
殷凤超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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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规定)开始施行,其中第25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致使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笔者通过梳理援引执行规定第25条的诸多裁判案例,归纳了该条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要点,以期在实务中为读者提供参考。
总结
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及其拥有的所有资产是其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这也是企业法人财产原则的核心。因此企业法人在存续期间,其财产不得随意支配、处理,公司改制、转型、重组、新设过程中所进行的资本运作、资产处理亦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利。执行规定第25条将因行政命令划拨而无偿接收企业财产的第三人追加为被执行人,为历史上很多国资企业因行政无偿划拨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提供了一个有效的解决方案。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本条仍存在许多误区,笔者通过分析相关司法实践案例总结了如上适用要点,希望能对执行实务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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