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O穿透连带责任、医药企业及高管刑事风险应对策略——基于两高关于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解读
2026-04-29

2026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下称“《解释(二)》”),并明确于5月1日生效。该《解释(二)》是继2016年《解释(一)》施行十年后,针对腐败犯罪新形态与新手段作出的首次系统性回应,内容体量扩充至二十四条,增补、细化了贪污贿赂犯罪各类认定规则,药品、医疗领域已被明确列为重点监管范畴,故成为本次政策解读的核心关注对象,各方热议引发医药行业震动。

《解释(二)》的发布施行,标志着医疗行业营销及相关推广行为正式进入刑事监管新阶段,医药企业、经销商、CSO、HCPs、医疗机构、终端机构(电商平台、药房、诊所等)及其管理人员等主体行为的合规界限将进一步明确与细化。本文主要针对医药企业较为关注的新规实施后与第三方(CSO/经销商)可能面临的连带法律责任进行分析以及概括药企、高管在涉嫌刑事案件中的应对策略,具体个案应结合案件事实分析。


文 | 符小瑜


PART 01

第三方(CSO/经销商)犯罪

连带责任分析


(一)关于医药企业与第三方可能构成“共同犯罪”的连带责任

从中国现行法律体系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如医药企业与CSO或经销商之间存在事前合意、分工协作、利益共享等情形,通常可能被认定为构成共同犯罪。在该等情形下,即便具体违法行为由第三方实施,但如能够证明系基于单位意志、为单位谋取利益而实施,司法机关可能采取“行为实质”原则,穿透认定企业及主管人员责任。

1. 单位责任层面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及《解释二》,单位行贿罪的入罪标准为: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且具有向三人以上行贿、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在食品药品或医疗等重点领域行贿、对监察及行政执法或司法工作人员行贿、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之一的,即构成“情节严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数额达到二百万元以上(或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并有上述情形)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系加重处罚档次。多次行贿金额可累计,学术推广费、咨询费、服务费等名义支付但实际为利益输送也将计入。如符合单位犯罪构成要件,医药企业可能被认定构成单位行贿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包括被判处罚金;对违法所(如产品营收),可能依法予以追缴或没收。

2. 个人责任层面

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法定代表人、业务负责人及具体执行人员等),如其决策、指示、参与相关违法行为,可能被认定构成行贿罪,并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区分为主犯或从犯,依法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根据现行法律,个人行贿数额达到三万元以上即入罪,达到二十万元以上通常认定为“数额较大”,一百万元以上则可能认定为“数额巨大”;同样适用累计计算及变相利益认定规则。在共同犯罪框架下,司法机关将根据行为人在整体模式中的作用区分主犯与从犯,其中对违法利益输送模式设计及第三方合作具有主导作用的管理层人员,通常被认定为主犯并承担较重刑责,而具体执行层人员则可能被认定为从犯并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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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山东某某制药有限公司在药品销售过程中,委托个人张某猛开展复方黄柏液的市场推广工作。张某猛与秦皇岛市山海关人民医院妇产科主任孙某梅、门诊药房主任张某松及皮肤科医生王某慧、张某雯约定:由上述人员在诊疗及处方环节多开具涉案药品,张某猛则按开药量的一定比例支付回扣。2013年至2023年间,张某猛通过银行卡及微信向上述人员支付回扣款共计364,995.5元。

执法与司法机关认为,张某猛受山东某某制药有限公司委托,为该公司开展药品推广并谋取销售利益,其行为直接指向该公司的交易机会与竞争优势,张某猛的行贿行为依法应认定为山东某某制药有限公司的行为。法院以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张某猛作出刑事处罚,医保部门亦将对山东某某制药有限公司启动价格招采信用评价与处置。

由此可见,在执法实践中,个人CSO(如个体代理商、独立推广人员)为医药企业开展推广服务时,其行为直接指向医药企业产品的销售利益,因此执法部门有较大概率直接认定该个人为医药企业“工作人员”,而医药企业要举证证明“行贿行为与谋求交易机会无关”在实践中有较大难度。

(二)关于医药企业“未共谋但存在放任或默许”的法律风险

即使不存在明确共谋,如医药企业对第三方的不当行为存在明知、应知或明显管理失控情形,仍存在被追究刑事或行政责任的风险。典型认定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 费用支付明显异常(如高比例服务费用、缺乏商业合理性);

2. 对第三方缺乏尽职调查或持续监督、管理;

3. 对第三方发生的违规行为未采取任何控制措施。

在上述情况下,司法机关可能认定企业存在放任或变相参与违法行为,并从中获得违法利益,从而认定医药企业构成单位犯罪或共同犯罪的一部分,抗辩空间有限。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当前监管环境下,“不知情”本身并不足以当然构成免责理由,关键在于企业是否已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及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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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上海海怡菜企业咨询管理合伙企业系从事药品市场营销策划的经营单位,2023 年 1 月与上海泓健医药有限公司签订《信息服务协议书》,为达肝素钠注射液提供市场推广、信息服务、组织学术推广活动及撰写市场营销策划报告等服务。当事人为增加药品销量,由推广总监及股东袁某某向相关医生承诺并支付好处费,共计 5046 元。当事人从泓健医药公司收取 2023 年度市场推广和信息服务业务收入合计 868677 元。

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8月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认定当事人构成商业贿赂,作出罚款 30 万元的行政处罚。上海市药事所按规对涉案配送企业启动信用评价程序,并将本案穿透至上游生产企业河北常山生化药业公司开展信用评价。[1]

解读

本案体现,医药领域商业贿赂中,即便药企未直接参与行贿,监管部门仍可穿透追责至上游主体,不得以不知情为由免除管理与合规责任。《解释(二)》正式生效后,我们亦应关注是否出现较多移送司法机关处置的相关刑事案件。


PART 02

“双罚制”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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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卫宁健康原董事长周*及子公司单位行贿案(单位+高管双罚)

卫宁健康(300253.SZ)系国内医疗信息化行业龙头企业,市占率稳居行业首位,专注提供医疗健康卫生信息化解决方案,覆盖智慧医院、区域卫生、公共卫生、医疗保险、健康服务等多个领域。该案始于2023年7月,周*因涉嫌单位行贿被茂名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并留置。2025年11月5日,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单位深圳卫宁中天软件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80万元;被告人周*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一审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提起上诉。2026年3月19日,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对深圳卫宁中天的罚金判决,以及对周*的定罪和附加刑部分,同时撤销一审对周*的主刑部分,将其刑期由一年六个月改判为一年三个月,罚金20万元保持不变。截至终审判决作出,上诉双方均表示服从该判决。

解读

该案系典型的单位与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双罚”案例。值得关注的是,二审法院将主刑从一年六个月减为一年三个月,但单位罚金及个人罚金均维持原判,体现出司法机关在依法打击腐败犯罪行为的同时,也兼顾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理性权衡。本案虽宣判于《解释(二)施行之前,但其法律逻辑与新司法解释高度一致,企业不可心存侥幸。

上述案例中周*作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其行贿决策被司法机关直接归责于子公司,形成“单位罚金+实控人实刑”的双罚后果。《解释(二)》明确将“单位实际控制人或者主管人员决定”明确为单位意志,当违法决策由企业最高管理者亲自作出或授意时,难以区分“个人行为与单位行为”,任何事前的合规制度、培训记录均无法阻断单位刑事责任的认定,因为此时“单位意志”与“个人意志”完全重合,合规制度对决策者本人缺乏刚性约束力。因此,医药企业不仅应建立合规制度,更须从治理结构上制衡核心权力,确保关键岗位、关键人员无法绕开合规程序。


PART 03

企业与高管涉嫌刑事犯罪

的应对策略


通过上述案例分析,我们建议在涉及医药企业及相关人员可能触及《刑法》下单位行贿、个人行贿等风险时,企业应根据不同涉案层级采取差异化应对策略,同时遵循《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要求。

(一)企业层面:涉嫌“单位行贿犯罪”的应对

当监管机关或司法机关的调查已由“行政调查”转向“刑事立案”时,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显著升级,应对策略需从被动配合转向主动、系统性的法律防御。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刑事合规应急响应机制,组建由法务、合规、外部刑事律师及核心管理层组成的专项工作组,在确保不干扰调查的前提下,有序开展以下应对工作:

1. 快速评估法律风险触发点,梳理被调查所涉业务线、第三方合作(如CSO、经销商)及关键决策流程,识别可能构成单位行贿的行为节点;

2. 依法配合调查同时保障合法权利,在按要求提供材料、接受询问的同时,注意保障企业的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等程序性权利,避免因过度配合而导致不利自认;

3. 在依法配合调查的前提下,重点围绕是否构成“单位意志+单位利益”进行抗辩;

4. 区分个人行为还是单位行为;根据案件情况,必要时与涉事员工责任进行“法律隔离”;

5. 梳理证据,证明企业已建立并有效执行合规体系,而非组织或放任违法行为。证明企业不存在行贿的组织性决策或系统性放任。

(二)高管层面:被传唤、留置、拘留或逮捕的应对

如企业高管被采取强制措施,通常表明案件已进入实质性刑事阶段,具备一定证据基础,企业及高管家属应高度重视,需重点分析该高管(或员工)在案件中的行为和角色,企业应评估是否可能引发单位犯罪或其他法律后果。一般建议第一时间采取如下措施(提示:具体案件仍需结合事实个案分析)。

1. 单位或家属应当立即聘请专业刑事律师介入,被羁押后仅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及时会见有助于了解案件性质、提供法律咨询和权利告知,防范当事人因不当陈述扩大法律风险;

2. 企业内部开展自查,厘清行为性质;是否存在制度缺陷或管理漏洞,是否涉及其他人员或业务链条;

3. 统一对外沟通口径,避免信息失控影响企业和产品声誉;

4. 评估该高管是否代表单位意志,并为单位还是个人谋取利于,判断案件是否由个人责任上升为单位犯罪。

(三)证据提交与抗辩策略

1. 我们建议,企业在该阶段应当在依法配合的基础上,审慎把握抗辩边界:

2. 在符合《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前提下,依法陈述客观事实,避免推测、扩大表达;

3. 结合案件情况,评估是否具备取保候审、不起诉或缓刑可能,以及从宽处理情节(如坦白、立功、退赃、认罪认罚等);

4. 严格禁止毁灭或篡改证据,包括删除邮件、修改财务数据、清理聊天记录等行为,均可能被认定为妨碍司法甚至构成新的违法犯罪;

5. 避免与第三方或员工串供,否则可能会加重法律风险;

6. 所有对外提交材料须经律师审核,包括书面说明、内部报告、证据材料等,均建议在提交前进行法律审查,以确保不构成不利自证、不扩大责任范围,与整体抗辩策略保持一致。


PART 04

结语


《解释(二)》的施行,标志着我国反腐败刑事法网在覆盖范围进入新的阶段。医药企业与CSO、经销商等第三方合作过程中的共同犯罪认定、放任默许型责任归责,均成为司法与行政执法的核心审查方向单位与高管行贿犯罪也将迎来更严格的监管时代无论是事前合意、分工协作形成的共同行贿,还是未尽管理义务、费用异常引发的放任责任,均对药企合规体系提出更高要求。我们亦将密切关注相关司法机关执法动态,为企业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服务和解决方案。


注释

[1]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咨询服务企业涉商业贿赂案》,https://www.nhsa.gov.cn/art/2026/1/11/art_14_193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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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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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小瑜符小瑜律师电子名片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上海

   fuxiaoyu@boss-young.com

符小瑜律师,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07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兼具甲、乙方非诉和诉讼经验,目前服务多家外企、大型民企及上市医药企业。

符律师深耕医疗、互联网和银行金融行业近二十年,历任某医药企业法律与合规副总裁、某生物医药上市公司法务与合规部执行总监等职务,负责从0-1搭建多家医药企业法务与合规体系,熟悉医药企业研发、临床、生产、商业化等药品全生命周期的法律与合规事务。符律师曾负责所在生物医药企业香港IPO项目、某互联网公司A股IPO项目及多项投融资项目的法律事务,并代表国内医药企业与多家知名跨国药企总部完成多项药品的MAH转移、BD交易、CSO合作等。

公开发表《“沉睡的金矿”走向“流动的资产”——医疗数据资产交易案例观察与法律规制》《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之“包装贷”风险解析——从法律责任图谱到金融机构风控闭环》《临床试验中的法律合规风险管理》《探讨医药企业CSO的商业模式与合规监管》《处方药网络零售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关键变化解读》《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全面风险防控》等法律专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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