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来源于数企法通公众号,作者万波律师团队

目录
一、热点法规
2. 北京拟发布2024版反电信网络诈骗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3. 国家数据局提出18项意见 推进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
4. 信安标委下达8项网络安全推荐性国家标准计划
5. 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 数字水印技术实现指南》征求意见
6. 国家标准《基于个人请求的个人信息转移要求》征求意见
7. 两项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
8. IDC与CDN等多项电信业务将在京沪琼深四地试点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9. 商务部印发《数字商务三年行动计划》
10. 发改委、数据局印发《数字经济2024年工作要点》
11. 杭州市就《杭州市数据流通交易促进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二、新闻与交易
1. 北京2024年将推动高级别自动驾驶示范区扩展至通州顺义
2. 网信办发布第二批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备案编号
3. 工信部公布49个网络安全保险典型服务方案
4. 国家网信办发布第五批深度合成服务算法备案信息
5. 交通部公布第二批自动驾驶和智能建造方向智能交通先导应用试点项目
6. 工信部开展2024年度5G轻量化(RedCap)贯通行动
7. 人社部发文加快数字人才培育 助力数字经济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
三、案例解析
1. 全国首例“AI声音侵权案”一审宣判:自然人声音权益及于AI声音
4月16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促进上海专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其中提到,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参与数据合规审查、专业咨询等数商服务,推动建立数据流通交易合规体系。全面激活数据要素价值,推动数据与各类专业服务业知识深度融合,形成数据商业价值。培育发展专业服务业领域数商,推动人力资源、法律服务等行业数据资产化试点,鼓励相关区对专业服务业领域的数据产品交易及相关数商予以政策支持。
3月28日,北京市政府网站公布《关于对<北京市公安局反电信网络诈骗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处罚裁量基准表>(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4月7日。
此次拟定的《北京市公安局反电信网络诈骗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对应《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中涉及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职权,结合实施违法行为的不同情形,其中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内容,按照“一般违法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三大类阶次进行裁量分阶;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内容,按照“情节轻微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行为”两大类阶次进行裁量分阶。《违反〈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处罚裁量基准表》是细化制定的具体处罚情形。
4月2日,国家数据局网站公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深化智慧城市发展 推进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的指导意见>意见的公告》,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4月8日。
《指导意见》共包括五方面十八项内容,突出城市管理服务的数字化、适数化,鼓励利用人工智能赋能城市数字化治理;提出培育壮大城市数字经济,深入推进数字技术与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鼓励平台企业构建多层次产业互联网服务平台,加快工业互联网规模化应用,推动金融、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和商贸、文旅、康养等生活性服务业数字化转型加快工业互联网规模化应用,推动金融、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和商贸、文旅、康养等生活性服务业数字化转型,培育壮大数据产业;将建设完善数字基础设施,推动新能源汽车融入新型电力系统,加快推进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制度建设,全过程优化城市数字化转型生态。
4月3日,信安标委网站公布《关于下达8项网络安全推荐性国家标准计划的通知》。
《清单》显示,本次下达的8项网络安全推荐性国家标准计划包括《网络安全技术 标识密码认证系统密码及其相关安全技术要求》《网络安全技术 公钥密码应用技术体系框架》《网络安全技术 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应用接入规范》《网络安全技术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安全规范》《网络安全技术 数据接口安全风险监测方法》《网络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运维实施指南》《数据安全技术 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指南》《数据安全技术 数据安全保护要求》。
4月3日,信安标委网站公布《关于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 数字水印技术实现指南>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6月2日。
《指南》提出了数字水印技术的实现框架、功能、流程、水印算法选择、水印服务封装形式选择等方面的建议,并给出了常见数字水印算法、典型安全场景等相关信息,适用于数字水印技术的设计、开发、应用和测试。
4月3日,信安标委网站公布《关于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 基于个人请求的个人信息转移要求>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6月2日。
《要求》规定了基于个人信息主体请求转移其个人信息的适用和行使的条件、可请求转移的个人信息范围,以及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主体转移个人信息的请求时应遵守流程和要求,适用于个人信息处理者响应个人信息主体转移信息请求的全流程,也可用于监管部门、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基于个人请求而转移个人信息相关的处理活动所进行的监督、管理、评估参考。
4月3日,信安标委网站公布《关于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 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标注安全规范>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关于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 生成式人工智能预训练和优化训练数据安全规范>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6月2日。
其中,《数据标注安全规范》规定了生成式人工智能训练的数据标注基础安全要求、数据标注规则安全要求、标注人员要求、数据标注核验要求和标注安全测试方法。《预训练和优化训练数据安全规范》规定了生成式人工智能预训练和优化训练数据及其处理活动的安全要求,描述了对应的评价方法。
4月10日,工信部网站公布《关于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的通告》。
《通告》明确,将在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海南自由贸易港、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率先开展试点,取消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内容分发网络(CDN)、互联网接入服务(ISP)、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以及信息服务中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互联网新闻信息、网络出版、网络视听、互联网文化经营除外)、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业务的外资股比限制。
试点前后相关电信业务类型外资股比限制变化:

4月28日,商务部网站公布《关于印发<数字商务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通知》。
《计划》明确实行以下重点行动:(一)“数商强基”行动。(二)“数商扩消”行动。(三)“数商兴贸”行动。(四)“数商兴产”行动。(五)“数商开放”行动。《计划》突出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将优化跨境电商出口监管方式;组织跨境电商综试区开展平台和卖家出海等专项行动;支持跨境电商赋能产业带,引导传统外贸企业发展跨境电商,建立线上线下融合、境内境外联动的营销服务体系;提升海外仓专业化、规模化、智能化水平。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数据局综合司印发《数字经济2024年工作要点》,对2024年数字经济重点工作作出部署。
《工作要点》提出9方面落实举措:一是适度超前布局数字基础设施,深入推进信息通信网络建设,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算力网,全面发展数据基础设施。二是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推动落实“数据二十条”,加大公共数据开发开放力度、。三是深入推进产业数字化转型,深化制造业智改数转网联,大力推进重点领域数字化转型、。四是加快推动数字技术创新突破,深化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创新,提升核心产业竞争力,大力培育新业态新模式,打造数字产业集群。五是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六是推动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强化数字化治理能力,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推进构建多元共治新格局。七是全面筑牢数字安全屏障,增强网络安全防护能力,健全数据安全治理体系,切实有效防范各类风险。八是主动拓展数字经济国际合作,加快贸易数字化发展。九是加强跨部门协同联动,强化统筹协调机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强化数字经济统计监测。
4月22日,为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加快建立数据流通交易制度体系,优化数据流通交易市场环境,促进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杭州市将《杭州市数据流通交易促进条例》列入2024年立法计划,并公布草案,从2024年4月22日至4月30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近日,北京市政府网站公布《2024年北京市交通综合治理行动计划》。
行动计划共安排了26个方面、200项具体任务,计划到2024年底,中心城区高峰时段平均道路交通指数力争控制在6.0左右,中心城区绿色出行比例力争达到75%。其中,行动计划提出在智慧交通方面将开展智慧信控三年行动计划,推进交通运行监测调度中心(TOCC)三期立项,加强大数据归集融合,建设智慧交通大脑,推动高级别自动驾驶示范区3.0从经开区扩展至通州区、顺义区等重点区域,覆盖面积达到600平方公里。将加快推动智能网联汽车地方立法,研究制定高快速路自动驾驶建设方案等,拓展自动驾驶应用。
4月8日,中国网信网公布《关于发布第二批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备案编号的公告》。
本批共涉及中关村在线手机应用、豌豆荚、荣耀应用市场、魅族应用商店、TapTap、抖音开放平台、支付宝平台等23家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名称及备案编号。《公告》明确,备案仅是对应用程序分发平台提供分发服务行为的确认,不代表对该平台服务能力和其在架应用程序的认可,任何平台和个人不得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不得违规从事其他业务。
4月9日,工信部网站公布《关于公布网络安全保险典型服务方案目录的通知》。
《通知》共包括“云上无忧”网络安全保险服务方案、面向新兴融合应用场景的网络安全保险服务方案、电信和互联网企业网络安全保险服务方案、工业互联网网络安全保险服务方案、车联网网络安全保险服务方案、智能网联汽车车险服务方案、电子商务网络安全保险综合解决方案等36项企业类方案,以及面向网络勒索保障方案的网络安全保险服务方案、中小企业安全托管保险解决方案、数据防勒索保险服务等13项产品服务类方案。
4月11日,中国网信网公布《关于发布第五批深度合成服务算法备案信息的公告》。
本批公布的备案深度合成服务算法共394个,包括优酷生成合成类算法、阅文妙笔文本生成大模型算法、易生诸相生成算法、小冰人脸生成算法、WPSAI文生图算法-1、月之暗面Moonshot-1语言模型算法、淘宝生成式电商导购算法、CNKIAI学术研究助手算法、淘宝星辰大模型算法、知网智能文档生成算法等。
4月23日,交通运输部网站公布《关于公布第二批智能交通先导应用试点项目(自动驾驶和智能建造方向)的通知》。
《通知》明确,第二批智能交通先导应用试点项目共32件,包括鄂尔多斯市公路货运与城市出行服务自动驾驶先导应用试点,黑河跨境公路货运自动驾驶先导应用试点,上海临港城市出行与物流服务自动驾驶先导应用试点,乌鲁木齐国际机场安全巡检作业与园区运输服务自动驾驶先导应用试点,浙江义龙庆高速公路隧道智能建造先导应用试点等。
6.工信部开展2024年度5G轻量化(RedCap)贯通行动
4月15日,工信部网站公布《关于开展2024年度5G轻量化(RedCap)贯通行动的通知》。
《通知》提出技术标准、网络、芯片模组、终端、场景贯通、安全能力六方面贯通行动,并提出保障措施,明确9月前完成基于3GPP R17版本的5G RedCap行业标准制定,构建涵盖基站、终端、通用模组等设备的全系列测试标准体系;完成不少于3款芯片研发并推进产业化;着力突破5G RedCap在智能手表等消费类电子产品和车载终端设备的研发创新;探索基于5G RedCap的智慧汽车、智能穿戴等面向大众消费的创新应用;加强5G RedCap上线和试商用前网络和数据安全风险评估。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九部门共同印发《加快数字人才培育支撑数字经济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6年)》。
《行动方案》紧贴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发展需要,用3年左右时间,扎实开展数字人才育、引、留、用等专项行动,增加数字人才有效供给,形成数字人才集聚效应。
《行动方案》部署了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数字技能提升行动、数字人才国际交流活动、数字人才创新创业行动、数字人才赋能产业发展行动、数字职业技术技能竞赛活动等6个重点项目,并从优化培养政策、健全评价体系、完善分配制度、提高投入水平、畅通流动渠道、强化激励引导等6个方面加大政策支持。
4月16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公益诉讼起诉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某、某摄影公司、某创意公司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本案中,李某通过非法渠道陆续购入多地新生儿个人信息3万余条,并出售给某摄影公司、某创意公司以拓展婴童摄影业务。对此,法院当庭判令三被告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29万余元。上述公益损害赔偿金将用于个人信息保护或者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等公益事项。
4月25日,2024中关村论坛全球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论坛在中关村国际创新中心召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论坛上发布了《涉数据产业竞争司法保护白皮书》(中英文版)。白皮书系统介绍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三年来涉数据产业竞争类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特点,并总结了保护数据权益的主要做法,是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涉数据竞争司法实践的总结和提炼,也是司法机关保护数据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有益探索。
4月28日,北京市网信办公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备案咨询电话:010-55520144(工作日上午9:30-11:30,下午14:30-17:00)。提供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可通过属地网信部门履行备案程序。
4月17日,欧盟委员会根据《数字服务法》(Digital Services Act,DSA),要求字节跳动在24小时内针对新部署的应用程序TikTok Lite提供风险评估报告。
据悉,TikTok Lite中的“奖励计划”功能允许用户通过完成任务的方式获得积分以兑换奖励。欧盟委员会认为,此种设计可能会导致成瘾性行为,从而对年轻人的心理健康产生负面影响。在要求字节跳动提供风险评估报告之外,欧盟委员会还要求其说明为降低此类风险所采取的相关措施。
4月24日,TikTok宣布,鉴于TikTok Lite奖励系统功能引起了欧盟相关监管机构的担忧,其将自愿停用该功能。
【基本案情】
原告殷某是一名配音师,经朋友告知,原告发现他人利用其配音制作的作品在多个知名APP广泛流传。经声音筛选和溯源,发现上述作品中的声音来自于被告一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运营的平台中的文本转语音产品,用户通过输入文本、调整参数,可实现文本转化成语音的功能。
原告曾接受被告二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的委托录制录音制品,被告二为录音制品的著作权人。后被告二将原告为其录制的录音制品的音频提供给被告三某软件公司,允许被告三以商业或非商业的用途使用、复制、修改数据用于其产品及服务。被告三仅以原告录制的录音制品作为素材进行AI化处理,生成了涉案文本转语音产品并在被告四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运营的云服务平台对外出售。被告一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与被告五北京某科技发展公司签订在线服务买卖合同,由被告五向被告三下单采购,其中包括了涉案文本转语音产品。被告一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采取应用程序接口形式,在未经技术处理的情况下,直接调取并生成文本转语音产品在其平台中使用。
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声音权益,被告一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被告三某软件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五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精神损失。
被告一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辩称,其作为善意第三人,不参与授权过程,通过正规途径合法采购了涉案人工智能合成声音产品,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构成侵权。人工智能合成后的声音产品,与自然人声音在人身权属性上有所区别,目前技术都会对人工智能合成声音进行水印标记,切断了人工智能合成声音与自然人声音之间的联系,不会产生对应自然人的人格属性。
被告二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辩称,其将有音频著作权及邻接权的录音制品用于与被告三某软件公司合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各个环节都已签署协议和支付费用,不存在主观故意的侵权行为。AI音频产品适用的配音内容和场景不同于单纯的有声读物,而是一个综合的音频内容,根据音频内容热度等因素造成的传播量非配音人一己之力可以达成。
被告三某软件公司辩称,其已获得涉案声音的授权,不存在任何侵权的主观过错。涉案声音是经AI化的声音,不具有对原告人格的可识别性。
被告四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辩称,其仅为云服务平台提供者,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五北京某科技发展公司辩称,其非涉案AI声音的制作者也非使用者,对于是否侵权不知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裁判结果】
(1)原告声音权益及于涉案AI声音
自然人声音以声纹、音色、频率为区分,具有独特性、唯一性、稳定性特点,能够给他人形成或引起一般人产生与该自然人有关的思想或感情活动,可以对外展示个人的行为和身份。自然人声音的可识别性是指在他人反复多次或长期聆听的基础上,通过该声音特征能识别出特定自然人。利用人工智能合成的声音,如果能使一般社会公众或者相关领域的公众根据其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关联到该自然人,可以认定为具有可识别性。
本案中,因被告三某软件公司系仅使用原告个人声音开发涉案文本转语音产品,而且经当庭勘验,该AI声音与原告的音色、语调、发音风格等具有高度一致性,能够引起一般人产生与原告有关的思想或感情活动,能够将该声音联系到原告本人,进而识别出原告的主体身份。因此,原告声音权益及于涉案AI声音。
(2)被告二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被告三某软件公司关于获得原告合法授权的抗辩不能成立
本案中,被告二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对录音制品享有著作权等权利,但不包括授权他人对原告声音进行AI化使用的权利。被告二与被告三某软件公司签订数据协议,在未经原告本人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授权被告三某软件公司AI化使用原告声音的行为无合法权利来源。因此,被告二、被告三关于获得原告合法授权的抗辩不能成立。
(3)未经许可使用原告声音构成侵权,赔偿损失应当综合考量被告侵权情节、同类市场产品价值等因素
被告二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被告三某软件公司未经原告许可AI化使用了原告声音,构成对原告声音权益的侵犯,其侵权行为造成了原告声音权益受损的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一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被告四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被告五北京某科技发展公司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综合考量被告侵权情节、同类市场产品价值、产品播放量等因素,对损害赔偿予以酌定。
被告一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被告三某软件公司向原告赔礼道歉,被告二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被告三某软件公司向原告赔偿损失共计25万元。
【案例简评】
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首次以立法形式将保护“声音”写入民法典,明确参照适用肖像权的形式保护自然人的声音,体现了对人格权益全面尊重和保护的立法精神。值得注意的是,声音作为一种人格权益,具有人身专属性,任何自然人的声音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对录音制品的授权并不意味着对声音AI化的授权,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录音制品中的声音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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