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并购eVTOL公司的法律“雷区”——以沃飞长空冲击A股IPO为例
2026-07-28

一家还没拿到"驾照"的公司,估值已经飞上了天。投低空经济,你到底在投什么?

据证监会网站披露,四川沃飞长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沃飞长空)于202642日在四川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登记,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科创板上市,辅导机构为中信建投证券。它不是卖车的,不是卖手机的,它造的是eVTOL——电动垂直起降航空器的。这家2020年才成立的公司,背靠吉利集团的公司主攻载人eVTOLAE200载人飞行器已下线,手握千架商业订单,若进展顺利,这家成立仅六年的飞行器制造公司将有望冲击A“eVTOL第一股

投资这样一家低空经济的代表企业,要关注哪些法律"雷区"呢,本文尝试结合沃飞长空的业务,为读者深入解读。


文 | 万波

PART 01

行业产业链概览


低空经济产业链可大致分为上、中、下游三个环节:

  1. 上游为基础材料与零部件供应,涵盖高能量密度电池(如宁德时代凝聚态电池)、高功率密度电机、碳纤维复合材料及航电系统。eVTOL对动力系统能量密度的要求显著高于电动汽车,且对重量极度敏感,因此上游环节的国产化进度直接决定整机成本曲线。

  2. 中游为 eVTOL 整机研制,目前国内主要参与者包括沃飞长空(AE200 系列)、亿航智能(EH216-S/EH216-L)、小鹏汇天(分体式飞行汽车)、御风未来、广汽高域、时的科技、峰飞航空等。

  3. 下游则为低空运营服务、起降基础设施(vertiport)及低空融合飞行服务(UTM/U-space)。

从市场规模看,行业研究机构普遍预测国内 eVTOL 产业将在 2026—2030 年进入商业化兑现阶段。沃飞长空在港交所披露的招股材料中亦援引第三方数据,对2030年全球UAM市场规模给出"千亿美元级"的判断,并据此测算公司在该赛道中的潜在份额。


PART 02

eVTOL的法律身份之困


eVTOL 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其监管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军事、海关、警察等特殊用途以外的航空器",其设计、制造、适航、运营均受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监管,并适用《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等配套规章。

但 eVTOL 又有别于传统航空器:其一,纯电动力系统使其在《民航法》语境下属于"动力提升航空器"的新子类;其二,eVTOL 主要在城市低空空域运行(通常指真高1000米以下),与传统民航的运输航空空域存在结构性差异。2024年1月1日施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61号)对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了系统性规制,但该条例并未直接覆盖有人驾驶eVTOL。

沃飞长空 AE200-100 系有人驾驶载人 eVTOL,其法律适用问题在《民航法》层面仍存在解释空间。值得注意的是,202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新修订《民用航空法》首次将无人驾驶航空器纳入民用航空器范畴,并通过第 214 条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从这一立法走向看,eVTOL 的监管框架正从"专项条例+部门规章"的过渡性安排,向"民航法统辖+专项规章细化"的体系化安排演进。

对于投资人而言,这一法律身份的不确定性意味着:尽调时必须重点核查标的公司的产品类型(有人/无人/混合)、运行场景(载客/载货/应急)与现行监管框架的匹配度。若标的产品横跨多种构型,还需评估其是否需要在不同主管部门之间进行多重许可。


PART 03

沃飞长空AE200项目的技术路线


沃飞长空的核心产品AE200系列采用"八轴内四倾转"构型,是国内在研项目中唯一采用倾转旋翼技术路线的载人eVTOL之一。根据公开披露:

  • 2022年11月:AE200 获得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型号合格证(TC)受理通知书,成为国内首张载人eVTOL的TC受理文件;

  • 2023年底:民航局针对该机型发布适航审定专用条件(Special Condition, SC),针对倾转旋翼电动航空器制定专属安全标准;

  • 2024年6月:技术验证机完成全尺寸、全重量、全包线倾转过渡飞行试验,成为国内首个、全球第二个完成该科目的载人eVTOL;

  • 2024年8月:建成国内首个通过民航局审批的有人驾驶 eVTOL设计保证系统(DAS);

  • 2025年6月:民航西南管理局正式受理生产许可证(PC)申请;

  • 2025年9月:AE200-100 量产机首架机在成都下线;

  • 2025年12月:完成第一阶段验证试飞;

  • 当前阶段:进入TC取证第四阶段(符合性验证阶段);

  • 预期时间表:2026年底至2027年取得TC,2027年启动商业运营。


PART 04

适航三证的制度逻辑


按照《民用航空器和航空发动机型号合格审定规定》(CCAR-21)以及相关适航管理程序,eVTOL投入商业运营前需依次取得三项许可:

  1. 型号合格证(TC, Type Certificate):证明该型号的设计符合相应适航标准。难度最高、周期最长,是商业化的"前置条件"。

  2. 生产许可证(PC, Production Certificate):证明企业具备批量生产与设计一致产品的能力。

  3. 单机适航证(AC, Airworthiness Certificate):证明每一架出厂飞机均符合安全运营要求。

行业经验数据表明,载客 eVTOL从申请TC到最终获批通常需要3—5 年,三证总投入约 10—12 亿元。沃飞长空2026年2月完成的近10亿元D轮融资(由中信建投领投,联新资本、祥峰投资、光合创投、国策投资等跟投,老股东磐霖资本、蕴盛资本、中科创星、松禾资本持续加注)即为典型的"为取证而融资"


PART 05

商业模式的法律架构


eVTOL 行业目前存在三种主要商业模式:

  1. 纯制造型——主机厂负责适航取证与批量制造,将整机出售或融资租赁给第三方运营商,自身不涉足运营环节。此模式下主机厂法律责任边界相对清晰,但盈利能力取决于适航取证速度和制造规模。

  2. 制造+运营型——主机厂自建运营能力,直接面向终端消费者提供城市空中出行(UAM)服务,既卖飞机也卖"飞行服务"。此模式利润空间更大,但法律责任从制造端延伸至运营端,事故责任链条更长。

  3. 平台生态型——主机厂作为平台方,连接飞机制造、运营服务、基础设施(vertiport)、空中交通管理、保险等参与方。此模式商业想象力最大,但多方法律关系复杂,合同架构和风险分配机制设计难度高。

沃飞长空首席市场官(CMO)费岚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明确表示,当前 eVTOL主机厂虽已具备较强的装备制造能力,但如何将航空器有效融入场景,形成"制造-运营-消费"的完整闭环,仍是行业面临的核心挑战。该公司在港股招股书中亦披露,募集资金除用于适航取证冲刺外,将"用于低空出行商业模式的深度构建",反映出公司对"造飞一体"模式的战略倾向。


PART 06

投资必看的七大法律"雷区"


1、适航审定的"标准空白"与裁量权风险


法律问题:现行 CCAR-21 适航标准主要面向传统固定翼飞机和直升机,对倾转旋翼构型 eVTOL 几乎处于无既有标准可援的状态。民航局对此类机型的审定通常采用"专用条件(Special Condition, SC)+ 等效安全水平证明(Equivalent Level of Safety, ELOS)"的方式,对未在标准中明确的技术领域提出个案化的安全要求。

裁量权后果

审定周期不可预期:专用条件的发布、解释、修改均由局方主导,企业处于被动地位;

审定结论不可预期:是否符合 ELOS 高度依赖局方工程技术判断,企业举证责任重;

后续变更需重新申请:即便 TC 取证后,任何重大设计变更均需申请"型号合格证更改"或新 SC。


为此,公开材料显示,沃飞长空的AE200已于 2023 年底取得民航局发布的适航审定专用条件;同时,公司建成国内首个通过民航局审批的有人驾驶 eVTOL 设计保证系统(DAS),将适航标准前置到产品定义环节,避免后期因设计不合规而推倒重来。

投资人尽调要点


  • 核查标的公司是否已取得针对其具体构型的专用条件(SC)发布稿;

  • 核查专用条件中"待澄清问题清单(OCIs)"的关闭率;

  • 核查 DAS 体系是否已通过局方批准并持续有效运行;

  • 核查与局方沟通的正式会议纪要及审定信函;

  • 若标的仍处于 SC 起草阶段,需评估"未发布 SC"对取证时间表的潜在影响。


2、空域使用权的法律属性与协同审批


法律问题:根据《民用航空法》第七十三条,国家对空域实行统一管理。国家空中交通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全国空域资源。而eVTOL 常态化运营涉及空域划设、飞行计划审批、空管服务三重许可,目前由军民航联合审批机制(《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2026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新《民航法》第 214 条授权国务院相关部门建立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体系,但低空空域分类、释放、使用规则的细化办法仍在制定中。

风险后果

城市间点对点航线(eVTOL 商业化最具吸引力的场景)能否获批取决于军方、民航、地方政府的协同决策,企业无法仅凭适航证获得航线运营权;

已规划的"低空经济示范区"(深圳、合肥、成都、苏州、杭州等)所给予的"局部空域释放"不具有可复制性,企业跨区域扩张时需重新申请;

临时航线审批在大型活动、敏感时期可能被暂停或撤销。


为此,公开材料显示,沃飞长空在2025 年先后开启两站川渝低空文旅走廊试飞活动,前期先使用传统直升机验证测试景区间转场和观光飞行航路,后期再更换为 AE200;并于 2026 年发布“面向'十五五'期间百亿供应链机遇清单”,与地方政府就空域、起降场等基础设施协同推进。

投资人尽调要点


  • 核查标的公司已获得的试飞空域批复文件;

  • 核查与试点城市签订的《低空经济战略合作协议》具体条款;

  • 核查是否已纳入国家或地方"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试点";

  • 核查航线申请被拒绝或撤销的历史记录。


3、飞手(驾驶员/操控员)管理的资质真空


法律问题:现行《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规定的驾驶员执照体系(运动驾驶员执照、私用驾驶员执照、商用驾驶员执照、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主要针对传统固定翼飞机和直升机。对 eVTOL 而言,倾转旋翼构型所需的特殊资质类别、运动驾驶员执照的 eVTOL 适配、辅助驾驶系统(SVO)下"驾驶员"主体地位的法律界定等,目前在规章层面尚无明确规范。2024 年 1 月施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虽然规定了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资质(CAAC 操控员证),但该证照体系能否覆盖有人驾驶 eVTOL 的辅助驾驶场景,存在法律适用上的不确定。

为此,沃飞长空在公开材料中披露,公司已建立国内首个 eVTOL 试飞维修人员机型培训体系,并完成首批人员认证;AE200 搭载 SVO1 级辅助驾驶技术,据公开资料显示可将运营本质安全性提升一到两个数量级。公司选择提前一年半完成试飞维修人员机型培训的传统航空业罕见的做法,正是对“驾驶员资质真空”的前瞻性应对。

投资人尽调要点


  • 核查标的公司的驾驶员/试飞员执照结构与构型匹配度;

  • 核查与民航局/航协就 eVTOL 驾驶员资质标准制定的沟通记录;

  • 核查核心试飞员的雇佣稳定性、竞业限制与留任安排。


4、起降场地的"空间权"与权属问题


法律问题:eVTOL 垂直起降对场地要求与传统通用机场存在差异。起降场(vertiport)通常需配置于城市核心区域(楼顶、地面交通枢纽),目前国内对 vertiport 的用地分类、规划许可、消防验收、空管接口等均无成熟规章。起降场涉及地面土地使用权 + 上方空域使用权的双重权属安排,目前并无"空间权"制度的明文规定,企业多通过与场地业主签订租赁合同+与空管部门签订空域使用协议的方式"曲线获得"运营权。新《民航法》虽未直接规制 vertiport,但第 215 条要求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垂直起降场地的管理办法。

为此,公开材料显示,沃飞长空全球总部基地及生产制造基地项目主体结构已于 2026 年 3 月全面完工,预计2026 年下半年正式投产;同时公司在公开材料中披露“初期基地年产能将根据国家政策批复的具体使用场景需求进行配置,后期则依据市场需求动态调整”,反映出对运营场景不确定性的应对策略。

投资人尽调要点


  • 核查标的公司已签订 vertiport 合作协议的清单(地点、租期、续约权);

  • 核查 vertiport 用地的规划许可、消防验收、噪声防护距离合规性;

  • 核查与场地业主的排他性条款、租金调整机制、违约责任;

  • 核查标的在多个城市的 vertiport 网络化布局文件。



5、数据合规与"测绘红线"


法律问题:eVTOL 飞行过程中持续采集飞行轨迹、高度、地理坐标、地形地貌、空域环境等数据,部分数据可能落入《测绘法》《测绘资质管理办法》《遥感影像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所规制的"测绘活动"范畴。eVTOL 飞行数据若被认定为"测绘成果",企业需取得测绘资质(如甲级、乙级),否则可能构成《测绘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违法行为。此外,《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涉及地理信息、个人信息、关键基础设施相关数据规定了重要数据目录、个人信息保护、跨境传输安全评估等制度。

沃飞长空在公开材料中虽未就数据合规(如测绘、个人信息保护等)作详细披露,但公司在试飞阶段已建立AS9100D航空航天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将研发与试飞数据的可追溯性管理纳入适航审定的体系要求——适航审定要求企业能够回溯研发过程中的数据版本与变更,这为飞行数据的规范管理提供了体系化基础。

投资人尽调要点


  • 核查标的公司是否已取得相应测绘资质,或与持证测绘单位建立合法合作关系;

  • 核查数据采集的范围、频率、存储方式是否落入"重要数据"目录,是否涉及个人信息,是否采取合规的数据保护措施;

  • 核查数据跨境传输的合法性基础(如涉及外资股东、境外运营);

  • 核查与地图服务商(高德、百度、四维图新等)合作的数据合规链条。


6、环境噪音与"城市博弈"


法律问题:eVTOL 的城市内运行必然引发噪声扰民问题。《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住宅、医院、学校等)实施更严格的噪声排放限制。现行 GB 22337—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等对固定地面噪声源已有规范,但对低空移动噪声源(直升机、eVTOL)的城市内运行尚无专门标准。地方层面,深圳、合肥等城市正在制定低空飞行器噪声管理办法,但全国统一标准尚未发布。

为此,沃飞长空官网在介绍AE200优势时,将低噪音与大扭矩、高安全并列,作为动力系统设计的核心目标。批产构型报道亦指出,AE200“通过低速大扭矩电机与静音螺旋桨有效提升静音性能”。这表明低噪音目标确实被“前置”到产品构型设计环节,而非事后补救。

投资人尽调要点


  • 核查标的公司在不同高度、不同载重下的噪声测试报告;

  • 核查已签订 vertiport 合作协议中的噪声合规条款;

  • 核查与试点城市签订的噪声排放承诺函;

  • 核查标的公司在低空噪声国标/地标制定中的参与情况


7、载人飞行器事故责任的责任分担


法律问题:eVTOL 一旦发生载人坠毁事故,可能同时涉及产品责任(制造商)、运行责任(运营人)、第三方责任(地面受害人)。《民用航空法》对地面第三人损害采用严格责任(即无论过错),但该规定是否当然适用于 eVTOL 在城市低空的运行,仍需结合具体场景判断。《民法典》产品责任编(第 1202 条至第 1207 条)适用于航空器产品缺陷责任,但eVTOL 的"驾驶员"在 SVO 辅助驾驶/自动驾驶场景下的法律地位(属于"驾驶人"还是"乘客")尚无明确司法解释。保险机制缺位:目前国内尚无成熟的 eVTOL 机身险、第三方责任险、机上人员险产品和司法实践案例,运营人能否通过保险有效转移/分散风险尚待观察。

为此,沃飞长空在公开材料中披露,沃飞长空在招股材料中详细披露 AE200 的安全设计:八套双余度分布式电驱动系统搭配四组独立电池包,“任一电池包失效、单个电动发动机失效、角对称两个电动发动机同时失效”等极端场景下飞行器仍可安全飞行并完成着陆;全机旋翼分布在三个高度层并采用侧倾安装设计,地面状态下所有螺旋桨包络均在安全高度以上。这些冗余设计是适航取证的重要技术支撑。目前,AE200已进入TC取证的第四阶段(符合性验证阶段),正围绕中国民航局2026年2月发布的《动力提升航空器适航标准》(AC-21-AA-2026-45)开展各项验证工作。

投资人尽调要点


  • 核查标的公司产品责任险、运营人责任险的投保方案;

  • 核查历史试飞事故记录及处理结果;

  • 核查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及理赔历史;

  • 核查标的公司是否已建立事故应急响应机制(IMR, Incident Management Response);

  • 核查 eVTOL 行业事故责任划分的司法/仲裁先例。



PART 07

结语


低空经济并非一个"技术驱动型"投资逻辑可以覆盖的赛道。沃飞长空 AE200-100 倾转旋翼构型的适航取证进展,其在公开材料中披露的"八轴内四倾转"动力构型、低转速大扭矩降噪设计、SVO1 级辅助驾驶技术体系,以及公司为应对"制造-运营-消费"闭环挑战所采取的培训体系前置、地方政府协同、产业链整合等多项安排,反映出 eVTOL 企业本质上是"在监管框架尚未完全成型之前,与立法者、行政机关、地方政府、产业链上下游多方博弈的复杂主体"。

对投资人而言,适航标准空白、空域国家所有权、飞手资质管理、起降场地权属、数据合规红线、环境噪音标准、载人事故责任这七大法律问题,无一不指向"低空经济行业专属"的法律风险底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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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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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波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上海

   wanbo@boss-young.com

万律师主要执业方向为金融证券、金融科技、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领域,现为邦信阳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全国业务委员会主任,并任中国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推进小组成员、上海市律师协会数据合规与网络安全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大数据联盟成员、上海数商协会成员、上海仲裁协会数字经济与人工智能研究委员会委员、基于川渝的部省协同公路行业可信数据空间联盟理事等社会职务。具有国际云安全联盟(CSA)认证数据保护官资质,被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连续评为2022年“A-List”法律精英,2023年、2024年“The Visionaries睿见领袖”,入选律新社“2024年度数据合规领域品牌之星匠心律师”,2024年度LegalOne实力之星(Stellar Accolade),2025年度Legal 500 中国精英(China Elite):TMT。曾于2023年出版《数据与个人信息疑难问题法律指引——基于251则典型案例的分析》专著,并牵头撰写《2024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法律研究报告——银行保险篇》《2024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法律研究报告——公共数据运营篇》《2025年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法律研究报告:无形之智,有责之界(生成式AI篇)》等专题报告,并办理了上海首批2个“上海数据”品牌认证项目、全国交通行业数据产品挂牌及数据资产入表第一单项目、上海数据产品知识产权融资第一单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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