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阳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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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房屋对一个家庭来说是头等大事,也是一个家庭里大金额的开销支出,买卖合同签订如稍不谨慎,很容易造成购房不成反赔钱的糟糕结局。随着房价日益攀高,还有人会选择购买无法立即过户的动迁安置房屋。那么在购房中遇到的合同签订、过户等情况,买家如何注意到其中的法律风险,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笔者结合在办案中遇到的几种情况,分别聊一聊诉讼中关于买卖房屋的几件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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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换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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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第二款明确了合同的附随义务。C客户与原房屋权利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双方在平等、互利、自愿基础上所达成的协议,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依照法律规定,原房屋权利人在履行合同后还应履行协助义务,即上述案例中各被告作为原房屋权利人的继承人应履行的协助义务就是协助C客户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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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本案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本案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的交付义务分为实物交付和权利交付,C客户请求各被告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目的就是为了完成不动产的权属登记,取得不动产的产权证书,并享有具有排他权利的所有权。在所有权包括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中,C客户作为合法占有人事实上已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三项权能,已拥有事实物权,同时占有、使用和收益这三项权能已足以达到房屋交易的主要目的。由于基于债权合同的占有依法属于有正当权源的有权占有,在房屋转让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如过户登记请求权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被驳回,房屋所有权人也并不能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以无权占有为由请求占有人返还该房屋。所以,若对合法占有人的过户登记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会导致房屋的占有人(即C客户)不享有物权,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即原房屋权利人)也无法支配房屋的占有、使用和收益,丧失占有和所有的同一性。因此,C客户要求各被告协助过户的请求权不同于一般的债权请求权,是一种具有物权性质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最后,笔者建议各位买房者能在购买房屋时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切勿拖延,否则等想过户时,会遇到许多后意想不到的阻碍,也增加了买房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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