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问题简析
2020-12-25


通常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问题对于公司以及作为法定代表人的个人来说仅为公司内部程序以及工商变更的问题,不需要特别的关注,亦不会去思考产生纠纷的应对。但因商业社会的复杂性,在某些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这一“简单”的问题,也会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及法定代表人个人本来带来困扰。本文就以下几种情况下的法定代表人变更问题简单分析如下:


 

 股东未丧失对公司证章控制情况下,非经法定代表人同意,是否可以变更法定代表人?

根据目前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工商管理部门在变更法定代表人时要求提供的文件情况,变更法定代表人无需经过原法定代表人同意,因此,在股东仍控制公司证照以及公章的情况下,解决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问题会较为容易;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约定的公司内部程序、形成合法有效的相关决议的情况下,公司可直接变更法定代表人并完成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


 

 在股东已丧失对公司证章控制情况下的法定代表人变更

股东与法定代表人不和但股东、公司已丧失对公司证照、公章的控制权的情况下,变更法定代表人会较为复杂。


公司证照、公章非股东或公司控制情况下,因无法用印及提供证照原件,公司无法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交材料完成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无法完成工商变更。在上述情况下,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可尝试变更法定代表人:


1. 挂失公章的方式可以尝试,但是通常情况下,难度较大


虽然各个地方对公章挂失所需文件及程序要求并不一致,但一般而言,公安机关都需要公司(有些地方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去)说明公章丢失或被盗的经过,并在报纸上发表挂失公告一定期间后,再由法定代表人本人持营业执照原件办理新章刻制及登记备案事宜。鉴于这一程序应由营业执照上记载的法定代表人亲自前往公安机关办理,并且公章被他人占有拒不归还很难被定性为“丢失”或“被盗”,许多地方的公安机关倾向于在这种情况下不批准公章挂失。因此,虽然可以尝试,但实践中很难通过挂失重新刻制公章来达到控制公章的目的。


此外,因容易产生新的纠纷,笔者不建议通过另外刻制第二枚公章的方式来达到变更的目的。


2. 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免除法定代表人职务


变更法定代表人等诉请的诉讼为“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之诉(以下简称“登记纠纷案”),一般情况下,原告为股东,被告为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原告通常要求:


1)判令公司办理将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新法定代表人名字】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判令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申请办理前述1)项变更登记过程中应承担协助配合责任。


在登记纠纷案中,需要注意的是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或董事会决议程序(包括召开会议的程序、通知以及表决权)应严格符合公司法以及章程的规定,另外,在作出相应决议后应立即书面通知法定代表人(使用EMS邮寄送达为主,其他书面通知方式为辅)。

此外,若法定代表人同时还兼任董事、总经理的,建议在诉请中同时提出免除法定代表人兼任的职务。


3. 提起诉讼要求法定代表人返还公司公章


在公司作出相应的内部决议作出之后,由新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代表公司起诉法定代表人以及公章实际持有人要求返还公司公章,本案属于“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以下简称“返还公章案”)。


在返还公章案中,与登记纠纷案相同需要注意的是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等决议程序应严格符合公司法以及章程的规定;在起诉之前,应先函告法定代表人要求其返还公章,除此之外,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搜集证据:


1)公章已存在缺位(非正常管理机制中),公司无法使用公章;


2)法定代表人及按照其指示实际保管公章的主体存在侵占行为;


3)法定代表人存在保管义务或合理占有公章的机会;


4)侵权行为对公司已造成损失等,包括不能办理工商变更、影响公司经营等。


4. 登记纠纷及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诉讼选择以及是否能在同一诉讼中提出诉请


笔者目前倾向性认为要求原法定代表人返还公司证照、印鉴章的“返还公章案”,提起诉讼的主体应当仅能是公司,新法定代表人或通过股东会授权的股东等都仅为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登记纠纷案”中变更登记的义务主体是公司,但是,公司未能履行变更义务的原因是因为原法定代表人控制了公司公章,因此,可以尝试以公司的名义起诉原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要求其返还公章且协助公司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变更手续。


目前司法实践中,有公司起诉原法定代表人要求履行返还证照且协助公司办理工商变更手续的个案案例(案号:(2019)粤0391民初767号),但考虑到各地司法实践的差异性,若发生法院要求其中一项诉请需另案起诉的,笔者倾向于优先选择返还公章案,取得公司公章等控制权才是解决问题的首选。


最后,考虑到公司管理的差异性,若公章直接保管人非法定代表人本人的,应尽快与实际保管人联系,实际保管人能配合移交公章是最好的情况;若实际保管人不配合移交的,最低限度要求实际保管人不能将公章擅自移交给法定代表人且不能擅自使用或按照法定代表人要求使用,否则其亦会承担相应的责任;待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作出确定新法定代表人后,再次沟通要求实际保管人移交;实际保管人坚持拒不返还的,实际保管人应为返还公章案的首要被告(直接侵权人);在此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一并列入被告,且还需要注意搜集实际保管人是受法定代表人指示或授意的证据。


 

 在股东拒绝配合情况下的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本文前述两种情况均为公司要求变更但法定代表人不变更,在现实中仍有一种情况为,法定代表人不想再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要求公司变更,但股东、公司拒不变更。在这种情况下,法定代表人诉求变更陷入困境,甚至会因公司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严重影响生活。在此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可尝试通过诉讼要求公司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来维护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此类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仍存在争议。部分人民法院认为法定代表人变更属于公司自治的范围,在公司未作出法定代表人变更决议之前,要求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或不具有可诉性(参考案例:(2020)沪01民终3213号案);但也有部分人民法院则从“诉的利益”的角度认为该纠纷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再88号案);这是此类纠纷诉讼的难点之一,虽然笔者支持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的观念,但具体此类纠纷案件是否能被当地法院受理仍需根据个案案情进一步判决。


根据案件检索,该类纠纷案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更易获得支持:


1)公司已出具过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或类似文件,仅为怠于履行变更手续的,法院通常会支持原告要求公司涤除原告法定代表人登记的诉求;


2)有证据证明,原告一直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非公司股东或其他关联方,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


3)原告曾为公司股东、公司职员等身份,但起诉时已不是股东、公司职员且与公司已无任何关系,甚至其因公司行为严重影响了自身生活、工作(例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但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几种情况,仅为更易获得支持的条件,并非一定会获得支持,具体案件仍需要根据案件事实以及证据情况具体判决。


综上,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并非无纠纷产生,担任法定代表人亦存在一定的风险。笔者建议:对于公司而言,需注意公司证照以及公章的管理机制,谨防丧失对公司证照以及公章的控制权;对于个人而言,在非公司股东的情况下,个人受托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应谨慎考虑、三思而后行。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蒋莉

202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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