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
2020年伊始,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肆虐全国,有着上千万人口的大城市武汉被迫"封城",30省市自治区启动一级响应,全国紧急打响抗击疫情的保卫战,累计超十四亿人口,影响各行各业。为打赢这场战役,无数"逆行者"驰援武汉,奋战一线,每一个微小的个体也在积极行动,贡献力量。
邦信阳中建中汇在募捐资助疫区一线以外,第一时间组织事务所内律师开展研究,发挥专业所长,结合疫情爆发及抗击疫情过程出现的各类问题,推出"以法之名,抗击疫情"系列文章。该系列文章涉及捐赠、破产、商业、房地产、不正当竞争等多个篇目,覆盖多专业、多行业、多领域,旨在就相关问题提供专业解读与建议,回应社会各界关切。
本期作者:郑峻 合伙人律师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及体育文化产业部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简称“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广大医务工作者在面临被感染的巨大风险下,牢记“一切为了人民健康”的初心使命,舍小家,为大家,不顾个人安危,奋战在疫情防控的最前沿。许多医务人员病倒在工作岗位,个别医务人员甚至献出了宝贵的生命。这充分揭示了传染病防治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医务人员职业暴露的权益保护。笔者以本次疫情为背景,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感染疾病的定性及保障做简要分析。
医务人员的职业暴露是指在进行医疗卫生活动中,包括医务人员的临床治疗活动、护士的护理活动以及检验人员相应的实验操作等医务活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引起的对其自身健康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医务人员职业暴露,又分感染性职业暴露,放射性职业暴露,化学性(如消毒剂、某些化学药品)职业暴露,及其他职业暴露。
医疗机构是一个病原体高度集中的区域,医务人员与病患者密切接触,直接暴露于传染源攻击范围内,可以通过空气飞沫、粪-口传播、直接接触患者血液或体液而获得医源性感染。最有效的预防病原体感染的方法是避免与病原体接触,而即使是最有效的消毒隔离方法,要在医疗机构中达到百分百这是不可能做到的。
医务人员在诊断、治疗、护理和实验室检测过程中,有较多的需要接触并暴露于病原体传染源的机会,被感染的可能性是无法避免的。典型的例子SARS的暴发流行,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是一种以呼吸道传播为主的急性传染病,该病传染性强,状期短,暴发,流行常呈医院或社区聚集性。何耀等对北京市感染SARS最严重的某医院进行了流行病学调查和分析,发现医院内感染SARS的人员分布为:护士最多(43%),其次为住院病人(29%),医生和陪护分别占20%和8%。盛镭等报道某医院在SARS流行期间170名医务人员中有16人发生院内感染SARS,感染率9.41%,病死率12.05%。陈庆瑜等报道中山大学附属第二医院2003年1月30日因收治一名SARS超级传播者,由此连续传播引发了医务人员医院内聚性感染SARS有三代共81例、其中医生21例,护士40例,实习医生9例,护理员3例,配餐员2例,输送员2例,清沽工2例,担架工和救护车司机各1例。
医务人员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他们面临社会和医院感染疾病的双重危险,医务人员健康安全受到冲击。将严重影响医疗秩序的正常运行。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一条规定,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下称《意见》),其中规定将诊断标准明确、因果关系明晰的职业行为导致的传染病,纳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重大传染病防治一线人员,纳入高危职业人群管理。对在重大传染病疫情中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伤抚恤或工伤保险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保障。
现行有效的2013年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的职业性传染病共有五种:1.炭疽2.森林脑炎3.布鲁氏菌病4.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5.莱姆病。尚未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等传染性疾病列为职业性传染病。
2019年12月以来,湖北省武汉市陆续发现了多例新冠肺炎患者,随着疫情的蔓延,我国其他地区及境外也相继发现了此类病例。该病作.为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已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按甲类传染病管理。
2020年1月23日,为保障防治人员的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做好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治工作。
《通知》明确,在此次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通知》内容,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虽然可以明确,在此次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务人员的职业暴露感染新冠肺炎应认定为工伤。但无论是《意见》还是《通知》,都未能明确将来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感染新冠肺炎是否应当认定为职业病或工伤。
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感染疾病属于工伤,必须满足以下四个要件:
(2)医务人员受有损害,职业暴露感染疾病造成的损害是人身损害的客观事实,主要是疾病损害医务人员的健康权、生命权,造成健康权和生命权的缺失和灭失,职业暴露后感染疾病侵害了医务人员的健康权和生命权,是构成工伤事故责任的事实要件;
(3)医务人员的损害必须是在执行工作职务过程中发生的,医务人员职业暴露疾病发生在执行工作职务过程中,无论何种原因造成职业暴露,只要在执行职务的范围内;
(4)职业暴露感染疾病是医务人员健康或生命损害的原因,即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以上工伤构成要件分析,笔者认为,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感染疾病无论在重大疫情防控中,还是在日常诊疗工作中,都应当认定为工伤。
人类已进入新的传染病和感染性疾病时期,各种新发传染病大行其事,古老传染病死灰复燃,人类面临着传染病和感染性疾病的严重威胁。在严峻的形势面前,建议以立法的形式完善现有法律在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感染疾病中存在的缺陷,从法律制度上给予医务人员切实的保障,让奋战在一线的医务人员更切实地感受到背后强有力的支持。
【1】黄丽蓉,李阳,黄菊.医务人员职业暴露调查分析[J]. 中华医院感染学,2014,24(3)
【2】邹雪峰.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情况分析及防范措施[J].现代医药卫生,2011,27(5)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2009-03-17.
作者简介

郑峻
郑峻律师,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预备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1996年毕业于上海第二医科大学,获得临床医学学士学位,2009年获得上海交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获有高级经济师职称,具有临床医疗和行政执法工作经验,服务领域主要涉及医药、医疗、医保等板块,擅长结合政策发展趋势为医药企业、医疗机构、医保定点机构、行政部门等提供精准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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