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各界对特斯拉车主维权事件的议论可谓是甚嚣尘上。我国此前也多次出现过车主称因汽车智能驾驶系统故障而导致的事故,但最终大多不了了之,罕有维权成功的先例。此次特斯拉女车主采取的较为极端的维权方式则将这一问题再次高调地展露在大众的视野之下。
笔者通过对这类事故的相关事实进行梳理和分析,发现了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在这些事故中,除去汽车本身存在硬件故障之外,交管部门对责任的认定基本均以车主全责为结果。而在已被认定为全责的前提下,车主以汽车的智能驾驶系统存在问题为由要求厂商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存在巨大的困难。
因为这要求车主能够证明汽车的智能驾驶系统存在问题。而智能驾驶系统作为软件,存在的问题大致为两种:1.智能驾驶系统的设计存在天然缺陷。2.智能驾驶系统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出现错误没有正常运行,即所谓的“失灵”。
而这两个问题是无法通过车主个人举证实现的,必须要通过专业的鉴定或质量检测。而根据工信部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产业专家智库成员张翔称,国际现在还没有出台针对这种带有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汽车检测的标准规范。所以市场上也买不到鉴别智能驾驶汽车交通事故鉴定的设备,目前也并没有能够检索到的案例能够体现出目前的鉴定或检测机构能够对智能驾驶系统正常作出鉴定。
而目前的特斯拉车主维权事件中,车主的呼吁又引出了另一条或许可能证明智能驾驶系统存在问题的路径:通过查询车辆在事故发生时的行驶数据印证智能驾驶系统存在问题。但直到市场监管部门责令特斯拉出具相关数据前,特斯拉对出具相关数据的态度一直是消极的。而且在特斯拉出具相关数据后,对数据的真实性的质疑声同样此起彼伏。
同时,在特斯拉公开公布了事故发生前1分钟的行车数据后,有汽车行业的相关自媒体分析,通过目前的公开数据依然无法能够准确判断智能驾驶系统存在问题。
回顾整个特斯拉的车主的维权路径,最大的问题在于到底能否证明汽车的智能驾驶系统存在问题。
关于造成智能驾驶汽车车主们面临的这一困境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在于以下几点:
1. 在智能汽车事故中对智能驾驶系统是否存在故障的鉴定难以实现。缺少相应的检测标准和检测设备、偶发的系统错误和失灵能否准确检测到、如何定义智能驾驶系统存在缺陷、智能驾驶系统通过OTA(空中下载技术)进行系统更新可能导致事故时的缺陷被修复而导致无法正常完成鉴定等问题都是对智能驾驶系统进行鉴定所面临的短时间内难以解决的难题。
2. 在智能汽车事故中对智能驾驶系统是否存在偶发性错误或故障的主要依据是汽车的行驶数据,而行驶数据的取得、提供数据的范围、数据是否真实都受厂商掌控,实践中由于厂商的消极配合往往难以有效获取相应的数据依据。
3. 对智能汽车事故的责任认定细则存在法律制度的空白。在非诉讼阶段厂商有义务提供数据的法律依据存在争议;缺乏明确指向性的法律制度和强制力推动厂商提供相关数据;提供数据的范围难以界定等问题也是广大车主们的维权之路上的重重障碍。
针对以上现状,笔者就关于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中如何认定智能驾驶系统质量问题的制度优化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1. 建立和完善智能驾驶系统检测鉴定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目前仍未有正式出台的针对性的技术规范可供智能驾驶系统鉴定时参考。但2019年10月14日、10月29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出台了关于《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技术规范》的征求意见稿,这说明我国已经在智能驾驶系统检测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上已经迈出了开创性的一步。但目前该规范仍未成为正式规范,技术规范的空白仍有待填补。
此外,在技术规范的内容中,应当重点明确以下内容:一是对于事故发生时的智能驾驶系统版本的固定,需要在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处理的第一时间中断智能驾驶系统与系统之间的连接,防止因OTA导致智能驾驶系统自动更新给鉴定工作所带来的不便。二是应当明确对智能驾驶系统的缺陷这一概念的界定,这将有助于智能驾驶系统并未出现错误或失灵时的事故责任认定。三是应当明确对智能驾驶系统的偶发性错误或失灵的鉴定方法,从而达到尽量精准判断事故发生时智能驾驶系统到底是否存在问题的目的。
2. 建立并完善对智能驾驶系统汽车事故中的行驶数据出示制度的相关规则
首先应当明确智能汽车厂商有义务提供行驶数据的法律基础。目前特斯拉车主能够获得行驶数据是依赖于市场监管总局基于消费者知情权的责令。此前特斯拉先直接拒绝提供、后有条件地同意提供数据的做法既与群众的呼声不符,也有违法理。不论是基于《民法典》第1037条对个人信息查阅和复制权的相关规定,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对消费者知情权的相关规定,在智能汽车发生事故后,车主对智能驾驶系统质量提出质疑时,车主应当对事故发生前的合理期间的数据享有合理的查阅、复制甚至是所有权。
其次应当通过多个角度的制度设计维护车主对数据的取得渠道。一方面可以建立要求智能汽车的原始行驶数据必须有本地存储的原始备份,使车主在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获取相关数据,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建立明确的数据出示规则,在非诉讼程序中由市场监管部门与各厂商建立常态的配合机制,在诉讼程序中明确举证责任倒置,由法院责令厂商提供配合工作,从而使得车主能够通过合法渠道尽快通过相关部门取得相应的原始行驶数据。
最后要注意保护行驶数据的真实性和范围的合理性。一方面要通过技术手段保证数据无法被厂商随意篡改,这一点可以通过非联网的本地原始备份和区块链层面的数据指纹等技术实现。另一方面要保证行驶数据的范围和内容足以证明智能驾驶系统是否存在故障或失灵,以此次特斯拉案为例,这一点既要通过获取事故发生前合理期间内的数据实现,也要通过获得车辆全部制动系统,从制动踏板的电子信号传输、控制单元的信号转换、到制动缸升压数据等类似的完整过程的数据得以实现。
2021年5月12日《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也是对上述问题的回应。该文件正面回应了关于汽车数据中的个人信息、重要数据的界定的问题,创设了车内处理、匿名化处理、最小保存期限、精度范围适用以及默认不收集的数据处理规则,从汽车行业和生活的个性化角度对数据的收集作出了细节要求,并且坚持了《网络安全法》和《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中一以贯之的数据存储本地化原则,并将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作为数据境外使用的前置条件。
智能驾驶汽车事故中车主的维权的路径的完善需要体系化的完善制度的支撑,《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固然令我们欣喜,但该文件中的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数据收集、使用的前端过程中,一旦出现智能驾驶汽车事故,如何完成证据的收集、取得、使用、认定才是众多车主们维权的关键。智能驾驶汽车事故维权的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依然任重而道远。



本文仅作为交流学习之目的使用,文中观点不代表本所立场,亦非作者的正式法律意见。本文系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原创文章,转载请完整注明作者信息及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