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入民法典时代 | 婚姻家庭编重点法条解读之第1088条
2020-06-16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后简称“民法典”),这标志着我国即将步入法典时代。《民法典》将民法体系中的各部门法作出修订,并在《民法通则》基础上制定民法总则部分,将其汇总成为一部体系完整的法典。作为调整社会关系最为重要的一部基本法,《民法典》的条文变化对未来如何处理各类法律关系与纠纷争议有着极大影响。为更直观的感受《民法典》的条文变化,了解变化背后的立法意义,分析条文变化之后的影响,邦信阳中建中汇特推出“步入民法典时代——重点法条解读”系列文章,提炼《民法典》7编共1260条内容中的变化要点,并作出解析。


婚 姻 家 庭 编


第1088条


01


主要条文变动对照表


02


律师解读



夫妻在婚姻生活中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等,可称之为家务劳动或家务贡献。家务贡献不直接从外部取得经济收益,于内部却有重大的利他意义——或是对夫妻双方共同义务的独自承担,或是使配偶在工作、生活中受益,或是增进家庭整体福祉。同时,家务贡献较多的一方,往往牺牲了个人事业发展的机会,机会成本不容小觑;当然,也有人能做到内外兼顾,更属不易。当离婚时,作出较多家务贡献的一方,基于其付出和另一方的受益,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这就是离婚经济补偿制度。


《婚姻法》第40条早就规定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但很少被适用。究其原因,在于该规定的前提——分别财产制,即夫妻双方约定婚内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可谓罕见。绝大多数夫妻实行的都是法定的共同财产制,这就使得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几无用武之地。有学者做抽样调查,在抽取的360例案件样本中,仅有15例的当事人提出离婚经济补偿,占4.2%;而这15例案件均未适用分别财产制,因此无一例得到法院判决支持![1]


《民法典》第1088条,在原先《婚姻法》第40条的基础上,扩大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取消了分别财产制这一前提,即使夫妻之间实行的是共同财产制,作出较多家务贡献的一方也有权向另一方要求经济补偿。由于适用范围的扩大,可以想见,此类纠纷将显著增加。


适用《婚姻法》第40条的典型情形是,一方在外工作,一方全职在家,若实行共同财产制,全职在家的一方得以分享夫妻共同财产,已是考虑了其家务贡献的必然结果,故无需另行补偿;而只有在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况下,才有补偿的必要,否则明显不公。但是,该规定似乎未考虑虽实行共同财产制,但无共同财产可供分割的情形,以及夫妻双方都在外工作,其中一方同时为家庭作出了显著较多贡献的情形。这些情形若不予补偿,也会产生明显不公。


《民法典》第1088条考虑得更加周全,但在适用时仍需注意,对于一方工作、一方全职在家的模式,假如既适用共同财产制平均分割财产,又额外给全职在家的一方离婚经济补偿,是否又存在重复计算进而对另一方不公?


从“分别财产制+离婚经济补偿”到“共同财产制+离婚经济补偿”,在《民法典》新的规定下,避免实质不公的解决方案,一是共同财产分割的比例,需避免“对半分”的思维定势,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定,可以一人一半,但不必然一人一半;二是补偿的幅度,也要根据个案所采用的财产制度等具体情况有所区别。




[1]陈苇、何文俊:“我国离婚救济制度司法实践之实证调查研究”,载《河北法学》2 0 1 4年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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