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问:我公司有员工在2月1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是社保从3月才开始发放养老金,公司应该支付员工工资到2月1日还是2月底?
回答:这个问题,有争议。
文 | 朱一 张佳怡

相关规定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1978年7月11日)(“《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工人退休、退职的时候,退休、退职当月的工资照发,从下月起改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退休、退职工人去世后,从去世下月起停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然而,这一文件至今还是否应该适用,存在观点上的争议。
反方观点认为,这份文件源自计划经济时代,彼时员工的工资与退休费都是由用人单位来承担的,相应地,该文件的规范对象,是员工的工资/退休费发放标准的问题,而不是单位是否应该发放退休当月工资的问题。然而,现在我国退休工资(即养老金)的支付主体是社会保险基金,而不是用人单位,裁审部门不能依据计划经济时代的旧文件,来规范市场经济时代的新问题。
正方观点认为,《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没有被废止,当然应该依据该文件判案。并且,从劳动者保护而言,不论什么时代,获得退休当月工资都是劳动者的权利。
如果劳动者工作满全全月,单位自然应该支付整月工资。但是,司法实践中,即使劳动者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并未到公司出勤,也存在很多案例支持劳动者索要退休当月的整月工资。
笔者检索了一下北上广的判例:
在上海的司法实践中,不管劳动者是否工作整月,几乎全部案例都要求单位支付全月工资。
而在北京,司法实践则存在观点的分野,在劳动者未工作整月的情况下,有的案例认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员工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即告终止,员工当月未再向公司提供劳动,公司即不应再支付劳动报酬。但是也有判决援引《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认定公司应支付整月的工资。
广州仅有一例与此争议焦点问题有关的案例,法院认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员工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终止,员工未再向公司提供劳动,公司即不应再支付劳动报酬。
综上所述,员工退休当月工资应发放至何时,不仅关乎法律法规的解读,还受到地方司法实践差异的影响。因此,建议公司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既要参考国家层面的政策文件,也要充分考虑地方判例,确保决策既合法合规,又兼顾公平与人文关怀。最终,通过细致沟通与妥善处理,实现公司与员工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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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一律师的执业领域为劳动法及争议解决。朱一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获得经济法专业法学学士学位。自2008年起,朱一律师加入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工作。朱一律师曾担任上海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兼职仲裁员。她在劳动法领域有非常丰富的执业经验。她为客户提供各方面的劳动法意见,包括招聘、社会保险、劳动合同解除、工作时间、合规问题调查、员工激励计划等。她曾代理多家跨国公司进行劳动诉讼、仲裁。朱一律师的许多篇文章曾在新民周刊、东方早报等刊物上发表并被广为转载。2014年,朱一律师至爱尔兰最大的律师事务所A&L Goodbody Solicitors 进行交流。朱一律师被中国法律教育及就业讲座系列(China Legal Education and Career Seminar Series)评为十大青年杰出律师。2018年-2024年,朱一律师还获得了钱伯斯劳动法实务领域的推荐。朱一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客户包括乐高、联合利华、星巴克、宝尊电商、天境、燃石医学、优锐、德琪医药、豪洛捷、碧迪医疗、帝亚吉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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