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于国内外生产力水平的差异,我国在轻工业制造、纺织品生产、小家电生产等领域存在比较优势,国内众多生产厂家选择进行出口贸易,谋求更高的利润。不过,外贸出口涉及到办理出口相关证件、办理出运、单证制作、收汇结汇、退税等一系列事宜,规模较小的生产厂家无法自行办理,因此有些厂家会委托规模较大的贸易商进行外贸出口代理。
通常的外贸代理有两种模式:第一种是由外贸代理商直接向生产厂商采购,再由外贸代理商直接销售给外商,此种模式名为代理实际是买卖关系,仅会在价格、分成中显示出共享利润的实质;第二种是由外贸代理商与生产商签署代理出口合同,再由外贸代理商销售给生产商指定的外商,外贸代理商虽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实际在外商付款后才会支付生产商货款,并办理单证、结汇、退税等事宜,外贸代理商仅收取固定代理费,不分享利润,不承担风险。本文仅讨论第二种模式。
1. 刑事犯罪的风险
由于外贸代理商并非实际的外贸出口商,对于客户及供应商都不了解,若委托方与外商串通,存在出口贸易造假的可能性,公司有涉及骗取出口退税罪及骗购外汇罪的风险。
(1)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2)骗购外汇罪是指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法规,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行为。
2. 税务风险
从形式上看,外贸代理商以自营名义出口,所签订的购销合同、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报关单和收汇凭证等证明资料,显示的相关主体均是该企业。在税收征管中,税务机关一般以“谁出口、谁收汇、谁退税、谁负责”为原则。因此,如果税务机关作出了追缴出口退税款、暂不办理、视同内销征税等决定,那么,这些不利后果通常都将由名义上的出口方来承担。即使有真实的货物和出口贸易,不存在骗税的行为,但如果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假自营、真代理”,外贸代理商也难以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进行权利的救济,只能通过民事救济途径向委托方进行追偿。
3. 民事违约风险
由于在外贸代理出口业务中,外贸代理商以自己的名义与外商签约,外商若无法及时付款,则外贸代理商需要以自己的名义向外商追偿,若委托方无法及时出货,外商也可以向外贸代理商主张发货,并承担违约责任。
1. 针对刑事风险,建议外贸代理商核实每笔交易供应商及客户,原则上仅接受可以提供完整历史交易信息的供应商及客户,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并且外贸代理商应当办理每笔交易的出口手续,确保每笔交易正常出口。
2. 针对税务风险,建议外贸代理商延后支付退税款,避免被税务进行稽查时追缴款项,并且在代理协议中明确若存在退税被追缴的,要求委托方进行赔偿。
3. 针对民事违约风险,建议公司在代理协议中约定所有款项的收取都以外商支付为依据,并且与外商、委托方签署三方协议,明确若委托方无法出货的,由委托方与外商自行协商,外贸代理商仅提供必需的协助,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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