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个人责任首罚!三家医药企业因横向垄断被罚没近2.23亿元
2025-04-06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对上海信谊联合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下称“上海信谊”)、河南润弘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河南润弘”)、成都汇信医药有限公司(下称“成都汇信”)横向垄断协议案作出行政处罚。三家企业在销售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过程中涉嫌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上海信谊的直接责任人郭某某被认定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被处以罚款50万元。这是《反垄断法》自2022年修改以来,首次追究达成垄断协议的个人责任


文 | 邦信阳合规与政府监管

转载自公众号Market Regulation Compli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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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认定涉案企业

达成并实施横向垄断协议

根据公开处罚文书,上海信谊、河南润弘和成都汇信是三家具有市场竞争关系的独立经营主体。三家企业在涉案期间,首先通过电话沟通的方式,就山东市场达成并实施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共同涨价的协议。随后在山东市场涨价协议基础上,三家企业通过线下协商的形式达成将全国市场价格(各省挂网价格、医院议价等)提升至山东市场价格水平;对中国公立医院、民营医院销售市场进行划分,包括由上海信谊独家代理成都汇信注射液并销往民营医院、上海信谊与河南润弘共用一家省级代理商,维持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各自市场份额稳定的协议。

三家涉案企业达成并实施的垄断协议严重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患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属于医保甲类药品,主要在公立医院临床使用,由国家医保基金支付。案涉协议增加国家医保基金的支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扭曲了药品价格形成机制,不利于医药行业持续健康发展;造成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市场供应紧张,大幅增加患者治疗费用,损害患者利益。

上海市监局综合考量案涉垄断行为的持续时间、危害后果,三家企业在达成并实施协议中的具体作用,区分其在垄断行为中的主导与从属地位以及配合调查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罚:

上海信谊在本案中系组织者和主导者,但考虑到其主动并第一家报告涉案有关情况、提供重要证据材料等情节,上海市监局认为其符合《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宽大处理条件,故决定罚款比例为其2023年销售额的2%(处10%的罚款并减轻80%),罚没合计人民币165,806,991.69元。河南润弘和成都汇信作为协同实施者,罚款比例为其2023年销售额的4%,分别罚没合计人民币42,715,149.55元和14,475,624.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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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追责反垄断个人责任

2022年修改后的《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新增:“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上海信谊招商代理事业部总经理郭某某代表上海信谊与河南润弘、成都汇信持续沟通、商议达成垄断协议并落实推动协议实施,在该垄断协议的磋商和执行中起到了关键作用,对达成涉案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但同时考虑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等情节,上海市监局对郭某某处以人民币50万元罚款。这是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首次依据修改后的反垄断法追究垄断协议案件的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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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反垄断个人责任?

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我们理解个人承担责任需要满足一个实质性的条件,即“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但是如何理解此处“负有个人责任”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从本案披露的细节来看,包括“指示下属员工,电话联系……”“当事人在会上作了汇报……实施了三家公司达成的涨价协议”“经当事人提议……商议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全国市场合作事宜”“当事人指示下属员工……起草了《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初稿”“在当事人的安排和协调下……”“当事人推动代理销售成都汇信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当事人积极推动商议、沟通”。其行为包括指示、汇报、提议、推动、安排、协调等。从这个案件来看,如果企业高管或者员工在一个垄断行为中从事了上述指示、汇报、提议、推动、安排、协调等行为,则会面临很高的个人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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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要点

医药与民生息息相关,医药行业一直是我国反垄断执法的重点领域。案涉行为主要集中在医药销售环节,这表明与医药产品相关的“代理”“分销”“市场、渠道划分”“价格维持”等仍应是今后执法持续关注的重点。本案的关注点之一,即首次在反垄断处罚中对自然人追究责任。“责任到人”是近年立法和执法的趋势,需要各经营者充分关注和重视,加强自身合规建设,以及人员教育和管理是重要且迫切的任务。企业应在全面梳理分销模式、区域销售行为及协议条款以识别敏感风险点的同时,强化高管,特别是招商代理部门负责人的专项反垄断培训,通过完善事前反垄断合规审查与强调反垄断个人责任法律后果双轨并进,系统性提升法律风险防控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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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夏江天律师助理执笔,合伙人张士海、杨涛律师指导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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