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载自公众号戎戎熊智讼
文 | 戎朝
目 录
当 AI 开始替你行事——全书的两把尺与立场
能自主,为何责仍归人——自主愈深,问责愈严
智能体致害,谁来担——从"AI 乱承诺赔 10 万"一案说起
你授智能体多大权,就担多大责——授权的阶梯
智能体替你出手,哪些算越界——代理还是抓取
智能体看得越多、记得越久,企业守得越严
风险越高,门槛越重——把追责前移为防控
智能体生成的归谁,用的谁担——进料与出活
路径殊异,问责归一——中、新、美、欧四法域
本篇导读:
智能体不止生成内容,更会替人出手——访问别家平台、抓取数据、跨应用操作,乃至与其他智能体交手。竞争由此从"人与人"进入"体与体"的新场域。这些交互,哪些正当、哪些越界?本篇以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尺,剖智能体交互的竞争边界,并直面一个全球性新难题:智能体代理用户访问他人平台,究系正当代理,还是不正当抓取?
智能体交互:竞争从"人与人"到"体与体"
智能体替人办事,势必与他人的产品、服务、平台乃至别的智能体发生交互。其中数种交互,恰落在不正当竞争的射程之内。
抓取与调用:智能体为完成任务,抓取、调用其他平台的数据与服务。
跨平台操作:智能体替用户登录、操作他家平台,自动比价、下单、退订。
流量劫持:智能体在交互中插入链接、强制跳转,或误导用户卸载竞品。
诋毁与干扰:智能体贬损、干扰其他经营者或其背后的服务。
滥用平台规则:智能体批量操作,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恶意退货。
这些行为的共同特征,是交互的一方或双方已非自然人,而是替人出手的智能体。但竞争法的着眼点未变:是谁操控智能体去抓取、去访问、去干扰,谁就是竞争法上的行为人(行为归于控制者,详见第二篇)。
底盘:2025 版反法仍是主战场
智能体交互虽新,规制的主战场仍是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席令第五十号,2025年10月15日施行)。此次修订充分回应数字竞争,几个条款正可对位。
一般条款(第2条):经营者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互联网专条(第13条):第1款立网络经营总则;第2款列妨碍、破坏他人网络产品服务正常运行的情形(如插入链接、强制跳转,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等);并新增数据条款——不得以欺诈、胁迫、避开或者破坏技术管理措施等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新增滥用平台规则条款——不得滥用平台规则,直接或指使他人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恶意退货等。
商业诋毁(第12条):不得编造、传播或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商业秘密(第10条):智能体若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他人商业秘密,亦在其列。
适用之序须守一个分寸:先看专门条款(第13条各具体款项)能否涵盖,穷尽之后,方审慎诉诸一般条款(第2条),不可动辄以"违反商业道德"一句兜底,以免竞争边界失于宽泛。
核心难题:代理访问,是正当代理还是不正当抓取
智能体交互最棘手的一问,是它替用户访问、操作他人平台时的定性。同一个动作,可作两面观:往代理一面看,它是受用户之托、替用户行事,近于用户亲自访问,本属正当;往抓取一面看,它是自动化地、规模化地访问乃至规避技术措施,近于爬虫,可能落入第13条的数据条款或妨碍破坏情形。
这一张力,已在境外激起标本性诉讼。美国一桩进行中的案件中,电商平台起诉一家 AI 公司:其浏览器智能体用用户存储的凭证登录用户在该平台的账户,代用户浏览、比价、结账。平台主张这构成未经授权访问(援引联邦计算机欺诈与滥用法及加利福尼亚州计算机欺诈法),并称该智能体伪装成普通浏览器、规避检测;AI 公司则反驳,称用户有权选择自己的 AI 工具,平台实为借市场地位压制竞争。2026 年 3 月,联邦法院一审颁发初步禁令,禁止该智能体访问平台密码保护区;其后联邦上诉法院暂停了该禁令,案件进入上诉,口头辩论定于 2026 年 6 月。结论尚未落定。
此案虽循美国法,于中国法域企业却有一记当头之问可借:用户许之,未必平台许之——代理之名虽正,若避械、瞒身而入,则正中藏邪。 用户授权智能体替自己访问,是用户与智能体之间的授权(详见第四篇);它并不当然等于被访问平台对该智能体的授权。这两重授权,不可混为一谈。
落到中国法,对应的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智能体若以避开、破坏技术管理措施等方式获取、使用他人合法持有的数据,或妨碍、破坏他人网络服务正常运行,即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定性的几个变量是:是否经用户真实授权、是否伪装规避对方技术措施、是否对对方服务构成实质性替代、是否妨碍其正常运行。
中国标本:AI 代写"种草笔记"案
Amazon 一案循美国法、且尚在上诉;中国本土则已有一记落地的判决,正可对照。
某 AI 写作工具的运营方,开设"小红书种草文案""小红书旅游攻略""小红书笔记标题"等功能模块——径以他人平台命名,用户输入几个关键词即"一键生成"一篇虚构亲身体验的种草文,并按会员收费。某社交内容平台的运营者诉其不正当竞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该平台真实可靠的种草内容生态,系其获取用户流量与竞争优势的核心,所形成的商业利益与竞争优势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涉案 AI 服务以该平台为特定应用层、生成"虚假种草"内容,违反平台规则、违背诚信原则与商业道德,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一审已查明不存在著作权侵权,仍以一般条款评价之)。
此案最可宝贵处,是它确立了一套以特定场景为应用层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合理注意义务判准,考量四点:其一,是否属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输出不确定、侵权风险随机者,须采措施降险);其二,是否以特定场景作应用层(径以他人平台命名功能、为其生态定向生成内容者,应受该平台规则约束);其三,是否带明确指向性与诱导性(以"生成充满点击欲的标题"等宣称诱导用户造假发布者,主观难谓善意);其四,是否营利性商业行为(收费服务应履更高注意义务)。该判准并强调:注意义务须与服务提供者的技术控制能力相匹配,又不致过重而阻碍创新。被告未尽此义务、诱导造假、冲击真实生态,存在过错。
与 Amazon 案并观,二者同属人工智能与平台之间的竞争冲突,行为类型却异:彼为 AI 代理"访问、抓取"平台(用户授权不等于平台授权),此为 AI 工具"针对平台生态、生成造假内容搭便车"(违平台规则、违诚信)。但归责落点同一:行为归于运营该 AI 工具的主体,按其注意义务与诚信,判其交互之正邪。其要义于企业甚明:运营或部署生成式 AI 工具,一旦锚定特定平台场景,即负更重的合理注意义务,收费服务尤甚;不得为"虚假种草"等违反平台规则、违背诚信的内容大开方便之门——纵无著作权侵权,亦可独立构成不正当竞争。
损害归最低成本避免冲突者
何以"避械、瞒身"格外可责?因为它恰恰放弃了最低成本的避免冲突之道。智能体透明标识身份、遵守对方平台规则、不破坏其技术措施,成本甚低;相比之下,伪装、规避所引发的对抗、封堵与诉讼,成本高昂。谁能以最低成本避免这场冲突,谁就该担起避免之责——此理与本书责任归属一篇所立的尺一脉相承(详见第三篇)。透明而合规地交互,是智能体在竞争场中行得稳的根本。
落到部署:替人出手,先守三条线
智能体替人与外界交互,企业须先守住三条线。
访问与抓取:核实用户真实授权,遵守对方平台规则,不避开、不破坏其技术管理措施,不对其服务构成实质性替代;智能体身份透明标识,不伪装、不瞒匿。
交互行为:不插入链接、强制跳转,不误导用户卸载竞品,不贬损竞争对手,不滥用平台规则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恶意退货。
存疑自检:遇专门条款未涵盖的新型交互,回到一般条款审慎自检——是否违反商业道德、是否扰乱竞争秩序、是否损害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不轻率行事,亦不轻率指控他人。
锚定平台场景须尽更重注意义务:若 AI 工具以他人平台为特定应用层(径以其平台名命名功能、为其生态定向生成内容),须尽合理注意义务——设告知、提醒,防生成违反该平台规则或虚构造假的内容,收费服务尤甚。
全程留痕,以备归责与举证。
本篇小结
智能体替人出手,竞争遂入"体与体"之境;但规制的尺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行为仍归于操控智能体的人。最棘手者,是"代理访问"与"不正当抓取"的定性——它在中外皆未尘埃落定。
三处仍待观察:其一,智能体代理用户访问他人平台的竞争法定性,境外标本性诉讼尚在上诉、结论未定,中国就此类"代理访问"行为的判决尚付阙如(本篇所引种草笔记案系另一行为类型);其二,2025 版反法第13条的数据条款与滥用平台规则条款,在智能体场景的具体适用,仍待司法细化;其三,智能体之间(而非人与平台之间)的竞争行为,其归属与责任分配,现行法尚无专门规则。本篇相关结论系类推与建构。
智能体替人出手,竞争遂入体与体之境;
然正邪之辨未改:守规则、明身份者为正,避技术、匿行迹者为邪。
本篇合规清单
守访问之线:核实用户真实授权,遵对方平台规则,不避开破坏其技术措施,不构成实质性替代,智能体身份透明不伪装。
守交互之线:不插链跳转、不误导卸载、不诋毁竞品、不滥用平台规则实施虚假交易或恶意退货。
辨两重授权:用户对智能体的授权,不等于被访问平台对智能体的授权,二者分别取得、分别评价。
慎用一般条款:先穷尽第13条等专门条款,存疑新型行为方审慎诉诸第2条自检,勿宽滥。
锚定平台场景尽更重义务:AI 工具以他人平台为特定应用层的,须尽合理注意义务,设告知、提醒,防违规与造假内容,收费服务尤甚。
全程留痕:交互的授权、规则遵守与行为路径完整留痕,备归责与举证。
现状与时效附注
本篇主法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主席令第五十号,2025年10月15日施行)第2条、第10条、第12条、第13条;引述的境外案件循美国联邦计算机欺诈与滥用法及加利福尼亚州法,非中国裁判规则,且该案一审初步禁令已被上诉法院暂停、二审尚在进行,仅作场景标本,结论未定,不可直接套用。
本篇所引中国"AI 代写种草笔记"案,系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25年)裁判思路之概述,当事人已脱敏;该案为2025版反法施行前判决,适用当时第2条(一般条款),与现行2025版第2条内容一致、规则续用,并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第3项等;具体以裁判文书为准。
智能体代理访问的竞争法定性、第13条数据与平台规则条款在智能体场景的适用、智能体间竞争行为的归属,现行法尚无专门规则,以裁判时规范与个案判断为准。
时效核查时点:2026年6月。


rongchao@boss-young.com
戎朝律师,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识产权及文化体育产业部负责人,擅长知识产权领域,涉及文化、体育、影视、娱乐、艺术品等行业,尤其在体育产业及影视娱乐领域深耕多年。在诉讼领域,戎律师曾经代理过多个业内影响力极大的案件,包括2008年北京奥运会系列维权案、新浪诉凤凰网中超赛事体育作品第一案、慧鱼模型作品案、“黑猫警长”著作权转换性使用案等典型案例,多年连续获得各级法院评选的十大案例、全国律协知产委、各地版权局等官方评选的十大案例,拥有较为专业和丰富的知识产权前沿疑难纠纷处理和出庭经验。在非诉领域,戎律师曾担任央视国际、CBA公司、中超公司、新浪网、PPTV等知名企业的顾问律师,并处理多个重大商业项目的专项顾问律师。
执业期间,戎朝律师获得多个权威奖项,被评为2011年上海市第四届优秀青年律师,2007-2008年度静安区优秀青年律师。目前是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戎朝律师先后在2021年被评为2021年ALB十五佳知识产权律师;2022-2024连续三年被评为商法“A-list 法律精英”;2023年被评为2023年度Legalband娱乐法律师十五强,2023-2026连续四年荣登钱伯斯大中华区域指南:媒体娱乐律师榜单,2023-2026连续四年入选Legalband中国顶级律师排行榜:体育娱乐;2024-2025连续两年ALB年度亚洲争议解决律师;2025-2026连续两年荣登钱伯斯大中华区域指南:知识产权律师榜单;2026年荣登钱伯斯全球指南:媒体娱乐律师榜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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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编辑:鱼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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