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采取反制措施后可以申请取消——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看企业合规改进
2025-05-02

2025年3月23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第803号,公布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下称“《实施规定》”)。《实施规定》对《反外国制裁法》的具体实施细则进行明确。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实施规定》在《反外国制裁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与《反外国制裁法》有关的调查程序,并首次明确了被采取反制措施的组织、个人可以通过改正行为、消除后果申请暂停、变更乃至取消相关反制措施。本文将着重从调查程序及申请暂停、变更、取消的程序两个方面对《实施规定》进行要点解读,并结合中国整体的反制措施体系及近期的制裁趋势,帮助企业在新的形势下强化制裁和贸易管制合规方面的风险管控。


文 | 邦信阳合规与政府监管

转载自公众号Market Regulation Compliance


-01-

《实施规定》中的程序要点

1)明确有关部门可以启动调查程序

《实施规定》第四条明确: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实施反外国制裁法和本规定过程中,有权开展相应调查和对外磋商。”

我们认为这是对于《反外国制裁法》重要的程序性补充。

根据《反外国制裁法》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决定将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本法第三条规定的歧视性限制措施的个人、组织列入反制清单。”

但《反外国制裁法》却并未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作出上述列入反制清单的决定的程序。而《实施规定》第四条则对这一部分的程序性缺失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补充。尽管《实施规定》第四条并未明确具体的调查程序,且该调查程序也并非作出相关列入制裁清单决定前的必经程序。但参考《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第六条:

“工作机制对有关外国实体的行为进行调查,可以采取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或者复制相关文件、资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方式。调查期间,有关外国实体可以陈述、申辩。”

我们认为在未来可能的相关调查程序中,国务院相关部门在作出将当事人列入反制清单的决定前,可能会参考《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的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陈述与申辩的机会。但是如前所述,由于《实施规定》中使用的是“可以”,因此调查并不是作出相关决定必要的前置程序。同时,启动调查也可能意味着当事人需要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接受检查、提交材料甚至接受问询。


2)明确被采取措施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暂停、变更或取消措施

《实施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采取反制措施的决定公布后,被采取反制措施的组织、个人可以向作出采取反制措施决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暂停、变更或者取消有关反制措施,申请时应当提供其改正行为、采取措施消除行为后果等方面的事实和理由。”

此前,在中国常用的三个反制与贸易管制措施清单中,不可靠实体清单与两用物项出口管控名单都规定有由被列入清单的当事人主动申请移出清单的程序。与之形成对比的是,《反外国制裁法》仅在第八条规定了有关部门可以依职权暂停、变更或者取消有关反制措施。此次《实施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在原有的依职权决定暂停、变更或者取消有关反制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了由当事人主动申请的程序。这不仅从当事人的角度而言有利于其更加灵活、迅速地启动相关暂停、变更或者取消的程序,同时也因为当事人在作出上述申请时,应一并提交其改正行为、采取措施消除行为后果等方面的事实和理由,因此从决定实施反制措施的机关的角度而言,也有利于敦促被采取反制措施的当事人改正其行为。

我们认为,上述依申请调整或取消相关措施的程序选项的加入,是符合反制措施的底层逻辑的。从目的上而言,有关部门对个别外国实体采取反制措施,其最终目的并不是为了惩罚当事人,而是试图通过反制措施迫使当事人改变行为。因此,如果当事人通过合规改进等方式已纠正导致其受到反制的行为,相关反制措施也应适时调整,甚至取消。

而对于被采取反制措施的当事人而言,依申请暂停、变更、取消反制措施的程序的加入,也表明即便被实施了相关反制措施,当事人也可以通过积极的合规整改以及与有关部门的沟通,通过申请暂停、变更或取消相关措施来尽可能地在发生相关风险事件后,最大程度上管控、降低乃至消除相关负面影响。


3)明确相关方可以申请个案豁免

《实施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采取反制措施的决定公布后,有关组织、个人在特殊情况下确需与被采取反制措施的组织、个人进行被禁止或者限制的相关活动的,应当向作出采取反制措施决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相应的事实和理由,经同意可以与被采取反制措施的组织、个人进行相关活动。”

因此,即便当事人被实施了相关反制或贸易管制措施,且该等措施也并未被暂停、调整或取消,也并不意味着中国的个人和实体被完全且绝对地禁止与之有任何的互动。相关的中国个人或实体可以向作出反制措施决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如反制清单由外交部作出,不可靠实体清单及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管控名单由商务部作出)申请以获得与该当事人进行互动的个案豁免。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还需要进一步的细则明确,但我们理解上述豁免并非普遍豁免,而是个案豁免。这意味着,相关的豁免针对的是申请人与某个具体的个人或实体开展的具体活动。因此,申请人甲公司不能因为取得了与被实施反制措施的A公司开展a交易的豁免,而认为申请人甲可以进一步与A公司开展b交易。同样的,另一个乙公司也不能因为甲公司获得了与A公司开展a交易的豁免,便认为自己也同样获得了与A公司开展a交易的豁免。

但是,关于上述豁免的效力范围,特别是当一个申请人获得了相关豁免,该等豁免是否同时适用于该申请人的子实体,还有待进一步的细则明确。


- 02 -

2025年以来的涉华制裁与反制动态

我们认为,《实施规定》的出台既是我国反霸权、反制裁制度的顶层设计的必然成果,但同时也是对近一段时间以来频繁的涉华外国制裁的回应。2025年以来,与中国有关的制裁和反制措施的动态不断。我们汇总了2025年截至3月26日与中国相关的制裁、反制或贸易管制措施及制裁相关的执法案例如下:

日期

实施方

措施

2025.01.02

中国

中国商务部宣布对10家参与对台军售美国企业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

2025.01.02

中国

中国商务部宣布将28家美国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

2025.01.03

美国

美国财政部以从事网络攻击为由制裁中国上市科技公司

2025.01.03

美国

美国商务部将11家中国企业列入“实体清单”

2025.01.07

美国

美国国防部将71家中国企业列入“中国军事企业清单”

2025.01.10

美国

美国国务院宣布为打击俄罗斯能源行业将多家中国企业纳入制裁

2025.01.14

中国

中国商务部宣布将7家美国公司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

2025.01.14

美国

美国国土安全部宣布以涉疆为由对37家中国企业的产品禁止进口

2025.01.15

中国

中国商务部宣布将4家美国公司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

2025.01.17

美国

美国财政部以“从事黑客活动”为由制裁1名中国公民及1家中国公司

2025.02.04

中国

中国商务部宣布将2家美国公司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

2025.02.06

美国

美国财政部以违反对伊朗制裁为由制裁4家中国航运公司

2025.02.24

欧盟

欧盟宣布第十六轮对俄罗斯制裁,中国企业及个人被列入

2025.02.24

英国

英国宣布有记录以来最大规模对俄罗斯制裁,涉多家中国企业

2025.02.24

加拿大

加拿大宣布第二轮对俄制裁,中国企业被列入

2025.02.24

美国

美国财政部以违反对伊朗制裁为由制裁2家中国大陆及中国香港公司

2025.02.26

美国

美国财政部以参与伊朗无人机及弹道导弹计划为由制裁6家中国大陆及中国香港公司

2025.03.04

中国

中国商务部宣布将10家美国公司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

2025.03.04

中国

中国商务部宣布将15家美国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

2025.03.05

美国

美国财政部以“从事黑客活动”为由制裁1名中国公民及1家中国公司

2025.03.20

美国

美国财政部以支持伊朗石油出口为由制裁1名中国公民及8家位于中国大陆及中国香港的公司

2025.03.26

美国

美国商务部将54家中国公司列入“实体清单”

由此可见,由于地缘政治的不确定性加剧,2025年初,不论是外国的涉华制裁及贸易管制还是中国的反制措施的密度和力度都是近年来罕见的。总体上,2025年初的外国涉华制裁与贸易管制的动态呈现出如下特点:

  • 美国拜登政府在其任期末期加大对中国的制裁及贸易管制,相关措施集中在1月中上旬作出;

  • 尽管在2025年1月20日特朗普政府正式上台以来,美国的涉华制裁有所减弱,但是在涉及伊朗及“国家安全”与“黑客攻击”等问题上,美方仍然动作频频;

  • 欧盟及英国、加拿大等非欧盟北约组织主要成员国加大了对涉俄罗斯的制裁,且以此为由制裁中国的实体及个人。

可见尽管与拜登政府相比,特朗普政府在对华的外交及贸易政策上展现出了更大的灵活性,但在大国竞争的宏观背景及俄乌冲突的持续下,中国面临的国际贸易环境尚未得到根本性的改善。作为应对,中国的反制措施也体现了如下几个特点:

  • 对美国的反制措施的力度及密集度为近年来罕见;

  • 对美的反制及出口管制措施主要针对对台军售的实体;

  • 自去年12月《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生效以来首次于1月启用了出口管制管控名单,并在3月再次将相关美国实体列入;

  • 2025年2月4日,首次因对台军售以外的原因将企业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

随着《实施规定》的出台,中国各部门之间对于实施相关反制措施的职责划分将更加清晰,对于外国的单方制裁、打压及歧视性措施的反制将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对于企业而言,这意味着一方面随着地缘政治的不确定性进一步上升,其面临的制裁与贸易管制合规压力势必进一步加大;但另一方面,《实施规定》对于中国反制措施的程序性规定的进一步明确,也有利于合规经营的企业按图索骥,更好管控中国法下的反制及贸易管制合规风险。


- 03 -

合规建议与启示

如前所述,《实施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的反制措施及贸易管制体系,也为合规经营的企业提供了更为清晰的合规风控路径。具体而言,我们建议企业应从以下方面进一步增强中国法下的相关合规制度建设及风险管控能力:

  • 加强合作伙伴合规尽职调查。企业应加强对中国相关反制措施清单、名单的追踪与关注,将其加入合作伙伴的合规筛查中,避免在未经许可或豁免的情况下与被实施相关措施的对象开展被中国政府禁止或受到中国政府限制的交易,从而触发风险;

  • 遇到确需与被实施相关措施的实体或个人开展相关被禁止或受到限制的活动时,应及时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豁免,切勿心存侥幸,谎报瞒报;

  • 企业,特别是从事进出口业务或与外国实体互动频率较高的企业,应做好与相关外国实体的交易的记录及留档,以便留存待查;

  • 一旦企业自身因各种原因被实施相关措施,应积极配合中国政府调查,依法作出陈述与申辩,并与相关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同时,应尽最大努力改正导致企业被实施相关措施的行为,并在采取相关合规补救措施后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争取暂停、变更或取消相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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