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融资租赁与保理法律动态
2024-12-26



目录

一、 热点法规

1. 央行等七部门联合印发《推动数字金融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

2.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

3.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

二、 行业动态

1. 中国银协发布《中国金融租赁行业发展报告(2024)》

2. 国资委权威解读:资产证券化项目国有企业债权转让是否需要进场交易

3. 浙江绍兴:鼓励运用区块链、大数据等新技术发展跨境电商供应链金融业务

4. 重磅发布|全国首个绿色租赁指数—“中国绿色租赁发展陆家嘴指数”

5. 10月融资租赁行业发债成本普遍上升

三、 案例解析

1. 长宁法院发布融资租赁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含案件审理突出问题分享)


一、热点法规

1. 央行等七部门联合印发《推动数字金融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做好数字金融大文章,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数据局、国家外汇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推动数字金融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

《行动方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宗旨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数据要素和数字技术为关键驱动,加快推进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夯实数字金融发展基础,完善数字金融治理体系,支持金融机构以数字技术赋能提升金融“五篇大文章”服务质效,推动我国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行动方案》提出,系统推进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加强战略规划和组织管理,强化数字技术支撑能力,夯实数据治理与融合应用能力基础,建设数字金融服务生态,提升数字化经营管理能力。推动数字技术在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实融合等“五篇大文章”服务领域的应用,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提升重点领域金融服务质效。夯实数字金融发展基础,营造高效安全的支付环境,培育高质量金融数据市场,加强数字金融相关新兴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数字金融治理体系,强化数字金融风险防范,加强数据和网络安全防护,加强数字金融业务监管,提升金融监管数字化水平,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2.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金融监管总局围绕做好普惠金融大文章部署要求,结合当前形势和实践需要,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印发实施。

《办法》根据近年来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政策要求,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了修订:一是完善评价内容。聚焦工作重点,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服务供给,优化信贷结构,落实尽职免责、绩效考核等内部激励约束机制,推动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二是优化指标设置和评价标准。注重服务实效评价,既考量银行自身指标纵向变化,又注重其与同业横向比较,提升评价的客观性和科学性。三是改进评价机制。充分考虑地区差异,强化监管协同联动,在全国统一的评价体系内,给予省级派出机构一定自主权,以更好反映银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服务小微企业效果。

根据《办法》,监管部门每年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信贷总体投放、成本及风险、服务结构优化、激励约束机制、合规经营及内控、服务地方经济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办法》的修订出台,将有助于更好发挥监管引领作用,激励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强化小微金融战略导向,建立健全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切实提升小微企业服务质效,促进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国家金融监管总局)


3. 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对重点地区做好科技金融服务作出部署

11月1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办法》共设8章70条,有序拓宽金融不良资产收购范围,明确细化可收购的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标准,同时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开展围绕不良资产相关的咨询顾问、受托处置等轻资产业务。

《办法》有序拓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收购的金融不良资产范围,允许其收购金融机构所持有的重组资产、其他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等,助力金融机构盘活存量,释放更多信贷资源投入到国家政策方针重点支持领域。

《办法》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收购以下资产:

 (一)金融机构持有的以下资产:1.风险分类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资产;2.虽未分类为次级、可疑、损失类,但符合《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定义的重组资产;3.其他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4.已核销的账销案存资产。
 (二)非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通过收购或其他方式持有的本条第(一)项资产。
 (三)金融机构处置不良债权形成的资产。
 (四)本金、利息已违约,或价值发生明显贬损的公司信用类债券、金融债券及同业存单。
 (五)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公募基金、保险资管产品、证券公司私募资管产品、基金专户资管产品等持有的价值发生明显贬损的对公债权类资产或对应份额。

 (六)除上述资产外,非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所有的,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权的逾期对公债权类资产,以及处置上述债权形成的实物资产、股权资产。
 (七)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其他资产。

《办法》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资产应严格遵循真实性、洁净性原则,通过尽职调查、评估估值程序客观合理定价,实现资产和风险的真实转移。不得为金融机构规避资产质量监管提供通道,不得为各类机构违规提供融资。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按照审批通过的方案收购资产,确保收购协议内容完整、要素齐全,及时做好资产接收和档案归集工作,确保资产真实转移。未落实出资条件前,不得进行资金投放。

《办法》还提出,为完善产权和功能、创造转让条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对已持有的资产进行追加投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制定追加投资内部管理制度,合理控制追加投资规模,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允许范围内选择合适的追加投资方式,制定明确的投资后处置计划,在完成投资后及时按计划推动处置。不得以追加投资的名义变相单纯提供融资。

此外,《办法》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结合自身资源禀赋,开展围绕不良资产主业的咨询顾问、受托处置等轻资产、高附加值业务,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助力金融和实体经济风险出清,提高化解处置金融风险的质效。

《办法》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开展以下其他与不良资产相关业务:(一)咨询顾问;(二)受托处置不良资产;(三)托管高风险机构;(四)担任破产管理人或者破产清算组成员;(五)担任公司信用类债券受托管理人。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充分发挥不良资产处置经验、数据和人力资源优势,提供金融风险化解、中小金融机构改革重组、企业破产重整等专业咨询服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受各级政府、机构股东的委托和监管部门指定对风险机构托管,应取得有效的委托文书和相关授权,在托管期间应严格按照委托和授权履行托管职责。(商业保理专委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制定发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司局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Q:《办法》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A: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以来,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立足功能定位、聚焦主责主业,围绕化解金融机构和实体企业风险等方面发挥专业特长,有效维护国民经济的稳定运行。考虑到当前金融机构资产风险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为与相关政策做好衔接,有序拓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收购范围,助力金融机构盘活存量,金融监管总局制定发布该《办法》。《办法》出台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引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专注不良资产主业,提高收购、管理、处置专业能力,发挥金融救助和逆周期调节功能,为新形势下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Q:《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A:《办法》共设8章70条,包括总则、不良资产收购、不良资产管理、不良资产处置、其他与不良资产相关业务、风险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办法》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管理、处置全流程入手,有序拓宽金融不良资产收购范围,明确细化可收购的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标准,并对尽职调查、处置定价、处置公告等关键环节进一步明确监管要求,同时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开展围绕不良资产相关的咨询顾问、受托处置等轻资产业务,培育差异化核心竞争力,在发挥逆周期救助性功能,特别是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中发挥积极作用。

Q:《办法》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收购范围有哪些新的调整?

A: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产结构发生较大变化,相应的风险分类监管制度也有所调整,为做好与《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等相关政策的衔接,《办法》有序拓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收购的金融不良资产范围,允许其收购金融机构所持有的重组资产、其他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等,助力金融机构盘活存量,释放更多信贷资源投入到国家政策方针重点支持领域。同时,为引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一步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办法》明确界定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收购标准,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切实发挥金融救助和逆周期调节功能作用。

Q:《办法》如何推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升自身专业能力?

A:《办法》坚持以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为前提,结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近年来业务实践经验和不良资产市场要求,细化不良资产收购、管理、处置全流程的操作规范,明确尽职调查、处置定价、处置公告等关键环节的监管要求,引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高专业收购处置能力,兼顾资产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综合平衡。同时,《办法》还强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构建权责明确、流程清晰、运行有效的审批决策机制,严格落实“评处分离”、“审处分离”等要求,切实防范道德风险。

Q:《办法》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开展咨询顾问等其他与不良资产相关业务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A:当前,我国不良资产市场对咨询顾问、受托处置等服务存在需求,为充分发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专业知识、人才队伍、处置经验等方面的比较竞争优势,《办法》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结合自身资源禀赋,开展围绕不良资产主业的咨询顾问、受托处置等轻资产、高附加值业务,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助力金融和实体经济风险出清,提高化解处置金融风险的质效。


4. 关于《浦东新区医疗器械融资租赁管理措施(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上发布关于《浦东新区医疗器械融资租赁管理措施(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适用范围方面,《草案》适用于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银保监会)批准、取得《金融许可证》、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含医疗器械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者是指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含医疗器械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由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纳入监督管理、且被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归类为“正常经营类”的地方金融组织。

质量管理体系与责任方面,《草案》明确,融资租赁公司必须建立健全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了公司应具备与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并规定了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量记录和租赁记录的要求。

业务操作规范方面,《草案》明确规定了医疗器械业务直接租赁和售后回租两种融资租赁方式的具体操作流程,强调了融资租赁公司在采购、收货与验收、贮存与检查、销售、出库与运输、售后服务等环节的质量管理责任。

经营范围与流程简化方面,《草案》明确了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适用于固定资产管理的各类医疗器械。简化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的办理流程,允许合并办理。

监督管理与自查方面,《草案》规定了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融资租赁公司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建立质量管理自查制度,每年向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二、行业动态

1. 中国银协发布《中国金融租赁行业发展报告(2024)》

近日,中国银行业协会正式发布《中国金融租赁行业发展报告(2024)》(以下简称《报告》),这是中国银行业协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连续第七年发布该报告。《报告》由中国银行业协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牵头组织、68家金融租赁公司参与调研、7家金融租赁公司共同编写、2家国际咨询公司提供支持。

《报告》以“在构建新发展格局进程中加快转型发展”为主线,多层面、多角度回顾了2023年度金融租赁公司的总体运行情况,充分展现了金融租赁公司在找准功能定位、聚焦主责主业、为实体经济提供特色化金融服务的具体实践和发展成果,全面总结了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转型发展的特点,并对小微租赁业务进行了专题探讨。《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坚持功能定位,加快回归本源

2023年,面对复杂严峻的国内外经济形势,金融租赁公司找准市场定位、加速回归租赁本源、主动压缩平台类业务、坚持差异化发展;加大转型发展力度,紧紧围绕企业新购设备融资需求,逐步提升直接租赁业务占比,整体发展保量求质,差异化发展成效显著。截至2023年末,金融租赁公司总资产规模达4.18万亿元,同比增长10.49%;租赁资产余额3.97万亿元,同比增长9.27%;2023年,直接租赁业务投放2814.87亿元,同比增长63.39%,占租赁业务投放总额的16.42%,同比上升4.31个百分点。

二、聚焦重点领域,强化传统优势

金融租赁公司心怀“国之大者”,积极响应国家战略,立足自身优势,不断提升自身专业化水平,聚焦飞机、船舶等优势领域,全方位提升核心业务竞争力。2023年,在航空业务方面,金融租赁公司总机队规模达1873架,占中国租赁机队总规模的近80%,在当年新增航空租赁业务中,境外业务占比达58%;与此同时,金融租赁公司已成为C919和ARJ21的最大订单客户,有力支持了国产飞机制造产业。在航运业务方面,金融租赁公司船舶总量达2047艘,共计1.2亿总吨,在中国租赁船队中占比78.8%;当年新增的租赁船舶165艘中,非中国旗船舶占86%,助力中国船厂新船交付全球占比首次超过50%,为船舶制造走出去作出重要贡献。

三、做好五篇大文章,助力金融强国

金融租赁公司着力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在推动金融强国建设中扮演着重要角色。2023年,金融租赁公司在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领域分别新增投放1452.51亿元、5712.33亿元和1233.68亿元,近三年复合增长率分别为43.40%、75.47%和32.20%,在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行业可持续发展、提升金融服务可得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加快数字化转型,全年投入转型资金超10亿元,优化业务流程、改善客户体验,不断提高服务质效;积极拓展养老金融,在相关领域的投放额和资产余额逐年增加,业务范围持续扩大。

四、专注中小微租赁,打造特色品牌

针对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痛点堵点,金融租赁公司借助“融资+融物”服务优势,打造特色产品、设计专属流程、部署本地化团队,利用区域直销服务模式,不断扩大中小微租赁业务覆盖面,使金融服务触达更深入、更细微,逐渐成为金融体系必要有益的补充。2023年,金融租赁公司面向中小微企业新增投放1.02万亿元,同比增长36.07%;截至2023年末,中小微企业租赁资产余额为2.03万亿元,同比增长9.33%。

五、践行社会责任,彰显金融担当

金融租赁公司牢牢坚持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积极践行社会责任。2023年,金融租赁公司累计开展员工培训9807场,为公司发展和行业进步提供了人才保障;开展帮扶、捐赠活动109场,无偿帮扶、捐赠总金额达1200万元,组织公益、志愿活动162场,累计参与人次达4016人;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反洗钱、反电诈宣传教育活动,有效提高社会公众的防范意识和金融知识水平,减少金融犯罪的发生。充分彰显了金融租赁公司的社会担当和良好的社会形象。


2. 国资委权威解读:资产证券化项目国有企业债权转让是否需要进场交易

在资产证券化项目尤其是类REITs项目中,合理搭建“股+债”结构可以减少存续期项目公司应缴所得税,提升投资者收益。为搭建“股+债”结构,原始权益人/发起机构需要将其所持有的对项目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专项计划或资产支持票据信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32号令”)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在原始权益人/发起机构为国有企业的情况下,原始权益人/发起机构向专项计划或资产支持票据信托转让债权的行为,是否需要适用“32号令”的规定从而需要进场交易呢?

对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资产证券化项目国有企业债权转让问题的咨询》的问题解答。

问题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如国有企业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需要,需将部分其所持有的债权转让给特定专项计划或资产支持票据信托,是否仍适用于该办法规定,如达到一定金额即需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国资委回复

国有企业以所持有的债权开展资产证券化融资,不属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规范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ABS视界)


3. 浙江绍兴:鼓励运用区块链、大数据等新技术发展跨境电商供应链金融业务

《绍兴市加力推动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4-2027年)》

11月6日,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绍兴市加力推动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4—2027年)》。其中提出: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与第三方机构合作,运用区块链、大数据等新技术发展跨境电商供应链金融业务。鼓励金融机构不断创新金融服务产品,推动跨境电商企业融资快捷、便利、高效。推广“浙跨保”等综合服务方案和相关新产品,鼓励保险机构优化承保模式,为跨境电商国内采购提供保险保障。扩大出口信保覆盖面,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报损案件用好理赔“绿色通道”,做好赔前减损和赔后追偿,帮助企业稳定经营。(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4. 重磅发布|全国首个绿色租赁指数—“中国绿色租赁发展陆家嘴指数”


近年来,融资租赁行业围绕做好绿色金融这篇大文章,以绿色产业金融需求为基本导向,在服务实体经济绿色转型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清洁能源、基础设施绿色升级、节能环保等多个代表性绿色产业及其重点领域,绿色租赁资产规模不断提升。2023年末,全国融资租赁行业(不含金租)的绿色租赁资产规约7000亿,上海继续保持领先地位,以3500亿元规模占全国一半。

为进一步促进绿色租赁在加快打造国际绿色金融枢纽、深度服务国家“双碳”战略目标、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提升上海在引领绿色租赁高质量发展中的示范效应和标杆影响,上海市融资租赁行业协会联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陆家嘴管理局及专业机构,共同编制了全国首个绿色租赁指数——“中国绿色租赁发展陆家嘴指数”(以下简称“指数”)。

指数选取了全国绿色租赁领域最具有代表性的50家融资(金融)租赁企业,绿色租赁资产规模占全国超70%,具有显著示范效应。指数由宏观、行业、公司三个维度主题指标汇总而成,作为绿色租赁发展的“风向标”和“晴雨表”,不仅填补了行业空白,也有助于量化融资租赁行业支持绿色低碳产业的服务力度和发展潜力,为绿色金融发展政策的制定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经验参考,支持国内统一、国际接轨、清晰可执行的绿色租赁评价体系。同时,引导更多融资租赁企业加大绿色低碳项目投放,也为投资者提供评估市场机会和风险决策支持。

指数包括一级指标3个、二级指标9个、三级指标19个。本期(2023年)绿色租赁发展指数为111.04,各细分指标同比均实现了不同程度的增长。其中,绿色租赁营业收入涨幅最大,增长36.90%,绿色租赁业务余额、融资渠道余额也有大幅上升,增长为22.49%。上述指标的升高说明绿色租赁相关企业在给予了大幅度人员与资源倾斜后,保持平稳发展战略,收益慢慢凸显。

后续,指数每年将更新迭代与优化,动态调整完善各类指标和样本代表企业,以适应新的市场环境和技术手段丰富绿色租赁发展指数的内涵,推动融资租赁行业更好地服务绿色发展和低碳转型,助力美丽中国建设。(上海市融资租赁行业协会)


5. 10月融资租赁行业发债成本普遍上升

2024年10月,融资租赁行业债权融资工具的融资总额为651.61亿元,同比增长0.44%,环比减少4.71%。从发债成本来看,融资租赁行业各类债券的发行成本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其中ABN优A级加权平均利率的上升幅度最大,较9月上升了35BP。此外,10月没有金融租赁公司发行金融债。

01月度发行规模

从月度发行规模来看,10月,共有42家融资租赁公司参与发行债权融资工具,融资总额为651.61亿元,同比增长0.44%,环比减少4.71%。

02发行债券类别

从债券类别来看,ABS共发行21笔,融资总额242.43亿元,占比37.20%,是10月占比最高的债权融资工具;其次为CP(含SCP),共发行23笔,融资总额159.00亿元,占比24.40%;排名第三的是ABN,共发行6笔,融资总额114.18亿元,占比17.52%。此外,公司债发行8笔,融资总额81.00亿元,占比12.43%;MTN发行6笔,融资总额50.00亿元,占比7.67%;PPN发行1笔,融资总额5.00亿元,占比0.77%。

03ABS发行规模及利率

ABS方面,10月共20家融资租赁公司参与发行,融资总额242.43亿元,较9月减少了6.97%。其中,ABS优A级最低利率为2.13%,执行这一利率的有: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江苏宝涵租赁有限公司。10月ABS优A级加权平均利率为2.54%,较9月上升了29BP。

04ABN发行规模及利率

10月,共6家公司参与发行ABN,融资总额114.18亿元,较9月增长了91.77%。其中,ABN优A级最低利率为2.49%,其原始权益人为国泰租赁有限公司,发行金额10.00亿元。10月ABN优A级加权平均利率为2.80%,较9月上升了35BP。

05CP加权平均发行利率

10月,CP(含SCP)的发行总额为159.00亿元,较9月增长了15.22%。其中,CP单笔最低发行利率为2.10%,其发行人为中国电建集团租赁有限公司,发行金额7.00亿元,期限为58天。整体来看,10月发行的CP中以90-180天(含)和180-270天(含)期限产品为主,各发行了10笔,两种期限产品的加权平均发行利率分别为2.34%和2.21%;10月CP整体加权平均发行利率为2.25%,较9月上升了11BP。

06公司债加权平均发行利率

10月,公司债的发行总额为81.00亿元,较9月减少了2.06%。其中,国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发行了2笔,一笔发行金额10.00亿元、期限为4年,一笔发行金额5.00亿元、期限为5年,2笔发行利率均为2.26%,为10月公司债单笔最低发行利率。10月公司债整体加权平均发行利率为2.53%,较9月上升了30BP。

07MTN和PPN加权平均发行利率

MTN和PPN方面,10月融资租赁行业共发行55.00亿元,较9月减少了21.43%。其中,单笔最低发行利率为2.35%,其发行人为华宝都鼎(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发行金额5.00亿元,期限为3年。10月MTN和PPN整体加权平均发行利率为2.56%,较9月上升了4BP。(中国外资租赁委员会)



三、案例分享

长宁法院发布融资租赁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含案件审理突出问题分享)
导览

为服务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大局,提高金融商事纠纷化解效率,针对融资租赁行业涉诉突出问题,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宁法院”)对2019年至2023年期间审结的融资租赁纠纷案件进行统计分析,总结审判经验,梳理典型问题,延伸金融商事审判职能并提出综合治理建议,帮助融资租赁企业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为融资租赁行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以实绩践行司法服务高质量发展大局的理念。我们节选了报告中关于融资租赁纠纷案件审理中的突出问题部分同读者分享。



BOSS & YOUNG


律师介绍

万波
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上海

   wanbo@boss-young.com


万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金融证券、金融科技、融资租赁、保理、数据合规与数字化转型。其代表性的案例包括不良资产投资、信托、资产证券化、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小额贷款、供应链平台、公司并购及债务重组等,熟悉电子商务、IDC、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电子签约与存证、网络安全、数据合规与数字化转型领域的法律服务,致力于综合运用法律手段、金融知识、数字化能力等赋能客户。其代表客户包括:上海市地方金融局、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工商银行、东方资产、国家电投、中远海运、江铜国贸、上海城建、锦江国际、巴士租赁、银联商务、上海有色金属交易中心、联合电服、金润征信、京东金融、达疆网络、凯德置地、HTC、KAVX等。



徐冰清
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上海

   xubingqing@boss-young.com

徐冰清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法、并购、债务重组、融资租赁与保理,具有基金业从业人员资格,并同样擅长民商事争议解决,在金融业务纠纷、公司股东内部争议、股权和资产交易及处置纠纷等问题上有丰富的诉讼实践经验。徐律师常年为十余家地方政府机构、金融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大型互联网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曹天鸣
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上海

   caotianming@boss-young.com


曹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金融科技供应链金融、融资租赁、保理以及相关商事诉讼、仲裁等争议解决业务,也从事网络与软件相关知识产权、数据合规与数字化转型相关法律服务,如云存储与云计算、软件许可、数据跨境安全评估和 SCC 备案、为企业提供个人信息合规审计、数据产品挂牌与交易等法律专业专项服务。




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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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   景:法治天下·诗意栖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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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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