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祁门红茶”,论“证明商标”
2018-08-31


文/顾燕 律师


前言:


2004年9月,祁门县祁门红茶协会申请“祁门红茶”为证明商标,申请号:4292071,申请类别为第30类“茶”。2008年10月,安徽国润茶业有限公司对其提出异议申请,后又撤回申请。2012年5月,“祁门红茶”证明商标注册成功;后国润茶叶公司提出该商标无效申请,商标局于2015年10月裁定“祁门红茶”商标无效。


祁门县祁门红茶协会不服此裁定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一、撤销商评字【2015】第84747号裁定;二、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国润茶叶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判决:一、撤销原判;二、驳回祁门红茶协会的诉讼请求。


何为证明商标?

谁可以使用证明商标?

为何安徽国润茶叶在提出异议申请后又撤回?

待祁门红茶注册成功后为何又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祁门红茶”商标现状如何?

请君泡上茶,听吾娓娓道来。


何为证明商标?谁可以使用证明商标?


我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三款: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服务,用以证明该商标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具体到“祁门红茶”商标,祁门县祁门红茶协会作为其注册人对其享有商标专用权,但特别的是其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中使用该商标。这是证明商标与一般商标最明显最直接的区别。


另外,“祁门红茶”亦属于地理标志。根据《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内容,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产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具体到“祁门红茶”,该茶产于中国安徽省西南部黄山支脉区的祁门县一带,当地肥沃的红黄土壤、温和气候、充足雨水和适度日照都使其茶树品种高产质优,生叶柔嫩且内含水溶性物质丰富。可见“祁门红茶”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对于“祁门红茶”,谁可以使用呢?作为地理标志,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内容可知,向注册人提出使用申请并获得批准成为会员的生产经营者可以合法使用。作为证明商标,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内容可知,符合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


为何安徽国润茶叶在提出异议申请后又撤回?


首先为何安徽国润茶叶有限公司会提出异议呢?祁门县祁门红茶协会在申请“祁门红茶”为证明商标时,产区仅为祁门县所辖行政区域内,而国润茶叶公司认为其产区还应包括池州石台、东至及黄山黟县等地。后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介入下,国润茶叶公司根据《“祁门红茶”地理标志注册协调会会议纪要》撤回了异议申请,然而祁门县祁门红茶协会并没有按照会议纪要变更祁门红茶的产区。国润茶叶公司心想既然你那么赖皮,就别怪我不客气,于是申请该商标无效宣告。


为啥国润茶叶非要无效宣告?


国润茶叶无效宣告的原因是根据现有文献及证据认定祁门红茶的产区仅限于祁门县境内,违背了客观历史,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管是提出异议还是宣告无效,核心在于产区问题上!产区为何如此重要?


一、作为地理标志,上文已说明向注册人提出使用申请并获得批准成为会员的生产经营者可以合法使用。根据祁门县祁门红茶协会章程第七条内容,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祁门县境内从事祁门红茶生产、经营的企业和其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行一企一会员);祁门县境内与国内祁红产业相关的组织、机构;国内外经营、研究祁门红茶的组织可以申请成为祁门县祁门红茶协会的团体成员。凡从事祁门红茶种植生产、经营、管理和科研的人员,可申请作为个人会员。该章程第六条第5款也说明会员单位可被授权使用祁门红茶证明商标。可见地域对于是否可以成为会员起到了很关键的作用,而成为会员则可被授权使用“祁门红茶”地理标志。


二、作为证明商标,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内容可知,符合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笔者并未查询到“祁门红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但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官网上检索到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该规则具有一定的参考性。该规则第二章规定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其中第五条规定使用“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范围具体到乡镇及村,或者以山、河为界划定)      及该地域特定的自然地理环境      可见产区对于使用者界定是极为重要的因素。


最后,若 “祁门红茶”作为证明商标,其产区仍限定在祁门县所辖行政区域内,国润茶叶公司是否可对“祁门红茶”合理使用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地理标志的正当使用是指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中的地名。即单独使用“祁门”或“红茶”构成正当使用。由此可见使用“祁门红茶”的侵权风险极高,怪不得国润茶叶有限公司非得跟祁门红茶协会杠上。


“祁门红茶”商标现状如何?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7)京行终3288号判决书,“祁门红茶”商标被宣告无效,但根据笔者检索,目前“祁门红茶”为有效注册商标,专用期限为2008年11月7日至2018年11月6日,且已续展,其最新状态显示2018年7月18日评审应诉,不知是何意,看来“祁门红茶”商标注册命运多舛,要走的路还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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