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渡者:海上航程中的“惊喜乘客” ——从偷渡者看海事规则的幽默与尴尬(下)
2026-03-19


文 | 薛勇 章美阳


各国规则的“风味”差异

如果桑坦德之星号事件发生在其他国家,处理方式会像不同菜系,风味迥异:


美国风味:刑事起诉为主菜


根据《美国法典》,偷渡者可被处以最高5年监禁。而且美国海岸警卫队有“船上隔离+执法管控”的防止证据污染政策——一旦船舶进入美国水域,偷渡者就会被严格隔离,除非特殊情况,船员甚至不能与他们交谈,以免干扰司法程序,就像一道严格的分子料理,每个步骤都有精确规定。


意大利风味:人道主义浓汤


意大利法律更注重偷渡者的权利。欧洲人权法院“Khlaifia诉意大利案”中,判定意大利将突尼斯偷渡者海上滞留并遣返的行为,违反《欧洲人权公约》,判令向每名原告赔偿1万欧元的精神损失,理由是“海上拘禁造成心理创伤”。这道法律浓汤里,人情味成了程序正义的结果。


澳大利亚风味:边境保护铁板烧



澳大利亚2013年启动的“主权边界行动”政策,是澳军主导、多部门联合的边境管控行动,核心目标是“阻止偷渡船抵达澳本土”,以“零容忍+强制离岸处理”为核心逻辑,以体现“高温震慑”的特点。


日本风味:程序精致便当



日本《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将偷渡行为细分为非法入境、非法上陆、非法滞留、资格外活动等,并且对不同行为有详细对应程序,像一份精致的便当,每种情况都有固定处理方式。2018年后,日本偷渡船抵达量持续低位,港口安检对“传统船舶偷渡”拦截率超90%,这得益于日本港口的安检像精密仪器一样难以绕过。


南非风味:现实主义烧烤



南非的处理方式很直接:对于情节轻微的个人偷渡者,如果偷渡者愿意自费买机票回国,可以免于起诉,即启动“自愿离境”程序。这就像一场露天烧烤,讲求实际解决方案而非复杂程序,以体现“优先行政处置、减少司法成本”的现实导向。

我们故事里的这位主人公,降落在了英国,算是抽到了“中等难度”的法律彩票——不会像美国那样面临重罪起诉,也不会像澳大利亚那样被立即遣返,而是进入一个漫长但权利相对有保障的程序。

《英国1971年移民法》授权边境官员有权拘留“待审查人员(例如疑似偷渡者)”。但这里有个法律灰色地带——偷渡者算不算“入境”了?

严格来说,若偷渡者已进入英国领海(12海里范围),英国即拥有属地管辖权;若偷渡者在领海以外的国际水域,则适用“国际水域法律状态”;若偷渡者被救起后带至英国港口,则按“抵达乘客”处理,由英国行使属地管辖权。

所以,当这位救生艇居民随船到达英国港口时,虽然他人已在英国港口,但从法律上讲,他还没“进入”英国。此时,他处于一个奇妙的法律悬浮状态。

移民官詹姆斯·米勒后来在报告里写道:“他像是一个提前到达派对的客人(物理抵达港口的偷渡者),但主人还没开门(移民官未作出入境许可决定)。

也就是说,我们的主人公还处在“未开门时的等待状态”(法律悬浮的审查阶段)


法律问题与补丁的猫鼠博弈游戏

偷渡者与海商法的关系,就像一场永无止境的猫鼠游戏,偷渡者不断地找漏洞,法律不断地打补丁。


问题一:国籍迷阵


如果偷渡者只是声称来自“某个西非国家”,但是拒绝透露具体的国家,那这会制造一个非常大的法律难题:如果无法确定国籍,如何遣返?

《关于偷渡者的国际公约》规定:“缔约国应接受本国国民的遣返;若国籍国拒绝、偷渡者无国籍或不宜遣返本国,可送回登船港所在国、最后挂靠港所在国或船旗国。”

但是,当登船港所在国、最后挂靠港所在国或船旗国不是公约的缔约国,或者,这些所在国有特殊的处置措施,那么在遇到“无国籍人”或“拒报国籍者”,就可能出现相互推诿而无法实施的法律尴尬了。


问题二:庇护声明


如果偷渡者在公海上,就声明自己是难民而寻求庇护,那么根据“不推回原则”船长不能简单地在下一港口将其移交,而必须联系相关机构,进行国籍核查、确定遣返路径、提供临时安置与权利保障等等。

而根据《1951年难民公约》的规定,“难民”需满足“有正当理由畏惧因特定原因(种族、宗教等)受迫害,且无法或不愿受国籍国保护”,偷渡者单凭声明自己是“难民”,是远远不够的,不会自动触发保护机制的启动。于是,就出现了专业偷渡者的“魔法词”——在公海上说“我害怕回国”,就像念了法律庇护申请程序的启动按钮。


问题三:年龄疑云



未成年人在移民法中享有特殊保护,因此许多偷渡者会声称自己是未成年人。而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着实考验着法律规则和它的制定者们。如果采用骨龄测试(X光辐射),由于这种方法具有一定的“侵入性”,所以有侵犯人权之嫌。但这又似乎是误差较小的识别方法。因此,在无法实现强制骨龄测试的人权保护背景下,按照英国内政部《年龄评估指引》的做法,需要以“社会访谈”“心理评估”为核心来作为年龄评估的主要方式,而骨龄仅在“明显超18岁”时作为辅助证据,来避免对未成年人造成人权伤害。


漏洞四:疾病盾牌



声称有严重疾病也会导致遣返程序严重拖延,因为这会触发个案审查、专家评估、司法复核等一连串的程序。在“不推回”这一绝对权利的背景下,遣返后将面临“真实风险”的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情形当中,就包含着严重健康恶化导致的不可逆损害的风险。

风险认定要素包括:

真实风险:有实质理由相信,遣返后将面临不可逆转的健康恶化,而非主观臆断或者轻微不适。

严重程度:需要达到“极度痛苦、显著缩短预期寿命或快速致命”,如晚期癌症、严重器官衰竭、罕见病无药可治等等,并且排除普通慢性病或轻度过敏等轻微状况。

因果关系:健康损害必须是遣返后“无法获得必要治疗”直接导致,而非疾病本身的自然进展。


偷渡治理是极其复杂且精细的事情。

以国际海事组织发布的《2020年IMO偷渡防控修订指南》为例,全文共有200多页,包括了:

船舶物理防控的全场景规范集装箱通风口检查、冷藏箱温控检查、船舶锚链孔封堵、船员通道身份核验、货舱封条查验等,而且每个环节都配有操作图示,并明确了船长、大副、船员的具体责任);

偷渡者发现后的处置流程标准化明确了“发现报告→临时安置→身份核查→联系沿岸国→证据固定”的标准化步骤,细化到安置区域的卫生、饮食标准,避免因处置不当触发人权诉讼);

再到多方主体的责任分工明确弥补了“船公司-船长-港口当局-沿岸国”权责模糊的漏洞,明确国际海事组织、船旗国、港口国、船公司的具体义务,例如船公司需定期对船员做偷渡防控培训

再到特殊情形的应对指引针对“自称未成年人”“声称寻求庇护”“声称有严重疾病”等偷渡者规避手段,新增章节明确船长的应对要点)的全方位实施细节。


“偷渡者”从一定程度上而言,代表了不平等的客观世界中“人类的冒险精神”,当偷渡者以大无畏的精神不断尝试免费搭船的拼搏中,法律,只能跟在后面“持之以恒”地填补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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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勇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上海

   tony.xue@boss-young.com

薛勇律师,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薛律师主要的执业领域包括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服务范围涵盖海商海事(物流、仓储、国际货运、会展物流、非贸物流等)、公司(解散、清算、破产)、房地产销售与租赁、创意/文体园区运营相关法律服务等;服务内容包括日常运营、项目投资、合同管理、商业风险控制、诉讼及仲裁等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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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美阳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上海

   zhangmeiyang@boss-young.com

章美阳实习律师毕业于华东理工大学法学专业,现主要致力于海商海事(国际货运、物流、仓储等)、公司事务、房地产租赁等领域的法律事务,核心参与合同管理、争议解决及非诉讼法律服务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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