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暑期,国家网信办毫无意外地再次启动了“清朗·2025年暑期未成年人网络环境整治”专项行动,重点打击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乱象。
值得注意的是,本轮专项行动与往年行动相比,重要特点之一是对移动互联网未成年人模式(以下简称“未成年人模式”)的重点关注。
我们理解,本次专项行动,呈现出“远近结合,边整边改”的特点:一方面是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已经存在的各种乱象,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威慑;另一方面更着眼长远,以专项行动为契机,健全制度与规范,重点关注“未成年人模式”的使用情况以及内容建设存在的问题,持续推进未成年人模式的建设工作。
本文聚焦于未成年人模式,通过对实践中主流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程序+应用商店”进行实证分析,观察我国企业在建设未成年的模式,推动《移动互联网未成年人模式建设指南》逐步落地方面的现状。同时,结合法律、法规、指南的要求,分析商家根据本企业实际,建设未成年人的模式涉及的主要疑点和难点,以及企业可能面临的法律合规风险。
邦信阳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全国业务委员会的成员长期关注个人信息合规,参与了多个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个人信息合规审计业务,帮助客户系统梳理和快速搭建自身及所在行业“未成年人模式”,积累的一定的经验。
基于这些经验,考虑到不同的行业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不同,相应的合规义务、面临的法律风险亦不相同,为了便于处于不同行业的企业更全面了解行业的合规要求、最佳实践、行业现状,本文尝试选择不同的行业进行实证研究和对比分析。
文 | 万波
我国的移动互联网"未成年人模式"是一种专门为未成年人设计的网络保护机制,旨在限制其上网时间、过滤不良内容、防止沉迷网络,并保障其个人信息安全。
未成年人模式的核心功能可细分为:(1)时间管理(如每日使用时长限制)、(2)内容过滤(如屏蔽暴力、色情、赌博等不良信息)、(3)功能限制(如禁止直播、打赏、充值等消费行为;限制社交功能)、(4)家长监护(如支持家长设置密码管理、部分平台提供消费限额)。
2019年,国家网信办牵头组织“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试点“青少年模式”,并在全国主要网络短视频平台全面推广。
2023年8月,网信办发布了《移动互联网未成年人模式建设指南(征求意见稿) 》,草案首次提出了从“青少年模式”到“未成年人模式”的全面升级,将未成年人模式建设范围从应用程序扩大到移动智能终端、应用程序、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实现软硬件之间的三方联动。
2023年10月,《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颁布,正式确立了“未成年人模式”的法律要求。
2025年4月,移动互联网未成年人模式在第八届“数字中国建设峰会”的主论坛上正式发布,由移动智能终端、应用程序、应用商店三方协同的“未成年人模式”发布上线。
像界碑一样,任何的法律制度都有自己的效力边界,制度的效力边界决定了。一项制度对哪些人有约束力,在什么地域范围内有约束力,何时开始生效,以及对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没有追溯力。
让我们结合青少年模式、未成年人模式的相关法规,首先确认一下谁有义务建设未成年人模式:
法规名称 | 发布机关 | 生效日期 | 法规要点 | 适用对象 |
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 国家网信办等七部门 | 2021年2月9日 | 应当提供“青少年模式”: 1.严禁未满16周岁的人注册主播账号,已满16周岁未成年人注册主播账号应征得监护人同意 2.防范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直播 3.屏蔽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直播内容 4.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充值打赏服务 5.建立未成年人专属客服团队 6.对未成年人冒用成年人账号打赏的,核查属实后须按规定办理退款 | 网络直播平台 |
关于进一步压实网站平台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的意见 | 国家网信办 | 2021年9月15日 | 1.开发升级未成年人防沉迷、青少年模式等管理系统,不断提高系统辨识度,增强识别精准性 2.合理设置未成年人使用服务的时间、权限等 3.提供适合未成年人的优质内容 4.严防不良信息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5.严禁借未成年人名义利用网络进行商业炒作牟利 | 网站平台 |
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 |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 2021年11月29日 | 持续加大“未成年人模式”下内容池的优质内容供给,搭建适龄化、多样化的内容体系,探索与高校、科研机构、文博机构、艺术机构等合作打造适合未成年人年龄阶段、满足未成年人成长需求的优质内容,充实未成年人的精神生活。多措并举鼓励和引导未成年人用户消费有信息价值、探索价值的网络文化内容。 | 网络表演、网络音乐、网络动漫、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艺术品等网络文化市场 |
关于开展“清朗·2022年春节网络环境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 中央网信办 | 2022年1月22日 | 1.严控春节期间借“网红儿童”牟利行为,不得利用未成年人发布低俗不良短视频信息,禁止未成年人出镜直播,防止未成年人以声音、肢体等方式变相出镜 2.聚焦春节期间未成年人使用频率较高的服务应用,大力整治涉未成年人“软色情”、邪典视频、自杀约死、祖安黑界等突出问题 3.进一步完善青少年模式,严格时间限制和功能限制,不得诱导未成年人“氪金”打赏,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 春节期间网民使用频率较高的平台 |
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平台游戏直播管理的通知 | 国家广电总局,中宣部 | 2022年4月12日 | 1.落实实名制要求 2.设立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 3.禁止未成年人充值打赏 4.为未成年人打赏返还建立专门处置通道 5.采取有效手段确保“青少年模式”发挥实际效用 | 开展游戏直播的网络平台 |
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 |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等四部门 | 2022年5月7日 | 1.禁止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 2.严控未成年人从事主播 3.优化升级“青少年模式”:严格内容审核把关流程;首页显著位置呈现;严禁提供各类追星服务、充值打赏功能 4.建立专门服务团队 5.规范榜单、礼物功能应用 6.加强高峰时段(20时至22时)管理 | 网络直播平台 |
关于开展“清朗·2023年暑期未成年人网络环境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 中央网信办 | 2023年6月21日 | 重点聚焦以下7方面: 1.有害内容隐形变异 2.网络欺凌 3.隔空猥亵 4.网络诈骗 5.不良内容 6.网络沉迷 7.AI等新技术新应用风险 | 1.未成年人用户数量较大、对未成年人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站平台 2.学习类APP 3.儿童智能设备 |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 国务院 | 2024年1月1日 | 提供未成年人模式或者未成年人专区等,便利未成年人获取有益身心健康的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 | 1.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或者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 2.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 |
移动互联网未成年人模式建设指南 | 国家网信办 | 2024年11月15日 | 内容较多,后文详述 | 1.移动智能终端 2.应用程序 3.应用程序分发平台 |
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移动互联网未成年人模式技术要求 | 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 2025年4月2日 | 本《实践指南》规定了移动互联网未成年人模式的技术要求,包括未成年人模式技术要求以及模式联动技术要求 | 1.移动智能终端 2.应用程序 3.应用程序分发平台 |
除了中央层面统一立法外,部分地方立法也对“未成年人模式”建设进行了探索,如:
法规名称 | 发布机关 | 生效日期 | 法规要点 | 适用对象 |
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2023修订) | 广东省人常委会 | 2023年11月1日 | 网信部门应当指导推动网站平台加强未成年人模式建设,提供有效识别违法信息、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以及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功能。 | 网站平台 |
综上可以认为,根据目前法律法规,有法定义务建设“未成年人模式”的主体包括:
1.网络直播平台服务提供者(——法律依据为《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2.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法律法规依据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3.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法律法规依据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4.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法律法规依据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列举的是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而未使用“平台服务提供者”的措辞。
首先,对于“平台服务提供者”,我国法律规定中并无专门界定,通常认为,“平台”应具有“双边市场”的属性。如《电子商务法》中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对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因此,符合“网络平台”的要件,应当具有第三方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而不引入第三方、直接向用户提供服务的,则不应属于平台。
其次,对于平台以外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其范围则广得多,传统上将网络服务提供者划分为内容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服务提供者(如提供自动接入、传输、缓存的网络服务商;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搜索引擎服务商;和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存储空间服务商)。
因此,游戏开发商、主播等内容服务提供者,不并因为其只是“自营”,而不是经营一个平台,则当然免除建设“未成年人模式”的义务。
那么对于有法定义务建设“未成年人模式”的主体而言,应当如何建设“未成年人模式”呢,哪些属于法定的“规定动作”(以下简称“法定义务”),哪些属于推荐的“可选动作”(以下简称“最佳实践”),本文尝试为您一一解析:
(一)普适性合规要点
1.普适性的法定义务
其一,防沉迷的义务。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4条的规定,所有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都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42条规定了所有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都有建立健全未成年人防沉迷制度的义务。
其二,提示义务。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0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且未作显著提示的,应当作出提示或者通知用户予以提示;未作出提示的,不得传输相关信息。
其三,删除义务。包括“通知—删除”和“主动删除”两种情形,具体为:
(1)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7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有在接到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通知后,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的义务。
(2)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0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的,有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的义务。
其四,便利投诉义务。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8条的规定,所有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都有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投诉、举报的义务。
其五,内容规范义务。《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三章规定了所有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循的内容规范义务,具体包括:
序号 | 内容类型 | 合规要点 | 法律渊源 |
1 | 有害信息 | 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残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网络信息 |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
2 | 淫秽信息 | 不得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网络信息 | |
3 | 可能有害信息 | 网络产品和服务中含有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实施违反社会公德行为、产生极端情绪、养成不良嗜好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应当在信息展示前予以显著提示,且不得在首页首屏、弹窗、热搜等处于醒目位置、易引起用户关注的重点环节呈现 | |
4 | 商业营销信息 | 不得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未成年人进行商业营销 | |
5 | 推送信息 | 不得向未成年人发送、推送或者诱骗、强迫未成年人接触含有危害或者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网络信息 | |
6 | 网络欺凌信息 | 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欺凌行为的预警预防、识别监测、处置机制 | |
7 | 帮助犯罪信息 | 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组织、教唆、胁迫、引诱、欺骗、帮助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
其六,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根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四章规定了所有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循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2.普适性的最佳实践
其一,三方联动功能。根据《移动互联网未成年人模式建设指南》,移动智能终端、应用程序、应用程序分发平台之间应通过必要接口和数据共享,实现三方联动,提供未成年人模式时间管理、内容管理、权限管理等功能。
其二,自动切换功能。根据《移动互联网未成年人模式建设指南》,在移动智能终端一键启动/退出未成年人模式后,应用程序、应用程序分发平台自动同步切换。
其三,多终端统一设置功能。根据《移动互联网未成年人模式建设指南》,未成年人模式应支持家长或未成年人用户在多个移动智能终端(包括同一厂家的相同类型或不同类型的多个移动智能终端)进行统一设置。
其四,分龄原则。根据《移动互联网未成年人模式建设指南》,移动智能终端、应用程序、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和认知能力,评估产品的类型、内容与功能等要素,为未成年人用户提供适龄产品和服务。
其五,便于监护人监护。根据《移动互联网未成年人模式建设指南》,移动智能终端、应用程序、应用程序分发平台都应当允许家长对未成年人使用时长、应用程序安装、推荐内容类型等进行管理;
(二)移动智能终端合规要点
1.智能终端的法定义务
其一,安装/告知安装网络保护软件的义务。根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19条的规定,智能终端的制造者有在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以显著方式告知用户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的安装渠道和方法的义务。
而智能终端产品销售者在产品销售前,应采用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的情况以及安装渠道和方法。
其二,便于监护人监护的义务。根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19条的规定,专门供未成年人使用的智能终端产品应当具有便于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等功能。
2.智能终端的最佳实践
其一,至少3种方式的入口设置。根据《移动互联网未成年人模式建设指南》,智能终端应当允许用户通过开机提醒、桌面图标、系统设置等至少3种方式进入未成年人模式。
其二,图标始终醒目。根据《移动互联网未成年人模式建设指南》,智能终端未成年人模式图标应始终保持在桌面醒目位置,不被卸载、冻结和隐藏,进程不被强制结束。
其三,多种方式设置年龄。根据《移动互联网未成年人模式建设指南》,智能终端应当在入口提供设置生日、选择年龄、选择年龄区间等多种方式供用户自行选择。
其四,设置多个未成年人用户。根据《移动互联网未成年人模式建设指南》,智能终端应当允许一个终端设置多个未成年人用户。
其五,防绕过要求。根据《移动互联网未成年人模式建设指南》,退出未成年人模式,需要家长进行验证同意,验证方式应当在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前提下,提供密码、指纹、人脸等单一或复合验证方式。
其六,使用时长管理。根据《移动互联网未成年人模式建设指南》,智能终端应当(1)为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用户提供差异化的使用时长管理服务,并规定了每日推荐使用时限。(2)未成年人模式应具有设置整机使用时长的功能;(3)未成年人模式应具有设置整机使用时间段的功能;(4)未成年人模式应具有设置指定应用程序使用时间的功能。
其七,系统时间不可修改。根据《移动互联网未成年人模式建设指南》,在未成年人模式下智能终端应无法修改系统日期和时间。
(三)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合规要点
1.应用程序的法定义务
其一,时间管理的义务。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4条的规定,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有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功能的义务。
具体而言,针对不同的行业主体,时间管理的义务有所不同:
序号 | 义务主体 | 合规要点 | 法律渊源 |
1 |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 | 不得在每日22:00时至次日8:00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 未成年人保护法 |
|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国新出发〔2019〕34号) | ||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所有网络游戏企业仅可在周五、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每日20时至21时向未成年人提供1小时网络游戏服务,其他时间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严格管理切实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国新出发〔2021〕14号) | ||
网络游戏企业可在周五、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每日20时至21时,向中小学生提供1小时网络游戏服务,其他时间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中小学生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中小学生沉迷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1〕41号) |
其二,权限管理的义务。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4条的规定,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有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权限管理功能的义务。
具体而言,针对不同的行业主体,权限管理的义务有所不同:
序号 | 义务主体 | 合规要点 | 法律渊源 |
1 |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 | 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 | 未成年人保护法 |
2 | 网络直播平台 | 为未成年人打赏返还建立专门处置通道 | 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平台游戏直播管理的通知 |
禁止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 | 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 | ||
3 |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 | 不得设置以应援集资、投票打榜、刷量控评等为主题的网络社区、群组、话题,不得诱导并制止其用户诱导未成年人参与应援集资、投票打榜、刷量控评等网络活动 |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
其三,消费管理的义务。《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在第44条进一步细化规定,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合理限制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在使用其服务中的单次消费数额、单日累计消费数额,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
具体而言,针对不同的行业主体,消费管理的义务有所不同:
序号 | 义务主体 | 合规要点 | 法律渊源 |
1 |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 | 在游客体验模式下,用户不能充值和付费消费 |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国新出发〔2019〕34号) |
网络游戏企业不得为未满8周岁的用户提供游戏付费服务。同一网络游戏企业所提供的游戏付费服务,8周岁以上未满16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5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0元人民币;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10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400元人民币 |
其四、内容管理的义务。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4条的规定,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有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信息的义务。
其五,实名认证管理的义务。针对不同的行业主体,实名认证管理的义务有所不同,具体而言:
序号 | 义务主体 | 合规要点 | 法律渊源 |
1 |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 | 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 | 未成年人保护法 |
应当通过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等必要手段验证未成年人用户真实身份信息 |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 ||
在游客体验模式下,用户无须实名注册 |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国新出发〔2019〕34号) | ||
所有网络游戏必须接入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系统,所有网络游戏用户必须使用真实有效身份信息进行游戏账号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网络游戏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含游客体验模式)向未实名注册和登录的用户提供游戏服务 |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严格管理切实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国新出发〔2021〕14号) | ||
2 |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 | 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 | 未成年人保护法 |
应当建立网络直播发布者真实身份信息动态核验机制 |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 ||
3 | 网络信息发布服务提供者 |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未成年人提供信息发布服务的,应当依法要求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提供未成年人真实身份信息 |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
4 | 网络即时通讯服务提供者 |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未成年人提供即时通讯服务的,应当依法要求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提供未成年人真实身份信息 |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
其六,征得监护人同意的义务。具体而言,针对不同的行业主体,征得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的义务有所不同:
序号 | 义务主体 | 合规要点 | 法律渊源 |
1 |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 | 为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征得其监护人同意 | 未成年人保护法 |
其七、适龄提示义务。具体而言,仅针对网络游戏服务提供商,有法定的适龄提示的义务:
序号 | 义务主体 | 合规要点 | 法律渊源 |
1 |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 | 网络游戏企业应从游戏内容和功能的心理接受程度、对抗激烈程度、可能引起认知混淆程度、可能导致危险模仿程度、付费消费程度等多维度综合衡量,探索对上网出版运营的网络游戏作出适合不同年龄段用户的提示,并在用户下载、注册、登录页面等位置显著标明 |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国新出发〔2019〕34号) |
2.应用程序的最佳实践
其一,打造专属内容池。根据《移动互联网未成年人模式建设指南》,应用程序应当为未成年人打造专属内容池,并鼓励进行适龄推荐标注。
其二,推荐适龄内容。根据《移动互联网未成年人模式建设指南》,应用程序应当区分不满3周岁、3周岁以上不满8周岁、8周岁以上不满12周岁、12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推荐不同适龄内容。
其三,防范外链信息内容风险。根据《移动互联网未成年人模式建设指南》,在未成年人模式下,应用程序应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外链信息内容风险。
其四,屏蔽陌生人。根据《移动互联网未成年人模式建设指南》,在未成年人模式下,应用程序应默认关闭陌生人私信功能,并提供便捷的设置屏蔽陌生用户或者特定用户、本人发布信息可见范围等防护选项。
(四)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合规要点
1.应用程序分发平台的法定义务
其一,“守门人”平台的特殊义务。根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20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或者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更高的特殊义务,包括:
(1)设计、研发、运营等阶段,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特点,定期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影响评估;
(2)提供未成年人模式或者未成年人专区等,便利未成年人获取有益身心健康的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
(3)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情况进行监督;
(4)制定专门的平台规则,明确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并以显著方式提示未成年人用户依法享有的网络保护权利和遭受网络侵害的救济途径;
(5)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其他合法权益的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停止提供服务;
(6)每年发布专门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社会责任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2.应用程序分发平台的最佳实践
其一,提供未成年人专区。根据《移动互联网未成年人模式建设指南》,分发平台应当提供未成年人专区,并根据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和认知水平,提供优质适龄的应用程序。
其二,对应用程序的审核。根据《移动互联网未成年人模式建设指南》,分发平台应当对在未成年人模式下申请上架、更新的应用程序进行审核。
其三,标注推荐年龄。根据《移动互联网未成年人模式建设指南》,分发平台应在显著位置标注应用程序的推荐年龄。
其四,应用程序的日常管理和应急处置。根据《移动互联网未成年人模式建设指南》,分发平台完善上架审核、日常管理、应急处置等管理措施,对违规应用程序依法依约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实习生姚昕筠亦有协助本文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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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万波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上海
wanbo@boss-young.com
万律师主要执业方向为金融证券、金融科技、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领域,现为邦信阳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全国业务委员会主任,并任中国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推进小组成员、上海市律师协会数据合规与网络安全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大数据联盟成员、上海数商协会成员、上海仲裁协会数字经济与人工智能研究委员会委员、基于川渝的部省协同公路行业可信数据空间联盟理事等社会职务。具有国际云安全联盟(CSA)认证数据保护官资质,被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连续评为2022年“A-List”法律精英,2023年、2024年“The Visionaries睿见领袖”,入选律新社“2024年度数据合规领域品牌之星匠心律师”,2024年度LegalOne实力之星(Stellar Accolade)。曾于2023年出版《数据与个人信息疑难问题法律指引——基于251则典型案例的分析》专著,并牵头撰写《2024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法律研究报告——银行保险篇》、《2024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法律研究报告——公共数据运营篇》等专题报告,并办理了上海首批2个“上海数据”品牌认证项目、全国交通行业数据产品挂牌及数据资产入表第一单项目、上海数据产品知识产权融资第一单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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