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公司与债务重组法律动态专刊
2024-08-17





目录

一、 热点法规

1.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落地,存量公司设置“3+5”过渡期,最晚8年内完成实缴

2. 公司登记管理新规拟出台,增加涤除公示等制度安排

3. 上海市司法局推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18条”

4.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小微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指引(试行)》


二、 新闻与交易

1. 发改委:支持优质企业借用外债 简化相关要求 加快办理流程

2. 财务部及税务总局发布企业兼并重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3. 配套新《公司法》上线新功能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完成升级改造

4. 最高法:更好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统筹“破”和“立”

5. 我国首例临时仲裁案件在海南顺利开庭

6. 吉林省律协举办金融破产法律实务讲座及交流会

7. 聚焦破产法新作为,第五届东南破产法论坛在厦门召开

8. 北京管理人协会:深化破产制度改革,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9. 福建省高效办成一件事,一趟不用跑,办好企业破产信息核查

10. 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举行“破产金融领域风险防控案例分享”沙龙活动

11. 黑龙江坚持“四个融合”大力推动企业上市和破产合法合规信息核查“一件事”改革

12.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成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白皮书(2023年度)》

13. 深圳破产法庭发布《个人破产重整程序须知》


三、 案例解析

1. 以房抵债协议合法有效,债权人即有权在破产程序中请求继续履行以房抵债协议?

2. 预告登记具有破产保护效力


一、热点法规

1.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落地,存量公司设置“3+5”过渡期,最晚8年内完成实缴

2024年7月1日,在新《公司法》正式实施的当天,《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2. 公司登记管理新规拟出台,增加涤除公示等制度安排

2024年7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布《关于公开征求<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8月26日。

《办法》共五章二十七条,明确董事备案应当同时提供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信息,登记联络员备案时应当提供常用联系方式;明确存量公司调整出资期限的具体范围,以及判断公司注册资本明显异常的考量因素,增加调整规则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明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限制条件及公司变更的具体要求;压实中介机构责任,要求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标明代理身份,并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明确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对公司名称不符合法定条件等作出不予登记;增加涤除公示等制度安排;建立另册管理制度,明确管理对象、管理程序及管理后果;明确冒用他人身份办理登记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登记注册的中介机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3. 上海市司法局推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18条”

2024年6月14日上海市司法局发布《上海市司法局关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若干举措》。

第三部分就“提升法律服务能级,护航经营主体行稳致远”作出规定,其中专门针对破产管理人制度建设提出要求,应当提升破产管理服务水平,助力化解经营主体“破产”“新生”难题;优化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出台破产管理人考核办法,健全破产管理人执业监督管理体系,更好发挥破产管理人在推动经营主体“破”局重生中的积极作用;支持破产管理人参加跨境破产国际会议,加强跨境破产合作交流。


4.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小微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指引(试行)》

重庆五中法院于2024年6月28日发布《小微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指引(试行)》。指引对小微企业破产案件适用范围、债权人会议召开、表决规则、程序转换、审理期限等内容予以专门规定,着力解决小微企业破产审判中堵点、难点问题,以实现破产案件繁简分流,提升破产审判效能。

对于破产个案是否适用本指引,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可在破产申请审查阶段向法院提出意见,异议理由充分的则不适用本指引;关于表决规则作出特别规定,允许债权人通过书面方式明确表示同意默示表决规则,债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债权人会议或者不行使表决权,并且没有提出实质异议的,视为参加债权人会议并同意表决事项;就程序转换中表决的效力,指引明确债务人或出资人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申请重整或和解的,可提前拟定重整计划草案或和解协议草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若转入重整或和解程序后,重整计划草案或和解协议草案未做实质性变更的,管理人可径申请人民法院审查裁定,而无需债权人会议再行表决。


二、新闻与交易

1. 发改委:支持优质企业借用外债 简化相关要求 加快办理流程

2024年7月23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对外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优质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 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通知》指出,积极支持行业地位显著、信用优良、对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带动引领作用的优质企业借用外债。现阶段重点支持同时满足五项规定条件的企业,其中要求,最近三年(1)未发生境内外债务违约且不存在处于持续状态的延迟支付本息事实;(2)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3)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如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的,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通知》明确,对于优质企业申请办理外债审核登记,发改委将在现行管理基础上,实行专项审核,适当简化相关要求,加快办理流程。


2. 财务部及税务总局发布企业兼并重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为引导企业正确适用兼并重组税收政策,降低企业税收遵从成本,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等部门坚持问题导向,编写了《企业兼并重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指引》对现行有效的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征管文件进行了梳理,并按照企业兼并重组的类型,分门别类明确了适用主体、适用情形、政策内容、执行要求及政策依据等内容,分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五部分,还一并附有具体税收政策文件和征管文件汇编,力求为纳税人提供简明易行、获得感强的操作指南。


3. 配套新《公司法》上线新功能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完成升级改造

日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已完成升级改造,按照规范统一、便捷高效、安全可靠的原则,全面上线适应新《公司法》的新功能。

公示系统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等一系列即时信息的公示进行调整完善,新增了公司解散公示、强制注销公告、依人民法院判决申请撤销登记信息公示、终止公告,调整了减少注册资本公告。此外,公示系统已于2024年6月15日起停止公示“已解冻股权冻结信息”。


4. 最高法:更好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统筹“破”和“立”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对破产制度建设提出要求“健全企业破产机制,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推进企业注销配套改革,完善企业退出制度”。破产审判是破产制度的重要方面,最高人民法院7月24日在全国大法官研讨班上部署,法院要更好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统筹“破”和“立”。

最高法提出:破产审判涉及职工安置、资产处置、税收处理、风险防范、社会稳定等多方面问题,既是专业性很强的审判工作,也是政治性、社会性很强的治理工作,要推动建立破产审判府院联动常态机制,实现由“具体的一案一议”到“常态的共商共治”;既要引导可重整的不清算,增强市场活力,也要坚守“当破则破”的法律底线,在“破”中防范重大风险;要积极稳妥推进个人破产案件审判,总结好深圳法院先行先试和一些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经验,注意把握好解除债务枷锁和防范逃废债的关系,为个人破产立法提供司法实践支撑。


5. 我国首例临时仲裁案件在海南顺利开庭

2024715日上午,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的两家企业之间合同纠纷一案,在海南省仲裁协会的协助下,组成临时仲裁庭开庭审理。这是《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若干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在海南海口审理的我国首例临时仲裁案件。

临时仲裁是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后共同选择仲裁员组成临时仲裁庭进行仲裁,在裁决作出后即告解散的仲裁方式。临时仲裁相较于机构仲裁和诉讼,具有更大的灵活性,而且为当事人能够节省费用和时间,使纠纷得到迅速解决。目前,临时仲裁在国际商事纠纷领域中普遍适用。本次开庭审理的临时仲裁案件,是当事人双方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僵持不下时,了解到新颁布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若干规定》有临时仲裁的解决方式,可以更加高效、节约成本化解纠纷,当事人双方自愿选择临时仲裁,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6. 吉林省律协举办金融破产法律实务讲座及交流会

7月5日,省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破产清算与并购重组专业委员会联合举办金融破产法律实务讲座及交流会。

会上重点研讨与分析了金融机构在破产程序中遇到的实务难点问题,围绕“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金融机构的机遇与挑战”“介绍破产服务信托业务开展情况”等议题,结合破产服务信托业务开展情况,从程序和实体等方面,通过采取的积极应对策略以及开展破产服务信托的具体案例,对金融机构在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困难与机遇进行了深入浅出地阐述。本次活动既重点研讨与分析了金融机构在破产程序中遇到的实务难点问题,也展望了其在破产程序中新的机遇和挑战。


7. 聚焦破产法新作为,第五届东南破产法论坛在厦门召开

7月6日,第五届东南破产法论坛在厦门圆满召开。本届论坛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的工作要求为主题,探索在新形势、新要求下,破产审判及管理人履职工作,为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赋能新质生产力应有的新担当、新作为。

本届论坛针对破产法的前沿理论与实务问题分设四个分论坛对如下主题进行研讨:“企业破产法与新公司法的衔接及对上市公司重整的影响”“府院联动实质化运行机制下的建设及实践”“跨境破产与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新质生产力赋能破产事务及数字化背景下的资产处置”。


8. 北京管理人协会:深化破产制度改革,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2024年7月4日下午,“深化破产制度改革,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主题研讨会在北京产权交易所顺利举办。

本次会议机构云集,共同研究探讨了企业纾困解纷,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迫切问题。会上就“完善破产重整投融资平台功能,积极吸纳专业机构,致力提供‘一站式’专业化融资服务”,各金融机构代表提出了借助各自业务板块与优势,助力破产重整投融资平台建设的设想;针对“多举措强化企业救助服务与风险化解,实现多元化解纷纾困”议题,北京投融资商会产权保护调解中心、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代表分别介绍了北京投融资商会产权保护调解中心的工作模式与多元化庭外解纷纾困中心的筹建设想。为强化企业救助服务,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与投融资商会成立投融资顾问委员会,是优秀的管理人与优秀的专业机构“1+1>2”的互利合作,将致力于盘活企业与盘活资产,整合投融资资源与产业资源,推动政府间联动与府院间联动,打造重组重整领域与特殊资产领域的投融资生态圈。


9. 福建省高效办成一件事,一趟不用跑,办好企业破产信息核查

为避免破产管理人为核查收集企业相关信息奔走于公安、人社、税务等多个部门,福建省于“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上线“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服务,5个工作日内即可办结,但如企业在海关领域涉及到扣押、处罚等信息需要核实的,办理时限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办结成功后生成电子版《企业破产信息核查综合报告》。凡福建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进入到破产司法程序的企业,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或者破产企业均可通过该渠道申请核查以下信息:

1、企业车辆信息核查

2、企业不动产登记信息核查

3、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核查

4、企业注册、登记等基本信息核查

5、企业人员医保缴存信息核查

6、企业房产信息核查

7、企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核查

8、企业纳税缴税情况信息核查

9、企业海关税款缴纳、货物通关信息核查



10. 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举行“破产金融领域风险防控案例分享”沙龙活动

2024年7月12日,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举行了“破产金融领域风险防控案例分享”沙龙活动。

副会长彭伟提出应当高度重视风险防控,从制度、人员、案例或先例方面进行管理与创设;协会监事长孙卫宏以《破产管理人执业风险管理研究》为基础,详细论述了管理人执业全过程的风险等级、风险分类与主要的风险点、外部环境的影响和相应防控措施。其指出,从管理人角度而言,办理案件的每个过程都存在风险点,其中风险等级至少为遭受投诉,最严重可致刑事责任。从风险来源看,绝大部分执业风险点来自管理人自身问题,而与债权人有关的履职风险主要发生于债权审查环节和债权人会议环节。


11. 黑龙江坚持“四个融合”大力推动企业上市和破产合法合规信息核查“一件事”改革

71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办大力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落地见效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第二场)。会上,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副局长李晖就黑龙江省施行“企业上市合法合规信息核查一件事”和“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为企业提供了哪些便利答记者问。

李晖提出企业依法有序破产,对优化资源要素配置、促进市场出清、助力企业破茧重生,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有效提升各级政府部门在破产这一营商环境关键环节的服务质效,坚持事项融合,集成市场监管、税务、生态环境等领域的30个事项,实现“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坚持流程融合,创新并联同步核查模式,实现线上足不出户“指尖办、零跑动”;坚持数据融合,智能匹配调用所需表单信息、电子证照等材料,减少企业提交材料数量;坚持渠道融合,全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7*24小时为企业提供“不打烊”咨询导办服务,打造“高效办成一件事”“总客服”。



12. 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举行“破产金融领域风险防控案例分享”沙龙活动

成都法院为提升破产案件审判质效多措并举:对涉民生稳定、金融安全等重点企业实行破产预警,启动“一案一预案,一案一专班,一案一汇报”;强化对下业务指导,建立两级法院“一对一”指导工作机制,针对面上共性问题,及时召开片区指导会,指导全市法院统一裁判尺度。

对于房地产领域风险化解问题:要求全市法院及时受理符合条件的涉房地产企业案件;针对续建资金缺口探索以施工单位垫资、分割处置优势资产回资、平台公司托底等多种途径填补;针对在破产程序中权利界定不明确的情况,督促管理人形成合理方案、设置债权人组别,通过债权人会议促成保交楼共识,优先保障复工续建资金偿付,积极引导利益让渡;通过进入破产程序,依法解除覆盖在项目上的全部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创新构建“资料+资金”双容缺办证机制,打破抵押、查封导致的办证僵局;在党委统筹、政府支持下,探索以法治方式化解房地产停工停建,全力助推保交楼稳民生,推动停工烂尾项目复工续建。

成都中院作为成都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主管部门,坚持培养规范、高效的专业化管理人队伍,持续提升管理人履职专业化能力和水平。除常态化开展培训工作外,推动“以制度促规范、以制度促效率”,指导管理人协会制定《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业务操作指引》,敦促管理人协会建立快速答疑机制,推动制定并印发《成都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答疑工作办法》。


13. 深圳破产法庭发布《个人破产重整程序须知》

深圳破产法庭通过向债务人发送《个人破产重整程序须知》,明确提示债务人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积极配合开展与破产重整程序有关的工作,实现破产重整程序的顺利推进。

本须知提示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个人破产重整申请后,为保证破产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努力实现债务重整的目的,应当依据个人破产条例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规定义务,遵守其在诚信承诺书中作出的保证承诺,依法配合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管理人开展与破产重整程序有关的工作。强调债务人应当注意如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期限,以及人民法院依法终结破产重整程序的情形。


三、案例解析

1. 以房抵债协议合法有效,债权人即必定有权请求继续履行以房抵债协议吗?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14日,董延庚与盛都公司法定代表人矫新环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董延庚向矫新环出借2000万元,盛都公司作为保证人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借款到期后未能偿还。

2014年9月10日,董延庚与雅尔佳公司、盛都公司签订的《抵顶协议书》,约定将2000万元借款本息转为购房款。

2017年11月23日,廊坊中院受理了盛都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破产重整过程中,董延庚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3312.70万元,担保物为网签盛都时代广场房屋一处。2018年3月8日,破产管理人核查确认董延庚申报的有效债权为3312.70万元。

2019年5月24日,董延庚向破产管理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网签的涉案房产行使取回权。破产管理人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书面答复,董延庚对涉案房屋不享有物权,仅享有债权,不得行使取回权。

据此,董延庚向廊坊中院起诉,要求取回涉案房屋并办理产权登记。廊坊中院、河北高院审理后一致认为,董延庚对盛都公司的债权属于担保债权,涉案房产办理网签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董延庚无权行使取回权,而且在盛都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继续履行《抵顶协议书》,有损盛都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符合破产程序公平受偿的原则。

董延庚不服二审判决,又向最高院申请再审。其申请再审的理由可总结为:一、涉案《抵顶协议》属于以物抵债协议,根据最高院发布的72号指导案例,该协议签订后,借款本息就转化为购房款,董延庚与盛都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从担保关系转为以物抵债关系。再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第44条第1款的规定,该以物抵债协议有效,董延庚可以请求继续履行,并对案涉房屋行使取回权。二、《抵顶协议书》有效,抵顶房屋的楼层、房号、面积均具体明确,系特定物,根据《破产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该特定房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债权人有取回权。三、网签备案后形成的不动产登记表应视为预登记,具有准物权的效力。四、《抵顶协议书》有效并未解除,据此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董延庚仍有权要求盛都公司交付案涉房屋并为其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

争议焦点

债权人是否有权要求继续履行以物抵债协议?

裁判要旨

本院发布的72号指导性案例明确的裁判要点是,借款合同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建立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72号指导性案例解决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成立与效力问题,本案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问题。董延庚主张,根据《纪要》第44条第1款规定,以物抵债协议可以继续履行,故盛都公司应当交付房屋并办理所有权登记,其对案涉房屋有取回权。《纪要》第44条第1款规定:“【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人民法院要着重审查以物抵债协议是否存在恶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等情形,避免虚假诉讼的发生。经审查,不存在以上情况,且无其他无效事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本院认为,在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的债务人企业破产的情况下,管理人不能解除合同,但并不意味着债权人就有权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因为一旦允许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合同,并基于合同的履行享有物权,则无异于使该债权人享有了物权性质的权利,不符合破产程序公平受偿的原则因此,即便债权人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人民法院也要将其请求转化为金钱之债,进而通过破产程序公平受偿。在债务人盛都公司破产的情形下,董延庚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交付房屋依法无法获得支持。

【文书索引】

董延庚、廊坊市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回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9号】



2. 预告登记具有破产保护效力

基本案情

某某公司1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某某公司1与程某签署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2.判令注销《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备案登记;3.判令注销房屋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的预告登记。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12月28日,程某与某某公司1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办理网上备案登记。上述合同签订后,程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2014年1月7日,程某取得案涉房屋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预告登记)。

因某某公司1未能按约交付案涉房屋,程某曾向嘉定法院起诉,要求某某公司1交付房屋、协助办理过户登记以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019年12月20日,嘉定法院作出(2019)沪0114民初213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认定:案涉预售合同合法有效,程某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因某某公司1原因致使案涉房屋大产证尚未办理,未能按照预售合同约定期限交付房屋,某某公司1应按约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对于要求某某公司1协助办理房屋的诉请,该判决以“房屋目前尚未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尚未取得大产证,不符合预售合同约定的房屋过户和交付条件”为由予以驳回,但明确程某可待案涉房屋取得大产证后再行主张。

2021年6月15日,法院裁定受理对某某公司1的破产清算一案。2021年10月9日,程某向某某公司1管理人申报了逾期交房违约金债权,并要求交付房屋、办理产证。2022年10月12日,某某公司1管理人向程某发出通知书,告知程某:案涉房屋未办理竣工验收,仍属于在建工程,现仍登记在某某公司1名下,属于某某公司1破产财产;另因某某公司1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案涉预售合同实际已无法履行,对于程某要求“交房、办产证”的请求无法满足。2022年10月19日,程某向某某公司1管理人补充申报:1.请求某某公司1管理人继续履行案涉预售合同,待符合条件后,完成不动产的变更登记,确保程某取得房屋所有权;2.请求将为程某办理过户及交房作为案涉房屋拍卖之竞买条件之一。

争议焦点

上诉人请求注销案涉合同的备案登记及案涉房屋的预告登记的诉请能否成立?

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办理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因某某公司1作为违约方无权解除案涉预售合同,案涉房屋的预告登记也并不存在任何失效的情形,程某仍系合法的预告登记权利人。

二审法院:双方于2011年12月订立《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办理网上备案登记。后被上诉人按约支付了全部房屋价款,并在2014年取得了案涉房屋的预告登记。鉴于预告登记具有破产保护效力,即便是不动产权利人陷于破产,其仍可对抗其他的债权人而保全请求权的目的实现,故上诉人请求注销预告登记及备案登记的诉请,本院难以支持。

【文书索引】

上诉人上海金丽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程秀莲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4)沪03民终37号】


BOSS & YOUNG


律师介绍

黄艳
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上海

   huang_yan@boss-young.com


黄艳律师擅长企业破产清算与重整、不良资产交易与处置、公司法、投资并购、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法律实务,对于民商事诉讼与仲裁、资产与股权交易并购、公司设立、股权债权重组、公司治理、股东争议解决、公司僵局纠纷、公司解散与清算等相关公司法律领域也有深厚的理论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黄艳律师作为破产管理人、清算组组长主办了多起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与强制清算案件,专注于企业保护、纾困与重整领域。为诸多集团公司、上市公司、金融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外合资企业提供资产处置、清理清算辅导及整体退出方案的设计。



徐冰清
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上海

   xubingqing@boss-young.com

徐冰清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法、并购、债务重组、融资租赁与保理,具有基金业从业人员资格,并同样擅长民商事争议解决,在金融业务纠纷、公司股东内部争议、股权和资产交易及处置纠纷等问题上有丰富的诉讼实践经验。徐律师常年为十余家地方政府机构、金融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大型互联网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王婷
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上海

   wangting@boss-young.com


王婷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股权纠纷、预重整与破产重整,擅长处理与破产有关的非诉与诉讼业务以及合同纠纷、股东出资纠纷等民商事争议,曾办理多起预重整、破产重整案件,以管理人/清算组身份参与办理破产清算、强制清算、预重整与重整案件等,代理债权人、债务人提供债权申报、申请破产服务,还曾代理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的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案。





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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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   命:让律师成为法治社会的重要助推

愿   景:法治天下·诗意栖居

价值观:可靠、高效、富有创造力,守正、相与、永葆进取心

来源: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编辑:鱼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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