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入民法典时代 | 物权编重点法条解读之第401、428条
2020-06-11




前言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后简称“民法典”),这标志着我国即将步入法典时代。《民法典》将民法体系中的各部门法作出修订,并在《民法通则》基础上制定民法总则部分,将其汇总成为一部体系完整的法典。作为调整社会关系最为重要的一部基本法,《民法典》的条文变化对未来如何处理各类法律关系与纠纷争议有着极大影响。为更直观的感受《民法典》的条文变化,了解变化背后的立法意义,分析条文变化之后的影响,邦信阳中建中汇特推出“步入民法典时代——重点法条解读”系列文章,提炼《民法典》7编共1260条内容中的变化要点,并作出解析。






物 权 编


第401、428条

民法典下的流质条款


01


主要条文变动对照表




02


律师解读



担保法对于流押和流质条款采取绝对禁止的态度,其规范目的在于防止债权人利用优势地位签订流押或流质条款,致使债务人的权益明显受损。物权法对此有所放松,将条款无效的时间节点规定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仍愿意约定将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属于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予干涉。

民法典第401条和第428条在继续认可债务期限届满后签订的流押和流质条款的效力的同时,对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的条款效力作出进一步明确。尽管此类条款仍不能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所有权转移的效力,但并不能否定有效设立的抵押权和质权的效力。这也契合了物权法第15条(民法典第215条)确立的区分原则。

质权以及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由于都已经具有物权权利外观,债权人优先受偿并无障碍。而对于未办理登记的动产登记,物权法和民法典均规定为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存在流押条款的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仍然应当适用民法典第403条的规定,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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