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后简称“民法典”),这标志着我国即将步入法典时代。《民法典》将民法体系中的各部门法作出修订,并在《民法通则》基础上制定民法总则部分,将其汇总成为一部体系完整的法典。作为调整社会关系最为重要的一部基本法,《民法典》的条文变化对未来如何处理各类法律关系与纠纷争议有着极大影响。为更直观的感受《民法典》的条文变化,了解变化背后的立法意义,分析条文变化之后的影响,邦信阳中建中汇特推出“步入民法典时代——重点法条解读”系列文章,提炼《民法典》7编共1260条内容中的变化要点,并作出解析。
第1006条
01
主要条文变动对照表

02
律师解读
《民法典》第1006条扩大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人体的范围。在此之前,只有国务院2007年颁布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明确规定公民有权捐献人体器官,而对于人体细胞、人体组织、遗体的捐献,立法上几乎是一片空白。尽管原卫生部曾于2001年颁布《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国务院曾于2019年颁布《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但是上述部门规章、行政法规仅是站在行政机关的角度对精子、卵子等人类遗传资源的采集、使用、管理作出规定,并非站在捐献者的角度明确捐献者的相关权利义务。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和人们思想观念的进一步开放,遗体捐献、捐精、捐卵等话题日益走进人们的视野,《民法典》首次明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捐献的人体范围包括人体细胞、人体组织、遗体,可谓填补了我国人体捐献立法的一大空白,具有开创性。
《民法典》第1006条相较于《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8条,删去了捐献者对其捐献“有权予以撤销”,有学者担心这一删除举动容易使人理解成:捐献者在做出捐献的意思表示后不可以撤销捐献行为,即便事后反悔也必须捐献。单从条文文字变动来看,确实容易产生这样的误解。但是结合上下文来看,首先,1006条第1款第1句明确:对于人体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自主决定”,体现了对捐献者“意思自治”的肯定,既然捐献者可以“自主决定”,其文义射程自然覆盖了既可以决定捐献,也可以决定不捐献。其次,1006条第1款第2句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捐献”,违背当事人的意思即构成强迫,若捐献者做出捐献的意思表示后又反悔,接受捐献的组织或者个人仍要求其捐献,即违背捐献者的意思,构成强迫,触发了第2句的禁止性规定。再次,从《民法典》整体体系来看,《民法典》第468条提供了其他各编适用合同编规定的嫁接路径,捐献人体组织、人体器官,其性质上接近赠与合同,可以参照适用赠与合同的规定。而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在赠与物权利转让之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因此,参照赠与合同的规定,捐献者当然可以在做出捐献决定后实际捐献完毕之前予以撤销。
对于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共同决定捐献的规定,有学者认为,自然人生前没有明确做出捐献人体表示的,应当推定其不同意捐献,其近亲属不得决定捐献,如此规定或许更尊重死者权益。首先,这种“未明确表示同意即为不同意”的推定,本身也是一种一厢情愿的理解,自然人生前未表示同意捐献的原因有很多,并非完全是默示不同意捐献。其次,所谓对死者权益的保护,其本质上应当是对死者近亲属利益,尤其是对死者近亲属情感利益的保护。受到“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等传统观念的影响,死者近亲属对器官捐献、遗体捐献可能还存在一定的排斥。但是,1006条第3款本身已经明确自然人死亡后,其器官或者遗体捐献需要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共同决定,既然死者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均同意捐献,也就不存在对死者近亲属情感利益的损害。再次,提供自然人未表示不同意捐献情况下由近亲属共同决定捐献的制度依据,也有利于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予以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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