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冠肺炎疫情给社会的方方面面都产生了极大的冲击,亦对建设工程施工领域产生了重大影响。针对尚未竣工的建设项目,如果疫情期间或者疫情解除后,如出现人工、机械设备、材料价格的大幅上涨,发承包双方的合同价款是否应调整,如何调整?疫情期间施工单位的防疫成本是否应列入建设工程总造价中?复工后,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赶工的,是否要支付赶工费用?近期较多地方的住建部门以及法院出台了相应的指导性意见。笔者试对至今为止比较有代表性的意见进行梳理,并就其中几个施工合同后续履行中容易发生争议的工程价款调整问题进行探讨。
2月12日,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2020年建设工程新开工及复工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青建管字〔2020〕2号)》,该通知第二条第6款规定:“由于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产生的实际费用可列入工程造价成本”。
上述地方性意见均认为,“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施工单位在承建项目所实际产生的防疫成本可列入建设工程造价中。
2月8日,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后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锡建建市〔2020〕4号)》,该意见第二条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解除后,随着大量工地的集中开工,如因用工紧缺、主要建筑材料需求集中猛增,引起人工单价、设备、材料价格的大幅上涨,按以下原则处理:1、人工单价作为政策性调整的内容,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应予以调整。合同约定不能调整的,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按情势变更原则,通过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2、设备材料价格的风险,合同中有约定材料设备调整方法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原合同中未约定材料设备价格调整办法或原材料设备价格调整办法明显显失公平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市场因素,按情势变更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材料设备价格调整办法”。

秦蕊 合伙人
qinrui@boss-young.com
业务领域:建设工程与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PPP及相关争议解决

袁晓波 律师
yuanxiaobo@boss-young.com
业务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不良资产及其相关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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