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监护中的财产管理——成年监护实务的日本借鉴(六)
2024-09-21


编者按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23年末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为2.97亿人,占总人口的21.1%,我国已进入中度老龄化社会。国家卫健委预计,到2035年左右,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将突破4亿,在总人口中的占比将超过30%,进入重度老龄化社会。

日本是全球老龄化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早在2005年,其65岁及以上人口占比就超过了20%。老龄化的纵深发展催生了日本成年监护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这其中,成年监护的社会化方兴未艾,突出体现为由非亲属(包括专门的机构及人士)担任成年监护人的比重不断上升——2000年仅为10%,2020年已增长到80.3%。

非亲属担任成年监护人的情况在我国尚不多见,但在未来很可能是大势所趋,也蕴含了广阔的法律业务空间。其如何履行监护职责,域外经验或可借鉴。为此,邦信阳家事业务小组基于对第一手日文资料的翻译、研读,陆续推出介绍日本成年监护实务的系列文章,与读者共同学习、交流。

成年监护实务的日本借鉴系列文章(点击查看)


文 | 高兴


财产管理是成年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核心工作。本文从日常收支安排、重要财产的管理和处分、参与继承事务三个方面,介绍日本成年监护中的相关情况。


一、日常收支安排

1.养老金

当被监护人满足养老金发放条件并达到养老金发放起始年龄时,监护人需要为其办理养老金申请手续。日本的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国民年金(老齢基礎年金)和厚生年金(老齢厚生年金)。国民年金是基础年金,覆盖所有居民,而厚生年金则是针对公司员工的,通常与收入挂钩,因此缴纳和领取的金额都相对较高。二者都要求连续缴纳超过10年,65岁之后可以领取。但可以选择在60至70岁之间开始领取。如果选择提前领取,每月发放金额就会减少;反之如果推迟领取,每月的养老金发放金额会增加。从2022年4月起,日本政府进一步将领取养老金的可选择年龄上限提高至75岁,以鼓励老年人继续就业,缓解养老金财政压力。

当被监护人因疾病或受伤导致残疾时,有机会从国民年金领取残疾基础养老金,从厚生年金领取残疾厚生养老金或一次性残疾津贴。当配偶等亲属去世时,依靠已故人士维持生计者还有机会从国民年金领取遗族基础年金,从厚生年金领取遗族厚生年金。当丈夫去世时,对于依靠丈夫维持生计、有10年以上婚姻关系的妻子,还可能在60岁到65岁期间从国民年金中获得寡妇年金。

上述年金领取权利有些不能同时享受,当事人需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不同的年金组合方案,这被称为年金的合并支付调整(年金の併給調整)。这是一项专业且复杂的工作,监护人有必要与年金事务所进行充分的沟通确认,以作出对被监护人最优的选择。

除了上述基本养老保险之外,日本的养老保险还包括企业年金,由企业自愿购买;以及商业性质的个人储蓄投资养老金,由个人自愿购买。这些可以进一步提升养老生活的品质。

2.社会保障福利

如果被监护人的收入较低,包括前一年收入在一定金额以下或者失业等情况,可以申请免除或部分免除支付国民年金保险费。对于因没有加入国民年金而无法领取残疾基础年金或残疾厚生年金的残疾人,可以申请领取特别残疾补助金,这需要厚生劳动大臣的认定。对于20岁以上因严重残疾在日常生活中需要长期特别护理的人,可以申请特别残疾人津贴。如果抚养残疾人的监护人自愿加入了共济年金制度((心身障害者扶養保険共済)),那么在他们去世或严重残疾时,受其抚养的残疾人可以领取年金。此外,社会保险的加入者去世时,为其举行葬礼的人可以从其加入的社会保险中获得丧葬费等,作为为其举行葬礼的人的监护人,对此也不应遗漏。

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者,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向居住地的福利事务所申请“生活保护”费用,包括生活援助、住房援助、教育援助、医疗援助、护理援助以及一次性支付的紧急援助、职业援助、丧葬援助等种类,涵盖生活各个方面,以此提供最低限度的生活保障。例如,如果需要使用纸尿布等,可以在每月20500日元(约合1035元人民币)的范围内得到补助。福利事务所的工作人员会根据家庭实际情况,每年几次进行访问和调查。在接受生活保护费期间,如果发生因继承遗产、出售住宅等而获得大额收入的情况,则必须按照保护实施机构的规定返还已获得生活保护费中的部分金额。

拥有居住用房产的低收入老年人家庭,如满足规定条件,可以向住所地的市区町村的社会福利协会(社会福祉協議会)申请,在不影响继续居住该房产的情况下,以该房产为担保获得生活资金贷款。贷款限额为担保房屋评估价值的大约70%,但通常每月不超过30万日元的额度,贷款发放期限为贷款本息达到贷款限额时,或者借款人死亡时。贷款利率为年利率3%或长期基准利率中较低者。偿还期限为借款人死亡等贷款合同终止事由后的宽限期结束时。如果低收入老人有诸如安装空调这类的单项需求,也可以无需担保向社会福利协会申请生活福利资金贷款。此外,商业金融机构也提供类似的“以房养老”再融资产品。不同金融机构的条件各不相同,需要向各金融机构做详细咨询。

3.税务事宜

监护人需要为被监护人办理税务事宜。例如,其本人或共同生活的配偶等亲属如发生医疗费用且符合特定条件(如果一年内支付的医疗费用超过10万日元或者超过总所得金额的5%),就可以在缴纳所得税时获得一定金额的收入扣除,这被称为医疗费用扣除。又如,其本人或共同生活的配偶等亲属如符合所得税法上的残疾人标准,也可以获得一定金额的收入扣除,这被称为残疾人扣除。这些事务都需要监护人与税务机关或税务顾问确认,充分了解相关政策,并按照规定进行申报。在某些情况下,为了计算市区町村的市民税或县民税等税额,还需要向市区町村提交市民税或县民税的申报。

4.日常费用支出

监护人必须持续把握本人的生活实际情况,根据合同约定,向电力、燃气、自来水、电话和互联网等通信设备、NHK(日本放送协会)以及其他“生命线”公司或机构支付相应费用。根据使用人是否有残疾及其经济状况,有时可以获得费用的减免。如NHK广播接收费,如果符合日本放送协会的标准,可以获得全额或半额的免除。根据各个移动电话公司的规定,残疾人有时可以获得话费折扣。JR(日本铁路公司)和航空、巴士、收费道路等的旅客运费或通行费,也对残疾人有折扣。

被监护人的医疗和护理费用也是日常费用支出的主要组成部分。对此本系列文章的第(三)(四)篇已有介绍,这里不再赘述。总之,作为成年监护人,需要做好被监护人日常收支的规划安排,量入为出,充分了解和运用各项福利制度,寻求在有限的资源下被监护人福祉的最大化。


二、重要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1.总体要求

成年监护人等在管理本人的财产时,必须避免随意处分财产。然而,为本人的生活费用、设施的入住费、医院的住院费等所需,有时确实需要处分不动产以及定期存款、股票、投资信托等重要财产。是否属于“重要财产”,需要考虑本人的资产总额和日常生活中的收支情况来做出判断。不动产当然地应视为重要财产。

成年监护人代表本人处分其重要财产时,必须慎重考虑其必要性、妥当性、价格变动趋势和处分方法,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以免给本人造成损害,这也是日本民法第644条、869条的规定要求。如果能够确认本人的意愿,也需要遵循本人的意愿。

根据日本民法第864条的规定,当成年监护人代替本人实施日本民法第13条第1项各款所列的行为时,如果已选任监护监督人,应当经过监护监督人的同意。这些行为包括领取或利用本金的行为,借贷或担保的行为;以不动产或重要动产权利的取得、丧失为目的的行为等。虽然法律没有对保佐、辅助的情况作同样规定,但实践中一般也需要和监督人事先联系。

成年监护人等除了向家庭法院定期提交报告外,在处分或获取重要财产时也需要向家庭法院报告和沟通。如果处分的财产是居住用的不动产,还需要家庭法院的许可。报告不能口头提出,而应以报告书的形式提交给家庭法院,内容包括拟处分的财产情况、处分方案,以及监护人的意见等。

2.对有价证券及保险的管理和处分

原则上,成年监护人在管理本人财产时不能以盈利或投机为目的进行金融产品投资等行为,如果进行这些行为给本人造成损失,监护人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继续持有本人在监护开始前已经拥有的金融产品是没有问题的。

具体而言,对于在监护人就任之前本人已经持有的股票、债券、投资信托等有价证券,监护人应以维持现状为原则进行管理。不允许出于投机目的进行新的投资,也不可利用到期产品进行再投资。监护人对于这些金融产品的处分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当本人的现金、存款不足时,或者本人持有的有价证券价格波动风险高时,以及需要将其财产总额确定下来时,监护人都可以通过处分有价证券来变现以实现落袋为安。在任何情况下,处分时都需要综合判断本人的财产情况、有价证券在财产中所占的比例、是否有股息等,以及本人持有这些有价证券的背景,以明确处分的必要性,并务必与家庭法院进行协商。

本人加入的人寿保险原则上也应维持现状,但有时也需要考虑解约。例如,如果加入了多个类似保障的保险,可能需要重新审查和整理。另外,如果死亡保险金的受益人已经去世,或者受益人不存在,或者本人明确表示不希望该人成为受益人,也可以考虑解约并领取解约返还金。与其将一大笔钱在其死后留给他人,不如在生前用于其本人。这也需要与家庭法院进行协商。

总之,对于本人持有的有价证券和保险产品的处分、解约,应在维持现状原则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本人的当前和未来生活状况,灵活应对,不能一概而论。

3.对不动产的管理和处分

如前所述,监护人等处分本人的居住用不动产时,需要家庭法院的许可。居住用不动产不仅指本人目前居住的房屋,还包括在入住养老院等设施前居住而现在空置的房屋。处分不仅包括出售、赠与、租赁,还包括拆除本人入住养老设施前的居住的旧房子、为了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抵押权设置、将房屋出借等行为。如果本人从租住的公寓或服务型高龄者住宅搬出,将构成租赁合同的解除,这也属于处分居住用不动产行为,原则上也需要向家庭法院申请许可。监护人处分非居住用不动产时,不需要家庭法院的许可,但需要向家庭法院报告。

出售不动产时,需首先确认出售的必要性。如果本人回到自有住宅的可能性很小,可以考虑出售。监护人应向作出开始监护/保佐/辅助审判的家庭法院提交书面报告,并附上处分该不动产的相关资料,如不动产登记事项证明书、买卖合同书、租赁合同书等。监护人应通过市场调查、委托评估、委托中介等方式,确保出售价格合理。处分完成后,仍需向家庭法院提交事务报告书,详细记载不动产的买卖价款和中介费等收入和支出。出售不动产会产生出售收益,如满足特定条件可以获得转让所得税的特别待遇,为此应及时准确地进行申报;还可能导致健康保险费或居民税增加等问题,需特别加以注意。

成年监护人还要负责本人名下的不动产的管理。对于自住房屋,需要进行房屋的维修、翻新、庭院树木的修剪等管理工作,关于其必要性和费用的合理性,监护人需要自己做出判断。如果进行大规模翻新,应得到家庭法院的许可。当本人入住养老设施后,监护人要定期巡视空置的住宅,注意庭院树木或邮箱等是否给邻居带来麻烦,最好是提前将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告知邻居。对于本人出租的物业,监护人需注意租户支付租金的情况以及租赁合同的签订、更新、解除等是否有遗漏或不妥之处。如果监护人难以管理,可以考虑委托房地产管理公司等进行管理。此外,还需注意本人名下的不动产加入火灾保险的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监护人管理本人的不动产时,对于房屋内的家具、日常生活用品、照片、相册等纪念品,需要考虑应该处理到什么程度、保留到什么程度。监护人有时还会意外地发现现金或贵重物品被遗忘在书页之间、被褥套内侧等隐蔽处。因此在清理和处分时,需要尽可能请本人亲属、福利工作人员等第三方在场并征询其意见,以避免留下不必要的误解和麻烦。如果本人在房屋内饲养了狗或猫等宠物,宠物的安置是个令人头疼的问题。老年人饲养的宠物很可能也是高龄,很难找到愿意收养它们的人。虽然有些非营利机构提供有偿收养宠物的服务,但也有报道称宠物在一些机构中的待遇不容乐观。


三、参与继承事务

当被监护人的亲人去世,被监护人作为继承人参与继承事务时,监护人也有大量工作要做。

1.发现遗嘱时

本人如果保管着第三方制作的遗嘱,当立遗嘱人死亡时,根据日本民法第1004条的规定,必须尽快向家庭法院提出检认申请(公证遗嘱除外)。此外,根据遗嘱的内容,可能还需要进一步提出指定遗嘱执行人的申请(日本民法第1010条)。

如果本人成为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监护人需要保障本人能够按照遗嘱内容获得相应的遗产,但根据对遗产和债务的调查结果,也可能考虑放弃继承或放弃附有负担的遗赠,以避免承担债务。

另一方面,如果遗嘱内容侵犯了本人的特留份(日语称“遺留分”,指法律规定被继承人必须留给继承人,不得通过遗嘱或其他方式自由处分的遗产份额),原则上监护人应该行使“特留份侵害额请求权”(遺留分侵害額請求権),向遗嘱受益人请求支付相当于侵害特留份价值的金钱,以保护本人的权利。然而,如果本人的财产充足,且行使特留份侵害额请求权可获得的利益有限,从成本效益的角度来看不值得行使该权利,也可以选择不行使。无论如何,都应尽可能确认本人的意愿,并与家庭法院协商,以得出最终结论。

2.进行遗产分割时

如果没有遗嘱,共同继承人之间需要进行遗产分割协商。如果难以协商一致,作为监护人,需要考虑通过家庭法院的遗产分割调解或审判程序解决纠纷。

如果监护人自己也成为了继承人,进行遗产分割协商将构成利益冲突行为。如果有监护监督人的话,则由监护监督人代表本人。如果没有监护监督人,则需要向家庭法院提出选任特别代理人(临时保佐人、临时辅助人)的申请。特别代理人等将行使家庭法院审判所决定行为的代理权。

监护人原则上应确保本人能足额取得其依法应继承价值的遗产。关于具体取得哪些遗产,监护人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一般建议选择流动资产如存款而非不动产。但是如果遗产中有本人居住的不动产,取得该不动产也是好的选择。监护人应综合考虑,并与其他继承人充分协商。

日本民法中有特别受益的归扣制度。如果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因特定事由从被继承人处接受赠与的,则受赠部分作为“特别受益”,与继承开始时的遗产数额相加,一并视为继承财产,并在受赠人的可继承份额中扣除。相当于视为该受赠人已通过受赠提前取得了相应的继承份额。作为监护人,首先需要确认是否存在生前赠与的事实;即使存在这一事实,也要判断它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特别受益,抑或是抚养义务的履行等;即使构成了特别受益,还需要确认被继承人是否曾作出“不需要扣除”的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表示。

3.放弃继承时

根据日本的继承制度,继承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在无限继承、有条件限定继承和放弃继承三种模式中选择其一,如果未及时作出选择的,则适用无限继承,即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也就是说,日本采用的是当然或默认的无限继承、可选择的有条件限定继承或放弃继承。这与我国法律中默认且无条件的限定继承,截然不同。

在日本,监护人等协助作为继承人的本人调查了继承财产后,如果发现继承债务超过了继承财产,一般会向家庭法院提出放弃继承的声明以避免承担债务。承认或放弃继承声明依法应在得知继承开始后3个月考虑期内提出,但此时继承财产的调查很可能尚未结束,无法作出决定。此时,监护人应向家庭法院提出延长考虑期的申请。

监护人此时也可以考虑选择限定继承,即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但根据日本法律规定,选择限定继承必须由全体继承人共同作出,且须承担制作财产目录并提交家庭法院等义务。考虑到程序所需的劳力和费用以及税务上的问题等,实际上选择限定继承的情况是很有限的。根据日本2019年司法统计,当年申请延长考虑期的案件有7981件,而选择限定继承的案件仅有728件(数据来源:日本最高法院网站)。

其他共同继承人可能会要求监护人放弃继承。即使这是基于“遗产中的债务比资产多”的理由,监护人也不能草率决定,以免给本人带来不利。监护人应要求对方提供该理由的依据,同时自己进行调查,并询问其他继承人的意向,然后进行慎重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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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高兴

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上海

gaoxing@boss-young.com

高兴律师,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学博士,上海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评定“婚姻家庭专业律师”。他的相关研究成果,曾在上海市法学会、全国律协、上海律协组织的学术活动中获奖,发表于《家事法实务》《中国不动产法研究》等刊物。他曾独著或参与编写多本专业书籍,经常受邀担任上海电视台《新闻夜线》等节目的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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