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家庭的结构和生活方式发生了新变化,婚姻家庭矛盾呈现出新特点,家事纠纷案件数量高位运行。为正确实施民法典,统一法律适用,引导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并于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二)》立足国情、社情、民情,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需求新期待,重点解决假离婚、夫妻间给予房产、网络打赏行为的处理、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藏匿未成年子女等人民群众关心的审判实践疑难问题,直击实务“痛点”,有利于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对实务操作具有非常明确的指导意义。
本次系列文章,笔者将结合热点新闻与司法实务中真实存在的案件,对《司法解释(二)》中上述审判实践疑难问题所涉及的重点条款逐一解读,供各位学习参考。
文 | 周琛琛
实践中常见的“假离婚”可分为以下两种:
通谋型假离婚,即夫妻双方串通,一致决定暂时离婚,达到目的后再复婚。
欺诈型离婚,即一方为了达到真正离婚的目的,欺骗另一方,许诺先离婚后复婚,让对方同意离婚,之后拒绝复婚。
- 01 -
案例分析
去年年末,#买3870万房子为逃200万税欲假离婚#的话题冲上微博热搜,引起网友们广泛讨论。

小莉和小张想为孩子上学置换一套“学区房”。夫妻俩通过中介公司找到了卖家李女士。经过协商,房屋成交价格定为3870万元。为逃避200多万的税款,中介公司提议买卖双方可通过“假结假离”的方式办理过户手续,即小莉与小张先离婚,小张再与卖家李女士结婚,两人在婚内办理房产过户,之后再离婚。当日,买卖双方便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中特别约定:如果因为夫妻俩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已支付的定金20万元由李女士没收。
然而,合同签订后第二天,夫妻俩从别处了解到,该小区相同户型房子成交价为3500万元。夫妻俩认为中介串通卖家把房价抬高,从而要求降低房价、延后付款期限等。与卖家协商无果后,夫妻俩迟迟没有支付剩余定金。嗣后李女士向夫妻俩通知购房合同解除,并没收20万元定金。夫妻俩不服,将李女士告上法庭,要求李女士返还定金以及支付相应利息。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
双方通过通过“假结假离”的方式办理过户手续的目的系为了逃避缴纳税款,属于明显的偷税行为,且涉及数额巨大,违反了法律的强制规定,应当予以禁止;
买卖双方利用房地产登记管理的漏洞完成案涉房地产所有权的变更,有违公序良俗。
合同系通过“婚更”这种非法的手段实现合同目的,“婚更”条款是合同主要条款,是完成案涉房屋所有权变更、实现合同目的的唯一手段。
综上,该《房地产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同时,定金条款亦属无效,上海一中院判定李女士返还购房定金20万元。此外,基于小莉与小张对签订无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亦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定责任,上海一中院亦驳回了夫妻俩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请。
原告刘某某与柯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15年12月9日在大冶市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位于大冶市某房屋归原告刘某某所有。双方于2016年7月29日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因被告柯某某长期侵占该房屋,不愿搬离,其行为已严重侵害原告享有物权,加之被告还对原告实施殴打,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搬离,却遭被告拒绝。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法院认为,原、被告于2015年12月9日登记离婚,被告在抚养两个子女的情况下,仍然将双方所购置的房产全部归于原告所有,且所有房屋按揭由男方一次性付清,有失常理。且双方离婚后,继续在双方原共同居住的房屋中共同生活至今,双方离婚后未曾改变原有的共同生活状态,且持续原状至今。另被告在离婚后在无付款义务的情况下与原告仍存在较大金额,较多次数的资金往来,被告向原告支付“520”、“1314”等金额的行为具有双方之间存在亲密感情的特征。
基于上述情形,可认定原、被告双方登记离婚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自愿离婚并达成相关财产分割协议属于双方的共同虚假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的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在原、被告已经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根据离婚自由,不能强制恢复夫妻关系的原则,不能认定涉案离婚协议中离婚条款无效。但离婚协议中相关财产处理条款系原、被告双方的共同虚假意思表示,相关财产处理条款均属无效。
【案号:(2023)鄂0281民初5678号】
- 02 -
法律规定
《司法解释(二)》第二条: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解释(二)》第三条: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 03 -
条文解读
实务中,为了一些特殊目的而进行“通谋性假离婚”的操作屡见不鲜,例如夫妻为了规避房屋限购政策、争取额外拆迁补偿、在债务危机中通过离婚转移财产躲债等,夫妻双方协商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但实际上却并没有真正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此举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或债权人利益。
除此之外,还有夫妻趁另一方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未做太多考虑的情况下,通过离婚协议约定,获得子女抚养权或获得大量夫妻共同财产后不同意复婚,弄假成真的“欺诈型假离婚”的情况,因此,在婚姻家事领域,“假离婚”一直是司法审查的重点。
该条款明确了法院针对“假离婚”的处理意见,平衡了婚姻自由与财产保护的关系,即对离婚身份关系的解除无效不予支持,防止一方因“假离婚”而获取不正当利益。在法律上,只有真离婚,没有假离婚。只要夫妻双方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去办理离婚登记,就必须清楚这一行为的法律后果,并且要为此负责。
此外,该条款通过否定“离婚无效确认的请求权”,实质上重申了婚姻家事领域意思表示瑕疵的救济规则。对“假离婚”的夫妻双方来说,“假离婚”看似获得某些好处,但是实际上可能存在得不偿失的风险。例如,债权人一旦发现夫妻双方为了避债而离婚时,可以根据《司法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撤销离婚协议的相关条款。
- 04 -
实务建议
鉴于夫妻一方在“假离婚”过程中容易面临财产损失风险,该《解释(二)》条款的颁布也是提醒夫妻在婚姻中谨慎对待离婚这件事,避免因“假离婚”陷入财产纠纷。因此,君心在此提醒:
1.谨慎作出离婚决定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以及司法实务中,一旦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成功,拿到离婚证,双方已不再是夫妻关系。即使离婚后双方都有着“不是真想离婚”的想法,即便还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只能被认定为同居关系。
基于同居关系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有:同居期间,对方取得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也不存在双方之间的扶养义务,被离婚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对方收入,对方处分其名下的财产,或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归属与对方的财产亦不受限制,即便对方进行了不当处分,另一方也无权干涉或主张赔偿。因此,建议提前了解离婚所带来的法律后果,谨慎作出离婚决定。
2.谨慎签署离婚协议
离婚协议一经签署生效,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无可更改。因此,不管是出于何种目的,离婚协议均需认真对待,不能以“假离婚所以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可以随便写”的想法对离婚协议进行随意拟定,致使日后起争议时,将自己立于不利地位。
如有意争取子女抚养权,建议在离婚协议里明确约定,并适当提高对方支付抚养费的金额,以保证我方权益;如无意抚养,则建议适当降低我方支付抚养费的标准。如有上述特殊安排,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团队,以维护己方相关权益。
3.撤销或变更协议条款
即便离婚登记有效,若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存在欺诈、胁迫或显失公平的情形,依然可以依法主张撤销或变更相应条款。
此外,还可以通过证明“假离婚”来请求判决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果有证据证明双方并不是真想离婚,那么双方以离婚为前提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约定自然也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依照这一财产分割约定进行的财产分割行为也是无效的。
然而,实践中存在被离婚方无法提供相应证据,或者提供了证据但证明力不足、法院不予采信而举证失败,导致离婚协议中分割财产行为被认定为有效的情形。基于此,必要时,建议向专业律师团队寻求帮助,或在专业律师团队的指导下进行证据收集。
BOSS & YOUNG
律师介绍

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上海
zhouchenchen@boss-young.com
周琛琛律师毕业于上海对外经贸大学,获商法学士学位;之后又毕业于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获商法硕士学位。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以及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主要执业领域为私人财富管理、家族信托、企业合规。
Boss & Young Since 1995
法治兴邦·知行于信·大道向阳
使 命:让律师成为法治社会的重要助推
愿 景:法治天下·诗意栖居
价值观:可靠、高效、富有创造力,守正、相与、永葆进取心

来源: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编辑:鱼仔
责任编辑:高兴、陈默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转载请注明来自“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公众号。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我们联系,电话:+8621 23169090,邮箱:shanghai@boss-young.com

点击“阅读原文”,登录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官网了解更多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