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伴侣动物相关保护立法缺失的当下,公众在欢呼投毒者张某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更应该思考:假使张某华投放的不是剧毒化学品氟乙酸,没有对公共安全造成危险,那又该怎样才能对其追究刑责,以抚慰养宠人内心的伤痛,保护公众尊重生命的善良情感。
文 | 王若翰
2025年12月11日,历经1185天,九次延期的张某华公共区域投放危险物质案终于宣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张某华4年有期徒刑。因张某华当庭提出上诉,故该判决目前尚未生效,该案还将迎来二审。
结合司法实践经验来看,该案在2023年10月26日一审开庭后,按照原定审限本应于当年12月17日宣判,但因案情的特殊性,该案已经先后被报请北京市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将判决期限延长了9次。由此可见,此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不可谓不慎重,张某华期望通过上诉争取改判的几率可想而知。

案情概要:
2022年9月14日,北京市朝阳区畅颐园小区内的十余只宠物狗突然集中出现中毒现象,与此同时,小区内还出现了多只疑似中毒死亡的流浪猫尸体。
因中毒地点主要集中在小区的的儿童乐园周围,而在儿童乐园中玩耍的多为3岁左右的低龄儿童,此年龄段的儿童普遍还处于口欲期,有吃手指及把其他玩具放入嘴里的习惯,因此在宠物中毒事件发生后,该小区内很长一段时间里几乎看不到孩童玩耍的身影。
该事件经报警调取监控后,很快真相大白。居住于同小区的张某华就是投毒的罪魁祸首。其先是购买了剧毒液体氟乙酸,用以侵泡了一些鸭脖等物,又将这些鸭脖投放在了小区儿童乐园的周围,其投放点距离乐园中心区域仅两、三米距离。
在这之后,警方先是以故意毁坏财物为案由,对张某华立案侦察,事发半个月后,对张某华批准逮捕时,案由已经改成了涉嫌寻衅滋事;到了2022年12月底,10余只中毒犬只的饲养人作为该案的受害人,接到的立案告知书上案由一栏赫然写着:故意投放危险物质。
该罪名在刑法典的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项下。本罪是“危险犯”,顾名思义,只要实施这个行为有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的“危险”,有造成伤害的可能性,即构成犯罪。至于危险的可能性是否已经成为现实,只是区分量刑轻重的标准,并不是有罪、无罪的区分标准。
结合具体案情来看,张某华投放的物质为氟乙酸,一种可以通过吸入、食入和经皮吸收三种途径侵入生物体内的剧毒物质。急性中毒以中枢神经系统和心脏损害为主。口服中毒时先有呕吐、大量流泻、麻木感、上腹痛、精神恍惚、恐惧感、肌肉震颤、视力障碍、后出现癫痫发作、呼吸抑制、心率紊乱和心搏骤停。患者可因心搏骤停、抽搐发作时窒息或呼吸衰竭而死亡。
而张某华投放的位置——儿童乐园,事发前此处经常有孩童在附近捡拾树叶、石子等物,再用小铲子假装翻炒,模仿大人做饭。因此,张某华的行为客观上对儿童乐园这个公共区域内活动的儿童具有极高的危险性。
刑法典第114条和第115条给张某华的行为预设了两种结局:其中第114条规定的是张某华实施了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但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量刑区间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5条规定的是张某华实施了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后,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量刑区间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也就是说张某华一旦实施了该行为后,他的刑期到底是多少,到底是适用第114条还是第115条,完全是根据结果随机的。
针对本案的定罪和量刑,公众最大的争议莫过于两点:
1.为什么不是刑法第275条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宠物狗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本就是饲养人的财产,毒死宠物狗就是故意的毁坏他人财产。虽然单从量刑上看,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两档刑期分别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和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比之投放危险物质罪的114条和115条两档刑期要低很多。但假使下次再出现投毒事件,投的不是氟乙酸这种对人有害的剧毒物质,而是只有狗会中毒,对人无害的异烟肼等物,那么就不会对人的安全造成威胁,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这时候狗主人要让投毒者付出代价,很可能就要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2.为什么不适用刑法第115条?根据第115条的规定,因投放行为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应适用该条。十余只狗(多数为品种犬)的价值加在一起难道不足以评价为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让张某华的刑期从10年起步吗?
以上两点疑问,归根结底全部源于一个问题:法律上对宠物的价值认定缺乏权威统一标准。
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若要被评价为涉嫌犯罪,根据2009年1月9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要求毁坏的财物数额达到5000元,或者实施了三次以上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再或者纠集三人以上公然实施毁坏财物的行为。
也就是说,如果行为投毒者毒死的宠物价值不足5000元,并且这种缺德事只做过一两次(没达到三次),且是他自己一个人做的,那么就达不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无法用刑法来对其进行处罚。
而要按照投放危险物质罪评价为“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适用刑法第115条的量刑标准,对财产的数额要求的则更高,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的通知》,所谓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需要达到10万元以上。虽然这是浙江省高院出台的地方性意见,全国其他省市对数额的规定可能略有差别,但大体上不会相差太多。通常几只宠物的价格很难达到这个标准。
按照养宠人的普遍认识,即便不考虑宠物对养宠人的精神价值,现在一只品种犬猫,动辄价格几千上万是常态,几乎上述的数额标准也不是很难达到。这就是本文要讨论的最核心的问题:目前法律上并不认可将购买宠物时支出的市场价格等同于宠物的实际价格。
换句话说,你可能花费了上万甚至数万元买了一只品种犬、猫,但法律在评估其价值时可能会考虑很多其他因素,比如:繁殖商的炒作让你成为花大价钱的冤大头;或者某一品种的犬、猫一段时间内价格很高,一两年后因大量繁殖导致价格跳水; 再或者作为“物”的价值会因时间而折旧贬值,养了十年的老狗,你对它的感情很深,但站在“物”的角度,开了10年的汽车价格肯定比同款新车低很多……
因此,在目前国内的司法环境下,本次北京首例宠物投毒公诉案件最终将投毒者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刑事责任只是个例。
反例如发生在去年河北廊坊的小熊福宝案,家住别墅的养宠人遭遇邻居杜某向其院内投放氟乙酸,毒死了两只有血统证书的赛级边境牧羊犬,与本案一样,杜某投放的也是剧毒物质氟乙酸,但因为投毒的地点是养宠人的别墅院内,不具有危害和公共的危险性,因此不能像本案一样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
狗主人为了使投毒者能够被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来追究刑责,出示了自己当时购买其中一只犬只7450元的付款记录,还出示了该犬只经国内犬类行业协会颁发的血统证书,以及该犬只在国内行业协会组织举办的障碍赛中获得冠军的的荣誉证明。但最后两只边境牧羊犬经过司法评估,价格仅为2750元,也未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故行为人未受刑事处罚。
综上,在伴侣动物保护立法出台之前,宠物的价格评估标准似乎极难统一。而司法实践中也罕有将宠物视为民法典第1183条所规定的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认可宠物对于饲养人的精神价值。
在此立法的夹缝中,养宠人要维护自身权益,固然要积极呼吁为保护伴侣动物而立法。但了解在现行的法律规定下,如何尽最大可能将投毒者绳之以法,让此次的北京宠物中毒刑事公诉案件不再是一个孤零零的个例,才是对投毒者最有力的震慑。
为此,笔者特总结出以下几点,以便养宠人在果真遭遇不幸时,能够第一时间积极取证、固定证据。(部分观点来自此次北京首例宠物中毒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代表李依涵,网名:西高地papi妈妈):
1.在宠物发生中毒症状时,保留宠物的呕吐物和排泄物,用于检测毒物种类,一方面便于医院抢救时有针对性的用药,另一方面如果毒物是类似氟乙酸这类国家禁止个人持有、储存的毒害性危险物质,且投放场所有可能造成不特定人群中毒,则可参照本案以刑法第114条投放危险物质罪或第125条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给行为人定罪量刑;
2.第125条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在涉及危险物质的犯罪中属于一个兜底罪行。该罪名只要求行为人非法储存了法律规定的危险物质,哪怕从未投放过,未毒害过任何人或动物也构成犯罪。但该罪名的成立要求储存的危险物质达到一定重量(禁用剧毒化学药品原液、原粉、制剂50克以上,或饵料2千克以上)。
因此在立案侦查阶段,被害人可合理提醒警方,在锁定行为人后尽快申请签发搜查令,对行为人家中、工作单位等场所进行搜查。如搜查出禁用剧毒化学药品达到上述重量,即有可能构成刑法第125条规定的储存危险物质罪。
关于哪些毒物属于刑法125条规定的禁止个人非法储存的危险物质,需参照安监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铁路局等每年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公告。该公告之所以每年一版,系因随着科技发展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增多所致。而目前笔者在网上找到的最早一版的危险化学品目录系2015年发布,本案中张某华使用的氟乙酸已赫然在列。
在之前接受媒体采访时,北京首例宠物中毒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代表李依涵也曾不无遗憾的提及,当时警方在接到报警时,第一时间并没有想到投放的是剧毒的氟乙酸,故没有及时对张某华的家中进行搜查,这也客观上让其有时间销毁剩余毒物,导致无证据证明他储存的氟乙酸超过50克,到达储存危险物质罪的入刑标准
3.在行为人投放的不是氟乙酸这种对人体有害的剧毒物质,而是类似异烟肼这种只会让狗中毒的物质,而中毒犬只的价格难以被法律评估为5000元以上时,饲养人也并非全无救济途径。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除金额达到5000元外,还有“实施了三次以上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和“纠集三人以上公然实施毁坏财物的行为”两个立案标准;这三点只要符合其中一点即符合立案标准,可对投毒者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在遭遇宠物中毒后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让警方锁定行为人,留下其投毒导致宠物中毒的记录。即便你的宠物中毒是他实施的第一起行为,你的这一次报警可能不足以让其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如果某一地点接连出现宠物中毒事件,每次都有饲养人报警,且调查发现都是同一人所为,那么此人的行为一旦达到三次及以上,就达到了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
实践中,对宠物投毒者往往是惯犯,正因为前几次投毒后无饲养人报警,才会让其胆子越来越大,认为该行为不需要承担法律后果。
*感谢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竺培艺律师为本文撰写提供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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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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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若翰律师,曾为华东政法大学法治新闻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专注于婚姻家事业务领域,着重研究意定监护、遗产管理等前沿问题。同时密切关注国内动物保护领域的立法进程,对历届人代会上提出的《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都深入研读揣摩,同时结合国外与保护动物相关的立法内容,撰写了多篇与动物保护相关的专业文章,发表于各大权威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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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编辑:鱼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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