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比例≠绝对控制力
如何真正掌握公司控制权的金钥匙?
刘慧
肖帷骁
不知道大家对2010年的国美大战是否还有印象?当时持有国美34%股权的大股东黄光裕却差点被仅持有国美1.47%股权的小股东陈晓击溃,险些丧失国美控制权,好在最后一刻黄光裕动用了其埋藏在国美公司章程中的一票否决权,最终化解险情。由此观之,股权比例显然不意味着绝对的控制力,那么要掌握公司控制力究竟要从哪几个方面“严防死守”呢?


01
股东会
表决权比例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章程没有另作规定的情况下,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法》并未明确此处的出资比例是“实缴”出资比例还是“认缴”出资比例。我们注意到实践中许多公司的章程由于照搬《公司法》的表述,也不明确“实缴”出资比例还是“认缴”出资比例,这在司法实践中就可能存在争议,法院通常倾向于认为未约定的应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1]。
但是股东会能否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回答是当然可以。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完全可以规定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另作灵活性安排。例如初创企业的创始人为了融资或引入技术让渡了公司大部分的股权,但仍然可以在章程中赋予该创始人股东“一票否决权”的权利,让其有权对股东会任何决策事项一票否决,事实上在国美案中黄光裕手中的一票否决权就对他最后的绝地反击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综上所述,千万不要想当然的认为“实际出多少资才能有多少表决权”,股东如果对于表决权比例有任何特殊要求,一定要在公司章程中提前做出安排。
股东会职权
上图已经列明了《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法定职权。但其中有一个特殊事项就是公司为除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其他人提供担保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该等事项应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但是具体是董事会或是股东会的职权可以由公司章程另行约定,因此建议在公司章程中也要对其进行明确。
针对股东会职权,最常见的问题就是公司章程能不能对《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法定职权进行增减。根据我们的经验,增加股东会职权一般没有问题,只是实践操作中要注意效率,毕竟开一次股东会需要凑齐股东还要经过召集、主持等程序。但是能否减少股东会职权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看法,一般我们建议不要减少,尤其是上图标红色的三项“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根据《公司法》规定该三类事项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法院通常认为这三项涉及股东的重大权利,因此必须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且不能被公司章程排除。

02
董事会
董事提名权
董事会层面控制权的争夺核心在于董事人选的争夺,毕竟在董事会层面是由董事掌握表决权。有人可能会问:《公司法》规定了选举和更换董事都是股东会的法定职权,上文又说不要随意删减股东会的法定职权,那如果股东不能在股东会层面掌握绝大多数表决权,是否在董事会层面就一定无法选举己方的董事了呢?其实不然。股东完全可以通过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其自身具有提名董事的权利来确保董事会有自己派出的董事,具体条款示例如下:
“公司董事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一名董事由A股东提名,另外二名董事由B股东提名,并由股东会选举任命。”
通过上述安排,即使A股东仅在股东会有很小比例的表决权,其也能在董事会层面确保有一名其自身派出的董事。我们通常还会建议客户同时与其他股东再签署一份股东协议,约定各股东应确保在股东会层面对其他股东提名的董事投赞成票,否则承担违约责任,这样能够进一步约束其他股东并保障自身在董事会的董事提名权。
董事会职权
董事会职权相比于股东会职权的安排就更加灵活,实践中通常会将部分重大的经营管理权也提到董事会进行决策,常见的有:
批准任何公司年度预算外的开支;
决定公司涉及或可能涉及的关联交易;
决定公司的评估机构、法律顾问等中介机构;
决定公司签署一定金额以上的合同;
决定公司特定重大项目的成本计划、经营计划、销售计划、开发计划等。
董事会的表决方式也非常灵活,《公司法》并没有强制的规定,可以简单多数决(即半数以上董事通过),也可以全体董事一致决,如何安排更有利主要是看股东在董事会层面能够提名多少董事。如果一名股东能够提名半数以上董事,则肯定简单多数决对其更有利,因为这样的话该名股东就可以通过其所提名的董事控制董事会,而无需征求其他董事同意;但如果,一名股东仅能在董事会提名一名董事,那相对而言全体董事一致决就对其更有利,因为这样的话该名股东虽然不能单方控制董事会,但起码能在董事会有一票否决权。

03
经营管理层
总经理
总经理通常是由董事会聘任并决定其报酬,但与董事的任命相同,也可以通过在章程中约定提名权的方式来掌握总经理人选的控制权。很多人有一个误区认为只要担任总经理,就能完全控制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但是如果不在章程中明确约定总经理的提名权,董事会分分钟可以换掉总经理,这样的经营管理权并不牢靠。
财务总监
财务总监通常由董事会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并决定其报酬。那如果一名股东在股东会表决权比例较小,董事会并未提名董事,也没有总经理的提名权,是否就完全无法掌握财务监管权了呢?其实也不是,在这种情况下,通常我们会建议客户在与其他股东签署的股东协议中明确,总经理应根据该股东的推荐提名财务总监,或者在其他强势股东不同意让渡财务总监人选推荐权的前提下,要求享有向公司委派一名财务专员的权利,且该名财务专员对公司资金往来享有审批权。具体方式为:掌握公司所有银行账户具有审批权和知情权的U-KEY,并在账户上预留其人名印鉴,这样同样能达到财务监管的效果。
技术总监
对于科创企业而言,技术总监也格外重要,通常决定着科创企业技术研发的方向。但是,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技术总监并不属于《公司法》上的高级管理人员[2],因此,《公司法》并未要求技术总监的任命需要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而是由总经理决定聘任即可。这个时候,客户也可以通过股东协议明确总经理应根据股东的推荐聘任技术总监,或者约定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的技术情况进行评估审计,如果发现存在不达标情况的,则股东有权要求总经理重新选聘技术总监。
[1] 2019年11月8日《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7条,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届履行期限,对未缴纳部分的出资是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表决权等问题,应当根据公司章程来确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认缴出资的比例确定。
[2]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