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 朱一 张佳怡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悄然下架了“乌鲁木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马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2022)新民再229号,入库编号2023-16-2-186-001,“2023劳动争议001号案例”)。
劳动者马某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入职某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入职前马某无固定职业,自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因未满60周岁且缴费不足15年,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马某起诉要求确认与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案例的裁判要旨为:“对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应仅对劳动者年龄标准作形式审查,而应具体审查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是否与用人单位有关,具体应区分两种情形:其一,如果劳动者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享有劳动关系终止的权利,此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其二,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就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劳动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此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劳动关系。”
2023劳动争议001号案例的下架,可能意味着在全国范围内,并不认可该案例反映的裁判观点,所以该案例没有参照意义。我们猜想调整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几个:
原因一:
日后将“劳务关系”统一变更为“不完全劳动关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5年7月31日公布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超龄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具体地,其规定了超龄劳动者工资不应低于最低工资,加班时间不能超过法定时间限制,加班应支付加班工资等基本的劳动权益保障事项。2025年9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这意味着日后使用超龄人员(包括已经领取了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当然也包括已达退休年龄但是未能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超龄人员和用人单位建立的并非“劳务关系”(所谓“劳务关系”,双方关系受《民法典》的约束,用人单位可以自由与劳动者约定权利义务,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提供例如最低工资、休息休假、加班工资等劳动权益保障),而需要在基本的劳动权益保障方面,参照《劳动法》的规定执行。《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实施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已经不能定义为《民法典》下的“劳务关系”,而是参照《劳动法》执行的“不完全劳动关系”。
我们推测,日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律关系性质的改变,是2023劳动争议001号案例从最高院案例库下架的主要原因。
原因二:
原本该案例中的司法观点即不被各地法院接受。
以往,2023劳动争议001号案例的观点,也仅在有限的地区适用。
北、上、广的司法实践,都和该案例所反映的裁判观点有所不同。北京、广州的主流司法观点,认为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不论单位是否就劳动者不能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存在过错,劳动合同都“自动终止”,劳动者自动丧失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双方构成“劳务关系”。至2025年初的判例,北京仍有用人单位长时间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无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但并未影响终审法院认定在劳动者在法定退休年龄后双方构成劳务关系的案件(例如,(2025)京03民终3338号案件)。而上海,对此问题的看法则更为复杂,劳动者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入职用人单位,双方构成劳务关系;若劳动者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入职用人单位,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用人单位继续用工的,视为以往劳动关系的延续,双方之间继续构成劳动关系,但是,要根据单位对于劳动者无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是否存在过错,来判断用人单位是否有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为理由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
这说明,2023劳动争议001号案例的司法观点,原本也未被各地法院所接受。基于此原因,不如从案例库中删除。
原因三:
不排除基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日后认为不应该区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无法享养老保险待遇一事有无过错,只要劳动者无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统一认定双方的用工关系为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无法终止劳动合同。
以上种种,皆是笔者基于现有情况作出的猜测与剖析。然而,司法实践复杂多样,对于2023劳动争议001号案例下架的真实原因,或许读者有着不同的见解与思考。超龄劳动者劳动关系认定问题,关乎众多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影响着用人单位的用工秩序。当下各地司法实践存在差异,极易引发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不利于司法公信力的维护。真心期望相关部门能尽快出台统一的司法意见,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指明方向,让司法裁判有更加清晰、统一的标准,真正实现定分止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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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一律师的执业领域为劳动法及争议解决。朱一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获得经济法专业法学学士学位。自2008年起,朱一律师加入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工作。朱一律师曾担任上海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兼职仲裁员。她在劳动法领域有非常丰富的执业经验。她为客户提供各方面的劳动法意见,包括招聘、社会保险、劳动合同解除、工作时间、合规问题调查、员工激励计划等。她曾代理多家跨国公司进行劳动诉讼、仲裁。朱一律师的许多篇文章曾在新民周刊、东方早报等刊物上发表并被广为转载。2014年,朱一律师至爱尔兰最大的律师事务所A&L Goodbody Solicitors 进行交流。朱一律师被中国法律教育及就业讲座系列(China Legal Education and Career Seminar Series)评为十大青年杰出律师。2018年-2024年,朱一律师还获得了钱伯斯劳动法实务领域的推荐。朱一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客户包括乐高、联合利华、星巴克、宝尊电商、天境、燃石医学、优锐、德琪医药、豪洛捷、碧迪医疗、帝亚吉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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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佳怡实习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获得法学硕士学位,2025年加入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工作,主要致力于劳动法、争议解决等领域的相关法律问题的处理。曾协助团队完成劳动关系解除、裁员项目、日常劳动法咨询等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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