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参考中国音数协游戏工委和中国游戏产业研究院共同发布的《2020年中国游戏产业报告》和《2021年度第一季度中国游戏产业报告》。2020年中国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2786.87亿元,同比增长20.71%。2021年第一季度,中国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770.35亿元,环比增长9%。[1]

可见疫情对游戏产业几无影响,游戏产业的发展仍呈上升趋势。在游戏市场销售收入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因游戏本身的模式比较固定、内容重复性较高并且创新周期较长,再加上游戏运营商的经营成本、企业的经营风险以及游戏的销售收入并不固定,因此要求一项游戏永久存续可能性很小。一旦网络游戏终止运营,游戏用户因游戏终止运营,导致其充值大量金额的账户无法继续使用,能否向运营商进行索赔经常会发生争议。
关于网游停服时玩家索赔事宜的法律规定有《民法典》、《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等,各规定目前的效力及规定的内容如下:
| 规定名称 | 条文内容 | 目前的效力及内容总结 |
| 《民法典》 | 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现行有效。 为纲领性的规定。 |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应当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退换。” | 于2019年7月10日废止。 支持以法定货币退还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 |
| 《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 | 第(十一)条规定:“终止服务时,对于用户已经购买但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以法定货币方式或用户接受的其它方式退还用户。” | 现行有效。 支持以法定货币退还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 |
| 《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 第(九)条规定:“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兑换法定货币或者实物的服务,但是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以法定货币方式或者用户接受的其它方式退还用户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的情况除外。” 第(十)条规定:“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向用户提供虚拟道具兑换法定货币的服务。” | 于2019年8月19日废止。 支持以法定货币的方式退还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 禁止虚拟道具兑换法定货币。 |
从上述规定的内容可知,《民法典》仅纲领性的规定了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而《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和《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失效后,仅有《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目前仍然有效,该通知无论从效力位阶还是内容上都无法满足此类纠纷处理的要求。因此关于网络游戏运营终止产生的纠纷中仍存在大量的立法空白,部分法院甚至在裁判时仍参考已失效《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笔者在威科先行中将“游戏”、“停服”作为关键字进行检索,并对相关案例进行筛选,涉及游戏停服后玩家与游戏运营企业的纠纷共有12个案例,案由分别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和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1.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为案由的案件
在以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为案由的案件中,有法院认为玩家通过设立游戏账号,以金钱获取游戏账号内的虚拟人物、装备及等级,进行游戏时对其账号及账号内的虚拟人物、装备可行使占有、使用、分配、处分等诸项权利,这些金钱的支付和劳动的付出使得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性,游戏运营企业对游戏进行停服,侵犯了玩家的合法财产权益。对于游戏玩家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服务,参考玩家的充值情况和游戏运营企业曾确定的补偿方案酌情确定。[2]
2.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为案由
在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各法院均认为在游戏停服前,游戏运营企业在合理期限内对停服进行公告,游戏运营企业不构成违约。但不同法院对于退还金额的认定具有较大的分歧。
其中部分法院认为网络游戏用户不能全额退还已充值金额,对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按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进行退还,并认为游戏账户还存在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对游戏服务的价值参考玩家充值后使用的时间,[3]玩家累计充值的情况和游戏运营企业曾确定的补偿方案酌情确定。[4]
另一部分法院则认为,网络游戏用户仅能将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按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进行退还,对于已消费的虚拟货币,无法返还充值金额,主要有以下理由:第一,双方在注册时已约定游戏运营企业有权因整体运营的需要终止应用及服务。如游戏终止运营,则相应的游戏物品无法继续使用。索赔方作为游戏玩家,在注册为游戏用户时既已知晓前述约定,且该约定亦符合网络游戏这一特殊服务业态的特征;[5]第二,玩家充值后,获得并消费一定数量的虚拟货币,花费虚拟货币后,享受了相应游戏服务,即为获得相应款项对应的对价,玩家与游戏运营企业间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双方已履行合同完毕;[6]第三,游戏装备仅为存在虚拟网络中的模拟财产,本质仍是为服务游戏本身,在游戏关服后便失去价值,不具备法定货币的价值。且将装备兑换成货币不符合我国对网络游戏的管理规定。[7]
3. 该类案件的争议焦点
通过上述案例可知,该类案件中最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网络游戏终止运营时,游戏运营企业应赔偿的金额大小。
目前各法院对于将已购买而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折算成法定货币进行退还并没有争议。但对游戏账号内通过虚拟货币购买的装备、角色及属性等是否具有价值存在较大争议。
由于我国《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禁止虚拟道具兑换法定货币,因此支持对游戏账号因停服给予一定补偿的案件中,法院将游戏账号内通过虚拟货币购买的装备、角色作为尚未失效的服务,以此来要求游戏运营企业酌情进行补偿,而非直接将虚拟装备等兑换成法定货币。
而另一部分法院则认为,游戏停服后,相应的装备和角色已无法使用,不具由价值,且玩家已在游戏存续期间享受到该服务,合同目的已经实现,因此无须补偿。
笔者认为,每个玩家在游戏账号内充值的金额、使用所购买的游戏装备和角色的时间以及在游戏上所花费的精力不同,如对于所有游戏账号不考虑任何因素,统一认为在游戏停止运营时,玩家只能获得未使用的虚拟货币折算的法定货币,而无法获得其他任何赔偿的观点过于绝对。举个极端的例子,如果玩家在游戏运营企业公告停服前一天购买了价值50万元人民币的虚拟货币且该虚拟货币已转化为装备和角色,如认定该玩家仅享有未使用虚拟货币的折算金额,不仅不符合公平原则,还容易引发道德风险(比如游戏运营企业在举办周年庆等促使玩家充值的活动后不久,即公告游戏停服)。
游戏运营商终止运营游戏应当被视为合同的解除,在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根据履行情况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关于损失的计算应当参考玩家的充值金额,使用法定货币所转换的游戏道具、角色或战力的时间,玩家在游戏内的排名,玩家所投入游戏的时间以及游戏运营商曾给过的补偿方案等因素综合考虑酌定补偿一定的金额。由于网络游戏终止运营后,玩家的游戏账户很难登入,因此在游戏运营企业发布游戏停服的公告后,我们建议有索赔意向的玩家在游戏停服前通过公证的方式对游戏账户内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的数量、装备、角色、游戏排名以及充值总额)进行固定,以便于后续诉讼活动的顺利展开。
[1] 数据与图1来源于游戏产业网(http://www.cgigc.com.cn/info/22239.html)
[2] 参见(2019)京03民终10739号民事判决书;(2019)京03民终10897号民事判决书。
[3] 参见(2019)粤03民终3273号民事判决书。
[4] 参见(2019)京03民终10990号民事判决书。
[5] 参见(2019)粤0192民初35031号民事判决书。
[6] 参见(2021)粤01民终3985号民事判决书;(2020)湘0105民初1267号民事判决书;(2020)赣0103民初5303号民事判决书;(2019)粤0192民初36121号民事判决书。
[7] 参见(2019)赣01民终482号民事判决书;(2020)赣民申456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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