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规范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促进一体化数据市场培育,释放数据要素价值,国家数据局牵头起草了《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1012征求意见稿》”),并于2024年10月12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邦信阳律师事务所数据合规与数字化转型(暨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业务组在此就该草案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修改方向提出如下建议。
目次
一、建议增加“公共数据资源”定义条款,并调整“授权运营”的定义条款
二、建议为含个人信息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探索合理的实现路径
三、建议删除运营主体“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授权范围内已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再开发”的条款
四、建议合理区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与“公共数据开放”,防止将本应免费开放的数据用于收费的授权运营,或将已授权运营的数据予以免费开放
一、 建议增加“公共数据资源”定义条款,并调整“授权运营”的定义条款
1、原条款
第三条 授权运营,是指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授权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进行治理、开发,并面向市场公平提供数据产品和技术服务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中央党群机关、县级以上各级地方党委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开展授权运营,参照本规范执行。
供水、供气、供热、供电、公共交通等公用企业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可参考本规范有关程序要求授权使用,维护公共利益和企业合法数据权益,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2、建议条款
新增一条 本规范所称的公共数据资源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在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
第三条 授权运营,是指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将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授权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进行治理、开发,并面向市场公平提供数据产品和技术服务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中央党群机关、县级以上各级地方党委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开展授权运营,参照本规范执行。
经依法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供水、供气、供热、供电、公共交通、教育、医疗等提供公共服务的公用企业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可参考本规范有关程序要求授权使用,维护公共利益和企业合法数据权益,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3、建议理由
(1)当前公共数据的边界不清晰,各地立法不一致,有必要国家原则性的予以回应,以统一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的基本思路
当前,公共数据缺乏统一的界定,各地的立法不一致(详见下表的参考立法例),争议的核心的在于:是否应当将“经依法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纳入公共数据的持有主体?如果应当纳入,除了“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这些行业外,是否需要列入“医疗、教育”行业?如何区分哪些是“在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哪些不是?
(2)公共数据的来源和持有主体不应限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家行业主管部门
公共数据的授权主体可以限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但公共数据可能来自于乡、镇、村一级政府或组织,也可能并不在物理上归集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集中持有,将授权运营定义为“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不完全准确。
4、参考立法例
序号 | 文件名称 | 相关条款 |
1 | 上海市数据条例 | (四)公共数据,是指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依法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 |
2 | 北京市公共数据专区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经依法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处理的各类数据。 |
3 | 浙江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 没有专门规定。 但可转致《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数据,是指本省国家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数据。根据本省应用需求,税务、海关、金融监督管理等国家有关部门派驻浙江管理机构提供的数据,属于本条例所称公共数据。 |
4 | 南京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条 公共数据,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收集、产生的,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
5 | 长春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采集或者生产的各类数据。 |
6 | 济南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人民团体以及其他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等(以下统称数据提供单位),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 |
7 | 厦门市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 没有专门规定。 但可转致《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三) 公共数据,包括政务数据和公共服务数据。政务数据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政务部门)为履行法定职责收集、产生的各类数据。公共服务数据是指医疗、教育、供水、供电、供气、交通运输等公益事业单位、公用企业(以下简称公共服务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各类数据。 |
8 | 贵州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 第二十九条【定义用语】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数据,是指本省国家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数据。国家有关部门派驻贵州管理机构持有的涉及贵州数据,也属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 |
9 | 深圳市南山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一)公共数据,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处理的数据; |
10 | 杭州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 | 二、数据范围。优先支持与民生紧密相关、行业增值潜力显著和产业战略意义重大的信用、交通、医疗、卫生、就业、社保、地理、文化、教育、科技、资源、农业、环境、安监、金融、质量、统计、气象、企业登记监管等领域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 |
11 | 湖北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本省国家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公共交通、通信、医疗、教育、文化旅游、公共资源交易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在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 |
12 | 浦东新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共数据是指本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依法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在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 |
二、建议为含个人信息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探索合理的实现路径
1、原条款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可将依法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在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权益的前提下,纳入授权运营范围。
以政务数据共享方式获得的其他地区或部门的公共数据,用于授权运营的,应征得共享数据提供单位同意。
2、建议条款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可将依法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在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权益的前提下,纳入授权运营范围。
以政务数据共享方式获得的其他地区或部门的公共数据,用于授权运营的,应征得共享数据提供单位同意。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为履行公共数据依法开发利用职责,将含有个人信息的公共数据纳入授权运营范围,可以不取得个人同意。运营机构提供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过程中,变更原先的个人信息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应当依法取得个人同意。
3、建议理由
含有个人信息的公共数据能否授权运营?如可以,如何实现?是否在纳入授权运营时就要求取得个人单独/重新同意?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与《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要求的弥合,是撬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发挥最大价值的重要“堵点”,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建议将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合法性基础界定为“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从而豁免个人的事先同意。
4、参考立法例
序号 | 文件名称 | 相关条款 |
1 | 个人信息保护法 |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 (一)取得个人的同意; (二)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 (三)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四)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五)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六)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但是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不需取得个人同意。 |
三、建议删除运营主体“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授权范围内已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再开发”的条款
1、原条款
第六条 开展授权运营活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或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等从事垄断行为。
运营机构应依法依规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授权范围内已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再开发。鼓励其他经营主体对运营机构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再开发,融合多源数据,提升数据产品和服务价值,繁荣数据产业发展生态。
2、建议条款
第六条 开展授权运营活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或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等从事垄断行为。
运营机构应依法依规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授权范围内已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再开发。鼓励其他经营主体对运营机构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再开发,融合多源数据,提升数据产品和服务价值,繁荣数据产业发展生态。
3、建议理由
对于授权模式,目前全国有三种立法类型:一是未做规定,如浙江省、长春市、深圳市南山区;二是明确采用统一授权模式,不作进一步区分,如湖北省;三是明确采用分级授权模式,如按行业分为综合授权和行业(专区)授权,如北京、南京、上海浦东新区;或按数据产品开发利用深度分为一级授权、二级授权,如厦门、杭州等。而无论采用哪一种模式,出发点都是为了平衡好调动运营机构开发利用公共数据的积极性、和防止运营机构利用公共数据从事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两者之间的关系。我们理解该条款设计的初衷,亦是为了前述考量。
但原条款要求运营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授权范围内已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再开发”,与现有各省/市/区的授权模式立法都不相同,实务中很难界定什么行为属于“再开发”的行为,举例而言,如运营主体A公司开发某一个数据产品后进行场内挂牌,之后根据客户需求反馈拟增加新的输入或输出字段,此时是否构成对挂牌数据产品的再开发,从而不得为之?目前阶段,市场尚在培育期,建议保留第一款的原则规定即可。
4、参考立法例
序号 | 文件名称 | 相关条款 |
1 | 北京市公共数据专区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专区是指针对重大领域、重点区域或特定场景,为推动公共数据的多源融合及社会化开发利用、释放数据要素价值而建设的各类专题数据区域的统称,一般分为领域类、区域类及综合基础类。 |
2 | 浙江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 未区分不同的授权运营模式。 |
3 | 南京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五条 本市建设公共数据专区,按照下列规定划分为综合领域和行业领域,分类推进授权运营工作: (一)综合领域专区:面向跨领域、跨区域的综合应用场景而建设的综合数据区域,可以向各行业领域、各区及其他公共数据专区提供数据支撑服务。 (二)行业领域专区:聚焦本市金融、医疗、交通、信用、文旅、体育等重大领域应用场景建设的专题数据区域。以赋能相关领域产业发展为目标,优先支持行业增值潜力显著和产业战略意义重大的领域开展公共数据专区授权运营。 |
4 | 长春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 | 未区分不同的授权运营模式。 |
5 | 济南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办法 | 第七条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主要采取综合授权、分领域授权的方式,并逐步探索分级授权等其他授权运营方式。 综合授权和分级授权由大数据主管部门实施,分领域授权由数据提供单位实施。 |
6 | 厦门市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本市公共数据资源一级开发主体运营管理本市被授权允许社会化增值开发利用的公共数据资源,以及二级开发主体对允许应用的公共数据社会化增值开发利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一级开发主体,是指承担公共数据开发利用过程涉及安全可信环境建设运营、数据资源管理、开发利用管理与服务能力支撑等运营工作的主体;二级开发主体,是指满足有关条件的,在安全可信环境下开发利用公共数据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7 | 贵州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 第五条【授权模式】公共数据采取分级授权模式,授权运营主体由各级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统一授权,开发利用主体由各级政府部门授权。 |
8 | 深圳市南山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未区分不同的授权运营模式。 |
9 | 杭州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 | (6)开发利用。加工使用主体应当按照应用场景申请公共数据,实行 “一场景一清单一审定”原则进行数据授权。数据提供部门根据场景审核通过的数据需求清单,将相应公共数据资源纳入数据开发与运营平台统一管理。加工使用主体按照协议对所申请的公共数据资源在数据开发与运营平台进行加工使用,形成可面向市场提供的数据产品或数据服务,核验通过后依托杭州国际数字交易中心开展产品经营,数据产品或数据服务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未经审批的应用场景。 |
10 | 湖北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 第十二条 本省采取统一授权的模式统筹推进公共数据开发利用。 经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由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确定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主体,签订授权运营协议,授予授权运营主体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数据提供单位不得自行授权,不得擅自以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等方式变相将公共数据授权给社会机构或企业。 在数据增值潜力显著且利于经济社会发展、产业赋能和科学研究的部分特定领域,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可按需确定特许开发主体,签订特许开发协议,准许特许开发主体进行公共数据加工处理及产品经营,打造具有湖北特色的行业应用,促进数据要素生态多元发展。 |
11 | 浦东新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 第六条(授权运营模式)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主要采取整体授权、领域授权的方式,整体授权由区数据主管部门实施,领域授权由区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区数据主管部门实施。 整体运营主体采取技术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向领域运营主体提供基础公共数据产品,并可以在授权运营范围内进行公共数据产品开发。领域运营主体开发符合产业发展、市场需求的数据产品,向社会提供。领域运营主体有能力提供数据产品的,整体运营主体不得以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提供。 |
四、 建议合理区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与“公共数据开放”,防止将本应免费开放的数据用于收费的授权运营,或将已授权运营的数据予以免费开放
1、原条款
第七条 国家数据局负责全国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的统筹协调管理,动态掌握全国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情况,加强政策、业务指导。
第九条 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七)拟提供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应包括支持公共治理、公益事业和产业发展、行业发展两大类,以及预期产品和服务形式等;
2、建议条款
第七条 国家数据局探索和统筹公共数据开放与授权运营的合理边界及运行机制,负责全国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的统筹协调管理,动态掌握全国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情况,加强政策、业务指导。
第九条 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七)拟提供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应包括支持公共治理、公益事业和产业发展、行业发展两大类,以及预期产品和服务形式等,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原则上应有条件无偿使用,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原则上应有条件有偿使用;
3、建议理由
(1)免费的“开放”、收费的“授权运营”之间存在竞争和替代关系,有必要清晰界定两者之间的差异
公共数据的开发利用包括“共享”、“开放”、“授权运营”三种主要模式。其中“开放”和“授权运营”之间存在竞争和替代关系。举例而言,如运营主体A公司利用在运营平台内授予的权限,生成个人的用户画像,以最终实现为个人提供服务的目的。若A公司的竞争对手B公司,觉得A公司因获得公共数据运营权而降低了数据获取成本,主张应当基于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和公共数据开放规则,在基于个人知情同意的前提下,申请运营平台应当同样向B公司提供相应的个人信息。此时,是否应当向B公司“开放”此等数据呢?
(2)将“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纳入授权运营的范围,容易造成“开放”、“授权运营”认识上的混乱,并产生对此类数据是否仍“有条件无偿使用”的困惑
“数据二十条”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均明确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公共数据才能“有条件有偿使用”,而对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应当推动采用“有条件无偿使用”的方式。《1012征求意见稿》第九条的分类方式,容易造成认识上的混乱,产生对此类数据是否仍“有条件无偿使用”的困惑,进而引发各地做法的不统一,故建议明确。
4、参考立法例
序号 | 文件名称 | 相关条款 |
1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 | 三、加强资源管理,规范公共数据授权运营 (六)建立健全价格形成机制维护公共利益。发挥好价格政策的杠杆调节作用,加快建立符合公共数据要素特性的价格形成机制。指导推动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有条件无偿使用。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公共数据经营性产品和服务,确需收费的,实行政府指导定价管理。 四、鼓励应用创新,推动数据产业健康发展 (七)丰富数据应用场景。在市场需求大、数据资源多的行业和领域,拓展应用场景,鼓励经营主体利用公共数据资源开发产品、提供服务。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有条件无偿使用公共数据开发公益产品,提供便民利民服务。支持人工智能政务服务大模型开发、训练和应用,提高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智能化水平。 |
2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 | (四)推进实施公共数据确权授权机制。对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公共数据,加强汇聚共享和开放开发,强化统筹授权使用和管理,推进互联互通,打破“数据孤岛”。鼓励公共数据在保护个人隐私和确保公共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的要求,以模型、核验等产品和服务等形式向社会提供,对不承载个人信息和不影响公共安全的公共数据,推动按用途加大供给使用范围。推动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有条件无偿使用,探索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公共数据有条件有偿使用。依法依规予以保密的公共数据不予开放,严格管控未依法依规公开的原始公共数据直接进入市场,保障公共数据供给使用的公共利益。 |
BOSS & YOUNG
作者介绍
本文作者为数据合规及数字化转型(暨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 业务组。
邦信阳数据合规及数字化转型(暨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 业务组成员由精通国内外数据保护法律,具备丰富的实务经验的人员组成,能够为不同行业的客户提供定制化、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团队专注于银行金融、医疗健康、农业数字化、信用修复、汽车制造、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公共与企业数据、电子商务等众多领域,紧跟行业动态和监管趋势,致力于帮助企业实现数据合规,构建合法、高效的数字化商业运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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