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12月12日,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邦培第533期”课程,以婚姻家事法律实务为专题,由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明月律师进行“婚姻·财富·控制权:谈谈资本市场婚姻案件”的主题分享,天驰君泰上海分所管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公维亮律师以“常见房产分割问题交流——以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实务问题为重点”的主题分享、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兴律师进行了“家事案件适用‘情势变更’规则的可行性”的主题分享。
本次课程内容由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殷凤超律师整理。
一、婚姻·财富·控制权:谈谈资本市场婚姻案件
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明月律师以“婚姻·财富·控制权:谈谈资本市场婚姻案件”为主题的分享,明月律师从以下几个方面分享了自己的观点:
1. 婚前协议
某男、女双方均为中国国籍,在美国拉斯维加斯登记结婚,未在中国登记结婚。双方有新加坡EP(全称Employment Pass,新加坡等级最高的工作准证),也申请了香港优才。双方在美国、上海和成都有房产,有美股股票,各自都在香港成立投资基金。双方准备结婚,女方找到明月律师团队,希望签署婚前协议。此种情形下,双方的财产遍布中国大陆、美国、新加坡,香港,女方委托哪里的律师更能保护自身的权益呢?该案例,明月律师向客户推荐了香港律师,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中国大陆的法律对女性并不是很友好。比如说,家务补偿这一块,大陆的法律,只支持女方全职家务的补偿,如果女方有工作,家务补偿就很难得到支持或者能获得补偿的数额极少,这与欧美、香港的差别是非常大的。
2. 期权分割
某男是MY集团资深员工,男、女双方2019年离婚,律师起草的离婚协议约定男方名下已归属的MY集团SERS归男女双方各50%按份共有。离婚后男方名下又陆续归属了诸多SERS。现MY集团回购部分SERS,男女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明月律师认为,该案例中,律师的离婚协议考虑不周的地方在于,不同批次的SERS,价格不一样,回购不同批次的SERS,最终扣除成本后到手的净价值是不同的。女方认为,公司应该先回购婚内的SERS,先解决婚内财产纠纷。男方认为,应当先回购婚后的SERS,万一公司以后破产了,后面的SERS就没有价值了,于是双方就产生了争议。由此可见,之前律师在设立婚前协议时,没有考虑到SERS的价格差异,等到财产分割回购不同批次的SERS时,就会产生争议。
3. 配偶同意函
某夫妻闹离婚,男方是创业者,采取VIE架构,境外主体在开曼。在上市前,男方决定起诉离婚。当初WOFE通过协议控制创始人持股的VIE时,需要配偶出具同意函。后续公司一系列行动甚至拆除VIE架构时,投资人均要求创始人与配偶签署确认文件,确认VIE的股权不属于创始人和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且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放弃后续因持股而拥有的任何权利或权益。男方的公司是VIE架构,资本市场的律师都知道,公司在每一轮的股权架构调整时,股东都是要签配偶同意函的,在闹离婚的阶段,男方也知道女方不会同意签署配偶同意函,于是男方就伪造了配偶同意函的签名。
现在问题来了,女方是否要去找所有投资人去谈判,把伪造签名这件事公开,这样可能导致部分投资人撤资,甚至影响到公司的上市计划,但也可能使男方面临压力,为离婚谈判争取更多的筹码。但最终明月律师不建议女方去和投资人摊牌男方伪造签名的事情,主要是担心影响公司上市,造成更大的损失。
4. 意定监护
人的行为能力随着年龄的增加,总体上是呈现下降趋势的,如何在自己行为能力下降或者丧失的时候,仍然保持对巨额财产的控制权呢?这个时候,律师可以考虑意定监护制度。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委托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前(即“清醒阶段”),受托人接受委托作为代理人协助委托人进行生活、医疗以及其他事务决定,完全遵照委托人的意思,不加以干涉。委托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即“糊涂阶段”),此时受托人作为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最大程度尊重委托人意愿,决定被监护人的生活、医疗、财务等事务。
这样,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代理人就开始履行工作,意定代理和监护就可以无缝衔接。
5. 遗嘱指定监护
某离异家庭,抚养权归女方,女方担心意外身故后,留给子女的财产被前夫侵占,女方需要委托律师做系统安排。现在有个问题,前夫不学无术,女方希望遗嘱指定由外公外婆担任孩子的监护人,是否可行?
明月律师认为,可以在遗嘱指定监护时,与前夫谈判,寻求前夫签字同意孩子由外公外婆担任监护人。曾经有个案件,父母一方通过遗嘱为孩子指定了监护人,并且在公证处办理了公证。但是因为公证处的遗嘱库与法院不联网,突然有一天,近亲属中有个人拿着法院的判决书,判决认定自己是孩子的监护人。这就导致遗嘱指定监护与法院判决书出现了冲突。明月律师团队通过异议程序,向法院提出了异议,并通过身心障碍者家庭的公益组织,向社会呼吁,父母通过遗嘱指定的监护人如果被法院否定,那遗嘱监护还有什么价值呢?后来法院经过慎重考虑,纠正了之前的判决,尊重父母遗嘱指定的监护人。
6. 家族信托
某王总早年做房地产起家,在多个城市拥有诸多商铺。王总子女众多,王总想让女儿接班,也希望其他子女从家族财产中受益。王总担心下一代子女的婚姻风险。此种情形,明月律师建议客户建立一个家族信托,来解决资产保护、家族企业股权传承等问题。
7. 家族办公室
某李总是XM公司早期投资人之一,该公司2018年在香港上市,李总除了有内地房产以外,大部份财富留在香港以及英国。李总在内地婚外情败露,李总太太找到香港律师,香港律师与明月律师团队合作。太太的诉求是可以离婚,但便宜了小三,为了顾及三个孩子的利益,也可以不离婚,但要求把大部份家族资产给到三个孩子。丈夫的诉求是不离婚也可以,但不希望太太干涉私生活,家族资产给到三个孩子可以,但是需要控制权,也不希望太多的税务成本。
明月律师向客户推荐了香港家族办公室。家族办公室(Family Office)是专为超级富有的家庭提供全方位财富管理和家族服务,以使其资产的长期发展,符合家族的预期和期望,并使其资产能够顺利地进行代际传承和保值增值的机构。
目前香港家族办公室,制度越来越完善,可以帮助内地客户进一步完善家族财富管理计划。
二、常见房产分割问题交流——以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实务问题为重点
天驰君泰上海分所管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公维亮律师以“常见房产分割问题交流——以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实务问题为重点”为主题进行了分享,公律师提到了如下几点:
1. 恋爱期间的房产分割
恋爱期间的房产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一方出资装修,产权方给予适当补偿;二是双方共同出资买房,视为按份共有;三是一方出资买房登记在另一方名下, 此种情形比较复杂,实践中有认为是共有关系,也有认为是附结婚条件的赠与关系。
2. 加名按份与涉房夫妻财产约定问题
(1)婚前一方的房产增加另一方的名字并登记按份共有的分割。公律师列举了(2021)京民申1022号案例,该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1401房屋原登记于乔某个人名下。乔某与连某结婚后,2018年11月6日,二人对上述房屋产权登记进行变更,所有权人登记在乔某、连某二人名下,共有情况为共同共有。2018年11月23日,再次进行夫妻间不动产转移登记,所有权人登记在连某一人名下。在办理最后一次不动产转移登记时,双方签订了《夫妻间不动产归属约定》,内容为:“1401的不动产,产权人为乔某与连某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现经夫妻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同意将上述不动产登记到连某一人名下,产权归其单独所有”。该约定意思表示明确,且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已经在登记机关予以登记。现乔某主张上述房屋产权为夫妻间变更,房屋仍为夫妻共同所有,缺乏法律依据。
(2)关于将夫妻共同财产约定为一方所有,是否要办理过户交付?这种情况的本质是“夫妻财产约定”还是“赠与”的性质认定问题,实务中存在诸多争议。
《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2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公律师认为,鉴于将夫妻共同财产约定为一方所有,实务中争议较多,建议律师告知委托人积极办理公证手续及房产过户手续,以减少争议。
3. 均不主张房屋产权的处理
离婚时,夫妻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主要原因,绝大多数是因为双方均无力支付对方房屋折价款,比如结婚购买时房价是100万元,离婚时房价是2000万元。
公律师介绍了实务中此种情形常见的三种处理方式:一是确定各自的份额,维持现状,待后续有条件时再处理;二是离婚后归孩子所有或离婚后由谁出售,出售款归孩子所有;三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4. 协议离婚约定房子给孩子,能要求返回吗
针对该种情形,最高法民一庭吴晓芳,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5期(2013年)中提到:当事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行使任意撤销权。有的当事人是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前提下才同意登记离婚的,也许附加的条件就是把房产无偿赠与子女。男女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视为一种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基于诚信原则,也不能允许任意撤销赠与。目前来看,关于离婚中协议将共有房屋赠与给孩子的性质,实务中更倾向于认为属于“利益第三人”合同性质,行为人不能以未过户为由进行撤销。有的当事人恶意利用赠与的撤销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不仅给子女或原配偶造成了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也给社会带来了不诚信反而受益的负面影响。
三、家事案件适用‘情势变更’规则的可行性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兴律师以“家事案件适用‘情势变更’规则的可行性”为主题分享了自己的几点思考:
1. 民法典中的情势变更规则
《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 者解除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533条规定,高律师归纳了情势变更的适用要件:(1)合同成立的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2)该变化发生于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
(3)该变化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4)该变化不属于商业风险;(5)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
2. 家事案件适用情势变更制度的基础
《民法典》第464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这充分说明,从实证法角度,婚姻家事案件具有适用情势变更的制度基础。
3. 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场景
高律师总结了适用情势变更制度的如下场景: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约定或赠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子女抚养协议、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等,并介绍了德国联邦最高法院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一则案例。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在2011年7月20日的一项判决中,夫妻双方结婚后,丈夫的父母(原告)给他们出资购买土地并建造房屋。房屋建好后,配偶双方及子女居住于此。之后两人开始分居,女方(被告)从该房屋搬出。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其返还出资款的一半。法院认为公婆的给付行为可以根据第313条的规定请求补偿,理由包括,行为基础指的是尚未上升为合同内容,但在订立合同时已经显露出来的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共同设想,这些设想是对现有的或将要出现的特定情况的想法,双方的交易意思即建立在此种设想之上。倘若父母在给予时设想接受赠与的儿媳和儿子的婚姻共同生活持续存在,从而自己的子女可以从赠与中持续获益,那么在婚姻破裂之后,就可以根据行为基础丧失规则要求返还赠与。

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高明月律师系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复旦大学法学院·研究生行业导师,上海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创合汇商学院·家族传承学术主任,上海交大教育集团特聘讲师,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和服务中心理事。曾荣获2018法治中国影响力人物及2020年荣获上海市虹口区优秀青年律师荣誉称号。

天驰君泰(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公维亮律师系天驰君泰上海分所管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员,天驰君泰上海办公室婚姻家庭部门负责人,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业务研究会委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评定“婚姻家庭专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办理婚姻案件”操作指引起草小组成员,上海市律师协会“办理继承案件”操作指引起草小组成员,新虹桥公证处“遗产管理人专家库”律师。

邦信阳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 合伙人
gaoxing@boss-young.com
高兴律师系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市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评定“婚姻家庭专业律师”。他的相关专业成果,曾在上海市法学会、全国律协、上海律协组织的各类学术活动中获奖,发表于《家事法实务》、《中国不动产法研究》、《上海法学研究》等集刊。他曾独著或参与编写多本专业书籍,经常受邀担任上海电视台《新闻夜线》等节目的嘉宾。

邦信阳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 专职律师
yinfengchao@boss-young.com
殷凤超律师,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本科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硕士毕业于浙江大学。曾在某大型券商、投资机构、基金公司及上市公司实习实践,期间参与多起上市项目、投资项目。执业后主要从事银行与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破产清算、私募基金、公司股权等民商事争议解决相关业务,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及丰富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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