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邦信阳合规与政府监管业务组,业务组成员包括张士海,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瑜,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涛,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龚玲珑,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侯天仪,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张佳晟,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张亦知,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沈睿,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目录
一、2023广告立法回顾梳理
二、2023年中国广告执法情况速览
三、2023年违法广告集中整治与专项行动概述
四、典型案例汇总与分析
五、结语
专题内容节选
一、2023广告立法回顾梳理
章目录
(一)全国层面文件发布情况
《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执法指南(公开征求意见稿)》
(二)各地文件与指引发布情况
北京
上海
其他省市
(一)全国层面文件发布情况
2023年,国家市监总局(下称“市监总局”)发布的与广告监管密切相关的法律文件包括《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下称“《用语指南》”)和《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对新业态下的广告发布行为进行规范。
此外,市监总局还就一些规章、指南公开征求意见。5月29日,市监总局就《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三品一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结合“三品一械”广告在监管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完善“三品一械”广告相关显著标识要求、明确审查对象和广告中的禁止性内容等规定。市监总局于8月28日就《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执法指南(公开征求意见稿)》(下称“《执法指南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在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领域的广告行为。
1. 《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
《用语指南》于2023年2月25日发布,结合广告监管执法实践,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广告绝对化用语监管执法提供指引。《用语指南》虽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但统一了绝对化用语的执法标准,对于企业广告合规而言也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如对在一段时间内特定渠道的销售量能否宣称“销量第一”的问题,《用语指南》中给出了较为明确的指引。同时,《用语指南》还对使用绝对化用语首违不罚作出了规定。
根据市监总局在官方微信公众号对《用语指南》的解读,《用语指南》的出台一是进一步厘清法律适用边界,避免“一刀切”式的执法;二是进一步明确执法监管一般原则,要求各级执法机关在执法实践中结合广告的具体内容和具体语境整体判断和把握;三是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细化了依法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情形,使广告监管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用语指南》还规定了使用绝对化用语的“白名单”,将不适用《广告法》关于绝对化用语的规定的若干具体情况归纳为以下两类情形下:一是绝对化用语未指向商品经营者所推销的商品;是绝对化用语指向商品经营者所推销的商品,但不具有误导消费者或者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客观后果的。
2.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在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互联网广告业持续健康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市监总局表明,《管理办法》适应我国互联网广告业发展新特点、新趋势、新要求,对原《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创新监管规则,进一步细化互联网广告相关经营主体责任,明确行为规范,强化监管措施,对新形势下维护互联网广告市场秩序,助力数字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次修订中的变化要点包括:
(1) 明确非互联网广告范畴;
(2) 将处方药广告规定与《广告法》现有规定相统一;
(3) 细化变相发布广告的形式,规范介绍健康养生知识与广告的界限;
(4) 对弹窗广告、开屏广告的要求更加严格;
(5) 细化了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的具体情形;
(6) 新增对竞价排名广告的禁止性规定;
(7) 明确利用互联网智能设备向用户发送广告的禁止性行为;
(8) 规定广告主自行发布互联网广告需要建立档案;
(9) 互联网广告代言监管趋严并明确了代言人案件的管辖。
3.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品一械征求意见稿》对部分条款进行细化,将互联网上“三品一械”广告的监管要求同《管理办法》相统一,主要内容涵盖了:
(1) 调整“三品一械”广告标识要求。新增了在广告中标注药品通用名称、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产品名称、特殊医学配方食品通用名称和产品标识等要求;
(2) 细化“三品一械”广告负面清单。包括新增了禁止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医疗器械的内容、严禁超出说明书内容进行宣传、严禁利用未成年人宣传“三品一械”;
(3) 规范“三品一械”直播活动。参照《管理办法》禁止在直播中发布变相广告以及禁止 “三品一械”代言广告;
(4) 明确广告审查的对象。对不涉及推介、推荐措辞的强制展示信息无需进行广告审查、对已经过广审不改变展示内容,仅进行视觉效果调整和产品信息调整的无需重新申请广告审查;对链接标识涉及广告应单独申请广告审查。
4. 《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执法指南(公开征求意见稿)》
《执法指南意见稿》的制定目的意在增强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规范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领域监管执法,帮助消费者辨明互联网广告与非广告信息。《执法指南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包括:
(1) 明确互联网广告的标注方式,在音视频中显著标明为“广告”,不得使用“赞助”“推广”“推荐”“AD”等替代;
(2) 明确对商业广告的认定标准,符合特定标准的互联网广告并且商业属性显著、消费者易于识别的,可以认定具有可识别性,需要明确标注“广告”;
(3) 设定框架性规定,在专门的广告区域,并以显著标明等方式明确告知区域内商业信息均为广告的,无需逐条标明“广告”;
(4) 重申了禁止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互联网广告;
(5) 鼓励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在显著标明“广告”的同时,标明广告主身份等。
(二)各地文件与指引发布情况
各地市监部门针对重点监管领域和广告发布渠道出台了多个合规指引和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不仅能反映出地区执法机关的监管态度和执法口径,加强执法活动的统一性、透明度和可预测性,也有助于企业更好理解相关法律规范的应有之义,规范日常广告活动。
1. 北京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于年初针对重点执法领域出台多个适应行业新业态的广告活动合规指引,包括《北京市三品一械广告合规指引》《北京市广告发布行为合规指引》《北京市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发布合规指引》《北京市明星广告代言行为合规指引》《北京市互联网广告企业合规经营指引》等文件。为进一步激发广告市场主体活力,帮助广告经营主体开展房地产广告、金融广告经营活动,促进广告行业、房地产行业和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11月2日公布对《北京市房地产广告发布指引》和《北京市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发布指引》的征求意见稿。
2. 上海
上海市市市场监管局、市文明办等多部门于8月2日联合发布了《上海市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引导化妆品行业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化妆品广告相关主体责任,规范化妆品广告监管和行业健康发展,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和药监局于9月25日向社会公开了《上海市化妆品行业广告宣传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11月3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上海市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合规指引》(2023年修订版),持续关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监管问题,进一步推进网络平台企业落实对平台内经营者直播营销活动的管理责任。
3. 其他省市
除了北京和上海市监局集中发布的一系列针对强监管行业和适应新业态的广告合规指引和规范性文件之外,其他地区市监局也发布了许多值得关注与学习的文件或指引,如:

2023年中国广告执法情况速览
章目录
广告执法案件地域分布情况
广告执法案件全年数量分布情况
广告违法类型分布情况
(一)广告执法案件地域分布情况
根据威科先行数据库数据统计[1],2023年全国范围内违法广告执法案件总数共计19753件,其中案件总数位列前三的省分别为浙江省(3212件)、广东省(2601件)和上海市(2093件),上述三地的执法案例占全国案例总数的40%。全国范围内广告执法案件总量超过1000起的共计六个省,案件数量在500至1000起范围内的共计七个省,六个省份的广告案件总量在200至500起,还有八个省份的全年广告案件数少于200起。就全国范围的案件数量分布而言,呈现出东南沿海密集的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主体进行广告活动的活跃程度成正相关。

(二)广告执法案件全年数量分布情况
2023年全年全国违法广告案件总量和2022年相比减少了5005件,同比下降了约20%。纵观全年, 3月发布的处罚案件数最多,共有2437起违法广告案件;11月发布的处罚案件数最低,共有1129起违法广告案件。其中,2023年上半年的违法广告数量和去年基本持平,并有略微增长。2023下半年的广告执法案件总量较去年同期下降了超过35%。

(三)广告违法类型分布情况
2023年被处罚的违法广告案件中,《广告法》下被处罚最多的十种违法行为类型分别为虚假广告(第四条和第二十八条)、医疗混淆用语(第十七条)、“三品一械”相关违法广告(第十六条)、专利类违法广告(第十二条)、教育培训相关违法广告(第二十四条)、引证内容违法广告(第十一条)、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第十八条)、绝对化用语(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和损害国家尊严(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类案件。其中,全国范围内虚假广告处罚案例约占案例总数的近四成,为所有违法类型案件数量之首。虚假广告、医疗混淆用语和“三品一械”相关违法广告占全年处罚案件总量的近六成。上海市对这三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案件数量为1659件,居全国之首,广东省、浙江省和北京市分列第二、三、四位。

2023年违法广告集中整治与专项行动概述
章目录
(一)广告执法集中整治与专项行动
铁拳行动:重点整治“神医神药”虚假违法广告
经营主体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专项治理行动
(二)2023年度广告执法活动主要治理目标
(三)2023年度广告执法活动工作重点
涉及导向问题的违法广告
“神医神药”和“三品一械”相关违法广告
继续加强对互联网领域的广告监管
关注“探店种草”类广告可识别问题
加强对“一老一小”重点人群的保护
(一)广告执法集中整治与专项行动
1. 铁拳行动:重点整治“神医神药”虚假违法广告
4月20日,市监总局召开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专题新闻发布会。会议强调了市监总局今年针对广告监管执法活动的工作重点,一是以宣传贯彻《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为契机,加强宣传引导,进一步提升广告市场主体合规经营意识;二是通过强化广告监测、突出重点整治和加强联合监管的方式强化监管执法,加大对“神医神药”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力度,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2]。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以保障民生为导向,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持续深入开展“铁拳”行动,并在市监总局官网开辟“铁拳”行动曝光台,集中公布典型案例。市监总局于10月27日公布的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八批)重点聚焦严厉打击‘神医’‘神药’虚假违法广告[3],在公布的八个案例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包括广告中发布的内容与事实不符的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美容和医疗器械广告、在互联网上对毒性药品开展广告宣传、以及在化妆品广告中宣称疾病治疗功能和使用医疗用语,将普通化妆品、消毒用品包装成“神药”等违法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跨境电商和“社区团购”小程序渠道发布的广告同样也引起了执法部门的关注。集中公示的案例三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苏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中,当事人通过跨境电商方式销售普通食品,明知不具备相关保健食品功能、疾病治疗功效,却将相关违法用语嵌在图片中,企图绕过监管部门的打击,在宣传中突出产品某个成分功能,使用夸大、暗示的方法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且对其宣称的销量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执法机关对当事人处罚款20万元。在案例四浙江省海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海宁市**食品店发布虚假广告一案中,当事人在互联网上开展社区接龙经营活动,并通过小程序发布普通食品宣传保健功能广告的行为被执法机关因虚假广告定性处罚12.5万元。总局强调:“社区团购已成为继传统社交媒体、网络媒介之后的广告新阵地,发布广告具有随意性、可编辑性等特点,以微信接龙形式发布虚假广告隐蔽性强,潜在危害程度高。经营者对普通食品虚构夸大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诱导消费者购买,该案的查处,说明‘社区团购’并非法外之地。”
2. 经营主体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专项治理行动
市监总局于6月30日发布《关于开展经营主体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4],自6月起至12月开展经营主体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专项治理行动。专项治理行动包括对虚假违法广告经营主体严重违法失信突出问题,对存在“屡禁不止、屡罚不改”情形的经营主体予以集中曝光。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且属于办法第二条规定受到较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三点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也将虚假广告列入重点领域。意味着如果企业多次因虚假广告被处罚,企业信用将受到严重影响,进而影响企业的其他经营活动。
(二)2023年度广告执法活动主要治理目标
市监总局于6月19日印发《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扎实做好广告监管领域行风突出问题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下称“《排查通知》”),进一步加强对广告监管领域行风建设工作的指导。《排查通知》从十个方面提出行动的具体举措和要求,包括推进“三品一械”广告审查服务规范化、便利化和标准化;规范广告监测工作;加强传统媒体和互联网广告的监管;强化部门协同监管,强调要充分发挥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强化跨部门综合监管,着力解决“以罚代管、一罚了之”和“屡罚屡犯”等突出问题等内容。
(三)2023年度广告执法活动工作重点
我们从2023年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文件、专项整治行动和集中曝光的典型案例中归纳总结出了下述本年度广告执法的工作重点,包括涉及导向问题的违法广告,涉“神医神药”的虚假广告和“三品一械”相关违法广告、互联网领域的违法广告、“探店种草”类广告的可识别性标注问题以及特别面向“一老一小”重点人群的广告问题。
1. 涉及导向问题的违法广告
总书记在2016年2月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广告宣传也要讲导向"。事关导向问题的违法广告历来是执法活动的重点关注内容。各级执法部门严格把握广告导向治理,持续清理整治借重大活动从事商业营销牟利行为,依法严查借党和国家重大活动、严肃政治一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或形象开展商业营销超过以及损害国家尊严、伤害民族感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违法广告活动。
市监总局于今年2月3日集中曝光一批涉导向违法广告典型案例[5],指导各地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借党的二十大进行营销炒作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尊严、妨碍社会安定、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违法行为。集中公示的案例中涉及多起借党的二十大名义进行营销炒作[6],以及擅自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对产品进行营销宣传[7]、使用不规范的中国地图损害国家尊严[8]、以及利用社会热点、特定历史事件进行炒作,严重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案例[9],多数案件的处罚金额超过50万元。
该批集中曝光案例中被处罚金额最高的为浙江省嘉兴市**酒业有限公司,当事人在贵州**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定制生产“国台·礼赞100”酒,包装上印制有“礼赞100酒”船型图案和“1921-2021”字样,借建党100周年庆祝活动进行商业营销炒作,因违反《广告法》第九条被贵州省仁怀市市场监管局作出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在9月8日集中公布的8起涉导向违法广告典型案例中[10],除涉及上述违法行为外,执法部门着重关注的违法行为还包括物化、贬低女性,违背良好社会风尚的行为,在“五个女博士”饮品违法广告案中对广告主北京**博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自嗨锅标价176万致富款花蛤粉”的广告主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嘲讽、侮辱死者及其家属,产生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作出罚没款80万元的行政处罚;以及对发布含有“辟邪、挡煞”“降服一切恶魔”“帮助驱除心魔”等宣扬封建迷信内容广告的广西桂林大*玉石文化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 “神医神药”和“三品一械”相关违法广告
2023年以来,市监部门聚焦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民生重点领域,持续加大对“神医神药”虚假违法广告打击力度,清理整治商业广告中冒充专家或名医开展宣传、发布未经审查的药品广告、虚构或夸大保健食品功效、普通食品宣称疾病治疗功能等违法违规行为。除上文中提及今年10月27日公布的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八批)重点聚焦严厉打击“神医神药”虚假违法广告的案例公示之外,市场监管总局还于今年六月和八月分批选取涉医药领域广告违法典型案例集中公示。
在市监总局6月8日集中公示的一批案例中[11],典型违法行为包括发布虚假广告、发布未经广告审查的“三品一械”广告、夸大治疗效果、对治疗效果作保证性承诺或说明药品有效率内容、利用患者形象及说明治愈率内容以及对普通食品宣称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上述案件中,被处罚金额最高的为深圳市琪**电子有限公司,当事人在生产评书机过程中,根据部分客户要求,将客户提供的药品音频广告植入评书机,上述药品广告未依法取得药品广告审批文件,且含有大量夸大治疗效果、对治疗效果作保证性承诺等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依照《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对当事人作出罚款76万元的行政处罚。
类似处罚案例还出现在市监总局于8月23日集中曝光的涉医药领域广告违法的典型案例中[12]。深圳市二***通信设备有限公司销售的“养生机”中使用的音频文件内容未经广告审查,且含有大量夸大治疗效果、对治疗效果作保证性承诺等内容,如宣称“有效率百分之百”“唯一具备肾腺同治功能医疗器械”,当事人被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款50万元。此外,集中公示的案例还包括在广播电台中的违法药品广告的违法行为,如四川广播电视台利用其广播频率以“健康有约”“博医大讲堂”“医言医语”养生栏目的形式变相发布“熊胆粉”药品广告,广告中含有表示功效的保证以及利用患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的内容,当事人被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罚没款41万元的行政处罚。
3. 继续加强对互联网领域的广告监管
《管理办法》出台后,各级市监部门聚焦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督促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各类主体建立完善负面清单和落实网络直播营销行为各项要求;加强对网络“种草测评”的监管,对利用“种草测评”违法发布医疗美容、“三品一械”广告的行为依法查处;督促互联网广告经营企业完善广告管理工作制度。
上海市场监督管理局于7月18日公布了2023年上海第二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13],聚焦新修订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重点打击并持续清理查处互联网领域违法广告活动,发布渠道涉及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电商平台自营店铺和第三方网店。典型案例包括自嗨锅广告主在网购平台的商品标题、主图及详情页发布“标价176万致富款花蛤粉”,因违背良好社会风尚被处罚80万元、某白酒经销商在短视频平台投放违法广告被处罚20万元等。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于今年6月26日公布的2023年第二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14]聚焦互联网违法广告问题,集中公示的十个案例中,对利用网络平台发布虚假的达人案例、在网络平台发布的找平广告中使用天安门背景以及损害国家尊严、在微信公众号上利用国家工作人员名义和绝对化用语增强广告宣传效果的三个案例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集中公示案例中涉及的违法广告发布渠道还涉当事人通过网络销售平台、微信公众号以及抖音号及员工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商业广告,将发布在私域的内容认定构成广告。
此外,对直播营销活动中虚假内容的治理活动依然是本年度的重点工作内容。今年,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紧密围绕“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工作要求,扎实推进接诉即办“每月一题”直播带货虚假宣传治理,组织开展“铁拳行动”“骄阳行动”“守护行动”“互联网虚假违法广告整治”“直播营销行业乱象整治”等专项执法工作。6月29日,北京集中曝光7起直播营销违法案例[15],如北京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其销售的酒水进行直播带货时,宣称“全球限量发行”等,与实际不符;当事人售卖金六福并以五粮液作为赠品时,展示的是市场价较贵的浓香型“五粮液”酒,而实际赠送的是市场价较低的“尊耀”酒,并且虚构线下门店予以展示。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虚假内容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作出罚款95万元的行政处罚。
4. 关注“探店种草”类广告可识别问题
《管理办法》施行后,执法机关针对短视频平台的“探店种草”类内容不显著标注广告之违法行为开出了一系列罚单。今年六月,湖北省黄石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发布全国首例达人探店违法违规被处罚的案例,对达人探店推广短视频未标明“广告”的行为处以1万元罚款[16]。今年十月,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的一份处罚决定书[17]中,上海夜**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组织员工拍摄日本K**美肌SPA(虹桥南丰城店)美容探店短视频并在公司抖音号附加购物链接后发布,因探店视频未标明“广告”被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3万元罚款。目前在威科先行数据库检索到的违反《管理办法》第九条,未标明可识别性的行政处罚案例共计27个,虽然截至目前案例数量不多,但“探店种草类”视频未标注广告的违法行为预计会成为各地监管部门重点关注内容之一。
5. 加强对“一老一小”重点人群的保护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精神的要求,切实加强对重点人群的权益保护,强调在开展未成年人相关广告专项整治活动中,严肃查处面向未成年人的无底线广告营销宣传和虚假宣传近视修复等违法广告内容。在2023年第一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中公示清*光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在线上线下发布宣称通过眼周推拿按摩、视力提升眼操、逆转望远等服务即可达到逆转近视、摘掉眼镜的效果的虚假广告,被处罚款152万余元。在开展涉老内容广告整治中,要求严肃查处针对老年人的虚假“神医神药”广告和以投资养老、以房养老、旅游养老等名义非法集资或者变相非法集资的虚假广告行为。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还于6月26日集中公示了一批侵害“一老一小”重点人群合法权益典型案例[18]。案例一,上海市闵行区同*保健按摩店虚假宣传产品功效案中,当事人以健康讲座的形式向老年人推销产品(眼贴),宣称涉案产品具有预防白内障等功效,制作了PPT课件并进行的营销活动均无法提供相应的科学依据和证明材料,目前案件尚未办结仍在调查中。案例三,海*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发布含有软色情内容的动漫游戏手办广告,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尤其是考虑到青少年是动漫游戏手办产品的主要消费群体,该广告会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产生不良影响,执法机关对当事人处罚款22万元。案例六,上海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儿童润唇膏在产品标题和详情页发布含有“食品级”内容的宣传广告,执法机关以虚假广告处当事人罚款3000元。
典型案例汇总与分析
我们基于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行业选取了十个2023年度的违法典型案例,以期通过案例解读执法重点与值得企业参考的合规要点,为企业做好日常广告营销活动合规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案例1:KOL代言隐形眼镜,品牌方与代言人均被处罚

案例2:省级电视台违法发布药品广告被处罚41万元

案例3:宣传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被罚款10万元

案例4:进口普通食品误导消费者为保健食品被罚款528万元

案例5: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被处罚款80万元

案例6:借建党100周年庆祝活动进行商业营销炒作被处罚款100万元

案例7:医美公司发布毒性药品广告被处罚20万元

案例8:化妆品广告宣传疾病治疗功能被处罚55万元

案例9:化妆品广告宣称内容虚假被处罚56万元

案例10:化妆品广告宣称虚假被处罚56万元

结语
执法机关对包括“三品一械”、酒类、普通食品、医疗机构、医疗美容、化妆品、教育培训等在内的传统重点监管行业在未来仍会继续从严把握,执法力度不会减弱。虚假广告仍是所有广告处罚案例中占比最高的违法类型,也是执法机关会继续重点关注的内容。企业在开展广告营销活动的过程中应当保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否则可能面临两年内三次以上发布虚假广告,构成犯罪的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及信用惩戒等严重后果。
此外,市监总局及各省市监局相继出台与新形式广告紧密关联的、包括互联网广告、直播、种草探店等在内的指引与执法指南。市监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会参考各类文件所体现的态度并进一步加强对新形式广告监管,监管口径也会更加统一。我们建议企业在开展广告营销活动时,要建立广告合规审查体系,具体包括:
(1) 密切关注执法实践和舆论情况,在设计广告时满足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执法口径并结合公司政策及市场营销的实践需求;
(2) 在公司内部设置专门的广告审查人员,有条件时制定公司内部的广告营销合规指引,对线上线下以及不同渠道使用的广告营销内容进行分级风险把控;
(3) 必要时通过聘请外部律师的方式评估重要广告以及商业推广内容的风险等级,帮助企业尽量规避各类广告风险。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规与政府监管业务团队由前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官员、前公司法律与合规顾问、具有留学背景人员等律师构成。主要从事合规业务,包括广告合规、促销合规、反不正当竞争(含反商业贿赂、商业混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商业秘密保护、不正当有奖销售等)、反垄断、电子商务、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政府关系、商标保护、白领犯罪等。
张士海 合伙人 zhangshihai@boss-young.com
金 瑜 合伙人 Jessica.jin@boss-young.com
杨 涛 合伙人 yangtao@boss-young.com
龚玲珑 律师 gonglinglong@boss-young.com
侯天仪 律师 houtianyi@boss-young.com
张佳晟 律师 killian.zhang@boss-young.com
张亦知 实习律师 zhangyizhi@boss-young.com
沈 睿 实习律师 shenrui@boss-young.com
BOSS&YOUNG
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完整注明作者及出处等信息。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我们联系。
专业
高效
富有创造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