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公众责任法律问题分析与建议
2022-04-13

 引 言

公共场所的公众责任对于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而言,是一个无法避免且可能会经常性发生的法律问题,如何处理好公共场所的公众责任给公共场所带来的或有风险,尽可能降低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成本,是每个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的必修课程之一。因此本文旨在从法律角度对公共场所的公众责任进行解析,并给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提出相应的建议,以尽可能为公共场所的各个经营管理者提供帮助。


一、
公共场所公众责任的性质


本文所称的公共场所公众责任主要指的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项下第1198条的相关内容: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198条第一款)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民法典》第1198条第二款)”


从《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看,公共场所的公众责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1198条第一款规定的是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产生的侵权责任,也就是直接由于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他人遭受损害的情形。


在此种侵权责任关系当中,一旦认定侵权关系成立,则侵权人是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也由其承担侵权责任。


而1198条第二款规定的是在第三人侵权责任关系中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产生的补充责任,也就是虽然他人遭受损害并不是直接由于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导致的,而是其他第三人的行为对被侵权人造成了损害,但是在对应的事件当中,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未能有效阻止或减轻第三人的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带来的损害,而由此向被侵权人承担补充责任的情形。


在此种侵权责任关系当中,一旦认定侵权关系成立,则侵权人是第三人,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虽然不是侵权人,但当侵权人无法完全履行其被认定的侵权责任时,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仍需在一定的范围内承担一定的补充赔偿责任,在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二、
公共场所公众责任的判定要件

《民法典》中并未具体规定如何认定公共场所公众责任的构成,因此本文通过在司法实践角度,对相关的司法案例进行了归纳和整理,总结出以下几点可能被法院作为认定公共场所公众责任是否构成,以及责任轻重的因素:


1. 公共场所建筑及设备设施是否本身即具有安全隐患?


例如自动扶梯存在质量问题、在民众通行的通道内堆放容易倾倒的杂物、在进行卫生打扫时留下容易使人滑倒的水渍。


2. 对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设施和场所,是否向公众作出了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标明了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例如在自动扶梯的相邻区域内对如何安全使用自动扶梯和一些使用自动扶梯的危险行为进行提示和说明、在进行卫生打扫时是否对打扫区域和通行区域进行了分隔并放置警示。


3. 如果在公共场所受伤的主体实施了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行为,是否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进行了及时有效的提醒和制止?


例如当消费者使用错误的方式使用自动扶梯(例如逆行)时,公共场所是否有安排相关的工作人员进行合理的巡视,如果能够及时发现,是否进行了及时的劝阻或进行了妥善的处理。


4. 在公共场所受伤的主体是否有其自身的过错?


例如受伤主体自己故意作出危险行为、受伤主体因自身原因(如自身的突然性疾病)受伤。


5.事故发生后,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是否尽到了妥善的处理义务?


例如是否对受伤主体进行紧急的医疗处理、事故发生后是否第一时间联系了公安部门以及医疗机构。


此外,司法实践中还可能会对专门经营高危项目的公共场所有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和要求,例如游乐场、体育场馆等等。


三、
公共场所公众责任的主要内容


公共场所公众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 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 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4. 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司法实践中,有法院的参考标准大约在20-40元/天左右,具体以法院认定的标准为准。


6. 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 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8. 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 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0. 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1. 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此处的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司法实践中,有部分法院是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狭义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分别计算,前述费用相加后即为广义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12. 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四、
给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的风险防控建议


1. 注意留存好事故发生时的相关关键证据。


如与事故相关的特种设施设备的维保合格记录等证明材料、安装并保存好记录事故发生过程的监控照片、录像等材料。


2. 对公共场所在前期设计和后期管理上尽量避免存在天然的安全隐患。


如避免设计不合理的阶梯形状,易导致消费者踏空或摔倒、在通道内摆放杂物,造成通行不便或受伤的风险、在保洁人员进行清洁工作时,没有将保洁工作区域和通行区域分隔开;


3. 对可能发生危险的区域或设备进行醒目的注意和警示提示(标志、承诺书),最好能够设置流动执勤员工进行实时看护。


4. 事故发生后,应尽快进行应急妥善处理。应尽可能及时响应,并第一时间组织工作人员尽快报警,将伤者送医,尽量减少损失。


5. 建议根据公共场所的具体情况购买合适的公众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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