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票行使追索权注意要点
2022-04-12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具有交易效率高、运作成本低、风险可控制、管理托收方便等优点,曾经深受经济活动参与者的喜爱。然而近年来,在全国各地频繁地出现逾期拒付商票的消息,越来越多的持票人也开始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在商票被拒付后,行使追索权有哪些注意要点?


  一、
什么是电子商业汇票?


2009年10月28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建设并管理的全国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建成运行,标志着我国票据市场迈入电子化时代。电子商业汇票是我国票据法下的一种特殊形式汇票,是我国票据进入电子化时代的象征和代表。与传统纸质汇票不同,电子商业汇票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存在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CDS”)中,并在 ECDS 中流转和处置的票据。在法律上电子商业汇票与传统纸质汇票没有本质区别。通俗来讲,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是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持票人出票,持票人可以将持有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进行背书转让,在票据到期后,当前持票人可要求出票人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


  二、
当前主要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我国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纠纷适用的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基于电票业务所制定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


  三、
票据追索权应注意的要点?


(一)电票信息要保持完整。一般而言,电子商业汇票的票据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票面信息完整:包括:1.“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出票人名称;5.付款人名称;6.收款人名称;7.出票日期;8.票据到期日;9.出票人签章;10.票据状态;11.票据号码;12.表明“承兑”的字样;13.承兑日期;14.承兑人签章;15.能否转让。二、背书信息连续:1.背书人名称;2.被背书人名称;3.可否转让;4.背书日期;5.背书人签章。三、承兑人付款或拒绝付款的,应在背书页记载以下事项:1.承兑人名称;2.付款日期或者拒绝付款日期;3.承兑人签章。承兑人拒绝付款的,还应注明拒绝付款的理由。


(二)要在权利时效内行使。根据《票据法》第十七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于不同的债务人,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权利时效不同,主要是以下三类:1.持票人向票据出票人和承兑人主张票据追索权应在票据到期日起二年内行使;2.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应当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3.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内行使。


虽然《票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丧失票据权利的,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但实务中往往会出现因丧失追索权无法追索其他票据前手,而出票人、承兑人又不具备支付能力而导致票据权利无法实现的情形。


(三)要在ECDS系统中进行追索。实务中常出现在电票拒付后,都通常以发律师函等线下方式发出追索通知和行使追索权,然而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追索业务也要通过系统进行,而线下进行的追索很有可能存在不会被法律支持。


(四)“贴现”行为可能存在无效的情况。根据《九民纪要》【民间贴现行为的效力】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该行为应当认定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当事人不能返还票据的,原合法持票人可以拒绝返还贴现款。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具有法定资质的当事人以“贴现”为业的,因该行为涉嫌犯罪,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应当中止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案件的审理。案件的基本事实无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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