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系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兴律师。
一大早就有当事人来电话,说最高院规定了,婚内出轨要付精神赔偿,我的案子能不能主张啊?
我暗想没听说出新的司法解释啊。
看了当事人发来的链接,原来是某报纸的一篇报道,最高人民法院11月19日公布了30起涉“家事”典型案例,第一件就是关于出轨引发损害赔偿的。上网去查,更有媒体以《最高法:夫妻一方出轨另一方可索精神赔偿》为题转载,可果真如此吗?
1、首先你得定义什么叫“出轨”。
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可见一切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都可以算作“出轨”。
2、但是不是所有的出轨都能要求对方予以赔偿?婚姻法第46条又说了,只有四种情况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这四种情况中,涉及到“出轨”的有两个:一是重婚;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可见,不是所有的“出轨”都会产生损害赔偿后果,尤其是与婚外异性暧昧聊天这种所谓的“精神出轨”,应当谴责,但法律上真到不了赔偿的程度。
3、就算符合了法律规定的损害赔偿条件,怎么赔、赔多少?由于这一块一般只涉及精神损害赔偿,所谓“精神损失费”,司法实践中一般不超过5万元。
这就是现状。
回到前面说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简单说,这个案子讲了这么一个故事:夫妻已经离婚了,女方发现离婚前男方早有外遇,甚至已有一个私生女,女方遂起诉男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结果法院支持了。这个案子有典型意义,主要在于:1、离婚后发现对方婚内过错行为,仍可起诉要求赔偿;2、被告的过错既不是“重婚”、也不是“与他人同居”,严格来讲法院对婚姻法46条作了扩大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予以认可,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公序良俗的保护。
但有两点必须注意:
1、本案被告婚内在外已有私生女,这个过错程度是相当严重的,可见即使对婚姻法46条作扩大解释,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仍然是严重的、至少与“重婚、与他人同居”程度相当的过错,而绝非新闻标题所说的“夫妻一方出轨另一方可索精神赔偿”,好像只要是出轨,法院都会支持另一方的索赔要求。博眼球的标题党,不足为怪。
2、本案的结果是原告胜诉,可法院判了多少赔偿金呢?只有1.5万元。这位女士,老公移情别恋,甚至与他人已经生儿育女,她直至离婚仍然被蒙蔽欺骗,到头来真相大白,受到了如此巨大的伤害,诉诸法律,仅仅获得1.5万元的赔偿。
这才是我从该典型案例中解读出的内容。
再讲个故事,2002年上海闵行法院曾作出全国首例“忠诚协议”判决。当事人夫妻签订了一份“忠诚协议书”。协议约定:若一方在婚期内有婚外情,要赔偿对方30万元。婚后,女方发现男方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遂以男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要求法院判令男方支付违约金30万元。上海高院就此发布审判意见,明确对此类起诉将“不予受理”,实际上否定了忠诚协议的效力。
对“忠诚协议”的态度都如此扭捏,司法机关难道指望用1.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来扭转社会风气、维系夫妻对婚姻的忠诚?
其实受害一方在法律层面,仍有其他办法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执着于索要精神损害赔偿,至少在目前并不是最优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