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系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洪流律师。
最近网上有一则新闻,说一个富商被人绑架,绑架者为了勒索巨额赎金,胁迫其杀害一名按摩店员工后将其放回。后该富商报警,警察据此抓获了四名犯罪嫌疑人。
新闻播出后,针对该富商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各方法律人纷纷展开讨论,有说应该算胁从犯的,有说应该采用紧急避险和避险过当理论的,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受害者
由于警方的证据尚未公开,所以目前的讨论也仅仅是一种预定条件下的纸上谈兵。这样的案件在实践中比较少见,更多地是存在于司法考试题库里或者学者辩经的道场上,一旦真的在实践中出现了,法官首先要考虑的,可能不是理论适用的问题,而是需要保护的法益取向问题------毕竟理论是为实践服务的。
作为法官来说,无非就是在审查判断众多证据后,在两条道路中选择一条,一是无罪,二是有罪。
如果判决无罪,法官需要考虑在本案中被杀死的按摩店员工的法益是否被忽略了,或者说,为了保护更多的“潜在的”将被杀死的按摩店员工的法益,在本案中是否就不得不牺牲按摩店员工的法益?——通过这样的无罪判决,告诉潜在的绑架者,以后你们再胁迫被绑架者杀人也没用,法律不会追究被迫杀人者的法律责任;而且,还要把按摩店员工的死亡这笔账也算到绑架者的头上。这样一来,本案中被富豪杀死的按摩店员工的法益看似忽略了,其实最终还是被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在特定的环境下,被迫杀人的人已经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具有自由意志的人,而是一个杀人的工具。
但本案里还存在着另外一种假设,即如果富豪在当时的情况下,顶住了生死的压力拒绝杀害按摩店员工,这个按摩店员工是否会死亡?绑架者是否会自己动手直接杀死按摩店员工?或者,案件是否会有其他的走向?
这些可能性,因为按摩店员工的死亡而不再存在,但在法官的脑海里,他却不得不考虑这些令人感到温暖但却百肠纠结的可能性。如果按照前述的法益保护取向宣告富豪无罪,那是不是以后所有的被绑架者都可以毫不犹豫地以避险的理由取他人性命?
这样一来,以后“潜在的”按摩店员工是不是都没有了存活的可能性?在某种程度上,被绑架者是不是就成为了绑架者的帮凶?而且,为了保命,被绑架者或者被胁迫者很愿意这样做,因为法律也不谴责这样的行为。
当然,这里还有一条中间道路,即司法实践中常用的,宣告富豪有罪但不给予实质意义上的处罚,但这样的中间道路,其最终也要回归大前提,这个大前提就是这个判决仍然是个有罪判决,这个判决说明了司法者的价值观,即从法律意义上仍然还是对这样的避险行为予以否定。
法律,看似非常有逻辑性,非常讲究因果关系,但遇到很多两难境地时,它又是很脆弱的。再完整的法典也是冰冷的,有着很多容易被攻击的漏洞,而这个时候,司法者的主观判断就显得尤其重要。

被绑架富豪章某
对这位曾被绑架的富豪来说,如何面对即将到来的司法评价应该不是他最关心的问题,按摩店员工在他手下死亡这一记忆也许才会成为他终生的噩梦。从这点上看,法律意义上的胁从犯也是一定程度上的受害者。
另据报道,在2007年,也曾经发生过一起受到争议的“遭胁迫杀人者”检察院不予起诉的案例。2007年3月,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侦破两起失足妇女被三名男子胁迫去杀“同行”的案件,最后,考虑到杀人出于被迫,昆明市检察院对实施杀人的两名失足妇女,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可见,法律不是万能的,一个可以保护所有法益的判决是永远不存在的。

注:本文转载自律新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