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索赔人主张经营者欺诈的应诉逻辑参考(文后附判决书)
2019-08-30

1995年,王海购得一副疑似非正品的耳机,随即向消费者保护协会投诉了商家,运用刚刚实施不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获得了赔偿,并因此事件一举成名,成为当今中国职业索赔人的鼻祖。在随后的二十年中,打假索赔之风盛行,消费者意识到自己不再是任商家宰割的板上肉,纷纷举起《消法》大旗向无良商家主张权益;而其中也有部分消费者的心理发生了变化,知假买假以获取赔偿,朴素的“维权意识”转变为了“牟利意图”。这一群体逐渐壮大,并逐渐产业化、商业化,以“消费者卫士”的姿态活跃于商品服务市场。大量经营者为避免自身品牌受到影响,面对“职业索赔人”的投诉和起诉,都采取了消极的应对策略,通过调解支付赔偿款的方式息事宁人,却不知这一行为助长了职业打假产业的进一步扩大,市场秩序岌岌可危。


近期,本所张士海律师团队代理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世纪公司)应诉刘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在该案中,原告刘某主张京东世纪公司存在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并造成经济损失。张士海律师从商家是否存在欺骗消费者的故意和行为,宣传内容是否会导致买家做出错误意思表示,以及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是否尽到注意义务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最终在该案的一审中胜诉,二审法院维持该判决,维护了经营者的权益,避免经营者蒙受经济损失。下文通过该案的抗辩逻辑和法院意见的整理,为应对职业索赔人的诉讼提供参考。

注:本文最后附有判决书原文供读者阅读


1

有关经营者欺诈的法律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 法(办)发<1988>6号)


第68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广告法》


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总结经营者构成欺诈的几个要件:
1.主观上存在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故意
2.客观上存在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3.该行为致使消费者做出错误意思表示
消费者欲主张经营者构成欺诈并提出赔偿请求,就需要对上述三个构成要件承担证明责任。经营者如欲主张自己不构成欺诈,也应当从这三个要件入手进行论证和辩解。
下文将以刘某诉京东世纪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为例进行具体分析。 


2

本案难点:如何理解水晶的分类和界定


在判断京东世纪公司是否构成欺诈前,首先要确定涉案产品的性质。只有这样才能判断京东网站上对涉案产品的描述是否真实。本案中,京东世纪公司作为销售方销售的商品为尊尼获加(JOHNNIE WALKER)洋酒蓝牌尊尼获加创始纪念版750ml,涉案产品为该瓶洋酒的瓶身,材料为铅晶质玻璃,含铅量 24%以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对该事实皆表示认同。刘某认为根据其取得的“宝石签订证书”,涉案商品瓶身材质为“玻璃”,并据此认为京东世纪公司宣传涉案商品为“水晶瓶”的行为应当属于故意欺诈。
我方面临刘某的质疑,分析了“水晶”的成分和结构。天然水晶、合成水晶、晶质玻璃的主要成分都为二氧化硅,根据 GB/T16553 5.1.16.3 规定,只有“晶质体”才能称为“水晶”(珠宝类),即便将天然水晶熔化后,釆用热成型方法吹制出的水晶工艺饰品,因其不具有晶质体形态,不再属于珠宝类水晶。京东世纪公司在销售涉案产品时描述产品是“由三名水晶大师手工吹制而成”,而用吹制工艺制作的水晶工艺饰品,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水晶”(珠宝类)。刘某提交的鉴定证书意在证明涉案产品不属于珠宝类的水晶,与我方主张并无冲突,涉案产品的描述也符合刘某提交的鉴定结果。而涉案产品之所以称为“水晶”,是因为(1)该酒的供应商在全球版本介绍资料中使用“Crystal”,相关用语是根据品牌方提供的内容,并不存在欺诈消费者的故意。(2)实际上,涉案的酒瓶为位于享誉全球的高端水晶产品工厂——巴卡拉工厂生产。,从材质和制作工艺角度,为高端水晶。(3)而且酒的主要价值为酒本身,非瓶身,瓶身的材质对酒没有实质性的影响,也不存在误导购买酒类产品的消费者的可能性。“玻璃瓶也是‘水晶瓶’”这一难点被我方逐层解开,成为最终胜诉的关键。


3

京东世纪公司是否构成欺诈


1. 京东世纪公司无欺诈故意
涉案产品页面宣传内容并非京东世纪公司做出,而是产品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介绍。
2. 京东世纪公司无欺诈行为
(1) 产品类型的界定
如上文所述,我方认为,作为酒类产品的包装,不应将“水晶瓶”理解为名贵珠宝类产品,其应当属于“工艺水晶饰品”。而涉案产品的成分符合我国国家标准所称“工艺水晶饰品”。刘某提交的鉴定证书来源于珠宝鉴定机构,鉴定依据的标准皆涉“珠宝”,与涉案产品并无关联。
(2 )宣传内容符合产品真实情况
GB/T28796-2012 “工艺水晶制品”3.1 条规定,工艺水晶饰品是指“以天然水晶、合成水晶、石英玻璃及晶质玻璃为原材料,釆用热成型、机械和手工加工及组装制成的艺术品、工艺品、装饰品、日用品”。京东自营网站上对案涉产品的描述是“精湛手工工艺尊尼获加创始纪念版封存于附有编码的水晶瓶由三名水晶大师手工吹制而成”,符合“工艺水晶饰品”的制作方式。并不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形。
3. 京东世纪公司已经尽到审查义务,涉案宣传没有危害性
京东世纪公司的产品介绍源于供应商提供的信息和资料,京东世纪公司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以促使相关供应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本案中的产品没有任何质量问题。酒瓶本身为国际著名水晶制品公司生产,为高端工艺水晶。“水晶瓶”等到宣传语供应商提供信息一致与欧盟标准相符,同时将铅晶质玻璃材质的酒瓶描述为水晶瓶同人们习惯上所称的“水晶奖杯”、“水晶杯”一样,符合社会公众的通常认知,也不违反工艺水晶饰品国家标准 GB/T28796-2012 的相关规定。


4

对职业索赔行为的思考


最后,律师对“职业索赔人”主张赔偿的合理性表示质疑:“构成欺诈的要件是需要有欺诈故意,结果是诱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刘某系职业索赔人,从2015 年3月至2018年10月共有120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记录。刘某对酒类十分了解,在近三年120起诉讼中,有12起涉及酒类产品,案由都是请求商家予以赔偿,当事人不是为生活需要购买产品,而是通过诉讼进行索赔。”职业索赔现象已经引起了司法部门和立法者的关注。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公布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了知假买假者也是消费者,适用消费者维权的有关规定。对借知假买假敲诈勒索经营者的,依法追究责任。
笔者认为,经营者面对职业索赔人的无理诉求,应当积极应诉,证明自己的经营行为合法合规,没有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避免诉讼而选择调解了事,只会变相助长职业索赔人,给了他们获利的渠道。经营者对普通消费者的诉求应当予以保护,但是对于职业索赔人,应当坚决反对。在当前的立法和司法审判趋势下,职业索赔人的生存空间逐渐被压缩。相信在未来,索赔权能够在保护消费者和维护市场健康秩序方面得到合理的使用。


判决书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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