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5年,王海购得一副疑似非正品的耳机,随即向消费者保护协会投诉了商家,运用刚刚实施不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获得了赔偿,并因此事件一举成名,成为当今中国职业索赔人的鼻祖。在随后的二十年中,打假索赔之风盛行,消费者意识到自己不再是任商家宰割的板上肉,纷纷举起《消法》大旗向无良商家主张权益;而其中也有部分消费者的心理发生了变化,知假买假以获取赔偿,朴素的“维权意识”转变为了“牟利意图”。这一群体逐渐壮大,并逐渐产业化、商业化,以“消费者卫士”的姿态活跃于商品服务市场。大量经营者为避免自身品牌受到影响,面对“职业索赔人”的投诉和起诉,都采取了消极的应对策略,通过调解支付赔偿款的方式息事宁人,却不知这一行为助长了职业打假产业的进一步扩大,市场秩序岌岌可危。
近期,本所张士海律师团队代理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世纪公司)应诉刘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在该案中,原告刘某主张京东世纪公司存在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并造成经济损失。张士海律师从商家是否存在欺骗消费者的故意和行为,宣传内容是否会导致买家做出错误意思表示,以及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是否尽到注意义务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最终在该案的一审中胜诉,二审法院维持该判决,维护了经营者的权益,避免经营者蒙受经济损失。下文通过该案的抗辩逻辑和法院意见的整理,为应对职业索赔人的诉讼提供参考。
注:本文最后附有判决书原文供读者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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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经营者欺诈的法律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 法(办)发<1988>6号)
第68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广告法》
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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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难点:如何理解水晶的分类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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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世纪公司是否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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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业索赔行为的思考









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向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则 ——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1款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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