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言慎行——切勿触雷"寻衅滋事“
2019-08-21

吴思良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律师

wusiliang@boss-you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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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因“寻衅滋事”而被行政处罚、甚至构成犯罪而被判刑的人不在少数,也许上一刻还是随手转发的吃瓜网友,下一刻就成了网上通缉的犯罪嫌疑人,让不少人有种“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的感觉。这其中有稀里糊涂的,有令人唏嘘的,有令人解气的,而更多的则罪有应得的。笔者整理了“寻衅滋事”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对应的处罚标准,以及一些日常轻微“寻衅滋事”行为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经典案例与大家一起探讨,同时,也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要时刻保持冷静克制、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谨防未引起重视而又出格的行为导致自身触雷“寻衅滋事”。



01

寻衅滋事罪的渊源与本质特征


“寻衅滋事罪”是作为现行刑法中最具代表性的一项口袋式罪名,它是由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分拆而来的一种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修改。“寻衅滋事罪”的内涵太杂太模糊,可以说是包罗万象,几乎可以涵盖社会生活中的一切不轨,与几十种刑法罪名相竞合。虽然寻衅滋事罪的法条规定本身比较模糊,但立法者对该法条列举了一系列不轨行为试图让这个模糊性的罪名具有一定的明确性。


“寻衅滋事罪”的本质特征是公然藐视国家法律法纪和社会公序良俗,故意用寻衅滋事的行为来寻求自身的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寻求精神刺激、耍威风、发泄情绪、恃强凌弱、无事生非、炫耀取乐等主观心态,具有一定的犯罪随意性。


“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客体是妨害了社会秩序。笔者认为,这里的公共秩序是指根据法律和社会公德确立的公共生活规则所维持的社会正常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非公共场所秩序。值得注意的是,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五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蚌滋事罪定罪处罚。”该解释将信息网络也扩大解释为刑法第293条中的“公共场所”,令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从刑法明文规定的范围扩大到信息网络领域,使得该口袋罪的适用进一步获得了形式上的合法性。


“寻衅滋事罪”的危害行为客观上对健康、生命、人格、公私财产、社会秩序等法益的侵害应不足以产生严重危害结果、相对比较轻微的。如“寻衅滋事罪”的犯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可能构成其他刑事犯罪,则基于“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复杂法优于简单法”、“重法优于轻法”等原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院、最高检公布并由2013年7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也予以明确并作出解释。



02

寻衅滋事行为的行政处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这是“寻衅滋事”直接出现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中,《治安管理处罚法》将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列举归类为寻衅滋事的具体表现形式。但在司法实践中,其他诸多出格的行为虽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其他法条规定中明文列举,但仍是“寻衅滋事”的法条延伸,最终极有可能以“寻衅滋事”的名义而受《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等行为。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于“寻衅滋事”处罚的规定看上去比刑法更加模糊,而且值得注意的是,对比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对“寻衅滋事”的处罚并不要求“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03 

寻衅滋事构成刑事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由此可见,【寻衅滋事罪】量刑档次分为两档:



第一档: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对比《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法条中规定“寻衅滋事”的行为达到“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的程度才可构成刑事犯罪。“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的界定标准本身又是带有道德评价和不确定性的,难以准确描述罪状,使得入罪标准变得模糊。这样一来,“寻衅滋事”行为是受《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受《刑法》的约束规法与评价处罚?是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寻衅滋事罪还是构成其他法条竞合的犯罪?即使是具有法律背景的专业人士,也时常难以分清其中的区别与界限。

 

行为标准(常见的三种类型):


(一)无事生非型: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的。


(二)小题大做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的。(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三)拒不改正型: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情节标准(常见的四种表现形式):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以“异教徒”、“宗教叛徒”等为由,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情节恶劣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公共场所是指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多次”一般应当理解为二年内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三次以上(包括已经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可折抵)。二年内多次实施不同种类寻衅滋事行为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档: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每次实施的寻衅滋事行为均构成犯罪。

二是每次寻衅滋事行为未经处理,包括行政处理和刑事处理。

三是多次寻衅滋事行为的时间跨度,只要未超过法定的追诉时限期限,均可计入。

 

免刑从轻标准:

《解释》第八条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几种特殊情形的上海认定标准:


1、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两种以上行为,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1)致一人以上轻微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元以上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 聚众寻衅滋事未遂,情节恶劣的,对组织者和积极参加者应定罪入刑,但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聚众寻衅滋事预备,情节恶劣的,对组织者应当定罪入刑,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4、《解释》中的“持凶器”是指行为人为寻衅滋事携带凶器的情形。这里的“凶器”是指各种枪支、刀具、棍棒、砖块等足以致人伤亡的工具。

 

 

04 

寻衅滋事的一些特殊案例介绍


一、发布地域歧视言论、性别侮辱言论等


2019年1月,一昵称为“良哥”的网友在网上发布针对贵州女性的侮辱性言论。随后,贵州警方介入调查。经湖南、贵州两地警方合力调查,涉嫌在网上公开发帖侮辱贵州人的网民“良哥”(真实身份系湖南籍人王某)已于2019年1月8日在湖南主动投案自首。经查,王某在网上因发红包与一贵州女子发生口角,继而利用微信朋友圈、qq群等对贵州人进行辱骂。王某的行为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湖南警方已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2018年8月2日,在丰台区右安门外大街,曹某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与一骑电动车男子发生纠纷,并对对方进行辱骂。因辱骂中使用了“北京傻*”、“穷*”等字眼,一经网络传播,引起了北京市民广泛关注,激化了北京人与外地人之间的矛盾,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针对其在公共场所公然辱骂行为,丰台公安分局以寻衅滋事罪对其刑事拘留。


2016年5月17日晚,受“空姐遇害案”的影响;外地网友通过各种平台“诋毁、辱骂河南人”。其中,一名男子持枪叫嚣辱骂河南人的视频在网络上迅速蔓延,这个小伙简直太猖狂,居然拿出了“枪”侮辱并谩骂河南人。据悉,该枪为仿真抢,不能击发。目前,两人因寻衅滋事被太和警方依法处以治安拘留7日和5日的处罚。

 

二、微信辱骂特殊职业者


2018年8月,仁寿县公安局富加派出所发生一起个人极端案件导致2名警察重伤牺牲。事发后,整个仁寿举城哀伤,广大人民群众哀伤不已。而微信平台上,一位昵称“高山流水,川流不息”的网民在名为“和谐中铁”的微信群内发布“杀人者是英雄好汉,警察是拿了证的土匪”等辱警言论,其发布的辱警言论涉及广泛,造成的影响极其恶劣,该人被以寻衅滋事罪刑拘。据悉,全国因辱警有多人被以寻衅滋事罪被刑拘,因寻衅滋事被处以被行政拘留治安处罚的就更不计其数。网上辱骂警察要不得,侮辱牺牲民警更是“零容忍”,言论自由但不能任性,要有敬畏之心。 


2017年9月,安徽阜阳界首市男子杨某因不满交警夜晚查酒驾,在一自己建立的微信群中发布“他们傻X吗,下雨还查?一群傻X穷这个样”等侮辱性言语,在微信朋友圈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当地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行政拘留五日。界首警方称,群主杨某向不特定众多人发送侮辱性信息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可以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2019年4月,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发生森林火灾致27名森林消防队员和4名地方干部群众牺牲,其中一人是来自海南陵水本号镇的唐博英烈士。事发后,网民李某安(男,26岁)在微信群中发布多条辱骂唐博英烈士的言论。发现该信息后,万宁警方高度重视,成立工作专班组织开展调查,于4月7日下午将李某安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经查,李某安系万宁市人,李某安在微信群发布侮辱烈士的言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李某安因涉嫌寻衅滋事被万宁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三、干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执法主体正常执法


2017年5月两名醉酒男子在河南省新乡市金穗大道与新飞大道交叉口,辱骂、威胁、推搡执勤民警,无事生非、煽动周边围观群众干扰民警正常执勤执法,造成大量人员聚集,交通拥堵,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最终因寻衅滋事被东街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2018年山西省潼关县,两名驾驶员酒后驾驶车辆遇交警盘查时,竟肆意辱骂并出手殴打执勤交警,致交警受伤。潼关太要派出所接到报警后,迅速至现场控制以上人员的违法行为,并将王某、姚某二人依法强制带离至派出所醒酒,涉嫌酒驾的陈某交由交警部门调查处理。而二人分别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处罚。


 2019年 7月,山西阳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四分队执法人员在巡查时,遇一男子寻衅滋事,突然有一男子冲到执法人员面前,无故挑起事端。  在执法人员对其亮明身份、明确告知正在执行公务后,男子仍对执法人员谩骂侮辱,引发市民围观,导致交通堵塞。该男子的行为不仅阻碍了城管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还对社会秩序造成一定的干扰。执法人员当即报警,该男子被警察带离。矿区公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该男子寻衅滋事行为给予治安拘留7日的处罚。

 

四、妨害公共交通正常运营


2015年男子谭某在北京为引发关注,从地铁1号线天安门东站站台跳下,并用铁链将自己与铁轨锁在一起,造成1号线进站列车紧急停车,接触轨采取停电处理。由于当时正值下班晚高峰,致多趟列车晚点。谭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谭某不服上诉后,三中院经审理裁定维持原判。


2014年2月10日,李某酒后进行赌博并输钱,随后又与人发生争执,心情郁闷下他又喝了多罐啤酒,并购买一把菜刀藏在身上。上午9点,李某进入上海地铁某站中,并跳入地铁轨道,沿轨道行走。当地铁工作人员前来劝阻时,李某掏出菜刀威胁他人不要靠近自己,并爬上轨道防护墙用菜刀抵住脖子扬言自杀。在僵持一个小时后,民警将其制服。李某的行为导致上海地铁三号线双向停运,大量乘客滞留。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李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并当庭判处其有期徒刑9个月。


2019年4月,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霍某龙、霍某某、徐某、呼和某某某、霍某军五名被告人涉嫌寻衅滋事罪的涉恶案件。霍某龙以举报“黑车”拉客、杜绝车辆违规运营为由,与往返于包头市东河区至土默特右旗载客线路上的35台车辆运营者,签订了授权委托书,在运营者不情愿的情况下代替他们“维权”。作为维权成本,每台车辆需要每天向霍某龙等人交纳30-50元不等的费用,4年间累计违法所得约170万元左右。对于未签订授权委托书、未交缚费用的其他运营车辆,霍某龙与霍某某先后雇用徐某、呼种某某某、霍某军等人采取阻拦乘客上车、追逐、拦截正运营车辆、制造交通事故、拔车钥匙、无故滋扰、辱骂他人的手段来干扰、阻挠其他车辆的正常运营。

 

五、不适当的行为艺术


2018年9月丁满和朋友在街头用喷漆留下了十多处涂鸦,涂鸦的地点有建筑物的墙壁、电箱,以及街道的宣传栏。当晚,丁满即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刑事拘留。尽管相关单位为丁满出具了谅解书,但最终,他还是因寻衅滋事罪,被移送审查起诉。


与该案相类似,2018年10月,杭州西湖,一位名叫平文涛的人因在“杭州西湖”碑“钱祠表忠”碑以及灵隐景区梵音亭石碑上乱涂乱写,也被当地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

 

六、网上发布虚假编造内容,损害政府公信力,引发社会热点事件 


2019年3月,网上流传内容为“成都七中实验学校食堂给学生吃的是腐食,含有大量黄曲霉毒素,导致学生长期腹泻,现家长维权,已有家长跳楼身亡”的不实信息,后被其他网民大量转发扩散,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经调查,该信息由网民“南南师太XXXX”于3月13日最早在新浪微博发布。该网民真实姓名为梁某(女,37岁,本市人,某公司职员)。调查中,梁某如实供述了违法事实,承认其为博人眼球,企图制造社会影响,故意编造虚假消息在网上发布。鉴于梁某的行为已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公安机关对梁某以寻衅滋事罪予以刑事拘留。上述案例中所发文章均被认定具有虚假信息成分,损害了政府公信力,进而扰乱了公共秩序,可见舆论监督有风险,切忌夸大事实。

 

2017年3月,一组不雅图片和视频在网上传播,配文为“南方电网火了,电网某小领导今天在开会休息间隙,与女下属暧昧。不幸的是,现场直播的视频没关,结果整个南方电网下属单位全部观看。”


微博@广州公安 发布情况通报,有人在网上捏造传播针对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2名员工的不实言论和不雅图片视频,严重损害了当事人和公司的名誉和形象。广州天河警方3月11日接报警后,迅速开展立案调查工作。经调查,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员工汤某(男,30岁,广州人)交代,他“听说”公司2名同事在公司会议室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便加以编造后发布在网络社交平台上。该公司另一员工王某(女,30岁,广州人)将该信息再“加工”后再发到网络社交平台。经网络发酵,该虚假信息被大量转发,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天河警方已依法将涉嫌寻衅滋事的汤某、王某刑事拘留。


2017年10月江苏省公安厅网络安全保卫总队微信公众号“江苏网警”通报称,网警巡查发现,微信公众号《华人事件》发布文章称,宿迁宿豫中学一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后,警察抢夺尸体,遭万名群众殴打。经查,该事件实际发生在2008年10月19日。当时宿豫中学一学生被发现在家中自缢身亡后,死者家属因质疑小孩死因,在校门口摆花圈、挂横幅,引发不明真相的群众围观。随后,公安机关到场依法妥善处置,过程合理、合法,无不当之处。“江苏网警”还称,微信公众号《华人事件》描述该事件时,故意虚构事实,隐藏发生年份,误导广大网友以为该事件于近期发生,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后,宿迁网警在广州将嫌疑人周某某(男,36岁,《华人事件》公众号负责人)抓获归案。经审讯,周某某对其通过《华人事件》公众号发布不实帖文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周某某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

 

七、扰乱“医院”、“学校”、“施工地”、“景区”等公共场所秩序


2013年,河南濮阳的赵某以其家人的交通事故未得到处理为由进行信访,后其信访的交通事故一事被有关部门妥善地解决。但赵某在明知其信访事项已经处理完毕的情况下,仍多次到各级政府进行上访。经有关部门教育、训诫、行政处罚后,赵某频繁到北京市天安门地区及中南海周边等地非正常上访30余次,赵某被北京市公安局相关部门训诫6次。2015年,赵某还纠集多人到濮阳市政府门口,采取拉横幅、喊口号等方式严重扰乱市政府办公秩序。后赵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淇滨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某犯寻衅滋事罪并提起公诉,2015年10月淇滨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3年。


2014年9月,严某珍、胡某娥、欧阳某某为其亲戚在医院经治疗无效死亡一事与医院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后,为给医院施压而在该医院大门口起哄闹事,对主治医生进行拉扯,声称要把医生带回死者老家以解决问题,致使该医生衣服被撕破,身体被抓伤;手持矿泉水瓶、胡冬娥持鞋子对民警进行殴打;到医院大门口拉着横幅将大门堵住,不让车辆进出等行为构成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严某珍等人经彭泽县公安局上网追逃后于14年10月30日被浙江省慈溪市公安局浒山派出所抓获,并于14年11月1日被彭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法院分别判决被告人严某珍、胡某娥、欧阳某某犯寻衅滋事罪有期徒刑1年至3年不等。


2019年2月,广西钦州市浦北县北通派出所接警称,石祖禅茶园景区验票处约有20人在闹事,闹事者不买门票强行进入景区游玩,并堵住景区门口不给游客出入,影响景区正常运营。接报后,北通派出所民警迅速组织人员前往现场处置。到达现场后,民警发现宾某国、宾某林、宾某等人将三辆摩托车横放在景区门口中间,阻拦游客车辆进出景区。经民警做思想工作后,宾某州等人仍情绪激动,与景区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并欲动手殴打景区工作人员张某。民警见状立即上前予以制止,并多次口头警告。但宾某州等人却公然叫嚣,藐视执法权威,冲破民警警戒,将景区工作人员张某尧和北通镇那新村委主任陈某平打伤。宾某州、宾某国、宾某林、宾某民、宾某、容某阳、刘某梁等7人已依法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八、伤风败俗、伤害民族感情、污损领导人画像  


2019年4月,四川省自贡市荣县公安局在官方微博发布通报称,警方查获并处置了一名亵渎红领巾的女子。据悉,女子唐某某自2018年以来,为博取眼球、增加粉丝和视频观看量,在农田中拍摄穿着鲜艳暴露、佩戴红领巾的捕鱼视频,以“宜宾盈盈”账号在快手平台先后上传剪辑后的四段视频,被各地网民观看转发,视频播放量高达300余万次。通报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扩法》明确规定: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唐某某的行为已严重亵渎红领巾象征的爱国英烈、少年先锋队的荣誉、人民群众的爱国情感,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并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处以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1000元,责令其删除相关视频。帮助其录制视频的吴某某也被警方教育训诫。


2018年4月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接市民报警称:有人在某APP直播间的评论中发布美化日本军国主义和伤害民族情感的言论。接报后,松江警方迅即开展调查工作。张某到案后交代,当日其在某APP近百人的直播间内,为引起关注发布美化日本军国主义的言论,在网友指出后其仍置若罔闻。警方调查后认为,张某的言论罔顾民族感情,伤害了人民群众的爱国主义情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张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松江警方依法对其予以行政拘留5日。


为了引人关注,42岁的男子孙兵竟向天安门城楼毛主席像投掷墨水瓶,造成画像污损。法晚记者上午获悉,东城法院一审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孙兵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九、网上泄愤言论过激 、破坏公共秩序


2018年3月,洪某,系“钱宝网”集资参与人,因不满公安机关依法查办" 钱宝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在QQ 群“备用防走散旅游”发布违法言论,煽动他人实施驾驶卡车冲击国家机关、劫持人质、持械行凶等违法犯罪行为。3 月9 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依法对洪某刑事拘留。 警方表示,通过信息网络煽动实施违法犯罪制造事端,是对公共秩序的严重破坏,洪某已涉嫌寻衅滋事犯罪。 

 

十、无事生非、打人出气、恶意骚扰


2018年5月,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公明派出所接某宵夜档店主报警:称因其不接受他人专供酒水和对方发生纠纷,对方叫来若干人,将其店内物品全部砸坏,场面十分混乱。接报后,警方立即展开调查。经查,在深圳光明多个社区的宵夜档、门市店出现的此类警情中,均有阮某团伙成员的身影。阮某及其团伙成员均没有稳定工作,充当打手成为该团伙主要收入来源。一些不良商家无法通过正常渠道打开市场,就花钱“雇佣”阮某团伙来“镇场子”,轻则言语挑衅、暴力威慑,重则动手打砸,破坏正常的生产经营,一些商铺敢怒不敢言,只好接受不平等的交易。阮某团伙因此成为不良商家恶性竞争的工具,遇到“搞不定”的商家或市民,就联系阮某团伙上门进行恐吓,甚至打砸、殴打,光明警方随即成立专案组进行全面调查取证。经审讯,该团伙成员对涉嫌寻衅滋事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专案组已初步核查出相关案件10宗,并依法对其中8名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的涉案人员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2018年12月,“男子常仁尧将初中老师拦截扇耳光”的视频在网上发酵,引发广泛舆论关注,随后栾川县实验中学发布《举报控告书》希望严惩常仁尧。12月19日,栾川县公安局对该事件立案。12月21日,常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常仁绕曾通过自录辩解视频和在庭审上发言称,打老师原因是13岁就读于河南洛阳栾川实验中学时,常遭受老师张某林欺负。2019年7月10日,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常仁尧以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2019年5月,梁某持续不断骚扰前女友及家人,并因涉嫌寻衅滋事已被上海杨浦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据悉,朱小姐和前男友梁某是2年前分手的,当时因为梁某不务正业而被单位开除,朱小姐觉得前途渺茫而选择了分手,没想到梁某不仅不愿意分手,反而将自己身上所有的不顺,归咎于女朋友朱小姐。分手之后,梁某开始骚扰朱小姐。他先是跟踪朱小姐上班,然后是给朱小姐家房门泼墨汁和酱油,紧接着再升级为恶意划破朱小姐的车,反复遭到朱小姐拒绝后,梁某最后直接赖在朱小姐家门口不走了。短短2个月时间,朱小姐就因为一直被骚扰而报警6次。长海路派出所从朱小姐第一次报警开始,就依法传唤梁某至派出所制作笔录,并进行了相关法律告知,告诫其理性处理感情问题。不仅不愿意分手,反而恶意骚扰朱小姐及其家人。但是出了派出所,梁某依然我行我素,还是反复恶意骚扰朱小姐,跟踪、泼墨、泼酱油、划车、耍无赖,破坏监控探头等行为统统再来一遍,直到最后被长海路派出所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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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近年来寻衅滋事案件呈高发趋势,严重影响了社会公共秩序,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给整个社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除了一些打架斗殴、索要财物等典型寻衅滋事案件外,笔者总结的上述十种类型的寻衅滋事案件已然发展成为常态。作为一名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在与他人发生纠纷时多一份理性的宽容,切勿一时冲动用不适当甚至极端的方式来报复他人,很多行为不仅仅只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更有可能招致承担刑事后果。


此外,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言论自由也需遵规守法。微信的普及和广泛使用、并逐渐成为我们生活一部分的同时,网名这个词已不是专属于年轻人的代名词了,无论男女老少甚至几乎全国人民都在使用网络并获取大量信息。而在面对各式各样、良莠不齐的资源和信息时,应当学会鉴别、筛选、管理好具有利用价值的内容,切勿随意触碰、转发、散布涉及网络违法犯罪的内容。在管理好自我的同时,更要提醒身边人注意防范涉及政治敏感、黄赌毒、军事资料、港澳台、造谣诽谤、污蔑他人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信息内容,避免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


希望我们每一个人谨言慎行,不为博眼球而发无谓之声、不为了逞口舌之快而中伤他人、不为不知法律而肆意妄为,学会合理利用网络,保护和监管好网络美好和清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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