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要点
2019-09-03

施磊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shilei@boss-young.com

周密密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zhoumimi@boss-you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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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虽是一裁终局,但在进入执行阶段后仍赋予了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救济途径。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审查围绕哪些要点展开,仲裁当事人又有哪些注意义务,本文将结合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作简要介绍。


01

问题解析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法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可归纳为四类:


1. 程序瑕疵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2. 证据瑕疵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3. 职业操守瑕疵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4. 公众利益瑕疵

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同时,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仲裁裁决执行规定》”)对仲裁程序、仲裁证据等进行了细化,使法院的审查标准更具明确性。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要点


实践中,法院在审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时,首先会让申请人明确其系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所列的哪一项事由提出相应的主张,并对该主张是否符合法定情形进行严格审查。对申请人未主张的不予执行事由,除非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否则法院不会主动进行审查。相对应的,法院在审查时一般亦围绕对仲裁程序的审查、仲裁证据的审查、仲裁员职业操守审查和社会公共利益审查四方面展开:


1. 仲裁程序审查

仲裁程序的审查,首先判断仲裁管辖。仲裁当事人应有明确的仲裁管辖约定,此为仲裁解决纠纷的前提,否则仲裁裁决将不予执行。其次,在有仲裁管辖约定的情况下,涉及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并不属于仲裁受案范围,对上述事项作出的仲裁裁决,法院亦不予执行。同时,法院还会进一步审查仲裁事项是否超出了当事人约定仲裁的范围,对超出部分,法院亦不予执行。最后,法院还会判断仲裁过程是否合法,例如是否给当事人选定或者共同推选仲裁员的机会、是否按照仲裁规则或当事人约定的方式送达庭审通知、是否给予当事人陈述和辩论的机会等。例如,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吉01执异5号执行裁定中认为,仲裁员应当自行回避而未回避,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2. 仲裁证据审查

法院对仲裁证据的审查,主要针对裁决依据的证据是否真实以及对方当事人是否隐瞒了重要证据。对于伪造的证据,不仅须已被仲裁裁决所采信,且该证据应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如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吉01执异5号执行裁定中,认定裁决所根据的证据中有19份与该案当事人无关,但这些证据已作为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故不予执行。另外,就隐瞒的证据而言,必须是足以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证据。例如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冀07执异30号执行裁定中指出,仲裁中,对方当事人隐瞒的民事判决书可证明仲裁认定的部分欠款早已清偿,足以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故对该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3. 仲裁员职业操守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裁判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因此,即使当事人在法院审查过程中提供了仲裁员违反职业操守的线索,但若未经司法部门或仲裁机构等定性,则无法构成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事由。如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7)辽07执异77号的执行裁定中,法院基于申请人并未提供有关机构认定仲裁员渎职的证据,故对其申请不予认可。


4. 社会公共利益审查

对于以公共利益为标准的审查,因标准不明,故实务中争议较大。一般而言,法院在审查中,会着重判断仲裁裁决是否影响到了案外人的广泛利益,或者仲裁裁决结论与法律或国家政策是否相悖,是否导致仲裁当事人相对普通公众而言不当获益,据此作出是否不予执行的决定。需要说明的是,是否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审查标准较为严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地方各级法院对于非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如果要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不予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报核,待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后,方可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



02 

仲裁当事人的注意要点 


仲裁协议约定阶段


1. 签署仲裁协议时,同意仲裁的意思表示须明确,对于不同意仲裁的事项应当一一罗列,避免争议。


2. 仲裁条款中,对仲裁机构的名称应完整、准确,不能以简称等代替,在指向不明的情况下,即使仲裁机构受理并裁决的,若对方持有异议,在执行阶段法院仍可能不予执行。


3. 仲裁条款中可能会附有仲裁程序、仲裁规则等格式条款,在签署此类条款时不仅己方应当充分注意,建议还应向对方作特别提示。


仲裁阶段


申请执行的文书必须具有明确可执行的内容,在仲裁申请时,明确权利义务主体、履行的标准、对象、范围,方式、期限、给付数额以及计算方法等,有利于仲裁员出具有执行效力的仲裁结论。同时,在发现仲裁裁决中有计算错误,文字错误或者遗漏的事项时,应当及时向仲裁机构申请补正或者改正,以免申请执行时被法院驳回或者影响后续执行的进度。


法院审查阶段


在法院审查阶段,依据《仲裁裁决执行》第七条规定,执行法院会对执行案件裁定中止执行。但是在中止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要求继续执行的,人民法院仍会继续处分性措施。此外,执行标的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以此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执行利益。


审查结果作出阶段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申请执行人如对该裁定不服的,只能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可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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