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管辖、约定仲裁违法? ——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展开
2024-03-28

2024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七百七十八号,下称“《实施条例》”)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选择诉讼或者仲裁解决消费争议的权利”。我们认为该规定落地后,对法院和执法机关的实际工作都将带来较大影响。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的预先约定管辖和仲裁条款是否会被直接认定构成不合理限制消费者争议解决的权利,消费者负担这一问题值得关注。从条文文字理解出发,在格式合同中约定管辖或仲裁均似乎属于经营者“不得”从事的行为。下文拟对格式合同中预先约定的管辖条款和仲裁条款分别进行讨论。



一、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预先约定管辖条款



中国消费者报于2022年的报道显示,爱奇艺、顺丰、搜狐视频等30余家企业用户条款中存在“指定管辖”条款。公开渠道的检索情况显示,在消费者诉特斯拉汽车(成都)有限公司、消费者诉上海喜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等案件中,包括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内的不少法院都支持了经营者在用户协议或者购买合同等格式合同中预先约定的管辖条款,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格式条款中的约定管辖法院。


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的规定,“违约之诉”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涉及网购合同的,买受人住所地和收货地法院均可能有权管辖;“侵权之诉”可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实践中,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预设的管辖法院往往和其住所地一致,在出现消费争议消费者选择其他更加便利法院起诉时,经营者可能会要求驳回起诉或将诉讼移送到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处理,从而增加消费者的维权负担。在新规落地后,未来法院是否会继续支持格式合同中预先约定的管辖条款,值得我们持续关注和总结。



二、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预先约定仲裁条款



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预先约定仲裁条款是否构成不合理限制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在实践中争议更大。根据《仲裁法》和最高院配套解释的规定,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及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但该行为是否限制了消费者权利,各地法院态度不一,执法部门则倾向于认为该条款排除、限制了消费者权利。


多份法院裁定书显示,当格式条款中含有预先约定仲裁条款且经营者已经以醒目加粗字体提示消费者时,在经营者提出管辖异议时法院会驳回起诉。消费者诉杭州网易严选贸易有限公司一案中,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是以醒目加粗字体显示该仲裁条款,可以视为被告已尽提示说明义务...原、被告之间的仲裁条款合法有效”并驳回起诉,二审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无独有偶,2020年,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因小鹏汽车在销售合同中约定“一切争议要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认为其无管辖权,驳回消费者起诉。


执法部门则倾向于认为该条款排除、限制了消费者权利,并对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预先约定的仲裁条款的行为开出罚单。2022年4月,央视网报道了小鹏汽车因“霸王条款”被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的事件。执法部门认为小鹏汽车在格式条款中约定“如果双方未协商一致解决该等争议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的条款“利用格式条款约定在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排除了北京市司法管辖,限制了北京市消费者选择争议解决方式的权利,且增加了北京市消费者不合理维权成本和负担,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构成《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对其处罚款3000元。该处罚决定一经公布就引起了广泛讨论,虽然其中不乏反对之声,但能够体现执法机关对格式合同中预先约定仲裁条款的不支持的倾向。同年,在上述处罚决定公开后,江苏省消保委集中约谈14家新能源汽车企业,要求对购车协议中“约定管辖只考虑车企,加重消费者维权成本”的条款进行整改。



三、结论



《实施条例》落地后,是否意味着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预先约定管辖和仲裁条款将限制消费者争议解决的权利,并因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直接无效,仍有待权威部门的进一步解释。从该条文的文字表述上来看,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预先约定管辖或仲裁属于对消费者争议解决权利的“不合理”限制,从而只能适用法定管辖或协商仲裁的可能性比较大。


附:相关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选择诉讼或者仲裁解决消费争议、选择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等权利。


第五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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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沈睿
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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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睿律助本科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硕士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沈律师在进入律所之前曾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实习,在商标权、著作权保护等领域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与实践经验,能够熟练检索国内外法律与案例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给出法律意见。沈律师曾参与为某跨国快消品公司制作市场营销合规指引手册项目,在日常工作中为多家行业头部公司提供广告合规审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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