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国栋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律师
liguodong@boss-young.com
近日,始终无法退还的享骑共享电单车押金问题,突然“柳暗花明”,在“闲鱼”交易平台上,只要支付150元至200元左右的“代办费”,就可以请自称“有门道的人”(下称“掮客”)退还押金。这些掮客还能通过享骑用户的账号,核实用户的充值方式,以及是否已在享骑APP上操作过退押申请,一旦核实能够退还押金,则用户的押金能够立即到账。
虽然这笔账算下来怎么都是亏的,但相较于299元全部打水漂,依然有诸多享骑用户选择及时“止损”。那么,这种收取“代办费”后帮别人退押的行为,是否合法呢?
本所竺培艺律师在接受上海电视台“新闻夜线”栏目采访时,简要发表了个人观点,现根据其观点作出详细讨论。
一、享骑公司授意他人以这种方式退还押金的行为性质
从民事法律关系角度来说,用户通过下载享骑APP并注册账号、支付押金、充值使用享骑电单车这一系列行为,事实上与享骑公司达成了一个合同。合同的内容是用户可以通过支付租金的方式使用享骑电单车;用户申请退还押金是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后果是享骑公司有义务将其所收取299元的押金退还给用户。也就是说,申请退押金的用户对享骑公司享有299元的债权。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有人认为享骑公司占有的用户押金属于全体用户共同所有,因而认为将押金以任何形式在其他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出均属于秘密窃取用户财物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要件。对于这个观点我们不敢苟同:金钱作为种类物,从用户将其转移到享骑公司占有之时,所有权就相应地转移了。因此用户对于已经到了享骑公司账户的押金并不享有所有权,仅享有前述所说的债权。也就是说,用户只有请求享骑公司退还押金的权利。所以,即使涉及盗窃罪,其盗窃的也仅仅是享骑公司的财物,与用户无关。
从网上这些掮客能够核实享骑用户信息,并且最终从享骑APP上成功退还押金的情况来看,不论这些人与享骑公司之间有着何种关联,采取了何种手段,最后享骑的退款从外观上来看确实是享骑公司的法人行为,享骑公司应该承担这个退款行为的后果。
需要讨论的是这个过程中,各方是否有违法甚至犯罪行为,以及各方行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我们认为这种行为本身不违法。除了个别例外情形,法律并不禁止债务人对于部分债权人进行个别清偿。用户对于最后只能获得部分押金的后果是明知的,并自愿接受这种行为的后果。所以,如果这些掮客所接触的内部人士是得到享骑公司的授意的,这种行为就相当于享骑公司与用户对债务清偿达成了新的协议,即用户同意以部分清偿的方式使双方的债消灭。这个类似于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达成和解,原告同意对起诉的债权打折扣。
享骑公司通过“闲鱼”等特定渠道退还部分押金的行为,是否损害了其他没有获得这些退款渠道信息的用户的利益,符合《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从而可以宣告无效?我们认为也不存在这个问题。再次强调,用户对押金不享有所有权,且除了一些个别情形,法律不禁止个别清偿。实践中也存在大量公司在可能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根据其与债权人之间的亲疏关系或其他利益考量私下个别清偿的情况。在各个债权人享有的债权是平等的情况下,每个债权人都会争先恐后地通过各种合法渠道主张自己的债权,以获得事实上的“优先清偿”,避免由于落于人后而得不到清偿的结果。即使是享骑公司官方发布的退押金程序——要求全国各地用户到上海某办公楼的地下车库当场退款——也存在先到先得的问题,不能认为先到的用户获得退款,导致享骑公司的财产不足以再清偿其他用户就是损害了其他用户的利益。这是市场交易主体应该承担的风险。
例外情况是:企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的个别清偿行为,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是无效的。从目前情况来看,并没有消息称法院已经受理了针对享骑公司的破产申请。此外《破产法》还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虽然享骑公司可能确实已经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但由于目前还没有发生《破产法》规定的该种情形,只能认为其清偿行为是有效的。
所以如果认为债务的清偿系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的话(从《破产法》认为清偿行为可以确认无效或可撤销来看,似乎也是以其系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作为前提),享骑公司与用户私下退款的行为并不符合《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中规定的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同时,参与其中的人员也并不会因为他们的行为违反任何法律法规。
从公开渠道可以得知,享骑公司在退还押金发生困难的情况下,已经发布了官方的退押金程序(“地下车库退款”)。因此,我们推测,这种在“闲鱼”上“贩卖”退款优先权的行为很可能没有得到享骑公司的授权。在这种情况下,没有通过“地下车库退款”方式去申请退款的用户,本来并没有获得退款的可能性。而享骑公司内部人员利用其控制享骑APP退款流程的便利,通过掮客在“闲鱼”上发布信息,收受用户的钱财,为其获得了优先退款的利益,这种行为很可能涉嫌《刑法》第163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该罪的构成要件就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达到一定金额。虽然用户的债权本身是合法的利益,但是该罪构成要件中并不要求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非法利益”。而掮客虽不符合该罪的主体身份要件(即公司的工作人员),但是构成共犯,同样可能以该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当然,需要强调,该罪对犯罪金额有一定的要求,需要根据这些内部人员和掮客收受财物的具体金额来判断其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那么对于用户来说,其“行贿”行为是否可能构成犯罪呢?《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可以看到,本罪的构成要件中要求行为人系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如上所述,用户的债权是合法的,虽然通过这种方式获得了一定的优先权,但很难说用户想要谋取的利益系“不正当利益”。所以我们认为用户的行为并不涉嫌犯罪。
那么这种情况下,这个退款行为是否就当然无效呢?我们认为,即使内部人员和掮客的行为涉嫌犯罪,也不等于该退款的行为一定无效。在内部人员和掮客私下退款的过程中,实际上存在两个行为:一是用户通过给内部人员和掮客贿赂款从而获得退款的机会;二是内部人员通过非正常的手段瞒过公司将押金退还给用户。第一个行为系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显然因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而无效。有争议的可能是第二个行为。
在认为“债的清偿”系一种“法律行为”的前提下,这个行为与上一段讨论的享骑公司官方授意的退款区别在于:享骑公司内部人员私下操作退款的行为并未取得享骑公司授权。也就是说,这似乎是一个无权代理的行为,应该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认定对被代理人也就是享骑公司不发生效力。然而这种判断的前提是,债的清偿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需要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合意,才能发生债的清偿的法律效果。然而在法律规定和实践中,在债务人一方并无清偿债务的意愿和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债权人通过行使抵销权、自力救济(比如扣押债务人的财物)等单方行为也可以得到债权获得清偿的效果,在这种情况下债务的清偿并不需要得到债务人的同意。我们的观点是,用户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自力救济的行为,该退款行为是否获得享骑公司的授权,并不影响债务因为得到清偿而消灭的后果,只不过参与的各方可能需要因为其不法行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由于享骑公司内部人士和掮客收取贿赂的行为违法,用户甚至可以通过宣告该行为无效而要求其退还相应财物。
当然,也不排除某些掮客并不认识所谓内部人士,谎称自己能够“代办退押”,来骗取财物,这很显然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条的诈骗罪。
综上,在享骑公司未授权内部人士和掮客私下退款的情况下,这些内部人士和掮客可能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但是,用户和享骑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得以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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