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王羽中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羽中律师主持本次会议。王律师对出席会议的嘉宾、与谈人以及各界来宾的到来表示诚挚感谢。

图:朱晓喆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比较民法与判例研究所所长朱晓喆教授致开幕辞,阐述了本次研讨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对会议内容及其圆满举办寄予美好期望。
本次研讨会共四个主题,由四位主讲嘉宾分别作主题报告。

图:胡旭鹏
主讲嘉宾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胡旭鹏副总裁所作题为“‘真实出售’相关问题之法律思考”的报告。其强调“真实出售”是资产证券化中的核心技术,因为“真实出售”与资产证券化中的核心要义“破产隔离”紧密相关。从外部形态看,“真实出售”包括两种形式,一种SPT模式,即信托模式;另一种是买卖模式,也即学术理论上的债权让与模式。“真实出售”需要关注的法律问题包括:“真实出售”一般的法律标准;担保融资与“真实出售”的判定;债权转让中的关注点;等等。

图:于丹
主讲嘉宾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经理于丹所作题为“供应链资产证券化业务下核心问题”的报告,共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供应链资产证券化动因,包括:供应链中上游供应商与核心企业在赊销交易中的地位;供应链资产证券化有低成本、高杠杆、标准化、加持核心企业的高主体信用等特点;以及相关法律规范的鼓励与支持。第二部分详述供应链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并重点介绍了供应链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中核心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增加贸易稳定性、提升市场声誉等优势和供应商填补资金缺口、加快周转、盘活企业生产力等优势;储架发行模式包括的模式审批阶段与分期发行阶段;资金流转路径包括募集时资金流转与偿付时资金流转;风险缓释措施的内部增信与外部增信。第三部分介绍了供应链资产证券化前期五大主要关注点;部分入池资产标准要点;保理公司中关联保理公司与非关联保理公司的选择,等等。

图:朱晓喆
主讲嘉宾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比较民法与判例研究所所长朱晓喆教授分享了题为“反思资产证券化中的所谓‘真实出售’的报告。朱教授以一个企业资产证券化(ABS)的结构图开场,讲解了何为企业资产证券化;以及《基础资产买卖协议》的性质;基础资产权利转让中涉及的财产的独立性与风险隔离问题,包括:破产隔离、破产前的行为撤销与无效、禁止抵销、执行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关于“真实出售”,朱教授认为以“真实出售”为标准判断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权属是否转移给受让人,在中国法的语境下是不必要的,当前合同法、破产法等法律项下的制度足以对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权属是否转移给受让人作出判断。

图:刘慧
主讲嘉宾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慧律师作题为“资产证券化信用增级的法律分析”的报告。重点介绍了信用增级方式的概念与运作机制,针对增信措施的特点分析其在实务项目中的优势与劣势;包括优先级与次级分层、超额机制(超额抵押、超额利差)、现金储备账户、担保(保证、抵押、质押)、保险、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维好承诺、备用信用证等。在资产证券化信用增级的主要法律问题中,刘律师结合法律规定与实务判例,对实务操作中争议较大的重点问题,如差额补足承诺的效力、未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的效力、现金储备账户的性质、流动性支持承诺的效力等进行了详细分析。
上述四位主讲嘉宾演讲结束后,会议邀请的三位与谈人分别就本次研讨会相关主题进行了交流探讨。

图:高境梅
与谈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原经济庭副庭长高境梅法官对担保相关问题发表了看法,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担保法的规定不够完善,诸多问题如抵押权变更登记问题等始终未得到解决。二、抵押权变更登记问题实务争议较大。对此高老师提示,尽管实践中存在问题与争议,但基于公示效力,当事人在债权转让存在抵押权时,要尽量进行变更登记,当然如果基于登记机关等客观原因不能登记,也可以基于债权的转让关系进行抗辩。

图:严云路
与谈人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资产证券化部总经理助理严云路先生认为资产证券化中需要关注以下问题:一、关于“真实出售”问题,需要注意的是出售的对象是谁。其中信托具有天然的优势,因为在信托计划中可以实现破产隔离,真正的实现资产的剥离,保障投资人的利益。二、投资人主要是基于资产包获取收益,因此需要注意基础资产问题,主要是在出售与转移时要确保基础资产的可转移性,这是资产证券化交易中最核心的问题。三、企业资产证券化中,基于收益权的资产证券化,目前的市场发展有了进一步的规范,这个过程中专业的律师往往起着核心作用,诸如对标的公司的尽职调查,交易文件的起草等。

图:戴天骁
与谈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戴天骁律师就前述“真实出售”、应收账款的债权转让问题发表如下观点:一、中国的相关法律规范并没有“真实出售”的概念,“真实出售”实际是“舶来品”,它的正真涵义应是破产隔离与出表,因此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在诸多情况并不是“真实出售”实际是担保融资。二、收益权的界定问题。从司法案例、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范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范界定各不相同。如果将收益权界定为未来债权,则依托企业破产法上的取回权,是可以实现破产隔离的。戴律师也提出,针对破产重整中产生的现金流债权归属于问题存在争议,其认为应当归属于债务人的破产财产。最后他总结:特定资产的收益权界定为债权实际上是不利的,因为债权缺乏公示效力,因此他从立法角度建议可以参考土地使用权,地役权将其纳入用益物权的范畴。

图:杜爱武
主题报告结束后,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上海国际经济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杜爱武律师作闭幕致辞。他表示作为法律金融人,在进行金融领域的创新产品研发时要有法律意识,守住底线,达到法律上的合规,对法律有敬畏意识;同时,作为金融法律人,也要建立完善的金融法律体系、有包容与创新意识,在创新的金融产品中检测已有的法律规范,完善金融法律体系。本次会议在金融法律人与法律金融人的相互交流,探讨下,从理论与实务两方面达到对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的深入了解。最后,杜爱武律师向到场嘉宾再次致以诚挚的谢意。
本次研讨会是本所就热门金融产品下的核心法律问题系列研讨会之一。2018年9月,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就保险金信托产品,联合业界及学界专家,共同举办了“保险金信托的机遇与挑战研讨会”。未来,我们将联合更多的法律同仁,就市场上热点的金融产品项下的核心法律问题进行深入论述,欢迎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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