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行业内对于能否在化妆品宣传中使用“抗老”相关宣称的关注和争议愈发增多,给行业内广大化妆品经营者的广告工作带来了不少困惑。本文拟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公开执法案例、我们了解到的执法口径,讨论化妆品广告中是否可以使用“抗老”等宣称,就从业者的普遍关切提供我们的视角。
概而言之,“抗老”不是本身违法,但化妆品的广告用语需要“准确清楚明白”地表达“抗老”的具体含义,与产品的功效宣称依据摘要的相关内容“相符”。如果以偏概全、夸大宣传“抗老”,可能面临挑战和处罚。
文 | 邦信阳合规与政府监管
转载自公众号Market Regulation Compliance
截至2025年2月28日,我们在威科先行数据库,就2023年以来执法机关针对“抗老”及相似宣称进行了处罚案例检索,情况如下:
抗老 | 56例 |
抗初老 | 26例 |
抗衰老 | 100例 |
从数据可以看出,执法机关针对“抗衰老”宣称的尺度把握最为严格,自2023年以来处罚案例的数量是“抗老”宣传的近两倍。
2023年9月1日,《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其第二十一条规定网络平台内的化妆品经营者“披露的其他有关产品安全、功效宣称的信息应当与其所经营化妆品的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中标签信息和功效宣称依据摘要的相关内容一致”。对包括化妆品广告在内的化妆品网络信息监管的“目录化管理”趋势逐渐清晰,即对化妆品产品披露的任何功效、安全信息都应以相应内容已在国家药监局网站注册或者备案为前提。2024年3月6日《上海市化妆品行业广告宣传合规指引》的发布则标志着在国内首次单独围绕广告提出化妆品广告提出化妆品功效应与注册备案资料及功效宣称依据摘要的相关内容“相符“的要求。自此,无法“对号入座”的化妆品宣称可能具有较高的被举报和被处罚风险。
“抗老”本身并不属于化妆品26个功效目录中的任何一项功效宣称,一般就化妆品所说的“抗老”是通过抗皱、紧致等功效单独或者共同作用于人体后的外在体现,意味着在“目录化管理”的监管趋势下化妆品广告需要清楚、明白地体现出所宣称“抗老”实质是指向抗皱、紧致等功效。在化妆品企业没有写清楚“抗老”具体含义或者没有添加脚注解释而仅是笼统宣称化妆品具有“抗老”作用时,往往会被执法机关重点关注,以及作出处罚。
我们借助三个执法案例,分析化妆品使用“抗老”宣称可能被处罚的场景。
第一类:未备案或注册用以支持“抗老”的功效依据
沪市监金处〔2024〕282023008504号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针对备案有保湿、舒缓功效的身体乳在抖音店铺使用了“抗老”等广告语进行宣传,执法机关认定当事人在无相关证据证明所售产品拥有所表述功效的情况下使用了“抗老”宣称,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执法机关可能倾向于认为仅备案有“保湿”“舒缓”功效的化妆品无法支持其具有抵御皮肤老化外在表现(如皱纹、松弛)的效果,无法用以支持“抗老”的宣称。
第二类:未说明“抗老”的具体含义
沪市监黄处〔2024〕012024000915号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销售的精华液产品备案功效为“保湿、抗皱、紧致”,执法机关认为当事人在“涉案页面标题及参数中所述的“抗初老”功效,不属于该化妆品备案功效,构成“发布虚假广告及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信息作虚假宣传的行为”。本案中,当事人在标题和参数信息中宣称“抗初老”,但是上述两个位置一般无法添加脚注对“抗初老”进行具体的解释说明,我们猜测缺乏脚注或者其他方式的解释说明是执法机关处罚的重要原因。
第三类:宣称“抗衰老”“抗衰”
沪市监宝处〔2024〕132024000734号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针对店铺内护理项目使用的化妆品宣称“抗衰”,服务项目使用的化妆品仅具有保湿、抗皱、紧致功效,没有“抗衰”功效,执法机关认为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抗衰”“抗衰老”虽也是“抗老”相关宣称,有必要被区分。“衰”与外在表现上的“老”不同,其是人体随着年龄的增长而产生的自然生理退化,是不可逆的综合性过程。中国工商出版社2023年出版的《化妆品广告合规参考手册》一书中的观点是“在广告宣传中使用‘抗衰’一词进行功效表述所带来的误导性明显要大于‘抗老’一词”。“抗衰”“抗衰老”应被看作更高风险的宣称。
我们认为,随着《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化妆品行业广告宣传合规指引》实施时间的增加和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水平的不断提升,针对不合法使用“抗老”宣称的处罚案例累计数增多是正常而必然的现象。我们倾向于认为,在化妆品广告中使用“抗老”宣称本身并不必然违法,这是因为:
截至2025年2月28日,在中国食品药品监管数据中心开发的官方APP“化妆品监管”中检索到了205个名称中含有“抗老”的化妆品。名称中含有“抗老”的化妆品能够在药监局成功备案或者注册说明官方不禁止化妆品宣传“抗老”。如果“抗老”宣称不可以使用在化妆品广告中,则这些产品名称都需要更正,但目前并未看到药监局提出了这样的要求。
2024年11月10日,中国工商出版社官方公众号“市监总局半月沙龙”在《探讨!“年轻N岁”“逆生长”广告违法吗?》(链接)一文中提到“对于抗衰老的广告宣传,可以基于当前满足化妆品26种功效中抗皱、紧致、修护、舒缓等的基础上,在保障人身安全的原则下,对备案的产品进行宣称观察社会影响。如果没有备案,则不应该予以宣称”,这也可以体现部分地区的执法机关未全盘否定化妆品“抗老”宣称。
团体标准《人体皮肤衰老评价标准》(TB/ZGKSL 001-2022)中包含了对“化妆品原料和产品作用效果和安全性评价的参数以及相关的科学研究”,该团标中也提出了皱纹、弹性、松弛和下垂等层面的皮肤老化评价参数。也就是说行妆品行业内对与化妆品可以有针对皮肤老化相关的功效、以及皮肤老化可以用皮肤的外在表现来评价是存在一定共识的。
实践中,如果化妆品企业宣称“抗老”,首先不建议宣称“抗衰”“抗衰老”。同时,企业需要在相关产品备案或者注册有“抗皱”“紧致”等功效以支持“抗老”宣称的前提下,以添加脚注、说明等方式对“抗老”作出具体的说明,例如“使用产品能够起到抵御皮肤老化表现形式的效果”,清楚、明白地告知消费者所宣称“抗老”的合法含义,而不可用“抗老”以偏概全误导消费者。
注:文中观点供交流讨论和参考,不代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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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本文由张佳晟、沈睿律师执笔,合伙人张士海、杨涛律师指导与修改。
邦信阳合规与政府监管业务团队由前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官员、前公司法律与合规顾问、具有留学背景人员等律师构成。主要从事合规业务,包括广告合规、促销合规、反不正当竞争(含反商业贿赂、商业混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商业秘密保护、不正当有奖销售等)、反垄断、电子商务、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政府关系、商标保护、白领犯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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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编辑:鱼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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