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虞臣伟 杨剑 刘晓雪
引言
一份需要重读的“行业默契”
私募基金托管业务中,长期存在一种操作惯性:托管人核对划款指令的表面要素——金额、账户、用途与合同是否一致,即可执行划款。至于投资标的真伪、交易对手资信,那是管理人的职责边界。这种“形式审查”的共识,在业务实操与司法实践中曾被广泛接受,也成为许多托管机构的免责依据。
但上海金融法院的两份判决,正在重塑这一行业惯例。(2024)沪74民终239号案与(2026)沪74民终250号案针对同一基金管理人、同一托管人、同一类虚假票据资产,均认定托管人承担10%的赔偿责任。金额不算大,但信号明确:托管人的审查义务不是一成不变的,遇到异常交易,须启动更高标准的审慎核查程序。这一规则对托管行业合规实践具有标杆意义。
案件事实
90亿资金池如何穿透托管防线
1. 交易结构与操作模式
上海华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公司”)自2016年2月至2018年1月,在不足两年期间设立30余只私募基金,托管人均为恒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9月更名为某甲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托管人”),累计募资90余亿元。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为“银行承兑汇票或该等票据的收益权及其他高流动性低风险的金融产品”。管理人通过与交易对手签署“票据收益权转让协议”实现投资管理运作,并向托管人提供划款指令、“票据收益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企业网上银行票据查询截图等文件。托管人核对指令要素与合同约定的一致性后,执行资金划拨。
2. 刑事判决认定的核心事实
2022年11月,华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孙某因集资诈骗罪被判处刑罚。刑事判决查明:
底层资产全系虚构:30余只基金投向的5,000余张银行承兑汇票均为虚假票据,600余张被重复利用;
权属信息刻意隐瞒:管理人提供的网银截图未显示华某公司系汇票被背书人或权利人,票据权属链条不完整;
资金未实际投向约定标的:募集资金未投向约定投资标的,亦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是用于资金池运作、借新还旧、支付托管费及管理费等;
诈骗模式结构化:以不实际持有的票据收益权为交易对象,使投资人错误认为基金投向低风险资产。
投资人樊某某(22号基金,投资本金170万元)、刘某(20号基金,累计投入700万元)先后起诉托管人,主张其未尽审核义务导致基金资金被违法划转。两案经上海金融法院二审,均改判托管人承担10%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五项争议焦点的司法回应
250号案二审判决围绕五个核心争议展开,法院逐一回应如下:
1. 诉讼时效:刑事程序对时效的影响
托管人主张自2019年12月警方通报起算,诉讼时效已届满。法院未采纳该观点。
依据《民法典》第188条及诉讼时效相关司法解释,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本案涉及集资诈骗刑事犯罪,投资者客观上无从知晓托管人审核环节存在失职。刑事判决于2022年11月24日作出、12月5日生效,投资者自此方知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效重新起算。另外,相关投资者此前已提起示范诉讼,未逾三年时效期间。
2. 投资者适当性:资格瑕疵不构成托管人免责事由
托管人抗辩称投资者刘某非合格投资者,存在“拼盘”“代持”等情形,要求过错相抵或免责。
法院明确指出: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系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的法定义务,而非投资者自身的义务;即使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亦不会因投资超出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而承担较同产品其他投资者更高的风险。本案投资损失的直接原因是管理人虚构底层资产及托管人未尽审查义务,均非合格投资者应当识别、承担的风险范围。投资者资格瑕疵不构成托管人免责或减责的法定事由。
3. 托管人过错:异常场景下的审查升级义务
此为两案核心争议。法院认定托管人存在过错,理由如下:
第一,交易结构的显著异常性。30余只基金、90余亿元规模、不足两年时间,全部投向同一交易对手的同一类票据收益权,这种单一、高频、巨额的交易模式,已超出正常商业投资的合理范畴,任何专业风控人员均应高度警觉。
第二,权属信息的可核验性与未核验。托管人始终仅依赖管理人提供的企业网银票据查询截图,而该截图未显示华某公司为汇票被背书人或权利人。托管人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完全有能力通过网银系统查询票据完整背书链条,核实权属真实性,却长期未履行必要核验义务。
第三,职业怀疑的缺失。239号案判决指出,托管人“对外观真实性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长期不加注意,也不过问,简单执行相应划款指令”。250号案二审对此予以确认,认定托管人“未谨慎勤勉地形式审查票据权属”系投资人损失的间接原因。
4. 损失确定性:底层资产虚假导致损失现实发生
托管人抗辩称刑事追赃程序仍在进行,损失金额尚不确定。
法院查明,案涉基金底层资产全部虚假,刑事退赔比例仅约0.55%,投资人绝大多数本金已确定无法追回。损失是现实的、确定的,而非或然的、待定的。赔偿范围以刑事判决认定的直接损失为限,已兑付金额及刑事退赔预留金额予以扣减。
5. 份额转付:赔付后不当然取得基金份额
托管人主张赔付后应取得投资人对应基金份额,以便后续追赃。
法院未支持该主张。案涉基金份额对应的是虚假底层资产,无对应真实资产价值;且基金合同及法律均未赋予托管人此项权利。投资人获得的退赔、赔付总额不应超出本金损失,不存在双重受偿可能。
责任边界解析
形式审查的“动态化”规则
1. 从“固化标签”到“场景化判断”
针对239号案,北京大学法学院刘燕教授指出:托管人的“形式审查义务”并非一个固化的标签,而是需要结合其行为发生的具体场景来判断合理边界。这一观点与上海金融法院的裁判思路一致,法院在这两案中将其转化为可操作的裁判规则。
常态情形:托管人核对划款指令的要素完整性、印鉴真实性、账户准确性、用途合规性,投资文件与合同约定表面一致,通常可认定已尽审查义务。
异常触发情形:当出现交易对手单一、金额巨大、交易高频、权属信息不完整等显著异常时,托管人需在自身职责和专业能力范围内,对资金投向的外观真实性保持合理职业怀疑,并进行适度核验。
2. “合理适当审查”的尺度把握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始终未要求托管人做“实质审查”,即穿透核查票据真实贸易背景、现场核验实物票据等。此类审查超出托管人的职责边界与专业能力,系管理人的核心义务。
法院确立的标准是“合理适当审查”或“外观真实性核验”:在异常情形下,托管人应超越简单的形式一致性核对,利用可及的专业手段(如独立查询票据系统、要求补充权属凭证)进行适度核实。未履行该义务即构成过错。
3. 责任形态:按份责任而非连带
两案均适用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民法典》相关规定,管理人诈骗行为系损失直接原因,托管人失职系间接原因,两者无共同行为,故各自承担与其过错相匹配的责任。10%的赔偿比例,系综合考量职责范围、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后酌定。
实务指引
托管机构的合规升级路径
1. 建立异常交易触发机制
托管人应将“单一对手占比过高、短期内同类型产品密集发行、单笔/累计金额显著超出合理区间、权属凭证不完整、成立或备案条件未成就”等情形纳入异常清单。触发后自动进入加强审查流程,形成书面记录,避免依赖个别员工的经验判断。
2. 升级独立核验能力
票据资产等具有公开查询渠道的标的,托管人应建立独立核验机制,接入官方系统查询,而非仅依赖管理人提供的截图或复印件。完整背书链条、权属登记信息是核验重点。对无法独立核验的标的,应在托管协议中明确管理人的补充举证义务。
3. 完善异常处置留痕机制
发现异常后,托管人应履行“拒绝执行-书面通知管理人-向监管机构报告”的程序,全程留痕。依规拒绝并留痕,是免责的核心证据;简单执行则可能成为担责的把柄。
4. 优化托管合同条款
托管人不应固守“正确执行指令即免责”的绝对化认知,此类条款因违反基金托管信义义务的核心要求,法院大概率认定无效。应在合同中明确:审查边界的常态与异常标准、触发升级审查的具体情形、拒绝执行的程序、管理人的配合义务及文件清单。
5. 实行资产类型差异化审查
票据收益权、应收账款、股权、非标债权等资产的核验难度与风险特征各异,托管协议的审查标准应差异化设计,避免全品类套用单一审查模板。
结语
托管人“守夜人”角色的再定位
私募基金托管纠纷的增多,反映了行业对托管人角色认知的偏差,要么将其视为“保管资金、按指令划款”的机械执行者,要么因个案赔偿而过度担忧连带责任、全额赔付。
上海金融法院的两份判决划定了相对清晰的边界:托管人不对投资失败兜底,但亦非免责通道;异常交易面前需有专业判断,“合理职业怀疑”应内化为操作习惯。10%的按份赔偿责任,对托管行业是明确警示,对投资者是有限补偿,对行业是规则预期的稳定。托管业务的收费与责任对价之间的张力,短期内需以合规投入消化,长期则有赖于行业费率机制的重构。而对一线从业人员而言,看到异常数据时多问一句,拿到不完整凭证时多要一份,面对管理人压力时多撑一下;这些细节,正是免责与担责的分水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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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臣伟律师,复旦大学法律硕士,长江商学院金融MBA。曾任职于多家大型融资租赁公司、信托公司,历任法律合规经理、高级信托经理、信托业务部门总经理等核心职务,深谙金融机构管理规范与全流程项目运作,深度参与金融业务全链条运营管理。执业以来,长期服务于多家信托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上市公司等机构客户,为金融交易、资产管理、项目投融资、家族财富管理等领域提供专业法律合规服务,擅长特殊资产管理与退出、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

yangjian@boss-young.com
杨剑律师,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经济法专业,专注于公司商事、金融资管、金融/职务犯罪等领域,理论功底深厚、执业经验丰富。长期为多家大型公司集团提供合同纠纷、公司治理、股权架构、项目融资、重大商事纠纷解决等全方位法律服务;长期为多家信托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AMC、上市公司等机构的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此外,刑事辩护方面,聚焦于金融与职务犯罪,成功承办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受贿等多起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在辩护策略制定与实务处理上积累了扎实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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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雪顾问,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取得经济学硕士学位;FRM,CFA Level III Passed。服务于多家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上市公司、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熟悉金融机构投资流程,具有丰富的金融投融资项目经验;设立全行业最大规模慈善信托,获得慈善服务奖;擅长财富管理方向,完成多笔上市公司及高净值客户家族信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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