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新规》对信托行业的影响及展望
2018-07-23


裘菲寅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宋东青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8年4月27日,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管局联合正式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对各类金融机构的资管业务提出了新的规范。信托作为资产管理行业中的传统业务,受到本次《资管新规》的影响尤为明显。本文就将着重分析《资管新规》对于信托行业的影响,以及信托业务可能的发展方向。


《资管新规》对信托业务的主要影响

1. 提高合格投资者标准


《资管新规》第五条重新定义了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对合格投资者投资不同种类的资管产品规定了不同的最低投资金额。另外,《资管新规》明确规定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相比信托计划以往的合格投资者标准,《资管新规》所规定的合格投资人的准入标准要更高。


对于信托公司而言,《资管新规》提高信托投资者的准入门槛,可能将不利于信托产品的发行。信托公司需要建立新的合规制度,以避免向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募集信托资金,并避免合格投资者使用借贷类资金认购。对于信托监管而言,《资管新规》统一合格投资者的标准,有利于规范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标准,引导投资者投资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对应的资产管理产品。


另外,银行理财传统上为信托计划最重要的认购者之一,而《资管新规》将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纳入统一监管,也提高了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的合格投资者准入门槛,可能导致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的规模急剧缩减。信托公司比以往更迫切地需要提高自己的资金募集能力。


2. 严厉打击刚性兑付


《资管新规》第二条规定,“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资管新规》第十九条对“刚性兑付”做了列举性定义,并规定了对于刚性兑付的处罚措施,严格禁止刚性兑付行为。这是首次将打破刚性兑付明确在制度中,信托业将面临重新洗牌的局面。


对于信托公司来说,打破刚兑既有利也有弊。信托公司如果达到尽职要求,就不需要对产品的最终收益承担责任,也就不存在用自有资金去补偿本该由投资人承担的损失,所面临的经营风险大大降低;而失去了刚兑优势,信托产品对投资人的吸引力将会下降,对于股东背景较弱、优质项目资源匮乏、管理规模较小的信托公司来说,募集工作的难度将进一步加大。


打破刚性兑付对信托公司尽职调查、产品交易结构设计、产品营销话术、项目过程管理等方面都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如若信托产品出现风险,任何一个环节的瑕疵将导致信托公司的败诉和赔付。在准入资产方面,信托公司必将提升标准,短期内信托主动管理规模很有可能下降,但从长远来看,由于其他资管产品也无法实现刚性兑付,信托公司在债权投资领域较证券公司和基金子公司有较大优势,因此打破刚兑将有利信托行业的长远发展。


3. 严格限制产品分级


《资管新规》并未全面禁止产品分级,但严格限制了结构化信托产品的杠杆比例。《资管新规》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分级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分级私募产品应当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级比例,并分别对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予以明确。《资管新规》还要求分级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统一了结构化资管计划与结构化信托计划的监管要求,弥补了监管漏洞。


《资管新规》对信托计划产品分级的进一步限制,使得信托公司必须提高投研能力,而非依赖优先级配资的担保手段。值得注意的是,财产权信托和资产证券化产品并不受上述产品份额分级的限制,一定程度上将鼓励财产权信托分级产品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展。


4. 限制通道业务,消除多层嵌套


《资管新规》禁止金融机构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资管新规》对通道业务的限制可能降低信托公司风险缓释能力,需要信托公司提高主动管理能力,长期来看将缩减信托通道类业务的规模,而短期将可能促使信托通道业务规模的上升。


首先,从通道业务的特点来看,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要比证券公司资管计划、基金子公司资管计划和期货公司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更广,破产隔离效果也要好于上述资管计划,尤其是对非标债权投资项目而言,资管计划不能直接向融资人发放贷款,而信托可以直接向融资人发放信托贷款。因此,在只能嵌套一层通道的限制下,银行理财显然更愿意选择信托作为通道。


其次,由于财产权信托不属于《资管新规》的监管范围,因此财产权信托的通道业务并不会被限制。此外,财产权信托不仅可以作为银行间资产证券化业务的SPV,还可以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SPV,而《资管新规》的出台有可能带来资产证券化业务进一步发展,财产权信托计划规模将随之增长。


5. 大幅提高风险准备金


《资管新规》第十七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或者按照规定计提操作风险资本或相应风险资本准备。风险准备金的单笔计提金额以及上限较之前《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信托赔偿准备金标准大幅提高,且风险准备金在税后计提,将对信托公司年末资产负债表中的利润造成较大影响。


6. 全面禁止资金池业务


《资管新规》对于资金池业务的禁止十分具体、全面,包括“加强对期限错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产品久期管理”、“不得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等诸多操作细节,使得信托公司在资金池业务方面很难再有操作空间。《资管新规》出台后,预计大部分以滚动发行方式维持的资金池业务将受到彻底清理,部分通过资金池“以新还旧”、期限错配严重的信托公司可能将面临较大的兑付压力。


《资管新规》后信托行业的发展方向

1.《资管新规》统一监管有利于各资管机构公平竞争


《资管新规》初步统一了各类资管业务的监管标准,给与公平的市场准入,这有利于逐步消除信托业务与其他资管领域的监管差异,实现信托公司与其他资管机构的公平竞争,增强在证券投资信托等业务领域的市场拓展和创新转型。


2.《资管新规》打破刚兑有利于信托行业理性发展


长期以来,信托业存在刚性兑付的行业潜规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获取客户信任及维护声誉,但是混淆了受托人和委托人的职责边界,并不能充分体现信托制度优势和信托公司主动管理能力的水平,偏离了信托的本质。资管新规明确要求打破刚性兑付,有利于促进信托行业回归本源,促进信托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风险收益合理分配,促进信托行业更加理性发展。


3.《资管新规》严格监管有利于信托机构金融创新


信托制度在破产隔离的功能上有天然的优势,在激烈的资管市场竞争中,信托公司要充分发挥信托制度的创新优势,加快转型发展。一方面,信托公司可以大力发展诸如资产证券化业务、家族信托业务、保险金信托业务、慈善信托等能够发挥信托制度优势的资管业务;另一方面,信托公司需要发挥创新和创造能力,将社会需求与信托制度充分结合,挖掘社会新兴领域的业务机遇。


结语:《资管新规》的出台必将成为资管行业监管的里程碑,未来各领域的监管细则也将接踵而至,资管行业自此将迎来“强监管、严规范、破刚兑、去杠杆、除套利、去通道”的新时代。对于信托行业而言,这是新的机遇,也是大的挑战。只有不断改革和创新,完善合规制度,严控金融风险,信托才能在资管行业的浮沉之路中走得矫捷而稳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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