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生效实施,明确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针对遗产管理人的职责,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文 | 李颖杰
1、制作遗产清单时间:
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是遗产管理活动的第一个重要环节,应当在继承开始后尽快展开并及时完成,目前《民法典》并未就制作遗产清单的时间作出明确的规定,国际上存在两种立法例:一种模式是弹性期间,如德国规定的编制遗产清单的一般期间为1-3个月;[1]另一种模式是固定期间,如瑞士规定编制遗产清单的期限通常为2个月,[2]我国台湾地区规定编制遗产清单期限为3个月。[3]
采取弹性期间制度的好处在于能够较好适应繁简不一的不同遗产分割情况,但实践中如何调整弹性期间将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采取固定期间制度的好处在于方便法律规则的适用,但对于一些过于复杂的遗产继承案件,固定的期限可能造成遗产清理环节的仓促,不利于夯实遗产继承基础,因此综合而言,笔者倾向于对制作遗产清单的期限采取弹性模式。
2、遗产清单的主要内容:
被继承人死亡时所有名下的财产,原则上均登记入遗产清单;此外,对于被继承人已支付对价,但尚未完成交付的动产和尚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依法也应当属于遗产的范围,也应当登记入遗产清单。
对于被继承人名下的债权、债务,应当单独作为一类登记入遗产清单。
3、遗产清单的法律效力:
对于继承人及被继承人的债权人而言,遗产清单所列遗产的范围即继承人承担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最大范围,超过遗产清单财产价值以外的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继承人无需以个人财产为之清偿。
1、无论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作为遗产管理人需要先行查明并确认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要向全部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2、遗产管理人报告遗产情况应当设定一定的期限限制,以保障继承人及时了解遗产情况。
3、除了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外,还应当注意到,对于遗产中的债权、债务,遗产管理人应当及时联系相关债务人及债权人,无法及时联系的,应当采取公告等方式,以明确相关债权、债务的法律权属及金额。
1、遗产管理人通常应当根据遗产本身的特性予以妥善保管,如因为遗产管理人保管不善造成的遗产毁损、灭失,遗产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应当赋予遗产管理人一定的诉讼权利及地位,对于被继承人的相关债权、债务,遗产管理人可以起诉追索债权或者抗辩免除债务,从而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诚如上述第(二)、(三)两项中提到的对于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的处理,遗产管理人应当在法律上被赋予一定的地位及身份,从而使得遗产管理人能够在处理与被继承人债权、债务相关的各项诉讼中取得一个明确的法律地位,这一点可以参考借鉴破产法中破产管理人的相关制度理念。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1、遗产分割是遗产管理活动中的最后也是最重要的环节,它将直接影响每位继承人的切身利益,也关切被继承人生前的期待与愿望,因此对于遗产管理人而言是其管理活动的重中之重。
2、从前置的确权程序看,遗产分割的依据有:依被继承人的遗嘱分割;依继承人之间的家庭协议分割;依法院判决或调解分割。
3、分割的方式大体可以分为:实物分割;折价补偿分割;变价变现分割;保留共有形式。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1、遗产归扣
遗产归扣是指:对于继承人中已经从被继承人处获赠的财产,从应继份额中扣除的制度。遗产归扣制度的核心价值是尊重个体自由和维护家庭伦理关系,同时是“法律拟制”技术方法在立法中的恰当运用。[4]
笔者在代理继承案件过程中,当事人经常会提到被继承人生前,甚至临终前曾经赠与某位继承人财物,其他继承人认为对于这部分财物应当在该名继承人的应继份额中扣除,上述观点在目前司法实务中较难得到支持,但从家庭伦理及情感角度讲,遗产归扣制度有一定的合理性基础,如该项制度在立法层面、司法层面实现突破,那么遗产管理人有必要对于一定期限内、一定类别的赠与行为予以确认并统计,从应继份额中予以扣除,当然对于超过应继份额的赠与,原则上免于返还。
2、特留份
近年来出现多起子女为老人聘请保姆,后来保姆凭借老人的遗嘱主张继承老人巨额遗产的案例,子女出资为老人聘请保姆代为照顾老人,子女并未出现不赡养老人的情况,保姆由于照顾老人而取得巨额遗产,不利于稳定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若法律作出“特留份”的规定,将在一定程度上维护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作为遗产管理人而言,对于特留份的计算与分配也将成为其职责的重要方面。
总之,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作为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内核,充分了解、认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地内容,将有利于我们在司法实务中更好地运用遗产管理人制度处理继承相关地法律事务。
[1]参见《德国民法典》第1995条。
[2]参见《瑞士民法典》第553条。
[3]参见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179条第2款。
[4]参见李洪祥:《遗产归扣制度的理论、制度构成及其本土化》,载《现代法学》2012年第5期,第55-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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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颖杰律师,曾任职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为境内外企业及个人客户提供税务咨询服务,主要服务领域为境内企业税务筹划和企业跨境税务安排。李颖杰律师兼具法律和财税两方面背景,并且在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均有实际工作经验,善于结合财税政策为客户提供综合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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