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未依法按期缴足注册资本的法律责任
2016-07-08


马盛晨,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事务所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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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以后,股东应依法按期缴足其认缴的注册资本。虽然新《公司法》取消了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制,但是这并不表示股东可以不承担缴纳注册资本的法定义务。股东未依法按期缴足注册资本将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三方面的责任。


(一)民事责任


1. 公司和其他股东可要求补足出资或通过减资方式稀释股权

公司和其他股东都有权要求未全面按期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向公司补足欠缴的注册资本金。


《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1款: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然,公司也可以召开股东会,以减资的方式排除相关股东剩余注册资本的缴纳义务。但是,公司的减资事项要求持三分之二以上股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具体到个案中,如出资不到位的是持三分之二以上股权的大股东,那么其势必不愿意放弃自己的优势控股地位,从而形成公司僵局。

此时,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我们首先要看公司章程中有无约定股东按实缴还是认缴出资额来行使表决权:

(1)如约定按照实缴出资额来行使表决权,那么大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其未按期缴纳的出资额不能被计入。并且在前述情况下,公司的总注册资本也要以实缴资本计,因为如果以认缴资本计算公司的总注册资本,在排除了未按期缴纳的出资额后,很多情况下所有股东的持股比例加起来都不到“三分之二”的法定要求,这样公司章程与法律规定未免产生矛盾。

(2)如无约定,则根据《公司法》第42条的规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亦即以认缴出资额来计算其表决权的多少。

诚然,即使不将大股东未按期缴纳的出资额计入表决权,公司僵局的情况仍然可能存在,但这已经为完成缴纳义务的小股东争取到了谈判的筹码。


《公司法》第42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43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 守约股东可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守约股东可要求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违约股东向其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而关于违约金的多少,则是《合同法》所调整的问题,因为违约股东向守约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法理基础是其违反了公司章程(即股东之间关于成立公司事项的约定)。在公司章程中,股东之间一般都不会明确约定违约金,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预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法院可参照央行规定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中又规定,逾期贷款罚息为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由于类似案件中只有公司章程,而不存在所谓“借款合同”,这给实践操作带来了麻烦。综合相关案例和具体案件的情况,笔者认为,可以在央行同期贷款利率上加收30%-50%,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息计算标准。


3. 自益权要受到限制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公司可以限制法人股东的前述自益权,但是必须以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为前提。

此时,又涉及到公司章程。《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所以在公司章程没有规定时,出资不到位的股东只能就其实缴的出资比例享有相关自益权。

另外,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当然在股东部分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此条则不适用)。需要注意的是,在有些案例中,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没有经过公司股东会,直接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不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股东资格,法院最终以该事项属于公司自治管理事项的理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4. 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其在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意味着,对于违反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股东,其损害了公司的偿债能力,司法解释赋予公司债权人一种类似代位权的制度。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债权人的这项请求权也应有一定的限制。首先,公司债权人只能要求相关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在公司财产不足以偿债的情况下,才能要求股东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偿债。其次,应注意公司债权人行使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请求权的对象是“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如果该股东起初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情况,但是在公司债权人起诉之前有证据证明已经补缴出资,那么其就不符合司法解释中的请求权对象要求。


(二)行政责任


《公司法》第199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6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据此,作为未完全按期缴足出资的股东,可能会受到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罚款。但在实践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罚款较为谨慎,通常会建议公司减资处理。


(三)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59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实践中要构成“虚假出资罪”的条件较高,要求有严重后果发生方能入罪。


评述:


股东不按期履行或不完全按期履行出资义务,这不仅违反了最基本的公司资本确定原则,对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同时也侵害了其他股东的权利。其他股东可要求其补足出资并承担违约责任。除此之外,还能根据公司章程召开股东会,通过决议,决定公司减资或限制出资不到位股东的自益权等。为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法律还特别赋予公司债权人请求相关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权利。


公司章程作为股东之间关于公司治理事项的约定,是至关重要的。通过研究公司章程,我们可以确定股东是按实缴还是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或享受红利,这对于在类似案件中破解公司僵局有很大的作用。只有在章程没有规定时,才需要寻找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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