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资产通证化打破了传统金融领域的和区块链技术间的壁垒。伴随着web3的创新发展以及大环境下的政策变化与法规支持,越来越多的传统金融机构入局,迎来了实体资产转为可交易通证化的伟大变革。
在这一趋势下,RWA应运而生。所谓RWA,指的是通过区块链技术将实物资产(如房地产、新能源设备、艺术品)或财产权益(如债权、收益权)转化为可在链上流转的数字代币,以此实现物理世界对数字世界的价值映射。RWA不仅拓宽了资产融资的渠道,促进了金融服务的进一步多元化,也推动了传统金融市场向数字经济转型升级。
本期法律月刊旨在从法律工作者的角度分享当前现实资产通证的合规指引,并向各位分享经典或前沿的实务案例。
文 | 邦信阳虚拟货币与资产通证化业务组
目录
一、合规指引
(一)大陆地区监管政策
1.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2.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3. 《关于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及《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
(二)香港地区监管政策
1. 《证券与期货条例》
2.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及《有关中介人从事代币化证券相关活动的通函》
3. 《销售及分销代币化产品通函》
4. 《Ensemble沙盒项目指引》
5. 《稳定币条例草案》
二、经典交易与最新业态
1. 马陆葡萄收益权项目
2. 新能源充电桩项目
3. 可转换票据项目
(一)大陆地区监管政策
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将 ICO(首次代币发行)定性为非法集资,此后任何未经许可的代币化融资活动均被严格禁止。
由此可见,如若RWA项目涉及代币发行或交易,很可能被视为变相ICO,从而面临合规风险。这一公告的发布奠定了大陆对于代币化融资项目的态度导向——未经许可,严格禁止。
2021年9月15日,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均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内交易平台严格限定融资活动的同时,禁止境外所向境内居民提供服务。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这相较于九四公告,该通知进一步扩大了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的业务范围,对所有虚拟货币交易实行最严苛的监管。
此后,大陆未再就虚拟货币专项问题发布专门的法律法规。
各政府部门及机关发布的其他领域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意见,也或多或少对RWA项目产生一定的影响。例如,2024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其中强调了“全国一张清单”的管理模式。因此,若RWA 涉及的资产代币化被归类为证券、基金或衍生品,则其发行须获得中国证监会等机构的许可。2024年3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其中明确重要数据出境须履行安全评估和备案义务。因此,若RWA项目涉及数据跨境,也应遵循该规则。
基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一旦将RWA与融资等金融货币挂钩,极有可能涉嫌违法。此外,非融资属性的RWA其发行也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香港地区监管政策
鉴于大陆对RWA发行做出了诸多限制,因此内地企业向香港地区寻求发行机遇。香港凭借着其金融地位及友好的政策环境,为国内资产上链提供渠道。
2023年,香港立法会发布了《证券与期货条例》,其将证券型代币纳入了集体投资计划监督,禁止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向公众发出投资邀请;向投资者推广或销售代币化证券属于“第1类受规管活动”,任何从事此项业务的中介机构对于代币发行、交易及托管均须持牌运营,并且遵守该条例的所有行为准则。
这一条例实为香港虚拟资产监管最核心且最重要的法律依据,其明确界定了证券型代币的监管权归属。
2023年11月,香港证监会发布了《有关代币化证监会认可投资产品的通函》及《有关中介人从事代币化证券相关活动的通函》,明确提出分层监管的概念:凡是《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证券,且其生命周期内使用了分布式记账技术(以下简称“DLT”)或类似技术,则属于证券型代币,应当受到《证券及期货条例》等传统证券法规监管。且该通函摒弃了2019年《有关证券型代币发行的声明》中对于参与者的限制,将投资者不再局限于专业投资人员,而更多地向零售者开放。
那么对于非证券代币化产品又该如何规制呢?
2024年2月,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布了《销售及分销代币化产品通函》,该通函主要规制了非证券代币化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发行的代币化结构性存款、与货币或利率挂钩的投资产品等。且明确该类代币化产品应符合尽职调查、风险披露、风险管理、保管服务等方面的要求。该通函明确了“现实世界资产”的概念,即RWA,强调应以底层资产属性为本,对各类RWA代币化产品实施一致且审慎的监管。
值得注意地是,该通函的核心原则与证券化代币的核心原则保持一致,即现行的投资者保护措施同样适用于其代币化形式。这一规定为所有想要参与RWA项目的一般投资者提供了政策性支持。
2023年11月,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布了《Ensemble沙盒项目指引》,这是一个创新的试验平台,以此测试以及促进代币化资产交易。其主要聚焦四大主题:固定收益和投资基金、流动性管理、绿色和可持续金融、贸易和供应链金融。参与沙盒测试的机构允许其在限定范围内暂免《证券及期货条例》中的部分监管规定,并且构建“沙盒防火墙”机制,对试验范围进行严格限制,例如严禁向零售投资者开放高风险RWA产品,以此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这一试点项目的推出意义非凡,使得行业参与者在受控的范围内探索代币化资产的发展空间,该试点案例的指标及参数日后将成为设定代币化通用行业基准的重要参考。
5月21日,香港立法会通过了《稳定币条例草案》(以下简称《稳定币条例草案》),在香港设立法币稳定币的发牌制度,完善对虚拟资产活动在香港的监管框架。在保持金融稳定的同时,同时推动金融创新,以此成为亚洲地区首个建立稳定币全面监管制度的法域。
由于稳定币存在匿名性以及跨境流动性,为了避免其成为洗钱和恐怖融资的工具,该草案明确稳定币交易应符合身份核验(KYC),资金追溯和记录保存这三大要件。任何机构要在任何实体若要在香港从事法币稳定币发行、推广或相关活动,必须满足特定的条件。比如,香港金管局颁发的牌照。这一规定确立了法币稳定币发牌制度。此外,其明确金融管理专员(金管局)有强大的法律执行权,确保稳定币市场合规运行。例如,若怀疑某稳定币发行人挪用储备资产,可直接调取其财务记录和交易数据。必要时可委派第三方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协助调查,甚至聘请国际专家团队破解跨境洗钱链条。
在全球化背景下,香港《稳定币条例草案》通过跨境协调机制与强力执行权,构建了覆盖全球的监管网络,确保稳定币发行与交易合法合规。例如,若某境外稳定币发行人涉嫌洗钱,香港金管局可要求当地监管机构协助调查。通过获得境外实体监管权,紧急处置权,以及刑事与民事制裁跨境适用权,为稳定币的合规全球化铺平道路。
至此,香港地区对于RWA的监管的双轨制已经形成且逐步规范化,由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对证券型代币进行管理和香港金融管理局对非证券代币化产品进行管理,即根据资产的法律性质和参与机构的类型进行分工协作。
1. 马陆葡萄收益权项目
2024年,一家名为“左岸芯慧”的企业推出了所谓的“全球首个农产品RWA项目”。该项目以上海嘉定区特产“马陆葡萄”的未来收益权作为底层资产,将其打包并通过区块链技术生成数字通证进行发行募资,宣称旨在为农业提供新的融资模式。
该项目在大陆引起广泛关注,谈及大陆内发行的RWA项目,就绕不开马陆葡萄案。首先,从理论上和宣传上看,该项目具备一定的创新点。其赋予了农业金融以宏大叙事。试图解决农业生产经营者融资难、融资贵的痛点。农业资产,例如果园、农作物等,难以被传统金融机构作为合格抵押物,该项目理论上为盘活这类资产提供了全新的思路,也拓宽了RWA的应用空间。
然而,自该项目自披露以来,受到了业内外的广泛质疑和批评,似乎其存在的问题远大于其创新价值。从法律工作者的角度,我们不由得提出以下几个问题。
所谓的“收益权”在法律上如何界定?投资者购买了通证,法律上究竟享有什么权利?如果项目方无法兑付收益,投资者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募集到的资金是否真的全部用于葡萄园的种植和管理?如何确保资金不被挪用?区块链只能确保链上数据的不可篡改,是否可以保证链下资金使用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这些关键问题在该模式下都极度模糊,投资者权益缺乏最基本的法律保障。
其次,就大陆现行的政策而言,数字资产通证并未开放二级市场。这是政策的局限,我们暂且不论。那么即便通证可以交易,像“葡萄收益权”这类资产,几乎不可能形成有效的二级市场,没有足够的买家和卖家,所谓的“提升流动性”沦为空谈。
马陆葡萄案例是大陆地区RWA发展初期一个创新性尝试,但不可否认的是,其在合规性以及底层资产选择存在争议。
朗新集团旗下“新电途”平台与蚂蚁数科合作,于2024年8月在香港完成了国内首单新能源充电桩RWA项目融资,金额达1亿元人民币。该项目以平台上9000多个运营中的充电桩作为底层资产,每个代币代表充电桩的部分收益权进行融资。
该RWA发行项目采用了“两链一桥”技术方案,两链指的是,境内资产链通过蚂蚁链建构,由其存储设备身份证书及运营数据,境外交易则通过合规的区块链Jovay公链进行代币发行与结算,所谓一桥指的是境内蚂蚁链与Jovay公链通过可信链桥ZAN连结,通过ZKP的验证,实现境内实体资产与RWA的连接。
上文中有提到香港金融管理局展开的Ensemble沙盒项目,该项目也参与了这一试点计划,成为试点计划的首批案例。该项目中的所有充电桩均在大陆地区进行了确权登记,在资产权属方面较为清晰。其在符合大陆地区法律法规的同时,在进入香港后,根据沙盒项目的要求完成相应的报备及审查要求。
此外,这也是香港地区第一起通过 RWA 实现跨境融资的案例,以及国内首单基于新能源实体资产的 RWA,为其他企业提供了示范。其在资产合规以及法律合规等各个方面也做得较为不错。就底层资产而言,我们认为该项目的最大看点就是绿色能源的新型融资方式,能够在推动绿色经济的同时,也形成投融资良性循环。
2025年9月,EX.IO集团与中信信托的海外平台中信信惠合作,在香港成功发行了首个采用可转换优先票据形式的RWA数字代币,代币名称为$EXCB-25。其突破了市场主流的基金结构,采用票据形式,并由具有中资国有背景的信托服务机构(中信信惠)担任资产所有权登记的核心角色,连接链上与链下资产。这一项目为金融资产类RWA的发行提供了新参考。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可转换票据本身是一种复杂的金融工具,将其与RWA结合是一种创新,但其风险收益特征和后续表现仍需经历完整市场周期的检验。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理解“可转换优先票据+RWA”的双重复杂结构存在较高门槛。项目相关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和透明度至关重要。
这一项目的发行标志着传统金融机构正更深入地参与RWA创新,尝试在合规框架内将复杂金融产品代币化。其结构设计具有创新性,但复杂性和潜在风险也随之升高,可能会更适合专业机构投资者。
结尾
总体来看,2025年,RWA在合规框架与市场实践层面均呈现出更为清晰的演进路径。
大陆在坚持金融安全底线的前提下,对虚拟货币及代币化融资仍持审慎态度;而香港则凭借其灵活的监管沙盒与逐步完善的法律体系,正逐步成为亚太地区RWA创新与跨境融资的重要枢纽。
未来,RWA的发展仍须在技术创新、法律合规与市场接受度之间寻求平衡,其能否真正推动实体资产与数字经济的深度融合,仍需法律、技术与市场的共同推动。
BOSS & YOUNG
本文作者为邦信阳虚拟货币与资产通证化业务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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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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