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体育法》第二次修订草案公布,并向公众征求意见。早在《体育法》修改以前,本人就结合多年的实务工作经验多次呼吁将“体育赛事转播权”明文入法,幸运的是,《体育法》的此次修改吸取了既往司法实践中的经验,增加了第50条(第一版修订草案的第47条)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保护条款,为“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化奠定了基础。但在此基础上,本人认为还有如下几点值得进一步完善。为表述和阅读方便,本人将建议以表格的形式呈现如下。
(其中,表格左列为本次草案的原文条款,右列为本人针对该条款提出的修改建议及理由。)
以上为本人对此次《体育法(修订草案)》涉知识产权条款提出的几点修改建议。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识产权及文化体育产业部负责人
戎朝律师,深耕体育产业、互联网、影视娱乐等新兴产业,曾担任中超公司、CBA联盟、央视国际、新浪、华谊兄弟等产业头部客户的常年法律顾问,诉讼方面一直主攻上述产业中涉及知识产权、竞争法专业方面的前沿、疑难、重大案件的处理。代理了多个业内影响力极大的项目和案件,包括2016-2020年中超联赛电视公共信号制作及版权合作伙伴的项目(即价值80亿的中超赛事转播权项目)、2008年北京奥运会新媒体直播维权案、新浪诉凤凰网中超赛事作品案、慧鱼立体科学模型作品案、“黑猫警长和葫芦娃”海报案之著作权转换性使用等,相关胜诉案例多年入选各级法院和专业机构评选的十大案例奖。执业期间撰写了多篇专业文章在专业期刊上发表,并负责编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的教科书《体育法导论》第八章体育知识产权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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