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顾炜程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律师
guweicheng@boss-young.com
根据《公司法》的立法理念,有限责任公司相较于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更强的人合性,股东间通过意思自治对公司进行管理和利益分配。而当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该股东的股权能否可以继承,《公司法》和《继承法》似乎有冲突之处。如果逝世股东的股权可被继承,对有限责任公司可能产生一定的影响。笔者将在下文,就《公司法》与《继承法》对该问题的规定,继承股权的要件和限制,以及继承股权后对公司的影响进行阐述。
1
股权继承——《继承法》与《公司法》的冲突?
公司股东通过出资获得了享受公司收益的权益以及管理控制公司的权利,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公司的架构、控制、管理更多地体现了股东之间的意思自治。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股权兼具财产性权益及身份性权益的特点。如果按照《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进行股权继承,则突破了《继承法》规定的对于财产继承的立法目的。
笔者认为,从两部法律的立法目的来看,《继承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其客体为《继承法》第3条中所列的财产。对比于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性权利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虽然继承法中未明确股权能否作为财产可以被继承,但股权中的财产性权益可作为《继承法》第3条中第七项所规定的“公民其他合法财产”可以被继承。
而根据《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字面理解上来看,公司法中仅明确了继承了股东资格,实际上也承认了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继承股权中的财产性权益的合法性。公司法仅就股权中的人身权是否可以继承进行规范。这也是因为,股权人身权的转移涉及到公司股东之间的信赖关系,并且股东资格作为一种身份,也并不是《继承法》所调整的客体。
因此,这两部法律本质上并不存在冲突,仅仅是由于立法目的导致调整的客体的区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中,也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具有人合性质的法人团体,股东资格的取得必须得到其他股东作为一个整体即公司的承认或认可。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是与该股东所拥有的股权相对应的财产权益。”进一步明确了自然人股东可以继承了的财产性的权益,而股东资格在没有章程约定的情况下,也可以由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继承。
2
继承股权的标志——被继承人死亡or完成变更登记?
在实践中,在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股权继承未作约定的情况下,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其可以继承该自然人股东的股东资格,那么,该自然人股东何时取得股东资格在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股东资格的取得以自然人股东的死亡为标志,即自然人股东死亡,其继承人便获得公司的股东资格。
如: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川01民终10519号一案中,即认为,谢自葳合法继承龚显华在成都文钟储运公司的股权后,即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应享有作为股东的权利。同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13)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988号一案中也认为“只要公司的其他股东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继承人为非法继承,死亡股东的合法继承人自该股东死亡之日起当然取得股东资格。”
观点二:股东资格的取得应当以工商登记变更完成为标志。
由于公司股东的相关信息均需要向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因此,继承人取得股权资格的标志为股权变更登记的完成。
笔者认为,继承人取得股权资格的标志即应当为被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之时,公司登记只是在发生公司登记变更情况下的手续,对外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获得股东资格是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前提条件。
3
股权继承的限制
继承人主体的限制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非所有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均有权继承该自然人的股东资格。如《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十六项规定了的公务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因此,若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则其无法继承该股东的股东资格。但其仍有权继承该自然人股东所持有股权中相对应的财产性权益。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11)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781号案件中,肯定了作为公务员的原告实现股权所对应的财产权的权利,但就其要求成为经工商登记的股东的诉求,法院认为其与公务员法相冲突,未予以支持。
被继承人的身份在继承时的限制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都会在公司中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或监事等职务。在此情况下,其继承人在继承了其股东资格的同时,能否同时继承其董事或监事的职务呢?笔者认为,由于董事或监事等身份是基于自然人股东而获得的特殊身份,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因此,其继承人即使继承了其股东资格,但无法继承其公司高管的身份。公司其他股东仍应当根据公司章程或公司法的规定,重新进行相关人员的安排以保证公司运行的稳定。
4
股权继承对于公司的影响
对于公司类型的影响
由于《公司法》对于股东人数的上限作出了限制,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在特殊情况下,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股东有多名继承人的时候,若该数名继承人在继承该自然人股东的股权后会导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超过了法定人数的限制。在此情况下,除非该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之间达成协议,由继承人中的一人代其他人持有股权,否则在公司继续存续的情形下,很难避免变更公司性质的要求。
公司可能会陷入僵局而被解散
如前所述,公司本身具有一定的人合性,公司的设立和运转一定程度上也是基于股东之间的信任,当出现股权继承的情况下,继承人能否与其他股东能否实现互信,共同经营实际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尤其是在自然人存在多位继承人的情况下,继承人之间以及继承人与股东之间能否就公司后续的运营达成一致意见存在着更大的不确定性。在此情况下,公司僵局的形成存在很大的可能性。而最终导致的结果,可能就是股东申请公司解散。在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6)鲁10民终936号案件中,正是由于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未能就公司的控制、股权结构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公司陷入僵局,最终案涉公司被法院判决解散。
5
结语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可能会导致公司在后续经营中存在各种问题,因此,公司股东在设计公司章程时,应当提前做好相关安排,通过公司回购或者其他股东受让亦或是其他方式,避免在股权继承的情况下公司僵局的出现,以维持公司的人合性及封闭性,维持公司的正常运作并保护股东权利。

长按下图识别二维码关注我们
©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本文仅作为交流学习之目的使用,文中观点不代表本所立场,亦非作者的正式法律意见。本文系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原创文章,转载请完整注明作者信息及出处。
点击“阅读原文”,登录邦信阳中建中汇官网了解更多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