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 责任归属:AI误诊谁来担——两条责任线与三个接缝
2026-06-21



目 录

01
合规总纲

安全为什么先于效率——医疗AI合规的第一性坐标

02
伦理底盘

四原则与五维度——把伦理拆成可自测的4×5矩阵

03
数据合规

训练语料的来源合法吗——敏感信息、人遗资源与出境三关

04
伦理审查

躲不开的法定前置——两部办法、专家复核与AI知情同意

05
准入三关

上市要拿哪些证——药监、网信、卫健三线并行

06
辅助边界

算力芯片、模型技术出境与中美博弈下的贸易合规

07
责任归属



AI误诊谁来担——两条责任线与三个接缝

08
知产护城

护城河多半不在专利——专利、著作权与商业秘密的组合

09
出海合规与附录

三道关与三种监管哲学——中、美、欧的能力、权利与落地



本篇导读:

一款AI看错了片子、提错了方案,患者受了损害,责任算谁的?是写算法的公司,是点了"采纳"的医生,还是开门接诊的医院?

很多人第一反应是"现行法没规定,是空白"。本篇要先纠正这个误解:责任不是空白,是接缝 现行法早已铺好两条责任线——诊疗过错一条、产品缺陷一条;AI恰好落在两条线的接缝处。看不清接缝,才会觉得空白。看清接缝、提前布好证据,才能把不可控的诉讼风险,变成可管理的合规成本。


转载自公众号戎戎熊智讼

文 | 戎朝


PART 01

不是空白,是两条现成的责任线


患者受损求偿,现行法给了两条路,AI致害也跑不出这两条。

第一条·诊疗过错线,主体是医疗机构与医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1218条立了一般规则: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是过错责任——患者要证明医方有过错。配套还有三条:第1221条,医务人员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机构担责;第1219条,未尽说明义务、未取得患者明确同意,机构担责;第1222条更关键,三种情形直接推定医方有过错——其中第2项"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第3项"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在AI场景里就是人机交互日志。日志没留好,过错就被推定。

第二条·产品缺陷线,主体是厂商与医疗机构。 这条线最容易被忽视,却是把AI厂商直接拉进诉讼的入口。民法典第1223条规定:因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追偿。

这条线对医疗AI的意义,要害在一个前提——只要AI软件注册成了医疗器械,它就是"产品",其缺陷致害就走产品责任。 而按现行准入规则,辅助诊断、治疗方案建议类的AI多被列为第三类医疗器械(详见第5篇)。学理上,第1223条通常被理解为产品责任规则(第1203条)在医疗损害中的延伸,医疗机构在此实质上作为产品的销售者,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患者不必证明厂商有"过错",只要证明产品有"缺陷"、缺陷致害,即可索赔。

两条线的归责原则不同:诊疗过错线要证"过错",产品缺陷线只需证"缺陷"。官司切到哪条线,举证负担天差地别,结果也天差地别

责任不是空白,是接缝。损害被切到"过错"线还是"缺陷"线,举证责任落在谁头上,决定诉讼胜负。


PART 02

真正的空白,在三个接缝


规则虽现成,AI却在三处把规则的接缝撑开了。

接缝一·主体空白。 AI不是法律主体,自己不担责。出了事,责任只能落到人或机构身上——医疗机构(第一责任人)、医师(审核与监管义务)、厂商(产品缺陷)。学理与实务的共识是:AI诊断错误引发事故,AI又被定位为辅助工具,则首先追医务人员的过失责任;即便是AI自主作出的判断,医师也负有监管义务。换言之,能力外包给了算法,担责却退不出人类这一侧。 责任链不松,话语权就不会真正易主。

接缝二·过错与缺陷的切分。 同一起损害,可能是"医师未尽审核"(诊疗过错,走第1218、1221条),也可能是"算法本身有缺陷"(产品缺陷,走第1223条),还可能两者都有、原因力交织。切到过错线,患者要证医方有过错;切到缺陷线,只需证产品有缺陷。这道切分线划在哪,就是诉讼的第一个战场。

接缝三·黑箱与举证。 算法不可解释,患者无力证明"缺陷"在哪,医师也无力证明自己"已尽审核"。于是举证责任的分配成了胜负手。这里有一条对厂商的硬警示——黑箱"不可解释"通常被法院认定为加重事由(未尽透明义务),而不是减责的借口。指望靠"算法太复杂、说不清"来脱身,方向反了。


PART 03

按自主度分配:辅助型与决策型


责任怎么在三方之间分,学理给了一个被广泛接受的框架——开发者、操作医师、医疗机构三级,按AI的自主度切分:

  • 辅助型系统(AI给建议、医师作决策):由操作医师承担终局责任。这与第6篇"辅助边界"的红线一致——AI是辅助,决策权在医师,担责自然也在医师。

  • 决策型系统(AI自主作决策):强制开发者提供可验证的算法,并承担连带责任。自主度越高,开发者越往责任中心靠。

但要点在于:中国现行法把医疗AI整体钉在"辅助"位(第6篇第13条红线)。所以当下的责任主轴是——医师与机构终局担责;一旦查出产品缺陷,厂商依第1223条连带。 "决策型系统由开发者担责"更多是面向未来的学理预备,不是当下的现行规则。

还有一层必须点破:辅助型系统让医师终局担责,前提是医师真做了实质判断。可AI越准,医师越容易从实质审核滑向对AI输出的形式签字——这股把人推出回路的力,第6篇已经讲过。一旦审核沦为橡皮图章,医师非但不能以"我只是签了个字"免责,反会因未尽审核义务而落入过错,撞上第1222条的过错推定。换句话说,"决策权在医师"不是天然的挡箭牌,要靠每一次真实的审核来兑现。AI越强,这道兑现越难,责任的弦反而要绷得越紧。


PART 04

产品缺陷的三张面孔


厂商真正要防的,是"缺陷"二字。学理把产品缺陷分三类,三类AI厂商都躲不开:

  • 制造缺陷:交付的产品与设计不符。

  • 设计缺陷:算法本身的设计导致重大误判。

  • 警示说明缺陷:误差率、适用人群与边界、禁忌操作没有清楚告知使用者。

对AI厂商,警示说明缺陷最隐蔽也最致命。 没有明确标注模型的误差率、适用边界、禁止单独决策,就可能构成警示缺陷,独立成立产品责任——哪怕算法本身没毛病。把适用边界和误差坦白写清楚,不是示弱,是堵漏。


PART 05

总结


责任不是空白,是接缝;接缝处的胜负,取决于两件事——损害被切到"过错"线还是"缺陷"线,举证责任落在谁头上。

由此回到分配的根本问题:责任该往哪放?最低成本规避者理论给的标尺是——谁能以最低成本防住这场损害,责任就该落在谁身上。算法缺陷致害,重心在厂商:它最能控制设计、最能通过产品责任保险和定价把风险分散出去;医师未尽审核致害,重心在使用端。这不是预设对谁有利,是按"谁最能防、谁最能扛"客观分配。这也正合产品责任的法理——让生产者承担责任,正因其开启风险、从中获益,又比医疗机构更有能力把损失社会化分摊。

还有一层不能忽视:第1223条是把双刃剑。它让生产者可能被直接索赔或连带,是压力;但"机构先赔、再向生产者追偿"的设计,也留出一个缓冲带——生产者不必直面患者的第一道索赔。把缓冲用好,靠的是事前那纸厂—医责任分配协议。(此为争议走向的预判,置信度:中。)

损害之责,当归于能以最低成本防其发生者;非苛厂商,亦非纵医院,乃使谨慎者尽责、疏忽者任咎。

能力可以交给机器,责任退不出人类;接缝之争,不在事后争辩,而在事前布证。



本篇合规清单

  • 保险与追偿兜底:配套产品责任保险,把不可避免的尾部风险社会化分摊。

  • 责任协议前置:在与医院的合作或采购协议里,切清"算法缺陷"与"诊疗过错"的责任边界与追偿规则,别等出事再争。

  • 警示写到位:明确标注误差率、适用人群与边界、禁止单独决策——堵死警示说明缺陷。

  • 可解释性留:保留算法决策依据与版本日志,对抗"黑箱即未尽透明义务"的加重认定。

  • 知情同意覆盖AI:AI参与诊疗,纳入第1219条的知情同意范围。

现状与时效附注

截至2025年12月5日,国内累计207款AI医疗器械获三类注册证(2025年新增41款),基于大模型的医疗AI产品在2025年大量涌现。但与能力的快进相比,责任规则明显滞后——国内尚无以AI缺陷为由的标杆判决,致害责任主要靠现行侵权法推演。这道"能力快进、责任滞后"的落差,正是必须提前布局责任安排的理由。

资料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11日施行;第1203条产品责任,第12181219122112221223条医疗损害责任)。

  • 理论来源:Guido Calabresi:《事故的成本:法律与经济分析》(The Costs of Accidents: A Legal and Economic Analysis),耶鲁大学出版社,1970年("最低成本规避者"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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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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戎朝
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上海

   rongchao@boss-young.com

戎朝律师,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识产权及文化体育产业部负责人,擅长知识产权领域,涉及文化、体育、影视、娱乐、艺术品等行业,尤其在体育产业及影视娱乐领域深耕多年。在诉讼领域,戎律师曾经代理过多个业内影响力极大的案件,包括2008年北京奥运会系列维权案、新浪诉凤凰网中超赛事体育作品第一案、慧鱼模型作品案、“黑猫警长”著作权转换性使用案等典型案例,多年连续获得各级法院评选的十大案例、全国律协知产委、各地版权局等官方评选的十大案例,拥有较为专业和丰富的知识产权前沿疑难纠纷处理和出庭经验。在非诉领域,戎律师曾担任央视国际、CBA公司、中超公司、新浪网、PPTV等知名企业的顾问律师,并处理多个重大商业项目的专项顾问律师。

执业期间,戎朝律师获得多个权威奖项,被评为2011年上海市第四届优秀青年律师,2007-2008年度静安区优秀青年律师。目前是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戎朝律师先后在2021年被评为2021年ALB十五佳知识产权律师;2022-2024连续三年被评为商法“A-list 法律精英”;2023年被评为2023年度Legalband娱乐法律师十五强,2023-2026连续四年荣登钱伯斯大中华区域指南:媒体娱乐律师榜单,2023-2026连续四年入选Legalband中国顶级律师排行榜:体育娱乐;2024-2025连续两年ALB年度亚洲争议解决律师;2025-2026连续两年荣登钱伯斯大中华区域指南:知识产权律师榜单;2026年荣登钱伯斯全球指南:媒体娱乐律师榜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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